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勇
【摘要】本课题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监管现状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担保业监管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公司 监管制度
一、引言
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信用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担保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担保业的风险,同时对于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课题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监管现状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担保业监管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监管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不明确
财政部2001年3月26日发布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文)中第2条明确了财政部管理的对象是含有政府(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面对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2010年3月份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常设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但对担保业具体的监管主体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包括对担保公司准入、定位、管理等进行监管的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在其主管的领域颁发了一些内部规章,这很不利于担保行业今后的规范发展。
(二)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
经过近十余年的努力,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但与此同时,担保机构运作也存在着较多的不规范行为,一些担保机构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资产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大了发生代偿的可能性。还有些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差。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行业协会来建立行业自律和同行业制裁机制,对信用担保行业进行监管。然而且前,虽然我国有些省市和地区成立了地方性质的担保协会,但缺少一个有序的全国性的担保业协会和行业准入标准、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因此,并未对整个担保行业的运行起到领导和监督作用。
(三)监管手段以行政监管为主
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在担保公司监管中体现为监管手段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辅,这种监管状况造成了享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不会轻易将权力交出来或是与其他机构共享,而当担保公司经营不善出现问题后,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以行政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必定是由上而下的监管,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政策,省级依据国家法律政策,根据本省情况出台省级政策,再是市、县(区)地区依据省级法律政策出台市、县(区)政策。对于县(区)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不便于先行制定监管措施,一旦先行出台监管办法,并不能确定是否于省、市监管办法冲突。但是实行属地管理,监管职责层层下放,容易造成国家、省级逃避职责,尤其是担保公司经营中出现问题后组织不力。
三、优化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监管效果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我国目前各部委针对某一领域的担保业务或某一特定种类的担保机构制定的规章或行业规范,由于缺乏对担保行业的整体性监管的考虑,而且各行业主管互相协调配合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经常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真空现象,并且随着担保品种的不断推出,其所需的监管能力必然超出单个监管机构的能力范围。因此,首先,有必要建立行业监管主体,明确行业监管职责,提高对担保行业的宏观整体把握,弥补整体性监管的缺失。其次,明确业务监管主体的监管层次和监管职责,以避免因监管模糊而导致监管重复、监管真空情况的出现。最后,应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从而强化总体监管效果。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在任何国家,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性监管都不可能解决市场的全部问题,担保行业的监管也不例外。一个完整的担保监管框架包含了三类必不可少的监管主体,即行业主管、业务主管和行业协会。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监管三大职能作用,不仅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还可弥补单一依靠行政监管的不足,形成对担保业的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担保机构,政府对其的监管内容有所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政府作为出资者,应对公共资金的应用负责,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担保程序,明确担保机构的责权制,定期审计检查。
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管理,政府主要监督担保机构本身的资信,保证受益人的利益。监管内容主要是提高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本金的数量与担保比例。政府还应考虑建立稳定的保证机制,确保担保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结论
信用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完善有效的担保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将为担保行业的监管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也是完善我国担保业监管制度的根本性环节。通过对国内外信用担保监管制度的比较考察,面对我国信用担保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以构建完备的信用担保主体法律机制为前提,设计包括准入、维持、退出和监管四个方面制度有机衔接的主体机制,以内部防控体系和权责制度为基础并配合外部风险共担制度、再担保制度及再保险制度的风险应对机制,以保障担保业规范、持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张磊.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D].安徽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