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研究

2016-05-26 09:24邴美君
北方经贸 2016年3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保障制度养老

邴美君

摘要:我国为解决人口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颁布了“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相应着出现失独家庭,失独家庭的老人不仅面临着养老问题,而且要面对空巢度日的煎熬。新疆占全国六分之一的面积,人口共计2232.78万人,共有47个民族居住、其中民族人口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汉族占约39. 87%、少数民族占60. 13%。其人口分布方式造成社会保障和应激反应机制的滞后性,同时新疆每年老年人口的增速为4.36%,高于全国1.16倍的增长速度。所以本文将以文献综述法,数理分析法对新疆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缓解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完善失独家庭的养老社会支持体系已是当前政府和社会需要共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障制度;失独家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3-0011-02

一、前言

所谓失独家庭就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这样的家庭所面临的是经济困难和老无所依的双重困境,目前失独群体日益庞大,已经成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问题。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中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经超过百万。另一方面,人口学专家易富贤在《大国空巢》中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或将在 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这巨大数字背后的对社会管理机制的拷问,对社会保障的拷问,也成为了社会学界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模式,以及社会风险的加剧,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与一般“空巢家庭”的空虚、孤独相比,“失独”的空巢或许更为清冷和落寞。我国养老传统是养儿防老,而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就在于子女的唯一性。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伴随着失独家庭日益增多,将可能引发一系列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如何让全国数亿的独生家庭防范和应对规避风险,更需要从社会学的框架内出发去研究与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失独家庭养老的现状入手,分析失独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及社会影响,意在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性策略。在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对控制人口总量有特殊贡献。研究表明,计划生育使我国目前的人口规模缩减4亿,这意味着中国将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5年。与之相应,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来,首批独生子女的父母正步入晚年,少子时代到来、生活成本提高让“育儿养老”的传统观念受到现实冲击。尤其是失独家庭,生活和精神支柱被撼动,而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政策帮扶,让安度晚年成为他们害怕提及的话题。[1]

二、我国以及新疆对于失独家庭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我国对于失独家庭逐渐优化社会保障

1.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2.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3.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4.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2]

(二)新疆不断完善对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2006 年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但是该文件属于指导性文件, 但未对如何解决问题提供明确的意见。随后乌鲁木齐市于2007 年出台了《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 制定了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3]2011 年3 月克拉玛依市出台了《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办法》对符合条件兴办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涉及一次性床位补贴、运营经费补贴、鼓励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等十余项。2012 年10 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从开办补助、税费优惠、运营补助以及给予优先用地权等方面, 进一步细化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开办补助方面, 自治区财政负担床位达到100 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开办补助, 而对于床位100 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 给予每人每月100 元的运营补贴, 自治区(市、区)财政各承担50%。[4]

2007 年8 月,我国正式出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并先后在全国的10 个省市进行试点,并于2008 年全面实施,主要对死亡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12]然而,与农村失独家庭相比,城市失独家庭除了国家的扶助金外,一般还有一定的退休金维持生计,但是农村的失独家庭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很大程度上只能靠国家的扶助金救济,经济困难问题突出。

三、研究与分析

(一)对于新疆老年人比例以及相关养老服务体系调查分析

表1和表2对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对新疆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进行了汇总,根据国际上老年化社会的标准(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于10 %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可以得出: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五地州已经进入了老年化社会,其中县级行政区包含沙湾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托克逊县、奎屯市、霍城县、福海县、岳普湖县、霍城县、和静县和岳普湖县已经进入了老年化社会,总体来看北疆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南疆地区, 这可能与南疆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高、经济水平低有关系, 因为南疆少数民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且计划生育开展的时间普遍晚于全国其他大多数地区。

2013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是发展我国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之一。从总量上看,根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2年末,全国各类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4.2万个,床位381.0万张,收养老年人262.0万人。相比2008年,养老机构增加了6300多个,床位增加了146.5万张。全疆共有敬老院395 家,占全疆养老机构总数的76.1%;全疆共有城市养老机构124 家,占全疆养老机63构总数的23.9 %。[4]新疆每年老年人口的增速为4.36%,此数据高于全国1.16倍的增长速度,在保证适应老年化社会的环境要求下,才能真正实现新疆的快速稳定的发展要求。

(二)对于新疆空巢老人的调查分析

结合“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 数据和分析的需要, 此处“空巢老人”是指单身老人户和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空巢老人”家庭户的规模及其占当地有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总户数的比重可以更进一步说明该地区对养老服务体系的需求程度。“六普” 数据显示, 新疆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户户数为1531100户,占总家庭户户数6705607户的22.83%,其中“空巢老人”家庭户526715户(781 082人), 占有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户总数的34.40%, 而全国的这一比重为32.65%。而新疆有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户中“空巢老人”家庭户为34.34%, 也高于全国的31.77%。另外, 新疆城镇中有60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有近一半是“空巢老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镇对养老服务体系尤其是养老机构的需求更强。[5]

四、结论与建议

(一)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适合新疆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的重中之重,新疆是多文化、多民族的聚集地,地广人稀是新疆的地理特点且南北疆的经济水平差异巨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利用各界力量加强失独家庭自理自立能力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力度的前提下,增加社会各界力量对该人群的支持,对于老年人应给予社会关怀,对于中年人应增加就业机会和创业扶持力度,使该人群在根本上脱离困境。同时应提供机会为失独家庭提供再次生育或者领养的机会。

(三)加强对失独家庭人员的心理疏导,建立“疗伤机制”

失去亲人,如同灾后重建,需要心理上面的辅助。此时民间组织以服务者的身份出现,更容易起到效果,而同时也能够更快捷地组织到专业的人才力量。政府可以提供场地和资金的支持,进行方向性指导和监管。

参考文献:

[1] 跨世纪的中国人口(新疆卷)编委会.跨世纪的中国人口(新疆卷)[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EB/OL]http://www.nhfpc.gov.cn/jtfzs/s3581/201312/206b8b4e214e4a5ea2016417843d7500.shtml.

[3]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全文)[B/OL].http://www.china.com.cn/ chinese/news/1134589.htm/2006-02-24/2012-10-25.

[4] 王朋岗.基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新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思考[J].实事求是,2013(2):61-64.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加快构建新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措施建议[EB/OL].http://ww w.xjdrc.gov.cn/content .jsp?urltype =new s.New sCo ntentUrl &wbtreeid; =9930 &w; bnew sid =102145/2011-04-05/2012 -12 -23.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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