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良
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与网、事与网、世与网的高度嵌合,网络行动者之间互动关系、信任生成、秩序建构和影响机理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网络行动者的失信行为提供可能。“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场域呈现去中心化、去身份化、去体系化等特点。“互联网+”时代失信行为的类别包括宣泄报复型网络失信、偏激盲动型网络失信、迎合满足型网络失信、谋私逐利型网络失信。“互联网+”时代失信行为的归因包括制度约束的缺失、经济利益的驱动、关系约束机制的失效、道德规范的弱化。“互联网+”时代失信行为的治理策略包括建立健全网络场域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增加失信行为成本;强化网络场域的公共道德建设,培育良好的道德意识;建构良善的社会互动机制,疏浚网络场域的民意表达渠道。
关键词:失信;信任;互联网+;网络行动者
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与网、事与网、世与网的高度嵌合,网络行动者在虚拟世界已经实现了“人对群、群对群、群对人的互动”,互动关系、信任生成、秩序建构和影响机理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个场域中“没有中心,没有权威,没有绝对的统治者,参与者就是主体,参与者的力量是决定网络世界的唯一力量。”网络失信行为本身不会在网络凭空产生,它的行为主体是符号化了的网络行动者,网络行动者的交往方式不再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形式,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网络行动者的失信行为提供可能,置身于网络的“陌生人社会”中的网络行动者可以掩藏和修改自己的身份符号,缺乏现实社会中的规制和道德约束,如果网络行动者自制力不强、道德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欠缺,网络失信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可能,以“互联网+”作为一个分析维度,可以通过新的视角认识“互联网+”架构下的网络场域特征、失信行为的类别、失信行为的归因和失信行为的治理策略。
一、“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场域特征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虚拟空间通过技术手段将遍布世界各地的网络终端连为一体,为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行为提供了技术平台和交往场域,吉登斯认为:“技术进步表现为积极力量,但它并不总是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问题紧密相关。”网络场域作为特殊的人际交往平台,不可避免地存在网络风险,是失信行为发生的技术依托。
1.网络场域的“去中心化”
网络在为人们创造便捷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存在发生各种失信行为的风险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规制对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保障人们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建构社会信任的基础。尽管在网络空间对网络行动者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的内容和信息的控制不再受制于专业网站或特定人群,所有的网络行动者都享有共同参与、权级平等的网络空间行动自由,任何网络行动者都可以在网络空间自主的表达观点或进行各类网络行为,这就是网络去中心化的表现,网络的去中心化使网络规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传统媒介所具有的把关人和信息过滤变得难以实现。现有的规制对网络行动者接入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ICP)和网民都进行了系统的义务和责任框定,但这些禁止性的义务,如“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都是不确定性的规制概念,其概念内涵的不确定为人们提供了较宽泛的理解、约束和裁量空间,使得网络规制成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条规,这就与规制的明确性相悖,以致规制无法对网络行动者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限定。在多数的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对违反网络规制的网络行动者,主要是暂停账户使用、注销账户等举措,但面对这些处罚,被处罚的网络行动者或离开该网络平台,甚至只要更换一个网络账号,换一个“马甲”就可以继续进行同样的网络行为。这就意味着在网络平台的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极低,并且在这种隐匿性较强的网络平台,失信行为即使被发现和处罚后也容易获得恢复。
2.网络场域的“去身份化”
网络社区突破时空的阻隔为网络行动者在网络空间的交互行动提供了一个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的场域,由于网络行为的虚拟化特征,在其中活动的网络行动者不再受制于身份、地位、地域、文化背景、教育程度、兴趣爱好和经济状况等方方面面的约束,“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开放、便捷与易操作为网络行动者的“去身份化”创造了可能,为人类行为创造了无限的虚拟空间,改变了人们的时空概念,创设了一个迥异于以往的物理、模拟的交互时空,人们通过网络终端所看到的和听到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声音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交互的主体转变为数字符号的存在,形塑了一个有着隐匿身份的海量网络行动者的场域,在这个虚拟的交互平台信息传播有可能经历聚焦与散焦、强化和淡化、扭曲和变异、曲解和肢解,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交互对象真假难辨,为失信行为的发生创造了可能。
3.网络场域的“去体系化”
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秩序组合成统一整体。体系化则是指事物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强化逐步成为体系的过程。去体系化则是与体系化相悖而行,事物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掣肘、相互弱化以致碎片化分割的过程。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技术平台的不断涌现,网络行动者的信息传播和个体介入能力不断得到强化,网络行动者更多地注重以自我为中心构建信息传播与接受体系,以多元裂化的特征呈现碎片化的现象,以致在这个主客体交织、充满不确定性的网络空间出现碎片化语境,权威的消解与自我意识的崛起弱化了传统社会中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和行为方式的整体性和同一化,出现了“渠道多,无权威”、“言语多,无行动”、“信息多,无观点”的局面。
二、“互联网+”时代失信行为的类别分析
伴随着“互联网+”日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失信行为不仅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而且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日趋明显,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网络失信是一种类型特殊的失信行为,是网络行动者偏离了社会规范(既包括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的规范,也包括道德、习俗、文明准则等非正式制度的规范)所预设出的“正常行为轨迹”,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做出的有悖于信任建构的越轨行为。判定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标准有三:一是确定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行为是否违背或偏离了既有的网上与网下的制度规范;二是确定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行为是否危害网络的秩序、社会的发展和他人的利益;三是确定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行为是否破坏人际信任和社会信任环境的构建。以此为标准,当前的网络失信行为可以总结为四类:
1.宣泄报复型网络失信
网络失信者对他人或社会心存不满,试图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组织或他人造成损失,以宣泄对社会的仇恨和不满的失信行为。在社会转型期,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个体因为难以从社会发展中获得发展红利、社会晋升通道受阻,这类网络行动者容易做出发泄报复型网络失信行为。该类失信行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谩骂,在网络空间经常出现网络行动者针对某一事件出现与自己观点不一致的时候,便在贴吧、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中对他人进行攻击,甚至无理的谩骂。二是传播病毒,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破坏,其破坏程度轻则影响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正常运行,重则破坏数据的正确与完整,干扰系统运行,瘫痪计算机网络运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安全。自从1986年在美国特拉华大学发现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病毒巴基斯智囊病毒(C-Brain),病毒数目就一直呈几何倍数不断增加,“灰鸽子”、“熊猫烧香”等计算机木马病毒严重危害了网络公共安全。
2.偏激盲动型网络失信
网络行动者因为思维方式偏激或处事方式另类而在网络空间做出的失信行为。偏激盲动引发网络失信行为的原因往往是网络行动者沿着单一的信息指向做出判断,不对自身行为的过程和后果做客观、全面的思考而产生盲动心理而导致的。具体表现为两种重要类型:一是散布网络谣言,网络空间的身份隐匿与缺失,使网络行动者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可能呈现出非道德的恶性,与社会角色身份制约下“社会人”的道德要求与表现有明显的差异,部分缺乏自制能力或怀有私利目的的网络行动者的非规约性、暴力性和非理性就会在网络空间以失信的方式暴露出来。网名为“秦火火”的秦志晖在网上被称为“谣翻中国”,他先后散布“雷锋的皮夹克”、“张海迪移民贪腐”、“李天一非亲生”等谣言成为网络热门话题。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挑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同时,网络场域还经常出现传播虚假信息的网文,2016年春节期间,《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霸气媳妇回农村掀翻桌子》、《春节纪事:一个病情加重的东北村庄》等文章在朋友圈、微博上广泛流传和争论,经相关部门和媒体调查,这3篇文章描述的现象都是虚假的。二是隐私侵犯,网络行动者借助利用网络的虚拟环境和隐蔽性强的特点,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网络行动者对他人的隐私进行曝光,对他人进行不道德的供给。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肉搜索,2006年的“虐猫女事件”、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2008年的“网络红人‘兰董”、2009年的“晕机女事件”、“贾君鹏事件”、“2010年主播门事件”和2013年的“女高中生事件”等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人肉搜索往往是以道德与正义的名义、以非道德与非正义的方式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讨伐的行为,虽然其动机是善的,但由此导致的后果却是具有破坏性的失信行为。
3.迎合满足型网络失信
这类网络行动者的失信行为是源于这一类人群不愿意受到制度规范的太多约束,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抒发自己的情绪和观点,吸引公众注意。一是网络恶搞,“网络恶搞”以对社会认知、社会规范与秩序采取一种颠覆的态度,用反叛的态度对严肃主题、经典、权威等社会现实存在进行解构,从而建构出喜剧或讽刺的娱乐活动方式。拼接影视作品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描绘“黄牛党”猖獗的《春运帝国》、解构红色经典的《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歪曲标志图像的“福娃超女版”、丑化自身形象的“芙蓉姐姐”和“后舍男生”……网络恶搞层出不穷。二是网络低俗,网络行动者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平台传播黄色的、淫秽的、暴力的网络内容的活动。近年来各种“艳照门”事件层出不穷,2008年陈冠希的“艳照门”、2014年好莱坞101名影星、歌手、名模的裸照被盗事件均在网络上引起轰动。
4.谋私逐利型网络失信
部分网络行动者为获得社会地位或经济效益,无视道德的存在,不顾个人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平台通过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手段谋取利益,使网络平台成为某些个人、网站、网络推手、别有用心者的谋私逐利的工具,偏离正义和公正,目前的典型表现形式是网络炒作。网络炒作往往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助长社会浮躁风气,滋长人们的投机心理。网名为“立二拆四”的杨秀宇是网络推手界的一面“旗帜”,通过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兴风作浪,在网络策划传播热点事件进行恶意炒作、谋取利益,天仙妹妹、出售剩余人生、干露露等轰动全国的网络事件都是由“立二拆四”一手策划,依靠低俗炒作使他们一夜蹿红,成为能够四处捞金的“网络红人”。负面影响更大的失信行为是掌握庞大网络资源的公司或集团通过不合法手段操作网络的商业行为,2016年5月,“魏则西事件”在互联网上引发对“百度竞价排名”的声讨,这是“互联网+医疗”的典型失信案例,也是百度自“卖吧”事件后的再次失信案例,并由此牵扯出莆田系、部队医院科室外包、监管漏洞等各种医疗失信乱象。这表明在“互联网+”的场域中,失信行为依托互联网的平台作用,通够迅速扩大失信的谋利收益,并能够将网络场域内外的多个失信主体进行嵌合。
三、“互联网+”时代失信行为的归因分析
网络虚拟情境以有形的、具象的呈现形式与符号化的网络行动者一体,成为“互联网+”时代人类交往与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行动者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依托网络进行有目标指向的活动,它具有社会行为的一般特征和基本要素,形态虚拟、实则真实的网络社区,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和拓展。因此,人类的信任期待纵贯其中,人类的失信行为也在其中发生。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行为作为介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匿名行为,较现实社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压力要小,使得网络使用者失信的风险小、成本低,容易跨越现实条件下的行为约束,做出具有破坏意义的失信行为。
1.制度约束的缺失
科尔曼将法律制度、社会规范和有效的惩罚看作是维护社会资本的重要手段,这三者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较大的约束作用。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惩戒自私自利的不道德行为,构建社会资本,引导社会形成普遍信任。当前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一些法律、制度难以跟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节奏,部分网络行动者的失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虽然目前为了应对各种网络失信行为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但网络立法尚处于探索和摸索阶段,当前的网络法律制度等只是针对互联网出现的新事件应急制定的,缺乏一系列兼顾系统性、全面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的网络法律制度;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常常带来一些新的网络越轨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制度规范进行约束,导致一些网络失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惩戒。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对网络行动者相应地监管和制约不到位,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规定不具体,在网络场域中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致使有法难依的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导致社会规范、法律制度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力下降,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网络行动者的失信。
2.经济利益的驱动
文化决定论者认为信任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强调人们之所以守信于他人,主要在于社会文化中包含倡导诚信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内化,守信产生于传统的文化资源当中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侵蚀人们传统的诚信道德观和价值观,损害人们的诚信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秉持“利益最大化”的物质主义价值观,部分网络行动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忽略其在网络场域的责任担当。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经济正行走在前进的快车道上,与现实经济利益最大化一样,网络经济主体同样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并且网络经济的特殊性放大了网络行动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网络经济以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手段极大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效能与效率,网络行动者可能利用网络技术的漏洞与缺陷,以及法律制度与监管的空白而做出失信行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3.关系约束机制的失效
格兰诺维特等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很少会依赖于普遍的道德和制度来避免麻烦,只有行动者在具体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嵌入所产生的行为者彼此之间的信任感,才能有效地阻止破坏与失信行为(欺诈)等的发生,从而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信任产生于行为者在具体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嵌入,若个体在具体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嵌入得越少,越可能会产生失信行为。一方面,在经济快速发展浪潮推动下,人口的跨地域流动日益频繁,快速的社会流动冲击社会成员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熟人社会走向终结,社会交往对象从“活生生”的“某个人”转变成“类型化”和“匿名化”的“某类人”,社会交往日益呈现短暂性和匿名性,由此形成了人际关系网络的弱嵌入,人际关系约束机制日渐失效,相互之间难以建立普遍信任,导致失信行为时常发生。另一方面,在虚拟的互联网场域中,社会交往由传统的、直接的、熟悉的、在场交往逐渐转变为现代的、间接的、匿名的缺场交往,摆脱了现实生活中地位、身份、时空距离等限制,但交往主体之间自身相对独立,相互嵌入程度低,相互信任程度低。同时社会成员在网络空间中的人际关系弱嵌入,有助于网络行动者的行为摆脱熟人的目光舆论与情感交织的诚信监督,导致网络行动者在网络场域失信的频次增多。
4.道德规范的弱化
福山认为群体共有的伦理道德规范是信任的重要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守信的关系,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社会中存在所有成员共享的伦理道德规范;社会成员认同这些伦理道德规范,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⑧。涂尔干强调集体意识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丧失是导致失范的重要原因。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以其平等性的特点,使得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发布者,消解传统社会的传播中心,推动去中心化,助力草根的崛起。草根致力于“打倒权威,打破传统”,由草根所组成的网络社会日渐打破了传统社会价值观念,但新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未形成一致的网络集体意识,以致网络失信行为丛生。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不同价值观念的碰撞提供了展示平台,年轻人是网络场域的主力军,这类网络行动者群体更容易接受多元的价值理念,而部分年轻人忽略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未形成网络公民意识,容易引发网络失信行为的产生。
四、“互联网+"时代失信行为的治理策略分析
网络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革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然而,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娱乐消遣、交流互动、信息搜索、电子商务等便捷服务时,各种失信行为却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从经济角度看,失信行为将阻碍“互联网+”经济主体之间的发展与合作,增加网络市场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益,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从政治角度看,(政府)失信行为将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政府的权威性;从社会角度看,失信行为将不利于人际信任的培育,破坏群体之间的合作,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面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各种失信行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治理:
1.建立健全网络场域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增加失信行为成本
从成本一收益的角度来说,当社会失信行为成本(经济成本、道德成本和法律成本)小于失信收益时,社会成员很容易选择失信行为,社会失信率较高;反之,当社会失信行为成本大于失信收益时,社会成员选择失信的概率下降,社会失信率较低。而提高失信成本的关键在于建立社会信用和失信惩戒监督制度。首先,加强网络法律制度的建设,在“互联网+”时代,相关法律部门需积极加强法律研究,面对网络带来的新社会问题,应该开展前瞻性、系统性的立法工作,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制度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有效的执行,使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其次,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将那些实施网络欺诈、传播病毒与低俗内容、黑客攻击、网络造谣等严重失信情节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制度,并且将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制度相对接,共同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等级,使得行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大失信成本,进而减少失信行为。
2.强化网络场域的公共道德建设,培育良好的道德意识
虽然通过法律法规约束失信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这更多是一种外在约束途径,即行为主体的守信是出于成本考虑,而不是道德价值观的内化,因此,还需要注重培育网络行动者的道德意识。网络的虚拟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使得网络行动者的交往更多置身于脱域和陌生的环境中,迫切需要培育自律的道德规范意识。当然,作为治理失信行为和构建信任社会的重要手段,诚信教育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但是当前的诚信教育大多流于枯燥的道德说教,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应当把诚信教育与家庭、学校、社区、同辈群体、工作单位、大众媒介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多层次道德教育体系,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行为主体内化诚信道德意识,主动用公共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加强道德价值观教育的同时,借鉴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通过多元主体的交往与对话,自下而上建立一套符合网络行动者的行为和心理特点的伦理道德规范,引导形成自觉遵守网络伦理道德观念,并强化对网络失信行为的监督。
3.建构良善的社会互动机制,疏浚网络场域的民意表达渠道
当个人处于社会不平等的地位或主观感觉到不公时会降低对人的信任水平,产生失信行为。从现实社会中感觉到不公平或不平等时,缺乏正当的表达机制,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网络上做出宣泄报复的失信行为。科尔曼论述了“闭合”性社会网络内的互动,认为它可以催生规则、共识和法律条款。社会信任的建构和网络场域的信任秩序的形成都是社会互动形成的结果,要消减网络行动者在网络场域的失信行为,离不开良善的社会互动机制建构,逐步废除各类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不合时宜的社会排斥机制、社会互动阻抗机制,逐步取消单位制、户籍制等造成的社会成员间不公平、不平等的互动格局,疏浚社会成员的上下流动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建构个人与社会、经济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与自然、城市与农村等各个方面的良善社会互动机制。
(责任编校: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