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羽
摘 要:21世纪初,各大高校开始推行本科导师制,导师制逐渐成为与学分制、班建制并列的教学模式。公安院校为了顺应公安改革工作需要,在人才培养方面也积极探索本科导师制的发展。该文以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实施情况为例,对导师制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解决方法。
关键词:本科导师制;湖北警官学院;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14-0290-096
一、困境的提出
普遍认为,导师制起源于14世纪英国牛津大学。最早,我国在研究生阶段实行导师制,本科阶段采用班主任制或辅导员制。进入21世纪,部分高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开始在本科阶段采用导师制,一些专业型院校如江西警官学院、新疆农业大学也纷纷效仿。随着各大高校本科导师制工作的开展,本科导师制已成为与学分制、班建制并驾齐驱的三大教学模式之一。导师制具有直接、灵活、针对性的特点,有利于全面贯彻现代教育理念。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诺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明确提出:“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作为公安部队充实警力主要渠道的公安院校,在公安人才培养上应满足公安改革需要,大胆创新,而本科导师制无疑在培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人才上具有天然优势,这也是公安院校相继开展本科导师制的动因。
本科导师制在顺应公安改革特别是公安教育发展上具有优势,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导师工作职责模糊,学生较为被动,考核过于机械等。如何在学分制背景下更好地运行本科导师制?如何使本科导师制与公安院校警务管理制度相协调?如何高效发挥本科导师制在培养公安人才中的作用?这些无疑是持续推行本科导师制所必将面临的困境,我们必须对此加以深入研究。
二、困境的描述: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
继江西警官学院之后,湖北警官学院于2014年在全院各系部开展本科导师制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本科导师制,湖北警官学院相继出台了《湖北警官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和《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两份文件详细规定了导师的聘用条件、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选聘、管理、考核与待遇。一年来,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同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
(一)导师角色定位不明确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在导师角色定位上属于综合型导师制。本科导师制对导师的角色定位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学业指导与科研指导为主,另一种以思想辅导为主。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在工作职责上明确规定以学业指导、科研指导、身心健康指导和就业指导为主。由此可见,在导师角色定位上,湖北警官学院将两种角色融合,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导师制的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导师角色定位过于全面,导师与授课老师、学生指导员之间职责不清,不仅弱化了导师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公安院校的警务化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不统一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在工作方式上由导师个人负责。湖北警官学院以系(部、中心)为单位统一为学生安排导师。每位导师在每一年级指导5名学生。指导内容没有统一要求,因人而异。导师之间也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和指导计划,一切取决于导师个人。本科导师制实施伊始,每名导师指导5名2014级学生,根据学院要求,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2次,个人指导不少于2次。2014年,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与学生至少沟通交流12次。2015年,每名导师增加6名2015级学生,每学期导师与学生沟通交流不少于26次。以此推算,如果全院每个年级都普及本科导师,按照每年级5名学生的标准,每位导师将指导20名学生,每学期与学生沟通交流次数将增加到48次。目前来看,很多导师在授课、科研之余根本无法完成指导任务,且只采用书面指导,这一做法扼杀了导师制的优点,使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三)工作热情不高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的考核采取院级指导、教务处监督、系(部、中心)考核的方式。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导师的工作量按每学期指导一名学生2课时计,纳入教师其他工作量范畴。实践中,考核往往以集体、个人《指导记录表》为依据,没有指导学生的参与,其考核结果缺乏公信力。导师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指导方法,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2课时的工作量计算太低,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打击了导师的工作热情。
三、困境的突破
通过对湖北警官学院本科导师制实施两年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要保障公安院校本科导师制长效发展,突破上述困境已成为必然选择,而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学院领导对发展本科导师制的重视,更在于对制度的具体设计做进一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本科导师制在培养公安人才方面的优势作用。
(一)明确界定导师的角色
本科导师不可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明确导师角色,才能厘清导师与其他教职人员的关系,确定权责。实践看来,导师更可能给学生以学业科研帮助,所以在专业院校,导师主要负责学业科研指导更为合理可行。
(二)统筹规定导师的工作内容
导师制最大的特点是灵活,因材施教。但实践中,本科导师制没有统一的内容,导师仅仅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指导学生,与学生的实际需求相距甚远。学院只有统一规划导师制的工作方式和内容,才能缩小导师指导之间的差距。而有了明确的指导内容,导师制的考核也就有了具体依据。
(三)充分调动导师的工作积极性
本科四个年级同时开展导师制将会出现1:20的师生比,这极大地增加了导师的工作负担。实践中,导师不仅要了解每一名学生的具体情况,还要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工作压力巨大。而导师的指导工作在整个考核中所占比例极小,课酬极少,这大大削弱了导师工作的热情。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增加导师指导的课酬,还在于赋予导师更多的权利。导师有更多的空间指导学生,相互之间有更紧密的联系,才能更好地调动两者的积极性,实现本科导师制因材施教全面贯彻现代教育理念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英)阿什比著,藤大春,藤大生译.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2] 李志荣.公安特色本科生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
[责任编辑 房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