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杨剑坤
安徽桐城市“刘克胜集资诈骗案”,是中国众多借贷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在新的形势下,刘克胜集资诈骗案中,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如何判定有效性?
上图:“刘克胜案”的债权人,也是受害人之一陈金莲痛哭流涕诉说自己被“骗”的经过。刘克胜一共从她这里“拿”走180万元,这其中包含了她毕生的积蓄和东拼西凑来的大笔借款。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解决24年来民间借贷所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同时也全面地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裁判尺度。这使得如“刘克胜案”一样错综复杂,审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审理有了转机。
2016年清明,安徽桐城,和平路上的一家小店铺里,几个中年男女围在一起聊天、喝茶,他们一脸愁容,不时发出轻微的叹息。
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一起集资诈骗案中的债权人,也是受害人。他们的嘴里不时地说着“那个姓刘的”,而这个“姓刘的”,正是他们的债务人,也是在桐城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刘克胜案”中的主角刘克胜。在过去一年多,他们所组成的维权大军和不断被曝光的融资骗局,成为此轮民间借贷危机中最鲜活的注脚。
而如今,刘克胜案发已近两年时间,那些焦虑的债权人仍不时地窥望那一扇扇因被查封而紧闭的大门,每天都在为“借出去的钱何时能追回”而煎熬。
红顶商人“集”出来的巨款
63岁的陈金莲正要骑着三轮摩托去给人送货,车里放着一箱牛奶和两箱饮料。她走起路来右脚有些跛,那是去年腊月25日给人送货时受伤的,到现在脚踝都还是肿的。
借钱,现在对陈金莲来说是一件极其敏感的事,她几乎是嘶吼着对电话另一头的那个人说:“我哪里有钱借你?就是有钱,我打死也不借!”
陈金莲显然无法平静。在过去两年多时间,这个做小本生意的女人失去了180万的资金,这其中包含她一生的积蓄,外加东拼西凑来的大笔借款。
组图:就桐城市启动的刘克胜案债券申报数字显示,刘克胜案的债权人达258位,涉及上千个家庭。刘克胜案发前,在当地有着不错的口碑,外加他“政府的背景”,使得受害人对他深信不疑,刘克胜再以高额利息相诱,从受害人手中骗取了大笔资金。
“拿走”陈金莲全部资金的,正是刘克胜。
刘克胜在桐城市区经营的信诚烟酒批发店,生意特别火爆,陈金莲平时就在这里批发白糖,因此与刘克胜有业务上的往来。
刘克胜生于1969年,在陈金莲眼中他一直是个很有实力的商人,拥有9家公司,身家上亿,而且罩在刘克胜头上的光环很多:桐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聘任委员,安庆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桐城市第十二届政协常委,桐城市工商联主席、总商会会长。
陈金莲认为,刘克胜最“成功”的诀窍之一,就是讲诚信、重信誉。“别人家的一斤白糖经常短斤少两,刘克胜不会,他把信誉看得很重。”
这样的实力和口碑,使陈金莲对刘克胜充满信任,也为后来的事埋下隐患。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金莲在外碰到了刘克胜,刘克胜便向其借钱,至于借钱的原因,刘克胜吹嘘得很崇高——“搞活桐城的经济,把桐城卖不出去的房子集中起来卖”。陈金莲觉得他做这样的投资不错,“杀猪的比养猪好”。
回家后不久,陈金莲便将第一笔款50万元打给了刘克胜。紧接着,她又从亲朋好友那里东挪西借,还从银行贷了部分款,共凑了130万元借给刘克胜。
组图:刘克胜集资诈骗案,其后续资产如何处置,债权人关系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如何判定有效性,受害人如何受偿等问题成为焦点,但由于对于民间借贷的诉讼缺乏符合时代发展精神的法律体系,使得案件的诉讼、审理、审判都举步维艰。
陈金莲承认,刘克胜当时给她的利息比较诱人:月利息按两分计算。刘克胜的“豪爽”令陈金莲颇为感动,她对刘克胜说,你赚多多给,赚少少给,不用斤斤计较。
与陈金莲想法差不多的债权人很多,他们不只是被刘克胜的高利息打动,还对刘克胜的“政府”头衔深信不疑,他们认为,借钱给他,也是替政府做事。他们借出的资金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达数千万元。
2014年6月,刘克胜临跑前5天,还以借款为名骗取当地一家知名企业一千多万元资金。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说,刘克胜的名声一直很好,借钱从不欠息,而且本金随时可以讨还。
可几天后的2014年6月17日,刘克胜却突然失踪了。
得知刘克胜“跑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感到吃惊和愤怒,胸口感觉被人捅了一刀。后来,他偶然从一位知情者那里得知,早在两个月前,也就是2014年5月18日,刘克胜炒期货已经亏了3个多亿。
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认为,这个时候刘克胜还向别人借钱,主观上已经明显具有诈骗性质了。“刘克胜一开始是一个勤劳致富的人,可后来走投无路后,他变得疯狂!”
刘克胜集资有两个特点:只借熟人、不借小钱。所以,通常一个百万以上的借款,往往牵连着好几人甚至十几人,更别说像上面这家企业这样上千万的资金,它牵涉的不仅仅有个人资产,而且还有企业资产,资金量大,对桐城当地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桐城市恒昌集团的徐董事长坦承,该集团有7000多万的资金在刘克胜手里,现在整个公司因此已经是负债累累,原本计划要投产的新项目也就此泡汤。
债权人代表千里迢迢请律师
失联近一个月后,刘克胜在甘肃嘉峪关市被抓获。2016年1月8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克胜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这起案件中,究竟有多少人受害?桐城市启动的刘克胜案债权申报工作显示,共有258位债权人,涉及上千个家庭。
从白手起家到身家过亿,最后竟沦落到欠债逃跑,曾经风光一时的刘克胜面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而对众多的债权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借给刘克胜的钱,何时能要回来?
那么,刘克胜到底借了别人多少钱?
一组官方数字破解了之前外界的各种猜测:起诉书认定的刘克胜非法集资数额为38亿多元,归还本金29亿多元,支付利息1亿多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7亿多元。另外,刘克胜涉嫌的骗取贷款罪的涉案金额为3100万元,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为1.1亿多元,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为1728万多元,除集资诈骗案外还需偿还的其他罪涉案财产共计1.6亿多元。
想要讨债,涉及到刘克胜案的资产如何处置。涉案财产处置及去向,直接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直为外界关注。
刘克胜的财产状况如何?在缺乏官方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有准确的统计。
但朱建伟手里有这样的数据。他是刘克胜涉嫌集资诈骗案全体债权人聘请的两位律师之一,另一位则是吕海波律师。尤值一提的是,他们两位,正是轰动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案(申诉)、“吴英案中案”的代理人。在这个持续数年的案件审理中,后期正是因为他们的介入,吴英案迎来了新的转机——他们在吴英案一审、二审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详细的调查和整理,得出吴英资产大于负债,吴英足够还债,她不构成诈骗!
朱建伟说,吴英案他们其实就是在“算账”,算她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这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被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及时公平的处理。而对于刘克胜案,他们同样要先把“账”算清楚。
朱建伟出示的一份“刘克胜案件债权人会议通报”上,清晰地注明了刘克胜的财产状况:根据房屋鉴定意见书所估算的房屋价值,刘克胜所有的房产价值总计约为2.8亿多元,其中银行享有房屋抵押权的价值为1.5亿多元;玉石字画、金银等藏品以及车辆、电脑、烟酒等财产价值合计约为4928万多元;刘克胜的个人债权为5037万多元(其中2727万多元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债权价值,2310万元为刘克胜与孙卫平共同出资购买桐城大药房的购房款);刘克胜拥有的桐城民生担保公司股权额为5654万元,审计公司审计得出信诚电脑公司的资产价值约为677万多元,金锭商贸、大自然玉文化、长生电脑、天马商贸、大自然藏品、信诚烟酒店、龙纹商贸等尚未进行审计。综上,刘克胜可供偿还的资产约有4.49亿多元。
从2015年3月18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开始,过去的一年让朱建伟感到有些心累,面对刘克胜案高达2米多的200多册卷宗,他说自己从检察官到律师的这几十年,从没干过这么多卷宗的案子。
一个在桐城经商多年的债权人代表表示,为什么要请朱、吕两位律师代理他们的诉讼?正是看重他们在吴英案中的作为。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找当地的律师,“桐城人有通天的渠道”,会使其饱受干扰。
当初,四位债权人代表千里迢迢远赴西南边陲的云南昆明找到朱建伟,希望朱建伟帮助他们依法维权时,朱建伟本想一口拒绝,可接下来听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他有些坐不住了。在合同都还未正式签订的情况下,朱建伟当即决定立即跟债权人代表一同前往桐城查案。
朱建伟说,债权人就涉案财物处理找律师,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足见他们渴望挽回损失的诉求有多迫切,这样的愿望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组图:朱建伟(左)和吕海波(右)是刘克胜涉嫌集资诈骗案全体债权人聘请的两位律师。对于两位律师来说,代理这起案件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
一年多来,吕海波已经多次往返于昆明、桐城、安庆等地,就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事宜进行调查,还在桐城市政府和办案单位组织的刘克胜案财产处置会议上,参加谈判、协调、调解等。
对于吕海波来说,代理这起案件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他认为,长期以来,受“重人身,轻财产”思想的影响,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时,往往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后,对财产的处理不及时、不公开、不规范,甚至不公平。处理中出现问题后,受害人也缺少适当的救济途径。
吕海波表示,在2014年之前,除刑法64条及少量规范性条文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在立法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在众多案件尤其是吴英案件的推动下,才有了2014年中办、国办专门就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并有了后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该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层面积极发展的情况下,作为司法实践者,承办这类案件,对法律的实施毫无疑问是一种推动。
从吴英案到刘克胜案,两起案件的代理,一个是被告,一个为受害人,看似相悖,其实都归于一处——打击犯罪,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问题不能及时公正处理,就不能完全达到这个目的。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在刘克胜案中,既存在着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的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着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每一个个体之间缔结、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将集资人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会对相关的民事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会产生影响,那么会是何种影响?
在驳回一审上诉半年多后,桐城市某石材加工企业的负责人赵某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一天是2016年3月15日。
说起这一两年来所受的煎熬,赵某直言:痛不欲生,不堪回首。但尽管如此,过去发生的事,还是每时每刻在他脑子里挥之不去。
2014年3月10日,刘克胜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刘克胜分批向赵某借款人民币一亿元整,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并按月结息。债务人可提前还款,债权人可提前收回本金。同时,刘克胜的儿女亲家赵明伍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这份《借款合同》上签名,自愿为刘克胜的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组图:根据房屋鉴定意见书所估算的房屋价值,刘克胜所有的房产价值总计约为2.8亿多元,其中银行享有房屋抵押权的价值为1.5亿多元;玉石字画、金银等藏品以及车辆、电脑、烟酒等财产价值合计约为4928万多元;刘克胜的个人债权为5037万多元;刘克胜拥有的桐城民生担保公司股权额为5654万元,审计公司审计得出信诚电脑公司的资产价值约为677万多元,金锭商贸、大自然玉文化、长生电脑、天马商贸、大自然藏品、信诚烟酒店、龙纹商贸等尚未进行审计。综上,刘克胜可供偿还的资产约有4.49亿多元。
上述借款、保证合同生效后,赵某即通过其公司账户先后五次向刘克胜指定的账户内转入资金共计7600万元整。2014年5月18日,赵某与刘克胜进行了一次结算。扣除赵某前期向刘克胜的借款以及刘克胜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后,刘克胜仍欠赵某借款本金5880万元,刘克胜于当日向赵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据》,并注明按月息2厘计算。
2014年8月,刘克胜已被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而因其已连续几个月没有按约支付借款的利息,赵某决定依据《借款合同》第3条的约定提前收回刘克胜的借款。因为刘克胜已关押,赵某一纸诉状将担保人赵明伍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承担代偿责任。
颇具意味的是,作为本案被告的赵明伍申请追加刘克胜为本案的被告,并辩称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他认为,刘克胜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对自己有欺诈的故意,赵某作为债权人将实际在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合同日期倒签至2014年3月10日,刻意隐瞒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与刘克胜共同骗取赵明伍的担保。
案件审理近一年之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31日下发的民事裁定书上,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起诉。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主债务人刘克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债权人赵某也就涉嫌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将赵某申报的借款列入查处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这样的结果,显然是赵某不愿意接受的。
原告被告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集资人被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时,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评价民事合同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说法,这是刑民交叉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实体问题。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一类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最为复杂、疑难。然而,现有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案件处理上混乱不堪,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在法律适用上不统一。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犯罪,另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最常见、但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处理结果迥异。
就在案件被驳回一个多月后,赵某的转机出现了。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赵某可以“两条腿走路”了,不仅他和刘克胜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且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偿还责任。这令他又重新燃起希望。
这条规定,铿锵有力。在杜万华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他写道:“本条规定将涉嫌犯罪与民事合同的效力交织规定,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的尝试性规定,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吕海波也很激动,他开玩笑似地对赵某说:“你看,这条规定好像就是专门为你而设立的。”
但吕海波很清楚,这只是诉讼长征中迈出的第一步。
尽管有新的司法解释做依据,但赵某要想获得充分的赔偿,还需要法律对赵明伍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做确认,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由于刘克胜刑事案件中扣押、冻结、查封的涉案财物数量多、权属关系复杂,要厘清这些关系,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银行的监管失职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吕海波曾感叹,刘克胜案的财产处置比吴英案复杂得多,其中的一个关键就是涉及到银行的房产抵押。
房产是刘克胜所有投资中最大的手笔。
位于桐城市龙眠西路、北街小学附近,有一栋名为信诚大厦的建筑,其中一间名为“大自然藏品”的门店,正是属于刘克胜的资产。不过,现在这里已经贴上了封条。而与“大自然藏品”门店相隔仅20米的大厦院内,另一间名为“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的门面,也属于刘克胜,但是现在已经大门紧锁,门上贴有公告称“地址已迁往他处”,店内一片狼藉。沿着这条街道,再往西走,不远处,是一间名为“信诚烟酒”的门面房,一共两间,都已经关上了卷闸门,“诚信为本,以德从商”的招牌,依然高高悬挂着。今天的刘克胜如果再看到这番话,不知会作何感想。
上世纪90年代,刘克胜就开始投资房地产,购买了大量的门面房、写字楼和住宅,几乎遍及桐城市所有繁华街道和优越地段。有人还详细地做过一个调查,得出刘克胜的房产共有298处。
不过,刘克胜众多的房产都是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之后他利用其名下的民生担保公司以这些房产做抵押,获取了银行的贷款两亿余元。
银行能否取得刘克胜相关房产的抵押权,是本案涉案财物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朱建伟认为,在非法集资款归还他人合法债务都要追缴的情况下,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房产却可以抵押给银行是不公平的。
对于刘克胜提供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取银行(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予以起诉。但这部分抵押房产担保的额度达1.5亿多元,占刘克胜可供偿还债权人资产的三分之一还多。朱建伟认为,如果银行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那其他两百多位债权人获得的赔偿就少得可怜。
除此之外,银行的监管失职也饱受债权人的质疑,“刘克胜每天那么多流水,老百姓很难发现,但银行应该看得很明白”。
中国银行业传统上重视担保,尤其是担保物的担保,这与诚信体系和财务信息失真泛化有着密切的关系,银行不信任信用贷款而更多地依赖担保物的保障。这种情结在银行界,尤其是一些管理较为传统、人员素质有所局限的银行机构中更为普遍。
并且因为有担保物保障的背景,反而助长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放松或疏忽借款人信用,尤其是贷后管理更是严重依赖有形的担保物而疏于对借款人情势变化的关注和应对,因此一旦借款人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银行难以有效应对。
朱建伟以《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为例做了说明。前者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者第三十一条也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在信贷需求高度同质化的信贷市场中,各银行竞争客户更多地借助价格最优化、审批流程的简化和服务效率的提升。这导致银行在激烈的信贷项目竞争中,往往基于竞争对手已经审核的理由迫使内部流程的省略或简化,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审批。有些中小银行甚至仅基于口头或书面的他行审批意向或决定,不经任何尽职调查地直接对客户的信贷需求进行承诺或者放款。这种氛围对传统上各自独立的信贷尽职调查、审查和审批体系以及银行本应理性发放信用的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干扰。
而根据卷宗有限的资料显示,刘克胜大部分抵押贷款与已经被起诉的无抵押贷款行为存在高度的相似:编造资料、谎报贷款用途、贷款后用于投资证券市场炒股票期货、偿还前期或其它借款本金利息等等。
朱建伟表示,没有资料显示银行依法对名义借款人及实际借款人刘克胜进行了贷款后的检查、调查。也就是说刘克胜的贷款合同、借贷行为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的违法、失职,客观上为刘克胜的骗取贷款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而在吕海波看来,要想从根本上消除非法集资及贷款诈骗等现象,必须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吕海波认为,金融管制下国有资本对银行体系的垄断催生了游走于官方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而长期以来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正是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深层次诱因。
组图:根据房屋鉴定意见书所估算的房屋价值,刘克胜所有的房产价值总计约为2.8亿多元,其中银行享有房屋抵押权的价值为1.5亿多元;玉石字画、金银等藏品以及车辆、电脑、烟酒等财产价值合计约为4928万多元;刘克胜的个人债权为5037万多元;刘克胜拥有的桐城民生担保公司股权额为5654万元,审计公司审计得出信诚电脑公司的资产价值约为677万多元,金锭商贸、大自然玉文化、长生电脑、天马商贸、大自然藏品、信诚烟酒店、龙纹商贸等尚未进行审计。综上,刘克胜可供偿还的资产约有4.49亿多元。
在定罪量刑的同时,绝不能淡漠涉案财物处置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把人身权利视为诉讼的终极目标,对财产权利的处置被放到次要地位。在这种价值排序的影响下,必然导致涉案财物被视为查明犯罪事实的工具和线索,而没有其独立的价值。
从代理吴英案(包括吴英“案中案”即所谓吴英财产保卫战)开始,吕海波就深为这样一个现象痛心:“重视定罪、轻视量刑、忽视财物”是不少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处理刑事案件的固有思路,“定罪问题是大是大非,财物处置可不拘小节”是很多司法人员的心态。对于被告人的处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却一直是大而化之。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动辄百千万乃至上亿元,在不适用死刑的经济案件中,财产无异于当事人的生命,对企业家来说,与量刑增减几年相比,上亿资产的处置更有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厂房、资本更涉及到众多员工的生存发展。
吕海波至今难以忘记,2012年十八大召开那一天在浙江女子监狱见到吴英时的情形。吴英第一个谈到的问题就是要保住财产,偿还债权人。
而当年,吴英的父亲与吴英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为了吴英财产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在北京聚到了一起。吕海波认为,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实践中不正常情况的一种莫大讽刺。
吴英案2007年2月立案至今已近10年(从2012年判决生效也已4年),相关司法机关至今没有依法、合理、及时处理涉案资产、返还受害人(吴英的债权人),导致巨额财产闲置、价值贬损。
事实上,处理财产,远比定罪量刑复杂。吕海波认为,在定罪量刑的同时,财物处置应该同步。应当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涉案财物司法审查的专门程序,通过赋予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权,准确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在制度上,应当有独立的处理涉案财产的庭审过程,财产处理程序的严格性与法定性,不应低于定罪量刑的程序标准。
可实际司法实践中,类似这样的程序几乎没有启动。而这样的现象,也给刘克胜案涉案财物的处理蒙上了阴影。刘克胜被捕后,桐城市随即成立了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下设资产处置协调办公室。同时,为使案件债权人享有对案件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处置方案的建议权,该市还组织债权人代表成立了案件债权人代表委员会。
但政府和相关办案机构的工作,并未令债权人感到满意,“他们把人抓了后,财产处置不管了,能拖就拖。”一位债权人说。这也导致了后来一起极端事件的发生。
2015年1月13日,五六十位债权人集结起来到桐城市政府请愿,希望能有解决途径。他们拿着扩音器,举着横幅,大家群情激愤。为平息事态,政府出动了特警维持秩序。最终,这起事件以5位债权人被行政拘留而画上句号。
在吕海波看来,刘克胜案中,司法人员忽视财物处理合法性的现象很普遍。
2016年3月20日,朱、吕两位律师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见负责审判刘克胜案的一位承办人,并就涉案财产的处理与他进行交流。没想到,这位庭长打断了吕海波的话,他说,“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定罪量刑,其它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司法人员对涉案财物处置重要性的的淡漠,也令各位债权人忧心忡忡,他们担心如果办案期限无限期拖下去,那些涉案财物中属于有期限的票据、易腐烂的物品,最后都会失去原本的价值。
“吴英案都过去了这么多年,可她的财产处理,还没开始。我们的这个案子,还不知道会等到什么时候呢。”一位债权人轻叹着,无奈地看着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