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拼车法律问题之探析

2016-05-24 21:42周迪蔡小丹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0期
关键词:拼车合法性损害赔偿

周迪+蔡小丹

摘要:拼车是在交通拥堵、油价上涨等汽车运行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交通运输方式。一方面,拼车有利于减轻汽车尾气的环境污染、缓解交通的拥堵不堪、减少能源的消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在缺乏立法保障和监管的情况下,私家车拼车行为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通过对拼车现象的研究、思考,分析拼车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拼车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一些拼车责任的分配方式,从而使拼车这种便利的交通行为能够为法律所允许,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共交通体系。

关键词:拼车;合法性;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2

一、私家车拼车概述

(一)私家车拼车的概念

拼车一词最早出现于物流行业之中,本意是指不同货物的所有人为了节约成本的需要将货物装在一辆车上运输到目的地。①后来欧美国家在原意的基础上将其赋予了新的含义。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欧美等国家汽车数量持续高速增长导致私家车数量大大增加,造成了大中型城市拥堵不堪的交通状况。因此,为了缓解交通出行压力和控制上下班高峰期的车流量,欧美国家新兴了卡普(Carpool)和汽车共享(Cars—sharing)两种新型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这两种拼车方式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体系的一次创新,也是个体交通运输方式的一次革命,它符合低碳出行、绿色环保的理念,也有利于缓解交通的拥堵不堪、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等。近四十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使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许多城市都出现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使私家车拼车这一新兴事物在我国悄然兴起。

截止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于私家车拼车行为的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私家车拼车行为是几个人互相联系,由车辆所有者为相同拥有私家车的人或没有私家车的人提供的一种交通运输服务。②也有人认为,私家车拼车行为是几个本来不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由于出行的需求联系在一起,分别利用各自优势,结伴出行的活动行为。③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理解与分析,笔者认为,私家车拼车是指:时间、地点、目的地大致近似或相同的人通过协商之后合乘一辆私家车,合乘者按照路程长短的不同付不同的出行成本费或者采取AA制,私家车车主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将搭乘者顺利送达目的地的合乘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拼车可以节约出行费用,更带来旅途的方便快捷。

(二)私家车拼车的特征

基于上述对私家车拼车概念的分析与总结,结合现实生活中一系列的拼车现象,笔者认为,私家车拼车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契约自由。私家车拼车这一行为属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此拼车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自由协商,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拼车时间、地点、目的地、费用分担、损害赔偿等等。

2.非营利性。私家车拼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私家车拼车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财物交易只是弥补汽车运行所花费的成本费用,平均分摊汽车支出的额外开销,其目的是节约资源、互惠互助。

3.附带性。私家车车主只是顺路捎带时间和地点大致近似或相同的搭乘者顺利到达目的地,他们不以拼车营利为目的,只是为了节约资源,降低出行成本费用,其能为搭乘者提供经济、舒适的出行。

二、国内外有偿私家车拼车的发展现状及法律规定

(一)国外有偿拼车发展现状及法律规定

国外有偿私家车拼车在其相关国家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鼓励下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在1973年石油危机出现时,为了减少私家车出行所需的汽燃油量,许多国家自发形成了拼车出行的组织。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其已普遍成为了较为规范且完善的拼车制度,甚至形成了拼车文化,并为此出现了很多专业的服务机构。

1.发展现状。日本的拼车是实名会员制,拼车车辆是由专门的拼车公司提供的,会员交纳会费是为了分担拼车所产生的实际成本费用。在美国,为了提高私家车的利用率,政府只允许乘载数量在三人以上的车辆在专门开辟的“高承载车道”上优先通行,而其他车辆不享有这一优惠。拼车出行是英国政府提倡的持续性交通出行方式之一,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已得到英国民众的广泛支持。为进一步缓解交通运输压力,从2003年开始在交通拥堵期间出行的私家车必须缴纳拥堵费,以此来改善交通拥挤的出行状况。德国对有偿的私家车拼车的规定最为规范和完善,除了有与上述国家相同的拼车规定以外,还增加了更多创新且实用的制度。如有专门为女性服务的拼车公司,实行登记备案制,设有“拼车俱乐部”和“拼车协会”为有需求的市民提供中介服务。④除此之外,德国还设置了专用拼车道,在道路沿途设立专用停靠点,方便搭乘者上下车。

2.法律规定。国外对有偿私家车拼车做出了比较明确和详细的法律规定。德国对于拼车有标准的行业定价,价位一般规定为5欧元/百公里,并对拼车的车辆在加油时给予优惠。另外,拼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和车主的社会保险将承担车主的损害赔偿责任。⑤这样一来,为拼车双方当事人将责任风险降到了最低,车主和搭乘者可以安心地实现高效率地出行。英国私家车拼车是由来自地方政府、企业、民间机构三者组织。而且英国在1981年《公共乘用车法》中作出规定,拼车费用必须在出行前约定一致,并且总费用不能大于拼车所支出的实际成本,车主也不能从中营利,否则车辆保险将失效。在美国有超过30个州制定了拼车的法律,法律要求所有拼车公司都要取得营业执照,对司机进行备案登记,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定期对拼车车辆进行检查,并加入保险公司提出的“百万美元保险计划”。

(二)国内有偿拼车发展现状及法律规定

新华网和东方卫视新闻早报曾在2009年与2010年针对私家车拼车这一新兴交通出行方式做过的专门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工薪阶层中大约90%的人都非常愿意拼车上下班。并且在接受采访人员中有超过40%的人有和他人拼车的经历,有近91%的受访者表示在拼车过程中支付车主一定车辆的成本费用是互利互惠的合理行为。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非常赞成拼车绿色出行方式,许多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也认识到拼车出行必将成为趋势,他们纷纷大力支持。

1.发展现状。以两个典型的拼车APP为例来介绍目前中国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私家车拼车。2015年4月7日滴滴宣告拼车业务即将上线,滴滴顺风车以“不如结伴同行”的理念开始吸引私家车车主。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启动车主招募,其主要运作方式是对于参与滴滴顺风车的车主,滴滴给予新注册用户50元优惠,完成首单后再送100元红包,如果推荐其他人还可以再获得20元福利。而嘀嗒拼车以“保护环境,拼车出行”的理念吸引广大用户,相比滴滴顺风车的垄断市场模式,嘀嗒拼车是直接将服务开放给拼车当事人的低价模式,其只提供平台服务,交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省略了很多复杂的中介环节,受到人们的喜爱。

虽然上述两个拼车APP显示人们非常愿意和支持拼车出行,但要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全方位实施有偿私家车拼车这一行为并非易事。北京是中国目前汽车保有量最多的城市。2001年北京在借鉴欧美国家汽车共享模式的基础上成立了拼车俱乐部,具体采用实名会员制的形式推出合乘组合服务。而且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期间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曾经尝试私家车拼车,但是私家车拼车的推广情况并不乐观。上海是私家车拼车活动最频繁的城市,但是伴随而来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据上海奉贤区交通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由于私家车私自拉客酿成的交通事故高达300多起。杭州在2009年也曾在两个区域实施试点拼车政策,但是因为规定中有车和不来钱这两个条件严重脱离实际生活,因此在半年以后拼车政策也不了了之。

2.法律规定。与国外对有偿私家车拼车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政策支持相比,国内目前对有偿私家车拼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意见稿。但是北京市在2014年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意见》指出私家车拼车是一种合法行为,不能再将其作为黑车进行处罚。这是首个承认私家车拼车是合法行为的规定。但是,这只是一个地方性意见,不具有基本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作用,并且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只要存在财物交易,私家车拼车就涉嫌非法营运,就要受到处罚。此种情况下私家车车主和搭乘者参与拼车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而且我国法律对于有偿私家车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也没有规定,只是有些地方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针对无偿私家车拼车出台了指导意见,没有对有偿私家车拼车作出有关规定。所有这些导致有偿的私家车拼车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三、对私家车拼车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加,有偿私家车拼车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综合上述内容,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笔者为确认有偿的私家车拼车的合法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立法确定私家车拼车合法化

法律应尽快确立有偿私家车拼车的合法地位。英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对私家车拼车进行立法,即在1978年《交通运输法》中规定,在不含任何营利性质的条件下私家车车主可以向搭乘者收取成本费用。而且北京市也在2014年初出台了《关于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意见》指出私家车拼车将不会再被认定为“黑车”予以处罚,私家车拼车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但是,这仅是一个地方性拼车意见,对全国是不能适用的,而且我国基本法律也没有对私家车拼车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述两个有关私家车拼车的规定,在广泛调研、征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完善法律规定,真正将私家车拼车行为合法化(具体的规定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允许私家车车主与搭乘者之间自愿达成的合意,从根本上将有偿私家车拼车与“黑车”区分开来,为拼车高效率的出行创造合法的环境。

(二)加强政府的管理与指导

1.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有偿私家车拼车行为。可以对有偿的私家车拼车车主发放拼车专用通行标志,交通拥堵的大中型城市可以通过允许拼车使用公交车专用车道来提高拼车出行的高效率。公路桥梁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以联合起来对有偿私家车提供一些优惠政策,通过减免收取私家车车主的车船税、在加油时降低税收、停车时给予优惠等等形式,实现政府引导拼车出行,从而有力的鼓励了有偿的私家车拼车。

2.国家鼓励个人积极创业成立拼车服务公司。为有需求的拼车族提供拼车中介服务,专业技术人才也可以开发网络自媒体APP客户端,发挥网站和APP的双重优势,使资源得到高效、合理地运用。对于上述的创业公司和人才国家可以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提供小额贷款、创业补贴、提供培训与测评服务等方式,真正鼓励有偿私家车拼车这种出行形式,与此同时,还可以扩大就业又可以鼓励大学生创业,实现多赢的局面。

(三)完善保险项目降低拼车风险

保险公司针对私家车拼车保险空白的问题可以不断开拓新的保险险种。对于较少次数有偿搭乘他人的私家车,保险公司可以将其纳入到现有的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允许私家车车主通过购买车上人员险来保障搭乘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固定有偿搭乘者来说,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有偿拼车专项保障险,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与车主很明确自己的责任承担比例。保险公司分摊私家车车主与搭乘者之间的损失,此种做法既可以使保险公司的收益增加,又可以减少车主的赔偿责任,还有效地承担了社会责任。此外,保险公司也要在第一时间内做好理赔服务,这样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使私家车拼车能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①陈莹.私家车拼车法律类型探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0(05)。

②雷冰玉.拼车的种类及合法性研究[J].财经界,2009(09)。

③高华超.拼车现象的法律考量——基于法律性质的视角[J].现代企业文化,2008(01)。

④晋江月.拼车的经济学研究[J].城市交通,2006(11)。

⑤黄肇义.国内城市基于可持续性发展汽车拼车的分析[J].科技信息,2004(03)。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M].第2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林兴亮.将拼车合法化推向全国势在必行[J].运输经理世界,2014(1).

[3]马宁.私家车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合法性[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4(5).

[4]周桂良,黄凯,许琳,毛丽娜.基于定时、定线路的上下班拼车方案设计与实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12).

[5]杜爱霞.有偿私家车拼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作者简介:周 迪(1991-):女,山东临沂人,华侨大学,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蔡小丹(1991-):女,福建莆田人,华侨大学,2014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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