王燕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减税效果被多次强调。但是建筑企业不能积极应对的最直接原因,却是“营改增”所带来的增税效应。应对营改增建筑企业应完善建筑业产业链上的发票管理;理顺总包人与分包人的税务关系;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实现转型升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完善制度设计。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抵扣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3-0071-02
一、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即提出了使建筑业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自1992年以来,我国政府又进一步明确指出,经济发展需要振兴建筑业,使建筑业的发展成为能够带动整个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升级的支柱产业之一。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由于建筑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经济价值高,从而使其成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综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也不断增长,进而又直接带动了建筑业的持续发展。而我国政府以民为本的发展方向,在未来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仍将保持持续增长,可见建筑业将伴随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而保持稳定发展的局面。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营业收入的1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自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原营业税纳税项目,正式步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探阶段。在2015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热点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强调:“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当前我国正步入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攻坚阶段,在改革开放以来,每次遇到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时,财税体制改革都以先行军的身份出现。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步伐,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目前却尚未全部实现。在我国税制改革之际,不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正确处理好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将会对建筑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与此同时也将会对即将来临的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建筑业在“营改增”的道路上将面临的问题
(一)上下游单位
建筑基本材料为钢材、水泥、大沙、石料等,而由于此前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能源供应紧张,建筑用钢材、水泥、大沙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幅较大,以致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成本超过投标时的预算成本,进而致使企业毛利率下降,经营风险加剧,动摇企业扩大经营的信心。目前沙、土、石料主要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适用3%简易征收率,且销售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意味着取得方将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和制造业一样,建筑业亦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伴随着单位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劳动力的减少和老龄化发展,建筑劳务市场明显出现了有效供给不足,且劳动力成本逐年提高,进而致使人工成本在建筑成本中比值上升,综合成本升高。而目前我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提供建筑劳务的劳务方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此同时,作为建筑业的上游行业如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金融业、外购土地时上游无形资产转让方,以及下游的业主单位、房地产业、不动产租赁业等是否能够顺利通过营改增,关系到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影响到能否取得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风险和利润的重新整合也会对建筑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财务指标方面
“营改增”将使建筑企业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双双下降。在收入方面,原销售收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出现,导致“营改增”后原3%的营业税负,上升为11%的增值税税负,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成本方面,原成本、费用不变的前提下,若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则“营改增”后的成本、费用将有所降低,而降低幅度取决于抵扣情况,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沙、土、石料等工程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率仅为3%,可抵扣增值税将小于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意味着收入下降幅度大于成本费用下降幅度,营业利润必然下降;同时注意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现,供应商为了降低纳税负担,将会提高售价导致企业采购成本增加,从而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增加,营业利润压缩。资金使用方面,“营改增”以后,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成本增加,企业资金负担加重,而在面临部分建筑企业不景气、中标项目下降、企业垫资的情况下,财务压力增大,并且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并摒弃,增值税进项抵扣时限以及按月申报的纳税义务时间要求,需要对企业确认的收入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这势必使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建筑企业资金流雪上加霜。
(三)税务管理方面
“营改增”后,为了能够降低纳税风险、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将会大幅度提高,最直接的成本增加就是需要购置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审核的征管要求;此外,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配备专人管理,且由于增值税计征复杂、管理难度大,还需增设一定数量的税务管理岗位以配合财务工作顺利运行。企业财务人员已适应原有的财税征管核算办法,不论是纳税方式、核算办法、会计处理等已经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面对营改增的到来,其知识体系过于陈旧、而更新过缓,严重阻碍营改增的顺利推广。
(四)经营模式方面
建筑业“营改增”后,相比原营业税政策,对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将有所改变,同时,由于更加有利于社会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增值税对征收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建筑业原有的组织架构已不适应增值税政策下企业的经营发展。业务模式方面,资质共享模式在现行营业税下已存在一定问题,其目前的主要模式有自管、代管和平级共享三种模式,这将会导致合同签订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成本增加。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从工程项目的承接到采购管理、分包管理、关联交易,以及境外项目管理也均将因“营改增”的到来而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积极采取措施迎接营改增的来临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链上的发票管理
从法律层面上全面推动营改增的进程,将建筑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如劳务的供应商,沙、土、石料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金融机构等上游企业,不动产租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下游企业。与此同时加强业务往来中的发票管理,一方面使建筑企业能够正常的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另一方面能够科学合理的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法律上减轻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负担。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对所有供应商的梳理,按照纳税人身份标准不同对其进行分类,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或淘汰,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要求,及时、足额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
(二)理顺总包人与分包人的税务关系
在建筑业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现象普遍,在营业税征税模式下分包额可以从总包额中扣除,总包人按照余额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分包人按照分包收入作为其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不存在税负转嫁的风险。而营改增后,企业就要考虑总包人、分包人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总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确定其身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是否能够开具或申请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合理抵扣,同时若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其结算价款是否含增值税,以避免加重纳税负担。因此企业要明确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包商,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从而合理划分总包人与分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增值税税负。同时还应注意:避免完全转包,以防止触犯国家法律;在层层分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收入额大,而增值额小,增值税额低可能引起税务评估系统报警;分包合同引起印花税费用增加的情况也要预先予以考虑。
(三)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实现转型升级
为满足营改增带来的施工生产组织模式变更、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架构调整等管理措施。企业对下属子、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梳理、完善。主要可以针对以下方面开展:子、分公司的地域分布,包括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职能定位(施工建设/市场开发/行政管理);子、分公司的涉税情况,包括税务登记情况、涉及流转税税种等;子公司拥有资质情况,包括拥有资质数量以及每项资质的类型、等级等;子、分公司的资产规模及收入规模;子公司项目收入中,资质共享类项目的收入及其占比,包括共享上级单位资质的项目收入和共享平级单位资质的项目收入情况。
(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
努力推动清单计价工作的进程,传统的核算方式已不能满足增值税核算的需求。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复杂程度、承包方式的计价要求,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定额管理制度,调整与市场不匹配的计价依据,推行工程造价管理“电算化”,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三方的专业服务作用。与此同时,企业根据国家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参考其发布的指标指数,提高其工程造价的合理值,配合其营改增的步伐。
(五)完善制度设计
制度流程方面,首先,企业需考虑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同时,还应及时梳理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设计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预算、考核制度应结合“营改增”从价内税到价外税的变化进行相应修订,以敦促相关人员积极进入营改增的状态,从业务方式的规划到业务流程的设计、实施,从供应商到业主的选择,从合同的签订到实物的交接,从发票的填开到资金的流转,甚至是发票的保管均应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挂钩,积极开展员工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袁 星.建筑业营改增后EPC 模式下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4(9).
[2] 詹 敏.基于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J].财会月刊,2014(12).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方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