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2016-05-14 21:40赵迪薄一凡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赵迪 薄一凡

摘 要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是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判断和确认。归结又称归责,归责的目的是确认责任,但是不代表所有的归责行为都有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责任是否产生主要看其是否满足某项法律责任的生效要件。免除也称免责,旨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只存在法定的几种免责行为。

【关键词】法律责任;归责;免责;生效要件

1 法律责任的定义及归结基本原则

1.1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较多应用,法律责任的归结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是特定国家或国家机关授权的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和判定的活动。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

第一,处罚说,把法律责任定义为处罚、惩罚、制裁,一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就是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者惩戒。

第二,义务说,把法律责任理解为一种义务,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第三,后果说,法律责任是法律行为的后果,特指不利后果,简言之,法律责任就是承担自己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四,责任说,法律责任是责任的一种,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强制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的学说还有很多,例如后果说、负担说、心理状态说、新义务说等,虽有不同,但有诸多共同之处。

1.2 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学术上也有几种不同观点,可以概括为:

观点一,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当事人行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观点二,违法主体、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客体、违法客观方面。

观点三,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观点四,违法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以上四中观点都是四要素说,都认为法律责任构成需要四个要件,但是哪四个构成要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1.3 法律责任归结的基本原则

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活动,体现着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它指引着立法活动;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关于责任的认定、归结和免除。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应有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者是法定事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形式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其本质是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当事人预知法律的要求,自我正确安排自己的行为为前提。法律责任的不确定,不利于法律预防功能的发挥。

要确保责任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保证归则主体的合法性,由国家机关或者或者授权机关依法归责,我国主要的归责机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反对责任擅断,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归责主体不得追究法律以外的任何责任。三,反对有害追溯,我国法律溯及力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事后追究先性行为的责任或者加重责任。第四,保证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行使不受干涉。

第二,公平原则,不仅追求形式公正,更要追求实质公正。一,违法必究,任何违法行为、违约事实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责任承担与损害事实相均衡,法律的适用以及惩罚力度要与违法违约事一致,做到“罪当其罚”,如果“矫枉过正”就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三,实质性的公平要求考虑多种因素,做到合理有区别的对待,绝对的公平不一定是实质性的公平。四,保证归结程序的合法正当,不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进行归责。五,坚持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超越法律约束的公民,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平等对待。

第三,效益原则,是指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为了抑制犯罪和违法行为,适当加重某些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经济犯罪、偷税逃税等情况下,使法律切实起到威慑、预防的作用。

第四,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当事人实际条件,心智是否成熟,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正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要做到归责的合理性,在归责时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另一方面要追求法律责任的教育作用,即预防功能。归责的合理性要求发挥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单独追求惩罚功能是不合理的。

法律是维护正义、保护良善、促进公平的武器,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坚持的合法公正、有效合理体现着法律的本质,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必要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2 法律责任的免除

2.1 免除的定义和范围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叫免责,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是在法律范围内免责,不能超出法律要求。

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责任的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时效免责,是法律责任经过一定实效后自动免除的情况,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等。

2.2 不诉及协议免责

指受害人、有关当事人如果不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行使权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免除,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某些法律责任。

2.3 自首、立功免责

特指那些违法后有自首、立功的行为人,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

2.4 履行不能免责

是指在财产责任中,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全部履行能力,有关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的免除并不是为了保护某些人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法律的归责原则与法律责任的免除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冲突。

3 结语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是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方式,在责任归结中要注重基本原则的理解与使用,法律责任的免除除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外,还有跟随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与归责原则相适应,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建兴,申海良.法律责任学术观点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3(02).

[2]汪诗尧.法律责任概念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8(31).

[3]赵世峰.试析法律责任的本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

[4]田旭.法律责任学术观点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3(02).

[5]武光太.论法律责任的概念[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07).

作者简介

赵迪(1995-),男,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现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薄一凡(1994-),男,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现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省新乡市 4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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