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维好
【摘 要】自1999年开始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以来,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至2014年底科技部和教育部已认定115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促进了高等学校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成长,同时培养了创新创业人才,为产学研用结合发展提供了支撑的平台和服务,是国家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有力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税务部门也适时颁布相关文件,从2008年至2015年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面临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落实、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较低等问题与困境。本文结合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经历,探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历史情况和发展趋势,结合在办理免税事项过程中的情况,重点阐述涉税实务处理方面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涉税实务;孵化企业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高校教学科研体制改革和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税务部门下发文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却面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落实的困境。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概述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和发展大学科技园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历程
1999年9月,科技部、教育部下发国科发高字【1999】385号,组织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会议研讨,并成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1999年12月,科技部、教育部下发国科发高字【1999】558号文,确定了15个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
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首批认定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2003年认定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等14个大学科技园,截至2014年底大学科技园115家。10年来,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启动的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大学科技园发展之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
四、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单位及认定程序
国家大学科技园由科技部、教育部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先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送至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文件
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发【2006】6号文,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十三条指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7】120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1】59号文,规定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118号文,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涉税处理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四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要求非营利组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等七项条件的单位,目前企业基本不涉及。本文主要讨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免征涉税实务。
1.免税条件
根据最新财税〔2013〕118号文,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要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此项条件所指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认定并颁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证书的大学科技园。此外,科技部、教育部每年度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审核,经审核通过符合条件方可享受。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此项条件要求“孵化服务”是指科技园为孵化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单独核算,要求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孵化企业和非孵化企业在场地、房屋和收入方面加以区分,不能混在一起,超范围申报,同时也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所免税的计税基础。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此项条件对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和孵化企业数量两个方面作出限制。条件所指“可自主支配场地”在实际申报中要求具有自有产权,如北京市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就分别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包括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活动的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条件中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7个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2.备案程序
由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需要提供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科技部和教育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审批工作。目前,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每年四月缴纳或者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营业税则是次月缴纳。所以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办理免税四个程序。其一,按规定期限缴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并按孵化企业单独核算;其二,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向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税种免税的备案手续;最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税种退税手续。
3.税务免税备案资料
(1)房产税备案所需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归档)。
③证明房屋产值的资料。
④教育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⑤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⑥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所需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归档)。
③教育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④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⑤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3)营业税备案所需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教育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③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④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⑤向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收入证明资料。
另外,申报上述税种备案时,还需提供科技部、教育部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文件等资料。
4.会计处理
(1)按期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2)通过科技部、教育部审批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相关会计处理。
(3)通过退税时:
借 :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5.存在问题
税收政策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政策方面和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造成部分国家大学科技园无法破解税收困境,影响了部分园区的良性发展。
(1)不符合文件要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大学科技园不能满足文件要求,未能通过科技部和教育部审查。如2013年报审园区94家,审核未通过19家,未通过比例大20.2%。根据近年来在审查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科技园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符合。这些大学科技园所使用园区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扔归所属高校,未办理实际划拨,造成在无法复核可自主支配面积条件。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房产,但在实际执行中均参照自有产权。另外,也有少数大学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面积达不到60%以上标准。
②孵化企业条件不能同时满足要求。一些产业合作项目,知识产权比例估值高,不能满足注册资金500万元要求。为体现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对装修布置较高,导致装修成本比较高,部分企业在园区难以满足孵化时间3年的要求。部分企业生产,研发和办公融为一体,在租用面积上很容易突破1000平方米。如此,就导致很多孵化企业不能同时满足要求。
③孵化企业数量不满足90%以上。主要是指科技园区内投资机构、中介机构、转化企业等所占比例过大,孵化企业数量比例不足。
(2)税务备案和退税难以通过
科技部和教育部每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查后,地方税务机关在备案执行过程中重新审查,在申请退税中再次审查,由于存在孵化场所认定,孵化企业认定等信息不对称,自主支配面积和孵化面积理解不同,不仅造成税务部门工作重复,更使部分国家大学科技园在现实中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部分享受的企业也会因多次审核、各级审批,手续复杂,退税时间长,影响了办理退税的积极性。
6.法律责任
凡纳税人骗取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趋势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而地方政府和高校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
1.加强政策研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改善宏观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同时要简化审查程序,结合经济发展制定新的税政文件,特别是2015年税收文件截止,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从而推动其发展。
2.推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科技部、教育部和地方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依托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用于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技术支撑产业化平台和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的发展。同时积极促进金融和投资机构与国家大学科技园之间密切合作,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启动二板市场,创造条件让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上市。
3.深化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创业基地和实践基地
依托高校要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其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开放人才、技术、装备等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布局和构建实习、实践、研发、创业基地;同时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奖励制度,鼓励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4.促进开放合作,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走“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化道路,拓展合作渠道和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全面提升培养和汇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隋志强.浅析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2008-12.
[2]财税[2013]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12-31.
[3]财税〔201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11-08-11。
[4]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08-20.
[5]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2006-2-7.
[6]鲍金刚.国家大学科技园如何破解税收困境.《教育与职业》,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