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黄贵耕
福建平潭:合法私企遭强行收归国有并陷救济难
——企业主高诚华十八年艰辛维权无果
本刊记者/黄贵耕
高诚华诉称被侵占的厂房与办公楼
1992年,福建平潭的高诚华个人筹集了50万元资金以挂靠县乡镇企业局的名义创办了集体企业(实质为私人出资)——“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该厂于1996年获得国家生产乳化炸药定点企业的批复,经筹资扩大生产,预计新增产值1500万元,当年利润335万元。然而好景不长,1998年平潭县政府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强行将该厂收归国有。虽然早在2002年9月,平潭县法院就作出判决:平潭县政府强行收归国有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但随后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使该企业在法律上属于高诚华,实际中又被迫承包给别人经营,继而不仅没有收到分文的承包金,而且企业又被承租人强行占有至今,高诚华为此近20年如一日地奔波于各级法院进行诉讼,至今仍然无果。
1992年,高诚华通过变卖家产筹集了50万元资金以挂靠平潭县乡镇企业局的名义创办集体企业“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实质为私人性质的企业,只因当年私营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企业成立后,为争取拿到经济效益良好的乳化炸药生产工艺线,从1994年到1996年间,高诚华数十趟奔走于北京、福州两地,邀请专家实地考察、指导、评审,终于在1996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为定点生产乳化炸药企业。接到批复后,高诚华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向县财政借到了60万元的周转资金,同时又从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260万元的专款。新建生产线投产后,当时预计新增产值1500万元,利润335万元,该企业成了平潭这个工业并不发达地区一颗璀璨夺目的明星。
然而,就在新建生产线投产之时,平潭政府却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强行要将该厂收归国有。1998年3月,平潭县财政局向该厂下达了《关于平潭县原化工材料厂资产总额协商认定通知书》,文中称:“与外商投资者协商,同意认定你厂到1997年10月31日止,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国家资产140万元,高诚华投资为60万元。”高诚华对此感到万分愤慨与不解,企业资产的多少按规定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怎么能由政府部门与外商投资者协商认定呢?高诚华的愤慨没能挡住平潭县政府强行将本属于他个人的企业改为国有。
高诚华不服,2002年1月,他将平潭县政府有关部门告上法庭。2002年9月18日,平潭县法院作出(2002)岚行重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系依法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受法律保护。平潭县人民政府作出岚政[1998]综第111号《关于将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收归国有的通知》,以及任命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故平潭县工商局作出的企业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高诚华前后经过6年抗争,法院最终查明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并未注入国有资金,平潭县工商局于2003年3月31日根据法院行政判决,被迫恢复化工材料厂的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法定代表人高诚华的名字。
高诚华诉称被侵占的炸药仓库
时隔一周,2003年4月7日,平潭县政府再次向县工商局下达了《关于变更县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县工商局在未注销3月31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又为新任“法定代表人”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月3日,福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平潭县工商局2003年4月7日对平潭县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2009年1月16日下发的平潭县政府《2008年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时隔多年后再次提出“保全国有资产”,要求以县工商局名义就化工材料厂权属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10月9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岚行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平潭县财政局无任何证据证明国有资金投资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拨款下达指定项目,并不是政府投资平潭县化工材料厂”,驳回平潭县工商局关于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企业所有制变更问题的申诉。之前被“收归国有”并遭强行“改制”的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再度得到法律正名。
2012年9月2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显违反法院的判决,公然给平潭工商局发公函称:悉平潭化工与平潭贸商向贵局申请对蓝翔公司(系平潭化工重组后更名而来)登记进行变更。虽然申请的主体是平潭化工,但是,平潭化工系县政府出资成立的企业,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个别人以申请变更登记为由,实为企图侵吞国有资产。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希望贵局能慎重考虑,不准予上列变更登记事项。
2016年1月21日,《人民法治》记者就上述问题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访,该公司总经理让办公室主任收下记者采访提纲后,至今没有给予回复。记者同时还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递交了书面采访提纲,该管委会同样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高诚华诉称被侵占的工厂
1998年平潭县化工材料厂被“收归国有”后,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以原集体企业资产出资)、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实为高诚华个人于1986年出资创办的另一家集体企业)和港商薛由钦共同出资800万元,成立了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替代并终止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民爆产品。2004年3月6日,福州蓝翔化工材料公司的合资方薛由钦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并收取转让对价506.5万元,由股东之一的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作为见证方。自此,以高诚华为法定代表人的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和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实际上成为蓝翔公司的100%持股股东。
但在2004年3月17日,在蓝翔公司无任何国有投资股权的平潭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岚政办[2004]13号)称,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和薛由钦之间的股权转让属无效合同。该通知明显违反《公司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非国资股权转让、受让不以人民政府是否批准为前置条件。2009年10月20日,平潭县外经局违反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合计持股50%的股东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和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同意,并无视薛由钦早已将另外50%股权转让给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的事实,以“岚外经贸[2009]5号”批复同意将薛由钦持有的福州蓝翔化工材料公司50%股权转让给高扬瑞等人,并同意企业性质由中外合作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2013年1月6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岚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岚外经贸[2009]5号”《关于同意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未曾撤销错误登记的企业股权结构,致使蓝翔公司长期脱离实际持股人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和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即高诚华的掌控。
虽然2002年底法院的行政判决为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的所有权进行正名,但十几年过去了,由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和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持股的福州蓝翔化工材料公司一直被非法侵占,持股人和投资人一直未能进入公司参与决策管理,也未得到任何分红或投资回报。
据高诚华反映,自2005年元月起,迫于平潭县政府的压力,无奈以协议的形式将福州蓝翔化工材料公司相关证照移交给林贻强等人承包经营三年,但承包人至今拒不向其缴纳约定的承包金,承包期结束后也不移交归还蓝翔公司,而是按照平潭县政府的要求向县财政缴纳每年40万元低价的承包费(2001~2004年每年向县财政缴纳25万元)。
据了解,2004年10月7日,高诚华与林贻强签订《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林贻强承包经营蓝翔公司,约定:1.承包期限为3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第一年度承包费为238万元人民币,续后每年递增5%;3.承包金每年分两次交付;…… 8.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即日起应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及公司所有财产移交归还蓝翔公司,每超1日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
《承包协议书》订立后,高诚华依约将蓝翔公司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原材料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3000吨年生产量的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各种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所有资料、财产交给林贻强。林贻强承包经营期间,委托周孙琰作为总经理进行管理。但承包期满后,林贻强未向高诚华偿还承包金,还非法侵占所承包经营的蓝翔公司,在未经高诚华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属于高诚华的3000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租赁给第三人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并将公司场地、仓库、办公场所租赁给平潭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平潭县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潭县物资局等第三人,至今不予退还,侵吞了属于高诚华的每年约几百万元的租赁费。
高诚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承包人林贻强拒不归还蓝翔公司所有上述资料和财产、且违法转租并侵占高诚华收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承包协议书》的约定,承包期限已经到期,作为承包人的林贻强应当依约将蓝翔公司承包经营权归还,并支付相应承包金。但被告林贻强不仅不按约履行归还承包经营权和支付承包金的法律义务,在其完全掌控蓝翔公司后,反而雇用本案另一并不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法定条件的周孙琰担任蓝翔公司总经理,与其共同合谋侵占蓝翔公司,将蓝翔公司违法再转包给第三人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平潭县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潭县物资局等单位谋利,甚至为了对抗原告,拉拢与本案毫无关系的第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国投公司”),在未经高诚华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平潭国投公司支付承包费,制造平潭国投公司在蓝翔公司占股的假象来迷惑法庭,从而大肆转移、侵占蓝翔公司资产,并达到抗拒向高诚华返还蓝翔公司和支付承包费的合同义务的目的。
该律师指出:根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林贻强应偿还高诚华承包金7502950元及利息为11854661元。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交还蓝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权及公司资产之日止,按《承包协议书》每天1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8月1日违约金为24000000元),林贻强应赔偿高诚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蓝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权之日止的经济损失15668300元(参照《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费标准计算)。
2016年3月13日,记者就上述问题电话采访林贻强予以核实,林贻强在电话中表示他的代理律师可以代他表明其观点和看法,但直至截稿,其律师并未就相关问题给记者作出任何说明。
据高诚华说,针对自己创办的企业因承包经营后,不仅没有收到分文的承包金,而且承包期届满,企业仍然被非法长期强占的问题,他曾先后向福建省公安厅及平潭县公安局投寄了控告和报案材料,但是始终没有接到是否立案的反馈信息。
向公安报案无果,高诚华接着又通过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林贻强交还承包的企业,支付承包金及违约金并赔偿因其严重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高诚华以平潭化工材料厂与平潭经济贸易商行作为起诉主体不合格,裁定驳回其起诉。高诚华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福建高院二审仍维持原裁定。无奈,高诚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贸易商行、化工厂(即二位原告)系蓝翔公司股东,高诚华是贸易商行、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蓝翔公司的承包协议是在高诚华等人及林贻强之间签订,载明发包方是企业的未中标股东,高诚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代表贸易商行、化工厂签署承包协议的行为。因此,贸易商行、化工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作为本案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故二位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福州中院审理。”
据了解,2014年5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的重审裁定和通知。2014年8月8日,高诚华再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直到2014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才通知开庭。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从立案至今已经过去22个月,距开庭时间也已经过去长达一年半之久,但该案至今没有作出判决。
2016年1月19日,《人民法治》记者专程前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主管副院长赵彦邦与记者见面时说,正在研究此案,如果要采访必须经过宣传处。记者随后将书面采访提纲交至该院宣传处,并请转交该院领导,但是,至记者截稿,也没有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应。
对此,《人民法治》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