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润保
在今年第9期《对联》杂志卷首的《联耕心语》专栏,登有杂志的横排版责编常文斌老师的《对联不允许拗救》一文。我们认为通篇都有不切之词,特提出与常老师作商榷。
一、对联无须避孤平,不等于不允许避
首先看开头两句话:“拗救是律诗中的补救措施。按潘家农先生的说法就是:‘拗是违律,救是不得已。’”果真是如此吗?
按照王力教授在《诗词格律》中第二章第三节第六标题之“(六)拗救”(见34页)中说:“凡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叫做拗句。”并以五言的标示式列出三种句例。“(a)在该用‘平平仄仄平’的地方,第一字用了仄声,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以免犯孤平。”“(b)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用了仄声(或三四两字都用了仄声),就在对句的第三字改用平声来补偿。”“(c)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没有用仄声,只是第三字用了仄声……这是半拗,可救可不救”。
拿这些引语与常老师文中开头的两句话比较,相差是甚远的。按照王力教授的意思,在两组(合为四句)的基本句式“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和“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中,只要任何一个字(应该包括首字)改变了平仄,都是拗了,但并非都是“违律”;既然c“可救可不救”,何来“违律”之说?由于对联不须避孤平;由于b之太复杂,既然古之名联中都多有违律之例而不论(不以《联律通则》评判古联),也无必要去考究这些违律联有无属于b之拗救式;由于c是可救可不救的。所以,三种拗救的例式,的确是对联不需要的。这样看来,常老师所用之题目好像是没有错的了。但不需要当然不是不允许。
常老师在第一段文中用了大部分篇幅谈孤平,“孤平是作诗的大忌。为了避免孤平,才须拗救。对联只在节奏点上讲平仄,所以联律不须避孤平……既然连需要‘救’的对象都不存在,拗救也就无从谈起了。”其实这是十分可笑的,把王力教授所谈关于拗救有三种情况,说成只有关于“孤平的避忌”(王力教授第三节之“(四)”标题)。若果然如此,题目仍是错的;如果改为“对联不须避孤平”就对了。这是宽限,而“不允许”是严限,岂不是若对联用了避孤平的格式,反而是错的了?什么“连需要‘救’的对象都不存在”,“孤平”是有定义的客观存在,只是需不需要避忌。所以,不需要并不是不允许,用了避孤平的格式绝对没有错。
二、特定格式的本质及属性
第二段起头:“对联在节奏点上必须讲平仄,所以联律不允许拗救。”这里的“拗救”,已经不是上文所讲的孤平,或者是三种情况了。但是这上面的引句是不成因果关系的。请问,律体诗也叫近体诗或说格律诗,不是也“在节奏点上必须讲平仄”的吗?以下大段地引用了姚苏丹老师在《联律杂谈》里评论关于律诗中“特定的一种平仄格式”(也如常文一样,以下简作“特定句式”,或者习惯上称“特定格式”,适随尊便)的一些观点。或者因为他们过去理解认识一致而有共同语言;又或许,常老师的表述更严谨一些?但是,这些观点及其表述是模糊的、混淆的、经不起一驳的。“所谓律诗的一种特定句式,当它符合联律的‘按照意节定平仄’时的平仄对仗要求时(也就是在五言句的二一二句式、七言的二二一二句式里),是可以的……当它不符合联律的按照意节的平仄时(也就是在五言句的二二一句式、七言的二二二一句式里),就是违背联律。”读来甚是别扭,两个“时”字句语法似不通。
特定格式在王力教授同一著作中第三节第(五)标题中论述,说,“这种格式在唐宋的律诗中是很常见的,它和常规的诗句一样常见”,“唐人的试帖诗也容许有这种平仄格式,可见它是正规的格式。”正因为王力教授评议它是“常规的诗句”、“正规的格式”,所以才没有像对待孤平一样归入为拗救的一种。我们知道,律诗的格律要求只有声律节奏,而冠有名称的这种特定格式,当然是属于声律节奏的范畴,就是声律节奏的特定格式。在《联律通则》第四条提到对联格律节奏的确定时,谓之“可以按声律节奏”,也就是说,诗律的“声律节奏”是适用于联律的;而这个“声律节奏”,其理所当然地包括了特定格式。因为它是“常规的”、“正规的”,这是关于理论上的归属问题;同时也为古今联坛所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了的客观现实,我们可以举出无数实例。作为“对联来源于律诗中二联”之一说(不是唯一说),截取律诗的颔联或颈联任一副,都是合律、完整的一副对联,当然包括其可能是采用了特定格式的。
小时候,楚艳曾听奶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进京赶考的书生,被墙壁上的女子画像深深吸引,一不小心竟踏入壁画之中,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离奇浪漫的事情。蒲松龄笔下的《画壁》,虚幻缥缈,风流无限,引人遐想。梦醒时分,终归清醒,在现实中,人是不会走进壁画的,但是楚艳却让古人从壁画中“走”了下来。
把特定格式分为两种,说什么若是“(二)二一二”句式,“是可以的”;若是“(二)二二一”句式,“就是违背联律”。这是一个新发明,当然只不过是一个伪发明。文中以“新年纳余庆;佳节号长春”和“骏马灵羊庆猴岁;威麟祥凤聚龙城”为例,说:“‘余’、‘猴’都不在意节的节奏点上。按照意节本来就是合律的,如果非要说它是拗救句式才算合律,那就等于说:只承认诗律,不承认联律,这就有悖于《联律通则》了。”
王力教授在谈特定格式时,是不分句子的语意结构而普遍适用的,常老师文中所讲的“可以”或“违律”的两种,都还只是同属“上四下三”这种大结构划分句型,当然是主要的;但还可能偶然出现在“上三下四”句型都不一定。难道“(二)二二一”句式的律诗中二联,摘作对联就是违背联律的吗?更何况在古今联坛上之特定格式对联,语意结构(请注意操辞)为“(二)二二一”句式也比比皆是呢!
最重要的是,常老师以及所有犯同类错误的人,都是把特定格式混淆于“按语意节奏划分格律音节”(引号内的述语就是常文中“意节”所简概)。常老师所代表的这班人所以说“新年纳余庆”合“二一二”意节格律,是因为这一句式的基本句型“平平平仄仄”的声律节奏其节点律是“平仄仄”;而“新年纳余庆”之“二一二”意节节点律刚好也是“平仄仄”,那当然是意节合律了。但是以“二一二”意节的下联,节点律是“仄仄平”了,哪里合律?不但是一二音节失替,而且上下联二音节也同仄失对了呢!常老师只说“余”“不在意节的节奏点上”,怎么就不想到“纳、号”是在节点上的呢?说他们“模糊、混淆、经不起一驳”,就是因之。如果下联是“仄仄平仄平”(要避三平尾),那才是合“二一二”意节格律。所以说,是“二一二”意节还是特定格式,不是只看上联,而是要看整副联的组合。若是“平平仄平仄;仄仄平仄平”,就是“二一二”意节;若是“平平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就是特定格式。两者是清楚明显,混淆不得的。至于说特定格式之上联不合声律节奏的常规格式,因为有“特定”的名称,那就没有问题了。七言的就不重复了。至此,说什么“只承认诗律,不承认联律”,也就不攻自破了。
三、认识《联律通则》中“不宜拆分”的特征
其实,常老师们是不甘罢休的。虽然在常文中没有见到,但在别的文章中就见到,就是单字音节或说单音节字是否入平仄考量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现行的《联律通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争论的双方都期待着《联律通则》今后怎么修改法。今年第三期《楹联家》上登了拙文《我对〈联律通则〉第四条的修改意见》,以供学会有关机构作参考。但就“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而言,如果把上两联例的后三个字作为“不宜拆分”,分别变为“二三”和“二二三”意节,那当然也是合律的。这是否等于承认了常老师在文中所说“按照意节本来就是合律的”呢?
毫无疑议,对于上面两副联例,说五言的合符“二三”意节格律,七言的合符“二二三”意节格律,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这样能作为常老师文题之论点“对联不允许拗救”的依据吗?一丁点儿都不能!因为承认它合符“(二)二三”意节的格律,包含着以下三点信息。其一,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常老师们所言及属“(二)二一二”意节。其二,当我们说一副对联合符意节格律时,单单这样讲是不足够的,还必须标示出意节划分法的式子,才能让别人据以判断。其三最重要,不能把应用了“不宜拆分”的方法作为意节的基本法则,其实根本不是纯粹的、单一性的意节,而只是意节的放宽条件之适用,它带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我们以五言“平平”起的语意结构为“二一二”的联句为例,试作详尽的分析。说“二三”意节,其平仄表示式就是“平平○○仄;仄仄○○平”(“○”表示可平可仄),除去三仄尾和三平尾,上联可以有以下结构式:(1)平平平仄仄、(2)平平仄平仄、(3)平平平平仄。下联也可以有三个结构式:(Ⅰ)仄仄仄平平、(Ⅱ)仄仄平仄平、(Ⅲ)仄仄仄仄平。如是“1.Ⅰ”组合,那就是声律节奏;如果是“2.Ⅱ”组合,那就是“二一二”意节;按照数学的排列组合法,上联的任何一个式子,都可以与下联任何一个式子组合成联,那就应该共有九副不同的对联组合。除了已提到的两副之外,还有“2.Ⅰ”的组合就是特定的一种平仄格式。而其余六副,就都只是合符“二三”意节格律。这不是包罗万象之不确定性了吗?而恰恰只有所举的三例才算是唯一性的,或者说是另有定名的,因为它们当然是必定合“二三”意节格律的。
做了这样的分析之后,常老师们知道自己的错误没有?特定格式是切不同于“(二)二一二”意节的,不可混淆;诗律的特定格式是完全适用于联律的,因为它与声律节奏的常规格式及“(二)二一二”意节一样,是三种具有唯一性的对联格式。当我们把特定格式与“(二)二一二”意节厘清之后,那种把特定格式分为语意结构“(二)二一二”与“(二)二二一”不同而作判断就不攻自破了。这是一个伪命题,是这些自作聪明的人在钻牛角尖。因为不论语意结构是“(二)二一二”还是“(二)二二一”,特定格式的上联都是不合声律节奏之常规式的,所以才冠以名称叫特定格式;又因为它们的下联都是合符声律节奏之常规式的,所以合起来就是声律节奏的特定格式。常老师文中把康斯馨老师在《对联格律意节说》中谈特定格式的清朝三副名人名作的“(二)二二一”结构式对联冠以“属于为数极少的破格佳作”,这是既不尊重历史,(因为这只是清联之不全部例集,全部会有多少?还有唐、宋、明、民国的呢?)也不尊重现实,(近、现代联人或楹联爱好者同样的作品又有多少?)难道确实是“为数极少”吗?我们当然清醒,无论在任何时代,采用特定格式的对联,占对联的比例总是少数;此处的问题是,在采用特定格式的对联中,是否语意结构为“(二)二二一”的“为数极少”,而“(二)二一二”的为数极多?常老师们做过这样的统计吗?而我们看到,康老师著作中的入选例是3:3,各占一半。
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述后,还是要作两点再强调。一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的出句应对,对于语意结构为“(二)二一二”句式,凡是用只合“(二)二三”意节格律的对句应对合符声律节奏的出句,一定是错律的。二是,对于全联都是自撰的上一句式的对联,如果既不是声律节奏的常规式或特定格式;也不合“(二)二一二”意节,而只合“(二)二三”意节,我们认为也是合律联。因为具体到一副联来说,它就是唯一的,而不是有六种之不确定;只是说,对于只合符“(二)二三”意节的某一句式(或者“仄仄”起、又或者“平平”起),会有六种不同的组合形式。
四、其他的相关问题
这是评述常老师文章中最后三段有关的问题。至于“在《联律通则》十四条中没有说联句可以用律诗的特定拗救句式”,我们可以说,这既是事实,也不全是事实。
说是事实,是因为条文中确实没有这样的文字表述。其原因最少有两点。其一,制定《联律通则》是一件新事物,这是从对联问世以来1千多年从未有过的。况且,对联又不同于格律诗,其更具渗透性和包容性;从制订试行稿到现在的修订稿,只是经过一年多时间,不可能已是完美无缺的,其必然还要再作修正。又况且,把特定格式称为拗救,不是前人说的,而是今人说的;不是诗界人说的,而是联界人说的。上面不是讲到,王力教授没有把它归入拗救吗?应该是联界根据王力教授“凡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叫做拗句”而习惯形成的。加上对联来源于桃符之又一说,“新年纳余庆;佳节号长春”至今仍被联界公认为最早出现的对联,所以被刘太品老师说作这种拗救适用于联律,时间当然是在《联律通则》推行之后。所以,《通则》没有并不等于不允许,修改后的《通则》是否应补上,怎样才是正确的表述,有待于专家们研究。
原因之二,《联律通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不可能具细兼全。正如常老师文中已经提到,“在《联律通则导读》第80页有这么一句话……是‘拗救’可以用于对联的权威依据”。虽然《导读》中这句话不一定那么准确,但并无大碍,其原因就如上段所谈。我们相信,当再修改的《联律通则》产生后,必然也有新的《导读》出台相伴。那么,就特定格式适用于联律的表述,一定是更精准、明确得多。
“《联律通则导读》之于《联律通则》,就如同司法解释之于法律条文,具有等效性。”常老师的这个比喻是完全对的,但是下面的“问题来了”却是大错特错了。请看:“既然是‘律’,就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的对联,怎么能只为五七言对联制订一条联律呢。这种随意性决定了它没有资格成为规则。”法律条文是分条列举的,司法解释当然也是逐条而解,一一对应。依常老师的话,岂非是任何一条的解释,都是“普遍适用”于其他条文的了?诗律之特定格式只适用于五七言联句(注意操辞),是因为格律诗的诗句只有五言和七言两种,和司法解释同样道理,不是什么“普遍适用性”的问题。
建立在错误前提下的常文倒二段的“推而广之”,只能说是无稽之谈。谁不知道,“对联在孕育、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在逐渐形成自身的特点的同时,也不断地吸收着其他姊妹文体的营养,在句式上兼收并蓄,诗词曲赋,无所不包。……达到了字无定数,句无定法的的灵活程度”。所以,对联才不是像格律诗一样,只有五言和七言两种句式;所以,对联才不像格律诗一样,只用声律节奏,而且还有“意节”。在一副对联中,不是只有五言或七言的单句联而被常老师称之为“五七言对联”;在多句联中,就同时存在长短不等的句子,所以我们把这五个字改为“五七言联句”。
如果常老师坚持说特定格式不适用于对联,坚持题目“对联不允许拗救”的观点,那么你只需要证明一点:特定格式不是诗律中关于平仄格律的问题,而是别的一个什么问题就可以了。因而,不要说什么“如果在长联中多处使用拗救,则拗救与《联律通则》相互矛盾。平仄既失替,又失对。这是不争的事实”。谁“多处使用拗救”了?哪一副古今联例是“多处使用拗救”的?谁叫你“多处使用拗救”?常老师是完全不能回答这三个问题的。而我们在上面的第二部分已证明了,格律诗有关格律的问题是只用声律节奏,而特定格式是声律节奏中“特定的一种平仄格式”。本来有了特定而允许就不称之为失替或失对;倒是没有使用特定格式的一些古联甚至名佳联是存在失替或失对的,这才是“不争的事实”。
把承认特定格式适用于对联,说成是以诗律代替联律,或说“只承认诗律,不承认联律”,这是十分荒谬的。以上已讲,格律诗只有声律节奏,对联却还有意节,诗律能代替吗?格律诗除了讲平仄之外,还要押韵,对联必须吗?除了律诗的中二联要讲对仗之外,首联和结联以及绝句的两联是不需要讲对仗的,对联允许吗?
以上只是讲了“是事实”,以下才转入“不完全是事实”。对于特定格式适用于对联,《联律通则》中起码有两条是相关提到的。其一是第四条关于对联平仄律的节奏点的划分或“确定”的问题,“可以按声律节奏”。诗律就是用声律节奏的,但不是只用声律节奏的常规格式,还有特定格式。上面的“可以按声律节奏”,就决不只是声律节奏的常规格式,毫不犹豫地应该包括特定格式。其二是第七条“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特定格式就是属于这样的“传统对格”;虽然没有在后面的“例如”中举出,但产生于唐代的这种特定格式,并且从此就被联界应用于对联创作,一直沿用至今,难道还不是传统对格吗?至于要不要在“例如”之后明确地补上这一点,是用“拗救”还是“特定格式”,又或是什么别的名称或操辞,还是由专家来确定。毕竟后面已有一个“等”字,就证明不只是所列举的这些属对格式;然后又在《导读》中提到,已经足够了。
不厌其繁地再比较一下,由于对联对其他姊妹文体之兼收并蓄,无所不包,决定了联律比诗律更宽泛,更有自由度,更有包容性,更少受制约规限。凡是符合这个方向的,应该是被允许的;凡是违背这个方向的,就应该言之当慎。请看:
诗律要避孤平,是严限;对联不需要,是放宽。但不需要决不是不允许。
格律诗只有五言和七言,这是严限;对联可以有一言至十几言的长短句,这是放宽。但对联决不是无五言和七言句,甚至是占很大的比例。
格律诗只用声律节奏,这是严限;而对联不但可用声律节奏,还可以用意节,这是放宽。
于是,格律诗不但可以用声律节奏的常规式,而且还可以用它的特定格式;为什么对联只能用声律节奏的常规式,而不能用其特定格式,反而受限制呢?“对联不允许拗救”,休矣!
说什么《联律通则导读》与《联律通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这是常老师们的误读误解,因而自己产生了“莫衷一是”的感觉;广大的联友们是并非如此的。我们倒要劝常老师“做学问应该秉着科学的精神、严谨的态度”,认真地评读这篇比贵作长多少倍的拙文。不要把别人赞成特定格式适用于对联,说成是“盲从”;倒要检讨自己是否为对读者之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