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中明 刘文妮
摘要: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欣欣向荣,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下,互联网金融将逐渐发展成为人们金融生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技术的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虽然总体可控,其发展态势需要密切关注,稳妥应对。P2P作为互联网金融中蓬勃发展且备受瞩目的一环,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隐患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互联网金融的共性为切入点,探讨了P2P网络信贷风险因素,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信贷风险;风险应对
一、引言
P2P行业从2006年开始萌芽,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制的特定行业发展背景下,伴随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强劲东风,各种P2P网贷平台蜂拥而起,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月成交规模达1196.49亿元。与此同时,陷入提现困难、停业困境和跑路的问题平台达到1089家,占比为30.3%。这表明伴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也日益凸显。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运作和系统化监管的新阶段。面对当前网贷平台发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示其风险隐患,剖析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提升网贷平台风险抵御和防范能力,促使网贷平台规发展、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分析
(一)资金安全的不确定性
当前业务发展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进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一方违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的损失。
首先,金融机构在P2P网络信贷中,扮演着中介机构一职,因此可以避免连带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对出借资金这一行为所有的了解都来自于P2P平台,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风险巨大。同时,由于我国网络信贷平台未被允许调用征信管理系统的个人征信信息,网络平台本身也很难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再加上,各个网贷平台之间各自为政,并没有对用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共享,而信用审核成本高且难度大,因此网贷平台本身对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身份信息以及还款能力并不能准确掌握,即使借款人伪造个人信息以获取高额融资款项,也不易被发现。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款等违约情况,网贷平台很难进行追讨。
(二)资金真实投向的不可控性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资金尚未建立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以P2P网络平台表现突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不会对资金实施追踪程序或是资金投向测试,同时由于没有健全的外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频繁发生的资金挪用的情况通常会给金融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P2P网络平台的透明性表现为为出借人提供出借资金的使用信息,但这一透明性的成立前提是借款人的忠实履行,如果借款人在寻求借款的时候刻意隐瞒真实的借款目的,或是将借款挪作他用,比如投资股票等高风险市场,难以及时变现的房地产市场,或是转借给其他人获取高额利息等,由于P2P网贷平台对出借资金后的监管乏力,大部分借款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一旦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就难以得到保证,大面积的挪用资金,使得资金大量涌入高风险投资市场,也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效果。
(三)个人信息安全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互联网技术,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中,计算机技术的水平良莠不齐,一旦出现网络故障或是黑客攻击,客户个人信息,系统自身的信息以及客户资金都岌岌可危。
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作为担保,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比如拍拍贷,宜信等,都各自持有数十万的注册用户,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这些信息形成了一笔价值相当可观的隐形财富,系统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造成的这些信息被窃取或是被泄露,将会给网贷平台及其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必然引起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的信任危机,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困难。
(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态势普遍向好,而现有的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尽管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P2P 信贷有关风险提示》的相继出台,但都是临时管理办法或是风险提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方身份审核,资金监管等具体事项的法律体系。
目前,面对P2P网络信贷,除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主要目的在于向商业银行警示网贷平台风险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网贷平台风险》,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规范网络信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因此,也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能够要求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从而导致P2P 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是良莠不齐。
(五)监管缺位
尽管互联网金融国内的发展态势看起来一片大好,但是其监管方面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可以说是一个监管边缘地带,很难确定具体的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
对于P2P网络信贷来说,无论是处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一个监管主体都是必要的。一方面,P2P网络信贷准入门槛比较低,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运营,其后期的运营和发展都是自发无序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网络信贷进行对口监管,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也应该进行监管或协管,但既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其本身又缺少金融监管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手段针对的都是传统的金融业, 而 P2P 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等和传统金融有着很大的区别,现有监管手段并不适用。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应对
(一)推动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共享
以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导向,推动征信系统建设,是当前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第一要务。全面审查借款人身份信息,通过信用卡使用情况、贷款还款情况、交通违章等历史征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系统的信用评价,并将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统计数据。
为了应对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首先,将一些持有相关资质,有着适当内部控制举措以及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的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信息采集系统,让这些P2P网贷平台提供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情况和信用状况,与人行共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真实、全面、系统的征信系统,共享用户的信用信息。这样一来,就可以引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较为有保障的P2P网贷平台,也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控制管理,提高自身对客户资金的保护能力,从而提高P2P网贷平台整体的服务质量。其次,设立借款保证金也是可行的,每借出一笔资金,P2P网贷平台就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全额的担保。这样让P2P网贷平台本身对出借人资金进行担保,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大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查力度,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构建出借人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迫切的需要建立资金追踪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能够增强资金投向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风险,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避免投资者盲目的追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将资金投向信息不对称的欺骗性项目。而第三方存管制度则是防范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危及客户财产安全,甚至携款潜逃。
目前P2P网贷平台对于借出资金之后的追踪制度还是一片空白,P2P网贷平台本身也很难控制资金借出后的流向,也很难确定资金投向是否危害出借人资金安全,因此,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就变得迫在眉睫。首先,P2P网贷平台可以根据评估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借款人设置适当的抵押,这有利于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维护P2P网贷平台本身的声誉;其次P2P网贷平台可以采用“一次批准,分批放款”的放贷策略,一旦发现资金流向有异常,及时停止发放借款,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这一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借款人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及时止损。
(三)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强化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钥,数据加密技术以及智能卡技术等安全防护功能,建立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对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同时要积极研究和开发先进的科技手段,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使得系统实现高效稳定的运转。
在P2P网贷平台中,为了避免不法分子恶意破坏网站,或是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客户信息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发生,首先,P2P网贷平台应该积极加大科研力度,确保客户信息数据库的稳定与安全,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盗走客户资金或是客户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授权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将客户较为隐私较为重要的信息只授予小部分有必要了解客户相关信息的人查看的权力,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分配授权,不得滥用授权,且应当遵守保密协定。
(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加大力度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度,就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以适应实际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法律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如何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如何明确交易主体责任等方面做出增补和修正。
鉴于P2P网贷平台的特殊性及其发展态势,明确规定P2P网贷业务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必要的核心数据公示、业务范围等方面,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变得迫在眉睫。P2P网贷平台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首先,清晰界定出借人、借款人、P2P网贷平台,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责任;其次是明确监管主体,银监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该多方协作,共同监管;第三是引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自律协会自发的形成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准备金制度,以应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趋明显,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这种情况下,打破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公安系统以及工信部对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协作,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对于增强资金流动性,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英国将 P2P 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之下,美国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业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进行监管。针对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缺位的问题,首先,不妨根据P2P业务内容,分配其监管,比如第三方资金存管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资金结算交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而证监会对P2P网贷平台的高级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鉴于法律和监管的逐步建立可能旷日弥久,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透明度,也是P2P网贷平台应对资信风险,获取社会信任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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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大学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