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

2016-05-24 15:36李力刘全齐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新闻报道

李力+刘全齐

摘要:为了揭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动机,结合2009—2014年中国重污染行业沪深128家上市企业的相关数据,采用内容分析法,实证检验了新闻报道、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较低;新闻报道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新闻报道弱化了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促进作用,政府监管也弱化了新闻报道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促进作用;新闻报道和政府监管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趋势。研究结论提供了从新闻报道和政府监管的新视角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动机,丰富了碳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文献。

关键词:碳信息;碳信息披露;新闻报道;政府监管

文章编号:2095-5960(2016)03-0030-10;中图分类号:F06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低碳经济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低碳发展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中国,企业是否进行碳信息披露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行为具有自愿性特征,其披露的动机也具有不确定性。若仅仅用经济动机来解释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显得说服力不够,社会政治学中的合法性理论则可以弥补传统经济披露理论在这方面的不足。[1]企业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一种意识和担当,可以促使企业的各种行为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观要求。[2]企业为了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就要找到合适的渠道和方法向社会公众传递企业相关信息,而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可以表明企业重视环境、积极投入环保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了企业运营管理的透明度,使得企业的价值理念与社会价值体系保持一致,从而获得企业的合法性。

基于合法性理论角度实证检验合法性动机与信息披露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并且结论不一。有学者研究认为新闻报道对企业环境合法性有显著正相关影响[3],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理解新闻报道的信息而产生对企业声誉的认可,进而有助于企业扫除行业内的外部认知障碍。[4]认知合法性在企业管理决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5],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获得合法性的途径。[6]环境敏感行业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公众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达到提高合法性的目的。[7] [8] [9] [10] [11]而负面报道会对股票市场价格产生下行压力[12],给企业带来“出名”的风险[13],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者做出谨慎的决策。[14]也有学者认为新闻报道无法刺激企业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15]公共政策与法规会影响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动机。[16] [17]关于碳信息披露合法性动机的实证研究还不多见。那么,企业碳信息披露决策行为与新闻报道的关系如何?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探索对于正确认识企业碳信息披露决策动机有很大的帮助,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动机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本文以合法性理论为切入点,实证检验新闻报道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决策行为的影响,以及政府监管在碳信息披露决策行为中的作用,并分析新闻报道与政府监管的关系,为全面认识企业碳信息披露决策的合法性动机提供实证支持,以此丰富碳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合法性理论为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决策动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视角,有助于全面、正确认清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动机,能进一步夯实碳信息披露理论体系基础。

(一)合法性理论与碳信息披露

合法性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合法性,合法性最早被用于政治学研究领域。20世纪60年代帕森斯提出组织合法性的概念,而最早将这种理念形成一个概念和研究范式的学者是韦伯,他认为任何社会组织要想存在于社会之中,就必须让社会公众对该组织存在的意义产生信念认同,而这种普遍的信念认同就是组织合法存在的依据。[18]后来合法性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界定,Suchman提出了组织合法性比较权威的定义,他认为合法性是一种一般的认知和假定,在特定社会的规范、价值、信念和定义体系中,这种认知和假定会使得企业的行为是应该的、恰当的或合适的。[2]

合法性理论在政治学领域和组织管理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比较迅速,在政治学领域主要经历了规范主义阶段、经验主义阶段以及重建主义阶段。合法性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其理论体系已经很完善,理论视角也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合法性理论在组织管理方面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几个不同时期:20世纪60—70年代的萌芽时期,大部分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重视社会和生态效益,引起社会各界对企业存在意义的关注和讨论,此时合法性的定义还没有得到明确;20世纪80年代明晰时期,部分学者开始研究企业如何形成与社会价值观体系相符的企业价值观;20世纪90年代的理论形成时期,Suchman提出了合法性的权威定义,统一了对组织合法性问题的认识;[2] 21世纪至今的应用时期,合法性理论的应用很广泛,目前有部分学者已经将合法性理论与信息披露结合起来研究,包括环境信息披露[3] [6] [16] [17]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7] [8] [9] [10] [11]合法性理论可以细分为组织合法性理论和战略合法性理论,前者研究组织结构作为整体是如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的;后者认为合法性是组织寻找社会组织的认可或避免受到处罚的一个进程。从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历程及其应用研究中不难发现,合法性的核心思想就是企业的所有活动和相关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价值观体系要求。

随着社会公众的低碳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企业履行碳减排责任的情况也倍加关注,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企业碳信息披露是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条途径。对于企业而言,碳信息披露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对于政府来说,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有助于政府进行碳排放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总之,这些都会受企业碳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合法性被认为是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运营资源。[2]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和环境信息披露是为了赢得社会公众的更多尊重,或者让企业的各项活动都合法化,包括社会、政治和环境方面的活动。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是一种管理合法性的方式。[19]

(二)新闻报道与合法性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变得越来越迅速,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公众对外界的认知也会越来越依赖于新闻报道。根据合法性理论可知,合法性是社会公众对企业运营管理活动的一种认可与评价。新闻报道对企业决策行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可水平,它成为了企业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沟通的重要渠道。

已有的研究也关注了新闻报道的作用,新闻报道的重要功能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20],新闻报道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部分,是民主监督机制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21],新闻报道在完善企业治理中起了重要的作用[22] [23] [24],高质量的新闻报道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代理成本。[23]而合法性管理就是企业通过告知社会公众有关企业表现和行为的改变,在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合法性管理战略。新闻报道越多,对企业造成的舆论压力越大,越能促使企业积极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15]新闻报道的舆论压力对企业透明度的提高有促进作用[25],新闻报道对于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作用较为显著。[26]

由此可见,新闻报道会给企业带来舆论压力,而企业在舆论压力下,必然进行有效的合法性管理,以获取企业的合法性,而积极进行碳信息披露是解决企业合法性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有关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新闻报道与碳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

(三)政府监管与碳信息披露

为了保证我国碳交易市场及相关机制的健康、有效运行,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及时、可比的特征。然而,由于当前的碳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以及大部分企业都是自愿进行碳信息披露,导致企业披露碳信息的范围不同,标准不一,可比性较差,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构建并完善碳信息披露的相应政策法规,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成为当前碳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美国是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国家。1911年堪萨斯州出台的《蓝天法》(Blue Sky Law)就对信息披露有相关要求。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对于打击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这部《证券法》第一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美国环保署2008年实施的强制性温室气体报告登记制度基础上,美国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盘查管理制度与体制。

在我国,很多领域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规则。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企业的信息公开做了规定。2006年中国证监会通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完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作用明显。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如2007年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2008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另外,还有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些文件的颁布对于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会不断提高,达到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目的。

由于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监管工作的稳定性,而政府监管目标的不稳定性会导致监管工作失灵,政府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有利于消除这种影响。已有学者从环境监管政策出台的角度研究了合法性理论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27]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有助于减少企业的选择性披露行为,进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8][29]政府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其监管的执行力度是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政策法规和民众环保意识不相同,对政府监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也不同。部分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监管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30]同时,各地政府监管力度的差异会影响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监管力度越强,新闻报道的舆论压力作用越明显,进而促进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26]碳信息披露也具备这些特征,但现有研究还没有关于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

假设3:政府监管会弱化新闻报道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

假设4:新闻报道会弱化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一)研究样本

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作为样本企业,选择该行业上市企业2009—2014年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数据来源,行业分类依据为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2010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剔除了ST、*ST企业,总共有128家样本企业。

(二)研究变量

1.碳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用CID(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来表示碳信息披露水平变量,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样本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进行打分。本文参考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的披露内容,结合样本企业报告中碳信息的特点,从九个方面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评价,具体的评价项目、标准及说明如表1所示。本文借鉴Darren & Schwartz(1997)等学者使用的方法进行打分并汇总。碳信息披露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2.新闻报道

本文采用媒体关于企业碳信息披露报道的倾向性来表示新闻报道变量。新闻报道的数据在慧科新闻数据库中获取,然后根据每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区分为正面报道、中性报道和负面报道。正面报道是指包含企业积极投入环保事业等内容的报道,比如企业增加环保资金投入的报道;中性报道是指包含执行国家、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等内容的报道,比如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报道;负面报道是指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等内容的报道,比如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报道。本文借鉴Clarkson et al.(2008)的研究方法,用Janis-Fadner系数(J-F)度量新闻报道的倾向性,表示新闻报道对企业产生的合法性压力。

公式中的e表示正面新闻报道的篇数,c表示负面新闻报道的篇数,t表示e和c相加之和。另外,J-F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1],关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正面新闻报道越多,其取值离1越近,企业面临的舆论压力会越小;关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负面新闻报道越多,其取值离-1越近,企业面临的舆论压力会越大。

3.政府监管

本文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来表示政府监管变量,表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结果。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是在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指导下,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合作,对中国113个城市的环境信息公开状况进行的评价,从2013年开始评价的城市增加到120个。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评价的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60%以上的分值依据法规要求设定,其余部分则依据社会公众实际需要而设定。PITI评价结果旨在为提升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服务,具有公信度较高的特点,同时体现了政府监管的水平。

4.其他变量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财务杠杆、企业成长性、企业规模、企业所有权性质、企业所处地区作为控制变量。本文的变量名称、符号及其含义如表2所示。

5.稳定性检验

为防止伪回归,保证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对除虚拟变量之外的各面板数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其稳定性。本文使用LLC、IPS、ADF-Fisher和PP-Fisher四种方法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根据表3所示结果判断,企业CID、NEWS、GOV、ROA、LEVER、REVE和SIZE的四种检验结果在各自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是平稳的。

(三)模型的构建

在确定所有变量后,根据研究假设,将碳信息披露水平(CID)作为因变量,以新闻报道(NEWS)、政府监管(GOV)、盈利能力(ROA)、财务杠杆(LEVER)、企业成长性(REVE)、企业规模(SIZE)、所有权性质(OWNER)、企业所处地区(ZONE)作为自变量,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四)实证结果

1.描述性统计

基于2009—2014年的数据,变量CID、NEWS、GOV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所示(见表4、和图1、图2、图3)。

从上述统计结果可知,从2009到2014年,整个行业的CID均值分别为0.310、0.306、0.323、0.285、0.277和0.303,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偏低,均值都在0.300左右,超过0.800的非常少,表明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比较低。NEWS的均值分别为0.446、0.723、0.713、0.603、0.611和0.523,呈现波动变化的态势。除了2009年外,每年的均值都大于0.500,表明媒体倾向于报道正面的新闻,即在新闻报道中,正面报道占多数,负面报道比较少。GOV的均值分别为42.278、45.200、53.277、54.943、38.755和52.591,表现为先上升,然后下降,再上升的趋势。其中,2013年PITI数据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评价标准于2013年被调整所致,GOV的标准差都比较大,说明不同地区的政府监管力度有较大差异。

2.多元回归检验

根据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对模型(1)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其结果如表5所示。分析结果显示,新闻报道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相关系数为0.1026,表明两者是正相关关系,而且通过1%显著水平下的检验,本文的假设1在此得到了实证支持,说明新闻报道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有积极促进作用。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相关系数为0.0012,表明两者是正相关关系,而且通过10%显著水平下的检验,本文的假设2在此得到了实证支持,说明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能提高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新闻报道与政府监管的交乘项系数为-0.0016,而且通过5%显著水平下的检验,本文的假设3和假设4都得到了实证支持,表明新闻报道弱化了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之间已有的关系,政府监管也弱化了新闻报道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之间已有的关系。另外,盈利能力、财务杠杆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企业规模和所有权性质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成长性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显著;企业所处地区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也不显著。从表5中的固定效应结果看,新闻报道和政府监管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趋势。

四、研究结论及讨论

本文基于合法性理论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动机,选取2009—2014年我国重污染行业沪深128家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运用内容分析法,实证检验了新闻报道、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较低;新闻报道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新闻报道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有积极促进的影响;政府监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也有积极促进的影响;同时还发现,新闻报道弱化了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促进作用,政府监管也弱化了新闻报道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促进作用;新闻报道和政府监管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趋势。从合法性理论来看,上市企业在面临更大的合法性压力情况下,必然进行更充分、透明的碳信息披露。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启示主要有:一方面,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需要新闻报道积极发挥舆论作用,新闻报道会对企业碳信息披露造成舆论压力,舆论压力使企业面临较大的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企业碳减排投入的增加和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实际上,媒体倾向于报道正面的新闻,即正面报道占多数,负面报道比较少。在客观报道的前提下,媒体应该增加负面报道的数量,以便增加企业的舆论压力,有利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是落实各项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为企业碳信息披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它与新闻报道一起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成为社会公众与企业之间的重要沟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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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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