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怎样保护妇女在家庭暴力时的权益

2016-05-14 15:34孙婧
商情 2016年4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家庭暴力

孙婧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在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是社会需要保护的问题,是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妇女法律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妇女作为弱势群体,仍需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来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 权益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做了如下法律上的解释:我国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用一些手段伤害了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如果在家庭中行为人持续性或者经常性的对家庭其他成员进行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对现有的法院离婚审判的统计,大部分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冷暴力,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发现心理暴力以及家庭不作为的暴力和性暴力占法院离婚家庭暴力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现行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都是针对身体上的暴力形式,无法跟上家庭暴力的演化形式,本身法律具有滞后性,这就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很难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家庭暴力就本质而言,是指行为人基于家庭关系内部的经济上、知识能力和精神上等,为了实现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控制而实施的行为,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家庭暴力仅限于女性公民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一)家庭暴力违背社会责任原则

我们作为社会上的人,要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社会责任的原则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要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对婚姻中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大多数是任性、自制力差、自私,根本意识不到对他人的伤害的人,长期对家庭主要成员女性的暴力行为,就会导致家庭的不和谐,据有关调查,夫妻离婚的案子一大部分是因为家庭暴力的问题导致的。

(二)造成犯罪率的上升

长期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让这个家庭变得不再和睦,家庭中的儿童成长环境变得恶化,让很对孩子的成长变得畸形,从而提高了青少年犯罪率。长期对妇女进行家庭暴力,也会让妇女犯罪率有所提高,妇女平时的忍受怨气很有可能演化为暴力犯罪,让积攒多年的压抑得到释放。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立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虽然还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已经是在法律上有很大的进步,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侵权救济措施,建立一套独特的家庭暴力诉讼程序,让受害者能方便、快捷的利用司法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完善《婚姻法》中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施行暴力人员的处罚力度。

(二)设置专门机关调节家庭暴力问题

建议政府部门在合适的地方设置专门的家庭暴力调节机构。根据我国的文化,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一般都不想走法律途径,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家丑不可外扬,通常他们只想制止这种侵害行为不要在发生就可以了,这是就需要这样的政府机构出面对家庭暴力进行调节,城市的人可以通过社区,农村的可以通过居委会和村委会。通过专业人士或者有威望有权威的老者对施暴者进行批评劝说,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后果和危害性,分析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对施暴者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基层组织设立“妇女权益保护机构”,我们可以仿照国外先进的经验,成立这么一个机构,宗旨就是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并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帮助,帮助妇女获得应该属于他们的权益。帮助这些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不在受家庭暴力之苦,虽然这些政府机构不能保证24小时随时侵权随时到,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侵权的发生,但是可以尽量减少女性受到伤害或者暴力威胁。

(三)让女性经济独立,建立女性就业保障机制

让女性经济独立是解决女性免受家庭歧视甚至暴力的最好解决办法,也是让女性摆脱家庭暴力的很好的方式,要保障妇女在经济上独立,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保障女性公平受教育的权利。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让女性的权利一直受到压迫,女性在我国古代一句“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女性学习的权利,虽然在现代这种思想渐渐褪色了许多,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这种“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所以加强思想教育普及让广大的家长知道男女都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提高了,自然其社会地位也会有所提高,在经济上生活上就会有更多的话语权。

建议在适当的时机重点推进女子教育專门体系的建设,并分阶段给予女子教育事业以优先于男子教育的政策优惠。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关怀女子教育的良好风尚,促进“女人也是传后人”的政策观念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行动,以便迅速提升女子教育与培训的层次与水平,尽快缩短女子素质水平与男子素质水平的巨大落差。

建立健全女性就业保障机制。一方面我们要为女性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禁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保证女性在就业选择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对女性就业和创业等方面提供优惠和帮扶,比如,女性在开办实体企业时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的税费减免政策等等,从而实现女性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

保证女性的正常生育权,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需求,要在就业和创业过程中予以特殊扶持。

参考文献:

[1]郝英慧,潘萍.浅议妇女"弱势"的主体界定及其成因[J].2009.

[2]程伟.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J].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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