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经营格局的演变与现代农业的实现路径

2016-05-14 00:26姬超
当代经济管理 2016年5期
关键词:转型

姬超

?眼摘 要?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逐渐成为解决人口、经济发展与土地紧张矛盾的根本出路,问题在于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压缩农业发展的土地资源,现代农业的转型因而成为必然选择。通过梳理中国农业经营格局的演变过程,结果显示:随着我国农业发展到一定高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政治上逐渐导致了基层政治的虚无化,在经济上导致了农业内生增长动力的逐渐丧失,在社会层面则是影响了乡村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转型。与此同时,中国农业的未来又离不开家庭这一基本单位,现代农业的实现路径在于:以新型城镇化保障现代农业的高质量要素投入;以土地发展权保障现代农业的适度经营规模;以政府调控保障农民更好地融入现代农业市场体系。

?眼关键词?演现代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型;适度规模

[中图分类号]F301;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5-0043-07

从人类的刀耕火种到今天的信息革命,农业发展问题始终是世界性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农业发展问题始终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土地紧张的矛盾中游弋徘徊。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逐渐成为解决人口、经济发展与土地紧张矛盾的根本出路,问题在于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压缩农业发展的土地资源,农业如何实现有效的转型发展才能承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同时,我国始终面临人多地少的矛盾,农业应如何选择现代化生产经营方式才能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问题也必然涉及到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农村社会转型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本身就是具有时代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同时也为“三农”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研究视野和思想空间。基于这种背景,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营格局的演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探索我国现代农业的可能方向及其实现的可能路径。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与不足

中国当前的农业格局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来是一种过渡性制度设计,最初的目标在于缓解计划经济带来的大锅饭管理和供给严重不足等问题,希望通过承包责任制增强微观活力,解决农业产出短缺问题。由此可见,早年的农业改革并不意味着中央完全认同小农经营,甚至抛弃了对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现代农业经营原则。因此,最初的农业改革过程中明确提出农业生产要“按劳分配”,对于农地分配也要“按劳分配”从而防止小农平均主义和农地的碎片化[1]。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农村基层普遍采用了“按人分配”的平均主义方案,造成农地的细碎化耕作。中国人多地少的问题本来就非常突出,1982年我国农村人均农作物播种面积仅为2.7亩,在土地“按人分配”后进一步出现了1户家庭数块分散土地的现象。由于“按人分配”对于农村基层来说实施成本最低,同时当时中国面临严重的温饱问题,未来的发展问题只能在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之后才能着手。因此,虽然基层在实施过程中违反了中央决议精神,但考虑到特定的经济与政治环境,中央最终承认了这一既定事实,小农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保留并长期延续。

结果表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解决当时国民基本温饱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统计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增长了1亿吨,由1978年的3.05亿吨增长到了1984年的4.07亿吨,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期增长了2.69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农业发展的瓶颈开始突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归根结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其规模太小,在本质上属于小农经营,从而与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背道而驰。虽然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不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未来要求,而且对我国社会建设和农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具体的,这种不足分别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3个层面上。

(一)政治层面:基层政权的虚无化

在政治领域,随着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行和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广大农村地区逐渐丧失了对现代政治体系的支持能力,导致基层政权逐渐虚无化。现代政治体系与传统政治体系相比,国家渗透社会的能力应当更强,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也更大。许多传统政治体系中属于社会自我提供的内容现今纳入到了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当中,由此造成现代政治体系运行成本远高于传统政治体系。同时也对社会基层组织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社会自身具有强大的自组织能力,同时有能力对国家力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属于小农经济范畴,缺乏对现代财税的供养能力。在现实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由于村集体不再直接掌控小农散户的经济收入和人身自由,进而导致村集体丧失了对村民政治和社会动员的权威。

一方面,村集体无力处置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小农外部强制力量的降低,导致小农崇拜强权、漠视规则的本性逐渐显现,其后果是农村中各种纠纷与违法、违规事件不断出现,而村集体与乡级政府又缺乏足够的权威对其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基层上访数量急剧增加,基层政权无法再起到消弭社会纠纷,增强社会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集体提留与公共服务提供不足。集体提留的不足不仅与农民个体收入较低有关,更与大量散户经营造成的征收成本过高密切相关。为了解决基层政治的财税支持问题,面对大量的小农散户,村集体与乡级政府不得不大量增加额外人手,以提高乡村治理和财税汲取能力。但是增加人手首先造成村集体和乡级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并为基层官员腐败提供了机会,同时,机构膨胀引发额外的财税负担。二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恶化了基层治理体制。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推行分税制之后,这种恶化趋势更加明显,基层开始普遍存在乱收费现象,乡村干部被称为“三要”干部(要钱、要命、要粮),学界与媒体对此普遍谴责官员,但根本原因却在于家庭联产承包制无力支持现代政治体系高昂的施政成本,继而扭曲了现代基层政治体系。

为了缓解农村基层治理的紧张局面,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在农村推行基层民主,并且在2004年免除了农业税,并实施了各种惠农政策反哺农村,希望以此来解决农村中紧张的干群关系。但是,由于小农经营的本质没有改变,农村基本政治生态仍然没有发生本质性变化。虽然在农村推行了基层民主制度,但由于小农缺乏自组织能力,他们并没有能力组建现代基层民主政权。这在现实中表现为民主选举过程中贿选成风,民主选举结果甚至是基层政权的灰黑化。成立之后的基层组织也失去了对农村的政治引领与掌控,呈现虚浮化问题[2]。过去头疼的上访问题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愈演愈烈,农村日益成为我国不稳定的主要来源,不但引发了巨大的公共服务和治理成本,而且日益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深层次改革最难啃的一块骨头。

(二)经济层面:农业内生增长动力的丧失

在经济领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导致了我国农业产出自我增长能力的丧失。农业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各种农产品,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由于中国人口基数较大且持续增长,这就要求农业必须实现同步增产。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我国农业生产确实也实现高速增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该时期的农业总产出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率达到了46.89%,远远高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农业生产要素价格的降低等其他因素的贡献率[3]。但是到了1985年之后,以生产责任制和农产品提价为内容的超常规增长手段所释放的能量已基本耗尽[4]。从20世纪90年代起,农业增产现象虽然依旧存在,但增长的动力来源已经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系不大①[5]。可见,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红利接近释放完毕,中国农业增产已经达到一个瓶颈,农业自身开始缺乏增长动力,几乎完全依靠外部特别是政府资金与政策支持才能维系增产,在本质上缺乏长效增长机制。

此外,由于小农经营受制于规模和资金,我国农业生产通常只注重短期效益,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造成土地质量退化,对食品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我国农户一般通过大量使用化肥追求短期的增产而很少考虑土壤的长期肥力[6]。大多数农民将使用化肥作为农作物收成好坏的关键,化肥价格也不会影响到农民们对化肥的施用量。事实表明,尽管我国化肥价格一直在上涨,我国的化肥消费量仍然持续增加,年均增加150多万吨。在我国一些地方,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肥力持续下降,农民为维持农田生产能力,更加依赖增施化肥,使农业生产呈现出“过量使用化肥—污染环境—土壤结构恶化—地力下降—追加化肥施用量”的恶性循环,既造成环境污染,也使农业成本逐年上升[7]。

(三)社会层面:影响乡村生活方式向现代社会的过渡

在社会领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可能对农民家庭造成持久性伤害,出现大量留守妇女与儿童问题,无法满足人类个体基本的共同生活和安居要求。在传统小农经济背景下,由于小农生产对劳动力的强烈需求和人均预期寿命的低下,中国传统家庭普遍存在早婚早育、早得子早得济的生育需求,因此先成家后立业成为中国传统家庭婚姻生育的基本模式,但这种模式显然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现代社会中家庭的生产经济功能已经逐渐被社会功能取代,同时人均寿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组建家庭的目标已经由传统的生育繁衍向生活幸福转变。因此,现代家庭婚姻模式通常都是先立业后成家。之所以这样,不仅因为家庭幸福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在于现代社会职业流动性较高,在未曾立业之前,先成家很容易给家庭夫妻双方感情造成潜在的破坏②。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小农生活的特殊保护,使得中国传统的小农式家庭婚姻模式依然拥有很强的生命力。现实中,许多农民未立业先成家,结婚之后立刻生子,生子之后又为生活所迫外出务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留守妇女与留守儿童现象。如果说早期这种留守现象是过去婚姻习俗遗留造成的不得已与不敏感,但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这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就不能不说是一种人为的疏忽与故意。据全国妇联2013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3 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5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大量留守妇女与留守儿童的存在不仅人为造成现代农民婚姻的不稳定,而且影响下一代的教育事业,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隐患。

二、中国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探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不容抹灭,但从长期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对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形成了障碍。按照中央最初的设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一个过渡性制度设计,其主要目标在于解决人民的基本温饱问题,同时获得原始的资本积累,然后过渡为规模化合作农业。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8]

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小农经营方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改良,分别出现了“公司+农户”、“合作社” 和“专业大户”3种农业经营模式,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是为了缓解小农生产和国际国内市场激烈竞争的矛盾,实现农民与公司的共同发展。个别企业为了保障稳定的原料供应,采取了以公司形式的技术资本为依托,吸收农民加入其中共同经营的模式,成为最初的“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农户”模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第一种思路。

“公司+农户”组织模式曾经得到政府、农户和学者们的广泛推崇,被认为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致富的好方法。但在后来的推进过程中,其绩效远低于人们预期,我国一些大型农业企业搞的“公司+农户”模式大多数并不成功,“公司+农户”组织模式的本意是从市场需求原则出发,公司和农户之间通过契约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规定,目的是在降低各种成本的同时双方收益均获得保证或一定程度的增长[9]。但事实上,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很难保证,“合同违约率居高不下,有的地方合同违约率甚至达到80%。”[10]

(二)合作社模式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截止到2011年6月底,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4.6万个,入社农户达3 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但学界在深入调查后发现,许多合作社在政策优惠下催生,随着政策效应递减逐步进入了“休眠”状态,许多合作社停止活动或者在实质上仅仅是个别人参与活动。此外,在合作社内部“大股东控股现象较为普遍”,所谓的合作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空壳化”现象非常普遍。

(三)专业大户模式

专业大户是另外一种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探索。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农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农地面积少则数十亩,多则数百亩,其中主要采用专业化方式经营,以满足市场需要为目的。但是现实中,由于现有土地制度的约束,专业大户的发展由于土地集中等问题受到限制。

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许多专业大户普遍反映缺乏“安全感”。由于专业大户采取规模化经营,也就涉及到了与农民散户的土地流转关系,但是农民信用却存在部分缺失现象。即使与农民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协议,许多农民也并不会认真遵守。一旦发现大户经营赚钱超过农民最初的预期,农户就会要求提高租金或者直接收回土地。大户除非具有特别的背景与手段,一般情况下,要么答应农民的不合理要求,要么被农民蓄意报复。而且由于农民人多势众,这种报复往往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此外,在农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许多大户还要面临村民的“逆向选择”,即农户的顺手牵羊、聚众哄抢行为。最终许多大户被迫退出农业生产领域,或托庇于本地有特殊身份背景的权势保护之下,由此造就了新的土地食利者阶层[11]。

综上所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固有缺陷逐渐显现,该种体制造就的小农经营格局导致小农自组织能力匮乏,既不利于与外部组织合作,又不利于内部的联合,结果是农户搭便车与敲竹杠行为并行。因此,如何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进行革新,扫除农业变革的各种障碍,如何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打破小农生产经营格局,探索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就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领域各种问题的根本着力点。

三、我国现代农业的方向与适度规模经营格局

(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特点,决定了农业只有通过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才能在根本上满足社会对基本生活品的需求。从长期来看,如果农业不能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经营,而是依然保留细碎化的生产状态,那么即使处于一个现代化的市场与科技环境中,由于农业细碎化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农业也无法在根本上与现代市场和科学技术有效结合。

现代市场经济具有“合理化、去人格化以及把经济获得的目标抽象为利润”的基本特征[12]。在这种目标指引下,一般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都存在个体化倾向。这样做既可以提高不同产业对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又能够降低劳动力优化过程中的社会伦理阻力。毕竟,解雇一个人比解雇一家人给社会与个体造成的伤害要低得多。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产业生产或经营都以个体参与为基本特征。同样的,对于家庭农业来说,现代市场经济带来的“工作场所与住家的分离也使家庭成员能够更自由地组织自己的生活”[13]。家庭成员的自由择业程度大幅度增加,家庭成员中个体的就业更多的开始根据个人意愿、特长和社会需要进行选择,传统社会中那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就业模式在现代社会逐渐边缘化。

(二)现代农业的适度规模

由于农业经营受到较强的空间限制,特别是农业生产阶段必须在农村进行,因此连带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必须同时生活在农村。问题在于农村并不是市场活动的中心,与城市相比,其产业多样化程度严重不足。这意味着从事农业的劳动者的家人要么也在农村与其共同参与农业生产,要么与其长期两地分离。采取第一种方案,可以同时满足家庭的经济与情感需要,采取第二种方案则意味着家庭的情感功能缺失。人类是一种具有多种需求的存在,人的生存并不仅仅为了满足吃穿等基本生存需要,同时也有情感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后者更能体现人生的意义所在。家庭中夫妻分离单独就业固然能够解决生存问题,但却失去了工作的价值。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家庭不会采用这样的方式。更为合理的是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解决农业生产者家庭的经济与情感供应分离问题。此外,不仅农业生产者由于家庭原因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更重要的是农业自身也对家庭这种经营主体存在特别的需求。

首先,农业规模化经营在经济上存在垄断问题。农业生产首先受制于土地的有限供给,这意味着农业垄断中存在自然垄断的成分。一旦农业经营垄断格局形成,则很难像一般工业中依靠技术或资本形成的垄断那样,可以通过技术提升与资金注入打破垄断来保持市场的可竞争性,这就在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因此,适度规模化是农业发展的必需,但过度规模化却将在根本上对农业市场形成威胁,最终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的良性竞争环境,并给农业造成致命性伤害。

其次,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对于生命生长时间和空间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固然可以提高农业产出的效率,但这种效率的提高具有时间与空间的约束,不能无节制提高。通过无节制的扩大规模与推进专业化提高生产效率,通过缩短农产品生长周期而增加产量,容易造成农产品生命的突变,而这种突变对人类是否有害,其危害程度如何迄今仍然无法准确评估。换言之,过度规模化和专业化将给人类食品安全造成难以估测的危害或隐忧。

再次,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现代农业已经摆脱了过去单一的满足基本生存的生产功能格局,开始向经济功能、社会治理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多样化格局转变。除了经济功能之外,其他功能的实现需要以农村社区的有机建设为基本前提。超大规模化农业必然采用企业形式治理,但企业对于农村社区建设存在威胁。在城市中,由于多种产业的并存与竞争,使得城市社区可以获得独立存在的空间,能够实现生产与生活的分立,保证生活空间的完整性。但是农村与城市社区不同,农村中最主要的产业是农业,整个社区围绕农业展开,如果农业完全非人格化,农村社区也会连带丧失其生活特性,从而导致农村社区的有机结构被破坏。

因此,在欧美发达国家,虽然农业具有超大规模化和非人格化生产经营的条件,而且超大规模农业具有资金和效率方面的先天优势,但这些国家依然对超大规模农业经营予以约束或限制,却对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予以鼓励支持③。也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在 21 世纪,家庭农场仍然是描述农业部门主导形式的恰当词汇。这样说不仅是因为家庭劳动力在农业中占了很大比例,而且在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结合,家庭和经济目标的重叠,以及家庭农场还要以遗产形式传承给下一代[14]。因此,以家庭农场为中轴的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格局,只不过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与最终形态上存在细节的差异而已。

四、我国现代农业的可能实现路径

(一)城镇化:现代农业经营的资源保证

无论是家庭农场、合伙农场,还是公司农场,或者其他农业经营形式,都必须以一定的土地规模为前提。不考虑制度约束,仅仅考虑资源和技术因素,当今中国农村地理分布也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安全经营的基本要求。除去少数西部省与自治区之外,中国大部分省市都存在村落过度密集问题。特别是“胡焕庸线”(黑河—腾冲分界线)为界的东南区域,村落密度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村与村之间直线距离普遍低于3公里。农民进出田地几乎没有任何成本负担,可以全天候、无压力、无代价出入,如果要对农民进出田地进行监控则成本过于高昂。因此,现有村落布局根本不具备维护农业规模化经营安全性的功能。过去农民搭便车行为之所以能够得到遏制是因为小农散居,小户经营,彼此具有相同的搭便车机会,最终形成相互威胁和制衡格局的结果。但如果大量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村落密布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这种彼此制衡格局将被打破,规模化经营农业将陷入无约束的、搭便车的小农海洋之中,其损失难以估测。

对农民而言,最初的搭便车可能仅仅局限于顺手牵羊和小偷小摸,不过如果这种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罚,很快就会进一步升级,从原来的偷偷摸摸转变为正大光明,从原来的小偷小摸扩张为聚众哄抢。近年来各地屡屡发生的农村专业大户被本地农民小偷小摸甚至聚众哄抢现象正是这种搭便车逻辑的自然演化结果。因此,不进行城镇化,不从资源和技术上切断小农与土地之间的近距离羁绊,现代规模化农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就不可能获得安全空间,当然也就不可能在根本上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土地确权:建立现代农业格局的制度保障

土地确权是现代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制度前提。如何实现土地确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思路:

一种是以确定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确权之路。其中的主要争议围绕土地国有化或私有化而展开,二者虽然观点冲突,但立场则是基本一致的,两者都希望毕一功于一役,通过确定土地的初始权来解决土地权利冲突问题,其对所有权的理解与罗马法中的绝对性所有权契合。

另一种思路是以确定土地发展权为核心的确权之路。土地初始所有权问题可以暂时搁置,暂时只从土地未来发展收益的角度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利和保障问题。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土地确权需要确定的是产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仅仅是产权权利束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一支④。根据新制度经济理论,所有权问题必须依照产权问题进行定位,所有权本质上是由使用经营的发展收益权问题进行判定,确定所有权的关键不是归谁所有,而是谁使用后能够使社会收益最大化。

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历史经验都证明,土地确权应以发展权为核心,这样更符合产权清晰化机理和社会发展复杂多变的特性,同时降低了土地确权的难度。尤其是中国社会对于土地存在全方位需求,不仅农业经营需要土地,城市建设等也需要大量土地。可以肯定,现有土地格局在未来必然会发生大的变化,试图通过所有权确权不仅面临现实难题,而且也是在为未来土地问题设置障碍。

(三)政府调控: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

受自由放任主义影响,学界普遍认为在现代农业转型中,应当以市场为主导,避免政府的人为干预。事实上,这种理论的成立建立在市场具有足够主导能力,社会自我阻力不高的前提下,而非永恒不变的金科玉律。究竟是政府主导还是以市场主导,本质上与通过企业配置资源还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一样,取决于农业转型中所面临交易成本的高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阻力大小。只有在农业转型交易成本较低、社会阻力不强、有较大内生动力的前提下,市场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⑤。

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小农经营更加严重,其市场化阻力更强。中国农村户均土地无论是数量还是形态都已经达到极度细碎的程度,不少地区农户土地总量不超过6亩,单块土地不超过1亩,土地收益对于农民来说,要么是救命田,要么是闲暇田。前者由于其“劳动消费均衡”机制与市场机制相抵牾,更谈不上向市场化的转变。后者由于土地碎片化导致土地收益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对市场机制的刺激缺乏足够的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可能发生流转,但这种流转却与现代化市场机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仍然是在小农经营体系内部的技术性流转,其流转程度尚达不到动摇小农经营格局以及重构现代适度规模农业的程度,这就不得不依靠政府权威的主导推动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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