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开展粤湘劳务协作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5-16 20:53
中国扶贫 2016年9期
关键词:国务院扶贫办试点工作劳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探索新形势下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脱贫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开展粤湘劳务协作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决定在湖南、广东两省开展劳务协作试点。

《通知》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充分认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对于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有限目标、逐步拓展的原则,精心组织,积极探索,努力扩大试点地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转移就业规模、提高就业稳定性、促进增收脱贫,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推动全国面上工作提供有益借鉴。试点期限为2016年4月至6月。

《通知》明确了以下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湖南要摸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未就业人员、以及已在广东和湖南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广东要协助湖南核实在粤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要探索建立湖南和广东之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开展劳务协作。湖南要根据掌握的贫困人口情况,分类施策,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对有意到广东务工的,要加强与广东的劳务对接,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有意在省内务工的,要搭建省内发达城市与贫困县的劳务对接平台;还要指导贫困县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满足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需求。广东要根据湖南提供的贫困人口就业需求,开展岗位信息收集,组织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人岗对接。

三、提高就业稳定性。广东、湖南要切实维护已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加强跟踪服务,随时掌握其就业情况。对在岗的,要指导企业加强技能提升培训,稳步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对需要转岗或失业的,要及时提供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积极探索鼓励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激励政策和提高已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的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了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湖南和广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各方资源,搭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试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湖南和广东要加强工作对接,结合实际确定试点对象范围,分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方案要围绕试点目标任务,遵循试点基本原则,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着眼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广东和湖南的劳务协作试点方案,以广东为主,湖南配合。湖南同时要制定省内劳务协作试点方案。两省实施方案请于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三、开展工作调度。湖南和广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报告试点进展情况。

四、统筹用好资金。湖南和广东在就业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上,要向农村贫困人口较多的市县倾斜。要统筹用好资金,确保廉洁扶贫、阳光扶贫。

五、做好试点总结。湖南和广东要边试点,边总结,及时收集试点过程中的鲜活经验和典型案例。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作用,积极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试点工作,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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