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和买卖未成年人信息涉嫌犯罪

2016-05-14 15:09潘家永
中华家教 2016年6期
关键词:名誉权修正案隐私权

潘老师:

您好!我们的手机会“准时”收到培训班广告。但令人可恨的是,不法分子对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过。最近,上初中的儿子班有手机的同学都收到了同样一条短信,即某教育培训学校发来的各种补习和辅导班的广告。请问,泄露和非法买卖学生个人信息,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家长 顾倩

顾倩家长:

你遇到的问题目前较为普遍。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可能涉嫌犯罪。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尊严,它属于名誉权性质。因此,泄露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构成名誉侵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和你儿子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信息使用人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如果能够查清泄露者,有权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这种行为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遏制这种危害行为,早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上述犯罪进行了修改,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罪名也相应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隐患更多,不仅会使父母蒙受经济损失,更可能威胁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广大家长和学生都应绷紧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不随意留下个人信息,遇到个人信息被泄漏及非法侵害时,应果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案,及时维权,不能容忍。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警察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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