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及影响因素研究

2016-05-24 15:47罗俊峰童玉芬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影响因素

罗俊峰+童玉芬

摘要:基于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采用有序多元回归计量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年龄、受教育程度、性别、户口性质、健康状况等个体特征和就业职业、就业行业、就业单位性质、工资收入等就业特征对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影响显著。应该关注低知低薪农民工群体的过劳问题,规范劳动标准制度,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劳动者超长工作时间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影响因素

文章编号:2095-5960(2016)03-0066-10;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流动人口2.53亿人。流动人口就业状况及就业质量是决定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城乡流动人口能否在城市立足的关键,关乎其自身生存发展状况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工作时间是劳动经济学研究的主题之一,既是研究劳动者为获得效用最大化、合理分配工作和闲暇、决定提供多少劳动供给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同时也是衡量劳动者就业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的主体,其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已经成为公共政策中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85%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其中有一半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1—60小时,近1 /3的农民工周工作时间超过61小时。根据2007年中国家庭收入课题组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数据计算,农民工周工作时间达61小时以上的比例为43.97%,远远大于城镇居民的4.85%。农民工的平均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程名望、史清华、潘烜,2012[1];谢勇、史晓晨,2013[2])。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长时间的体力透支和较差的就业环境所带来的身心不适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城市转移的障碍之一。对于农民工工时较长的原因,根据劳动经济学中与劳动供给的相关理论可知,处于低工资率水平的流动人口工资增长所带来的替代效应比收入效应更有优势。实证研究中有学者认为由于其所处次级劳动力市场监管不力造成的(程名望等,2012[1]),还有学者认为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态势下,贸易开放是造成农民工工时过长的主要原因(钱箭星,2009[3];王小洁,李磊,刘鹏程,2014[4]),但与此同时技术进步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技术溢出效应降低了部分工种的工时,均使得劳动者的劳动用时标准更为合理(王小洁等,2014[4])。研究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及影响因素是研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就业质量、劳动力供给、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的重要层面,这对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农民工融入城市、劳动力有效配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发现国内针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研究时间不长,专门针对流动人口工时问题的研究远远不够,相关文献屈指可数(朱玲,2009[5];程名望等,2012[1];谢勇等[2],马秀颖等[6],2013;王小洁等[4],石丹淅等[7],2014),且多以小范围的统计性描述为主,缺乏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的实证研究。另外在进行工作时间分析时,学者们更多从每日工作小时数①①仅孙汝祥(2006)、谢勇等(2013)、王小洁等(2014)是从周工作小时来分析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来分析工作时间,笔者认为不仅应该考虑日工作小时数,还应该兼顾每周工作天数,因为作为次级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流动人口休息休假的机会很少,周六日加班是正常现象,因此本文同时考虑日工作小时数和周工作天数分析周工作小时数,这样使得对于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的度量更为精确。

本文在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做了如下改进:1.使用样本量大、代表性强、时间近的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更具普遍性。2.以周工作40小时、60小时、84小时为分界点对流动人口适度工作时间进行界定和度量,将流动人口劳动强度按照工作时间划分为舒适劳动、可承受劳动、过度劳动、严重过度劳动四种情况。3.分析的角度全面,从性别、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等人口学特征,就业行业、就业职业、就业单位性质、就业地域、工资收入等就业特征全面分析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

二、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②②论文中的数据如无特殊标注均来自于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此数据为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数据,且调查过程中采用了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 抽样方法,调查对象为2013年5月份年龄为15-59岁在本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调查范围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得调查结果对全国和各省都有代表性;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就业与收入支出情况、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婚育情况与计划生育服务四方面,其中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就业与收入支出情况这两大块内容包括了流动人口就业者的性别、年龄、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户籍地、流动范围、外出工作年限、就业状况、未工作原因、流入本地原因、流入本地时间、就业行业、就业职业、就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就业工资收入、每周工作天数、每日工作小时等信息,丰富的调查信息使得本文在实证分析中可以使用很多影响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的个人特征和就业特征的变量。调查的流动人口样本数为198795人,其中乡城流动人口占多数,为169650人,所占比重85.3%。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样本,共有处于就业状态的流动人口167210人,其中男女流动人口就业者分别占比为59.3%、40.7%;乡城流动人口为142843人,城城流动人口为24367人,分别占比为85.4%、14.6%。

根据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与工时有关的为两个问题:1.每周工作的天数;2.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本文利用周工时数对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进行测度,其中周工时数=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小时数。在计量分析中为了便于进行对比,仅使用就业身份为雇员的流动人口。

三、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现状分析

本文分别以周工作小时数40小时、60小时、84小时为临界点③③选这三个时间段作为临界点是因为若按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计算,周工作小时数为40小时为法定标准工时;若按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来计算,周工作60小时,周末还可以休一天,能够为劳动者身心所承受;周工作84小时,则可以看成即使每周工作7天,每天也得工作12小时,远远超出了可承受范围。,将周工作小时数≤40小时界定为舒适劳动;40小时<周工作小时数≤60小时为可承受劳动;60小时<周工作小时数≤84小时为过度劳动;周工作小时数>84小时为严重过度劳动。

根据调查数据对流动人口周工作小时数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详见表1):流动人口周平均工作小时数为60小时,其中仅有14.7%的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每周工作时间小于等于40小时,40—60小时的为44.74%,周工作小时数超过60小时的比重高达40.55%,说明流动人口工时普遍较长,且长此以往较长的工作时间和较强的劳动强度会有损流动人口的身心健康。如果进行乡城对比不难发现,乡城流动人口的超工时工作现象比城城流动人口更为严重,乡城流动人口平均周工作小时数为61小时,城城流动人口为54小时,且乡城流动人口周工作小时数为40小时之内的占比仅为11.88%,比城城流动人口低近20个百分点,说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较为恶劣,工作时间明显超时,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劳现象。

(一)不同劳动者特征的工作时间描述

表2为流动人口周平均工时、工时分布及劳动者特征对比,从年龄分布来看,35—44岁的周平均工时最长,其次为45岁以上流动人口,再次为25—34岁,15—24岁流动人口的周平均工作时间最短,如果从各年龄段的工时分布来看,年龄越大,过度劳动的流动人口所占比重越多。从受教育程度看①①调查问卷中受教育程度主要分为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8类,考虑到研究对象的实际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未上过学和小学合并为小学及以下为第一类,初中为第二类,高中中专合并为第三类,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合并为大专及以上第四类。,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技、大专及以上的流动人口周平均工时分别为:62.8、62.1、58、49小时,这说明受教育程度越高,流动人口的周工作时间越短,且初中及以下劳动者过劳现象严重。男性流动人口无论是周平均工时还是过度劳动时间的比重值均比女性高。从婚姻状况来看,已婚者周平均工作时间比未婚者长,且周工时超过60小时的比重比未婚者高近15%,说明已婚者为了供养家里开销不得不靠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过度劳动来挣得较多的工资。将外出务工年限分为5个区段,结果发现外出务工年限越长,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负荷越大,外出务工年限小于等于1年的流动人口周平均工时为57.8小时,有33.09%周工时超过了60小时为过度劳动状态,而与之相比较有10年及以上外出务工经验的劳动者周平均工时为62.3小时,且有47.08%周工时超过了60小时,其中有5.42%为严重过度劳动。

(二)不同就业特征的工作时间描述

从就业身份来看,自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最长,周平均工作时间为67.7小时,雇主为66.9小时,雇员为55小时,有六成多的雇主和自营劳动者处于过度劳动状态,且近8%的雇主和自营劳动者为严重过度劳动。从就业行业来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会服务等低知低薪服务行业流动人口周工作工时最长,且超时劳动严重。其次为第一产业就业者,第二产业中制造业和采掘建筑水电煤供应行业周工作时间相当,高知服务行业工作时间较短,且在高知服务行业内部工作时间与工资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包括教育文化及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高知低薪服务行业周工作时间较短,比流动人口周平均工作时间低12个小时。从就业职业来看,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工作时间较短,平均周工作小时数为43.7小时,专业技术人员为50.8小时,生产人员为57.5小时,服务人员最长为62.3小时。从工时分布来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事人员标准工时所占的比重较大,而服务人员、生产人员的过度劳动严重。从就业单位性质来看,公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时间最短,而个体户工作时间最长,且有52.72%属于过度劳动状态,6.77%属于严重过度劳动状态,这说明非正规就业单位过劳现象更为严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从就业地域①①就业地域主要是指农民工在何处就业,文中按照国家统计局对于三大经济地带的划分将就业地域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其中东部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辽宁省、福建省11省市;中部为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8省;西部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12省市自治区。来看,东部周工作时间最短,平均为58.9小时/周,中部最长为61.9小时/周。东部地区周工作超过60小时的比重为36.47%,中西部过度劳动超强劳动强度现象比东部更为严重,说明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由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溢出效应,使得劳动者劳动生产率提高,工时得到缩短。从月工资收入来看,工资水平越高,周工作时间越长,月工资4000元及以下的流动人口周工作时间在40—60小时的居多,而月收入为4000元以上的流动人口有45%左右工作时间集中在60—84小时,说明流动人口的高工资不是劳动价值的真实体现,而是需要耗费更多的工作时间来获得。

四、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一)研究方法

由于被解释变量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的取值具有序列等级特点,因此本文选用了有序概率模型(有序多分类回归)展开研究。

(二)变量设定及定义

模型所采用的因变量是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为有序多分类变量,作为解释变量的X具体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外出务工年限等个人特征变量,就业行业、就业职业、就业单位性质、就业地区、月工资收入等就业特征变量。各变量的具体设定情况见表4。

(三)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影响因素的相关分析

为了筛选可能对流动人口工作时间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本研究分别就年龄、受教育年限、外出务工年数、月工资收入数值型解释变量,性别、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0—1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工作时间) 进行相关分析①①虽然理论上讲工作时间与就业行业、就业职业、就业单位性质、就业地区有相关性,但是由于这些变量属于分类变量,故在相关分析中略去,在回归分析时加入。,输出结果见表5。结果显示流动人口工作时间与上述个体特征变量和就业特征变量都有显著相关关系,适合纳入后面的回归分析模型。

(四) 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影响因素的有序多分类回归结果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有序多分类回归的结果相当于线性回归和二元logistic回归中的系数b值,正向的参数估计值表示随着位置自变量取值的上升,序次因变量取较大分类值得可能性也上升,相反,负向参数估计值意味着随着位置自变量值的上升,序次因变量取较小分类值的可能性更大。[8]

通过表6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的有序多分类回归结果显示,解释变量大多显著。

与城城流动的人口相比,乡城流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可能性会提高49%。说明由于劳动力市场隔离的存在,乡城劳动者较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生产和服务企业,工作时间较长。

1.个体特征变量方面

性别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男性与女性相比,劳动时间过长的概率会提高21.8%,说明男性过度劳动和超过劳的可能性更大,这可能是由于男女流动人口生理特征和家务分工的不同,在高强度工作中男性在体力和精力方面比女性有优势,因此男性工作时间更长,过度劳动和超过劳的可能性更大。

与16—24岁的低年龄流动人口相比,25—34岁,35—44岁,45—59岁人口的劳动时间等级会相对下降18%,13%,11%。说明工时随年龄增长呈现下降的趋势,年龄大者可能由于体力和精力方面的原因,难以承受严重的过劳,这一分析结果与描述性分析结果不一致,可能是在分析中所使用变量类型不一样所致。

婚姻对工作时间的影响不显著。

流动人口周工作时间与其受教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与小学及以下的人口相比,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人口工作时间等级会相对下降21%,51%,78%。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流动人口从事技能型工种的机率增大,工作时间减少。

与外出时间在1年以下的人口相比,外出时间在1-3年的流动者的工作时间等级会相对下降4.2%,但是,更长外出务工时间流动人口对工作时间等级的影响不显著。

流动人口健康状况的系数显著为负值,与不健康的流动人口相比,健康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等级会相对下降9%。说明一年内未生病、身体健康状态好的流动人口工作时长小于身体状态差的员工,这也间接隐含了流动人口长期的超负荷劳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

2.就业特征变量方面

与低知低薪服务行业相比较,其他行业从业的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等级较低,其中高知高薪服务行业工作时间等级相对降低38%,高知低薪行业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等级相对降低41%。制造行业和第一产业行业分类不显著。

进行职业对比的话,专业技术类职业、服务类职业、管理人员办事人员等非生产类职业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等级相对低于生产类职业的流动人口(41%,19%,72%)。

与公有制企业相比,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等级相对提高(个体为2倍,私营为70%,其他为1.1倍),外企工作的流动人口工作时间等级相对降低12%。这说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往往能够按照正常点上下班,休息休假的机会明显多于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的过度劳动的可能性最高,而外资企业管理更为规范,周工作时间相对较少。

与2000元以下月收入相比,更高的收入会使工作时间等级相对提高34%,70%,17%。说明对于流动人口来讲,高工资的获得是建立在长时间工作的基础上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采取周工作40小时、60小时、84小时为分界点,将流动人口劳动强度按照工作时间划分为舒适劳动、可承受劳动、过度劳动、严重过度劳动四种情况。通过描述性统计发现,仅有14.7%流动人口在标准劳动时间范围之内;有44.74%的周工时为40—60小时,处于可承受劳动状态;周工时60-84小时的高达36.94%,为过度劳动;有3.64%的流动人口周工时数超过84小时为严重过度劳动。流动人口工作时间较长,且乡城流动人口过度劳动现象更为明显。将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区间作为被解释变量,劳动者个人特征和就业特征变量作为解释变量,采用有序多分类回归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在控制了其他特征变量的前提下,流动人口男性比女性、乡城比城城、身体健康状况差比身体健康状况好的周工作时间长,且过劳的机率大,工资收入与工作时间呈正相关关系,高工资的获得是建立在过度劳动甚至严重过度劳动基础上的,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技能职位工作的流动人口过劳现象较为严重。

中国劳动者工作时间偏长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与发达国家中周工时较长的美国(34.4小时)、澳大利亚(32.4小时)、瑞典(31.2小时)、荷兰(26.6小时)相比[9],中国劳动者有九成行业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处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周工作时间更长为55小时(见表3),分别比四个国家高20.6小时、22.6小时、23.8小时、28.4小时。由于中国的带薪假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赖德胜 等,2014),所以用年工作小时数来进行对比更为精确,英国《卫报》2015年10月6日的文章《中国人有多努力》中所显示,中国劳动者年工作小时数为2000—2200小时,英国仅为1677小时,经合组织的平均水平为1770小时,若仅考虑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过劳现象更为严重。根据劳动供给理论,收入效应会减少劳动者工作时数,替代效应会增加工作时数,在低工资水平阶段,替代效应会占据优势地位,随着工资水平的增加,劳动者会为了提高收入增加工作时间放弃闲暇;在高工资水平时,收入效应占据优势地位,随着工资水平的增加,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劳动者会减少工作时间获取更多的闲暇。中外劳动者工时之差距,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水平差距所致,同时中国长期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导致“长工时低工资”和“短工时高工资”现象并存。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针对流动人口工作时间过长、过度劳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关注受教育程度较低,特别是低知低薪农民工群体的过劳情况,应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力度,通过人力资本存量的提高来增加工资收入,改变靠增加工作时间、过度劳动的方式来获取高工资的处境;2.关注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其他性质单位流动人口的过劳情况,严格规范劳动标准制度,政府相关立法部门应制定工作时间法,对过度劳动及其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3.低技术职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流动人口过劳的可能性较高,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技能职位的监管力度,限制用人单位超时用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标准工作时间和延时报酬支付标准明确界定。4.加快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用技术进步及其溢出效应提高劳动生产率,缩减工时。5提高工资水平,健全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途径增加流动人口就业者非劳动收入,使得工资增长对工时影响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减少“低收入长工时”现象。

参考文献:

[1]程名望,史清华,潘烜.工作时间、业余生活与农民工城镇就业——基于上海市1446 个调查样本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2(5):47-52.

[2]谢勇,史晓晨.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江苏省的调研数据[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13-118.

[3]钱箭星.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的演变及其新动向[J].社会主义研究,2009(6):113-116.

[4]王小洁,李磊,刘鹏程.贸易开放对农民工工时的影响研究——来自2007年外来务工人员调查数据的经验分析.财经研究,2014(5):112-121.

[5]朱玲.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和职业健康[J].中国社会科学,2009(1):133-149,207.

[6] 马秀颖,王志涛,杨雪娇.农民工日均劳动时间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长春市 382 位外来农民工调查[J].调研世界,2013(1):41-44.

[7] 石丹淅,赖柳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及其影响因素[J].现代财经,2014(7):103-113.

[8]杨菊华.数据管理与模型分析:STATA软件应用[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66.

[9]国际在线.美国人平均每周工作34小时 居发达国家之首[N].http://news.qq.com/a/20150710/021794.htm?tu_biz=1.2015-07-02.

责任编辑:萧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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