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士明 母亚红 李红丹
摘 要:推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是为了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为社会经济转型与升级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型合格人才。因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办成国有资产控股的职业院校,不能办成盈利产业。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加强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学校的内外部治理结构,加大政府的支持服务力度,依据行业企业需求并遵循教育发展自身规律办学,加强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监督,促进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支撑。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目标;建设路径
作者简介:祝士明(1963-),男,天津市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母亚红(1983-),女,四川成都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李红丹(1992-),女,山西临汾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慕课背景下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编号:2014ZD20),主持人:祝士明。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6-0026-04
职业院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类型,肩负着培养一线产业大军的重任。对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要认真理解办学宗旨,科学把握办学方向、准确定位办学目标,构建有助于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才能为社会经济转型与升级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职业教育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前。这一期间为了适应新中国建设对于技术工人的迫切需求,国家着重发展职业教育,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半工半读”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当时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了大批较高质量的技术工人,对当时经济建设的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人力支撑作用。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至1996年。当时的职业教育的管理者和举办者均是各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既负责相关行业的发展,也负责在行业内举办职业院校,为对应的企业培养技术工人及基层管理者。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既是政府职能部门,同时又具有行业协会的职能,主管着本行业的发展。所辖的职业学校招收的学生既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学徒工,满足了本行业企业对于各级各类技术工人的需求,促进了行业企业的良性发展。例如,交通厅(局)下设各个运输公司,为了培养司承人员,交通厅(局)成立了交通学校,专门为各个运输公司培养汽车驾驶人员。交通厅依据各个运输公司对各类驾驶人员的需求制定招生培养计划,面向全社会招生,学生毕业后直接安排到各个运输公司担任司机。该时期的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好时期,行业所属的职业院校是行业企业办学的产物,它将“订单制”、“学徒制”、“双元制”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是中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典范。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1996之后,伴随国家产业转型、企业制度以及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伴随国有企业的合、转、并,为之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院校也受到冲击,有的行业所属的职业院校不得已与地方共建,有的行业所属的职业院校直接转给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由于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特征,教育主管部门缺乏职业教育教学所需要的实习实训设施与师资,职业院校的学生难以获得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为了解决这个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2002年,国家提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尤其是强调加强校企合作,吸引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以利于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然而,由于企业是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与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标的非盈利型社会组织的目标不同,校企合作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直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校企合作远远没有真正落实。这种缺少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教育,其人才培养难以满足行业企业的真正需求,因此加强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
为了有效解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问题,促进企业行业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全过程,近几年,国家提出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现代学徒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等措施。现代学徒制属于校企合作的一种形式,由于职业学校所有权不属于行业企业所有,行业企业不可能参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学生的“学徒”身份很难得到企业的认同,学生很难到企业进行有效的顶岗实习,所以,现代学徒制的前进道路上也面临诸多障碍。为了破解“校企合作”这一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难题,国家试图寻求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力图通过将学校所有权进行再分配,通过吸引企业资金、技术、设备、场地、师资等资源的投入,入股企业获取学校的部分股权,成为学校的股东,从而真正对学校的发展进行管理。在这个管理过程中,行业企业全程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订单式培养机制的构建,招生计划的确定、新型培养模式的构建、教育教学过程的融合、学生就业机制的建立等等。通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提升职业院校的教育质量,满足行业企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中国制造的升级与转型。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
(一)要为社会经济升级与转型培养高质量应用型人才
综上所述,对于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必须科学把握,准确定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从一出场就带有明显的目标烙印,那就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组建必须是有助于职业院校的内涵式发展,解决目前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行业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广大青年人的技能学习与对口就业,促进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国家制造业的升级与转型。违背了这一宗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就会偏离预期的目标。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经济进入了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期。以3D打印技术、机器人制造以及使用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以及无人驾驶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在日新月异发展。《中国制造2025》以及互联网+的提出,对我国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个大背景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艰巨的挑战。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规律,要从国家区域经济、产业行业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需求出发,站在未来经济社会对于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的战略高度,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做好科学的人才培养规划,制定适应行业企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的人才培养目标,满足行业企业对于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内部规律,形成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要依据国家区域经济、产业行业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需求,做好专业调整,形成与区域经济,特别是行业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集群,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特色,做好人才培养教学计划、有效解决“双师型”师资队伍,建立先进的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有效的教育教学过程,促进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满足未来经济社会对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实现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二)应办成国有资产控股的职业院校,不能办成盈利产业
在明确办学目标的前提下,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首先要解决如何“混合”问题,即学校的归属权归谁所有问题,其中所有权大小取决于投资方的入股成本和资金比例。笔者认为,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应办成国有资产控股的职业院校,即混合入股的企业应以国有企业股份为主,其他民营等单位为辅的混合机构。原因如下:首先,学校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不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位。国有资产控股才能够把握学校的办学方向,促进职业院校办学目标的实现以及学校的良性发展。其次,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只有国有资产控股,才有可能将人才培养放在首位。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是为区域经济,特别是为“入股企业”培养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在整个学校的运行中,国有资产控股才有可能将人才培养作为学校的办学目标,将为行业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促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是国有企业控股职业院校,学校的办学目标就有可能会偏离国家的预期目标,成为企业盈利的工具,进而形成职业教育产业化,很多青年学生,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生可能因为交不起昂贵的学费而进入不了职业院校。在这个问题上,近十年“三本”院校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大家知道,借助于国有大学品牌而成立的三本院校就是以教育产业化为目的的办学机构,虽然为解决青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以盈利为目标的办学机构必然是以高学费、低投入、以取得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虽然近些年脱离母体大学成为了独立学院,但是其办学目标依然是盈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以盈利为目标的办学机构的办学目标与国家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需求的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其办学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学生就业也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国有资产控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真正通过所有制的有效混合焕发职业教育的勃勃生机,培养出行业企业需要的高级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为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合格人才,避免形成以盈利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产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路径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的制定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法律要求,也成为国家的治国理念和策略。关于混合制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也应该依法进行。然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一种新的办学模式,其新型办学体制和运作机制目前尚缺少适用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1]”。由于没有关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运行法律,而法律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所以在现阶段,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等,并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指导意见”,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提供政策和现实依据。该意见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划分、股东的权力与职责、治理结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利益分配、学生招生与就业、培养模式、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法人办学自主权及其监督机制,教职工与学生权益保护等主要内容,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法律法规下健康发展。
(二)完善学校的内外部治理结构
在加强学校治理结构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构建良好的内外部治理结构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健康发展的关键。外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学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其中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政府要转变观念,将管理理念转变为治理理念,即将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威管控活动转变为综合的、多方面的、多主体的、多元的持续协调与服务的过程,通过立法、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执法监督等行使治理职能,真正实现管办分离,真正将办学自主权下放给学校,构建有助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健康发展的环境和平台,促进职业院校协调可持续快速发展。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学校内部的运行关系。学校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度,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发展规划、建立学校章程和运行制度、筹措资金等宏观事宜。在董事会成员组成中,应增加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家长代表,增强管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董事会聘用校长,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校长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董事会的战略规划,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以及学校的日常工作,“实现在投资者、管理者、执行者、教职员工及其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制衡、利益制衡与效益共赢[2]”。
(三)加大政府的支持服务力度
由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企业的目标是盈利,所以为了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并确保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政府主管部门应下大力气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第一,要减免入股企业的教育税以及相应的税收,使国有企业在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入股方面得到应有的利益补偿;第二,在对学校的经费支持上,例如学生经费、教师的事业费、基建费等财政拨款数额应与与非混合所有制公办职业院校相同,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基本经费的正常运转;第三,政府在土地划拨、土地变性与使用、财政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四,在招生、教学、就业等诸多方面,政府应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予以支持,促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加快发展。
(四)依据行业企业需求并遵循教育发展自身规律办学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培养适合行业企业需要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行业企业升级转型。第一,学校是为行业企业培养需要的人才的场所,学校的一切核心工作都应围绕如何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人才这一主线,将人才培养与为行业企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学校的发展规划、招生规模与结构、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都应按照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安排。第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设与发展还要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与特色,培育具有自身竞争力的专业集群,并由企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第三,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与过程还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将“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并将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的培育融入教育教学整个过程。第四,大力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别是教育信息化时代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过程的深度融合,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着力提升。第五,提高办学效益。目前,“公办职业院校资金运营模式是,预算收入与支出平衡,没有赢利。主管部门也从来不对公办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3]”。然而,对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而言,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高办学效益确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须考虑和持续改进与完善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学校管理模式的有效改革,激发办学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办学效益的提升。
(五)加强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监督
为了保障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政府治理权的转变应主要体现在对学校入股企业进行审核与把关,确保学校的控股权把握在国有资产手中。其次,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应进行有效监控和协调,确保受教育者的个人权益得到保障。最后,加大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并对全社会公开,逐步使评价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政府和社会依据评价结果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敦促其进行整改,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阙明坤,潘奇.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初探[J].职业技术教育,2015(4):40-44.
[2]高文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意义及其治理分析[J].职教论坛,2015(30):5-12.
[3]周俊.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127-132.
责任编辑 蔡久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