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2016-05-14 21:28高文迪王玉辉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普法信仰公民

高文迪 王玉辉

摘 要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历史原因主要有: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奉行权力至上的政治因素,“刑即法”的文化因素。现实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公民法律意识不强。

【关键词】公民;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严重,本文多角度分析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历史原因

1.1 长期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是造成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经济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处于落后的农业经济时代。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极大,奴隶社会奴隶没有独立人格,没有任何权利,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极少,法律只保护奴隶主的利益。封建社会农民依附于地主,法律是为了维护封建主的统治,一般百姓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真正体现百姓利益的法律比较少,统治者拥有一系列特权。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主要通过宗法伦理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小,百姓根本不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

1.2 权力至上是造成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政治原因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专制集权统治,权力至上,皇权高于一切,臣民都要忠于皇帝,皇帝颁布的文书称为圣旨,皇帝说的话直接就具有法律效力。把县令等称为父母官,高高在上,赋予官员一系列特权,整个封建社会都缺少民主,法律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统治者即使制定了一些法律,也主要用于约束贫民百姓,法律规定的内容很多都不科学,权力大于法律,经常出现执法腐败问题,百姓是社会的弱者,也往往成为法律镇压的对象,导致群众对法律缺少认同和归属感,这也直接影响到我国今天的法治化进程。

1.3 刑即法”是造成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文化原因

中国古代法和刑是相通的,在夏、商、周文献中所说的“刑”就是“法”。民众把法视为“不详之器”,普遍认为法律是用来惩罚镇压百姓的工具,中国古代令人恐怖的刑具众多,采取各种方式刑讯逼供,民众对法律是疏远的甚至是痛恨的。中国古代主要强调民众对法律的义务,主张法的严厉,法反映的是统治者的意志,在法律价值观上强调特权、等级思想,宣扬“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不平等法律道德观念,民众在情感上是排斥法律,造成民众 “惧诉”、“耻诉”、 “厌诉”、“无诉”等心理,这些观念不利于今天我国的法治化。

2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实原因

2.1 法律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制定了20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但我国立法产品在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质量却不是很高,一些立法产品直接移植于西方,存在与中国国情脱节的问题;有些具体法律规定内容过于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个别问题上不同法律规定协调性不是很好;个别低位法内容有悖于高位法;一些旧法废弃修改比较缓慢;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群众参与不够;个别立法参与者素质不高。

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执法水平比过去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众多问题,存在一些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参与执法,一些执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些人借执法之机谋取私利,有些人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给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不公正执法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情感。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我国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权大于法,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监督制约不够,以至于时常出现司法腐败的问题。我国民事司法判决执行力度能力比较弱,一些民事判决最终无法执行。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比较低,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

2.2 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比较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也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更多笼统宣传一些法律,没有更好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不同法律内容的宣传;更多侧重法律条文宣传,对法的精神宣传得不够;对公民更多宣传守法的义务,对公民拥有的权利宣传得不够;普法宣传更多集中于城市,对农村宣传得不够。普法宣传形式东西比较多,衡量普法成果更多强调花了多少钱,出了多少人,动用多少车辆,做了多少次讲座等,普法效果有限。学校普法教育深度不够,除法律专业以外,普遍存在教学学时少,形式的东西太多,学生的主体性没有得到更好发挥,教学效果有限。

2.3 公民法律意识不强

我国法律制度仍不十分完善,存在重政策轻法律,权大于法,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渎职腐败时有发生,冤假错案仍然存在,法律没有得到更好落实,这也伤害了群众对法的感情,导致一些群众遇到为难事首选的解决途径并不是法律,而是私了,找长者或单位领导,有时甚至通过黑社会摆平矛盾。现在在我国有时仍然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通过诉讼解决时间长费用高,司法判决不公正,民事判决执行难,公民更多是被动守法,主动用法意识比较差。一些人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仍持有偏见,认为告到法院的人没好人,告到法院的事没好事,通过诉讼解决的原告,一般也认为违背传统伦理道德。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律制度完备固然重要,但同时也应强调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系统分析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为更好培育公民法律信仰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6.

[2]刘海志.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养成[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5(08):33-34.

作者简介

高文迪,现为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国哲学。

王玉辉,现为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依法治国。

作者单位

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省四平市 1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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