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证

2016-05-14 23:10徐雅芬
唯实 2016年6期
关键词:党纪党规治党

徐雅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体现了我党对从严管党、依规治党规律的新认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准则》与《条例》将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筑起了以德依规治党之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

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大政治优势。作为管党治党的“德”与“规”,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发挥管党治党的作用。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即同步修订,又同日发布和实施;既立德,又立规;既树高线,又划底线;既重自律,又强他律,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将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之中,共同筑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准则》,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变化意味着覆盖范围由“关键少数”拓展为“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的要求;变负面清单为正面倡导,以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这个“德”为基础,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道德标准,体现中国共产党高尚的道德情操,以及作为执政党向人民做出的廉洁自律的庄严宣誓和承诺。《准则》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可见,《准则》从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强调自律,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树起了道德的“高线”,也为全面从严治党立起了以德治党的根基。

《条例》突出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既做“减法”,大刀阔斧地去除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鲜明特色;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把最新鲜的经验补充进去,化为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出“负面清单”,以严明党的纪律戒尺,重在立规,强调他律,用整合后的“六大纪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清晰地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也为全面从严治党立起了依规治党的依据。

可见,《准则》和《条例》在树起道德的“高线”的同时,划清纪律的“底线”,为广大党员提出了“从严”的要求和戒尺。正是这一正一反、一高一低,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用党规党纪的形式把道德规范固定下来,使道德要求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德治党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同时,把从严治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明确的党内规矩和纪律,以纪律的强制力推进以德治党的落实,从而为全面从严治党筑起了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二、《准则》与《条例》遵循《党章》,

坚持问题导向,将党规党纪挺在前面,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遵循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党员和党组织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正如习近平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1]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不仅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而且将《党章》中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与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例如:《条例》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其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经验和要求的违纪行为做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条款。《准则》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在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和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彰显了我党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和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准则》第二部分在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等关系,明确提出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等“四条规范”的具体要求,这无疑遵循了《党章》之主旨,强化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之中国共产党的政党特色,也凸显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之中国共产党的党纪特色。

坚持问题导向,是指在工作中坚持以问题来引导行动或发展的方向,具体来说,就是以发现和提出问题为工作的起点,以解决和回答问题为工作的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之中国共产党自我革新的要求。当今,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如何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一个重大而尖锐的问题。正如习近平强调的“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2]。故他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3]全面从严治党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它要求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侵蚀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之基。近年来,我们党大力深化作风建设,党风政风得到好转。但是,至今依然存在一些不良作风,依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我党有充分的认识,其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就是紧紧抓住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中央和各省在巡视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打虎拍蝇”的大案要案中暴露的深层次问题,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成分等方面问题,深刻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巡视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践经验,并将这些经验转化为道德和纪律的要求,彰显了我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现问题的敏锐、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自觉,也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首先,将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在我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规党纪是治党之利器,它们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其中党规党纪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也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同时,所有党员干部还必须明白,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更高,这是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面从严治党,靠什么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就要靠严明纪律。”这就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也就是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具体而言,首先要坚持严格的纪律,确立并凸显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党规党纪作为党内法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管党治党建设党的一个“法宝”。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一场大多数人的运动,必然要求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才能有效凝聚本阶级的力量。纪律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大优势,没有纪律和规矩,或执纪遵规不严,党就没有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就会失去先进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铁腕正风、肃纪、反腐,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但是,要从根本上培育遵规守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要更加坚决地坚持严格的纪律,确立并凸显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要坚持纪法分开,区分党规党纪和法律,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针对以往管党治党和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纪在法后,甚至误把法律当纪律的情况,新修订的《准则》与《条例》着力纠正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混同于国法的错误,将党规党纪与法律分开,为党规党纪挺在前面提供空间。具体来看,《准则》侧重立德向善,将其规范的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敦促大家从入党之初、从政之始就要廉洁自律,这无疑将党规党纪的防线和监督执纪关口前移,也有利于确保广大党员走在公民的前列。《条例》则注重立规纠错,删除了党规党纪混同于国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具体严格的底线,防止违纪违规行为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提高了党规党纪和监督问责执纪的要求与标准,不仅改变了此前因尚未触犯法律但违犯党规党纪的行为没人管、无问责的状况,而且避免了党员退化到公民的法律底线的可能,也无须等到党员违法了再来执纪追究其责任。

第三,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先于国家法律,对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坚持党规党纪的高标准、严要求、先惩治。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党员和党组织具有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党员的先进性要求他要以优良党风带政风、促民风,故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要更高更严,否则,党组织就会退守到普通社会组织的水平,党员就会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从而降低党员的标准,丧失党的先进性;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本质一致,它不仅用来规范党内行为,更要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故党规党纪必定严于国家法律;现实中的无数案例也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故《准则》与《条例》对于违犯党规党纪的党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先惩治,用党规党纪管住大多数,防微杜渐,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总之,两项法规的修订,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将党规党纪挺在前面,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遵循。

三、《准则》与《条例》强调党委、纪委和

党员领导干部要担负落实党规党纪的责任,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

新修订的《准则》与《条例》,强调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担负落实党规党纪的责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

首先,党委要负起认真贯彻、执行与维护党规党纪的主体责任。《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的领导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把《准则》和《条例》执行到位。离开了党委责任担当,再好的纪律和规矩也形同虚设。在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过程中,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之中,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具体来说,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各级党委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准则》和《条例》,唤醒并增强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二是落实党规党纪。各级党委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完善党规党纪的细则,以确保党规党纪得以落实。三是加强对党员履行党规党纪的监督,对违规违纪现象及时批评纠正。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才能解决好“责任落空”的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本岗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要对本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具体来说,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政治责任就是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以强烈的政治使命感、责任感,守土有责、负责、尽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领导责任就是要带领好班子和队伍,把管党治党的责任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工作责任就是要把工作做实、做到位,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党委主体责任明确了,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负起责来,党规党纪就落到了实处。

其次,纪委要负起执纪监督的责任。纪委是执纪监督的主体,是党规党纪的“守护神”,必须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它们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尤其是纪委的监督,提供了对照的标准和衡量的标尺,使党员干部、群众和纪委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为此,纪委要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做到主动监督,事前监督。要回归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着力监督检查《党章》和党规党纪的遵守执行情况,特别是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注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着力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有力惩贪治腐,强化巡视监督的作用。要转变监督方式,执纪监督,抓早抓小,既要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把纪律检查挺在前面。与此同时,纪委要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纪律执行问责机制,坚持“一案双查”,确保《准则》和《条例》的有效实施。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遵规守纪的表率作用。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重点是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关键少数”引领“最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始终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和戒惧,带头尊重、学习、遵守和执行纪律,进而带动全体党员遵守纪律。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党委书记,要“即挂帅又出征”,既要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和推动者,更要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头,做出表率。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反之,带头违纪、顶风违纪、“叠加”违纪,要“罪加一等”。《准则》第三部分还进一步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更高的“四条规范”要求。具体来说,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主要是:要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将之作为责任和义务,并组织带动广大党员深入学习,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党规党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身体力行,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准则》和《条例》,并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寻找突出的问题,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敢于较真,敢于同一切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N].人民日报,2012-11-16.

[2]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8.

[3]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62.

〔本文系2015年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FJ2015A007)、福建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项目“以制度创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研究”的中间研究成果〕

(作者系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功杭

猜你喜欢
党纪党规治党
延津县审计局 召开“党章党规学习月”活动动员会
监察体制改革“纪法衔接”的法理阐释及实现路径
制度治党,让“沉疴毒瘤”无处藏身
用完善的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现代语录
研讨话题二:全面从严治党,是否严过了头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准确把握“三对关系”
六个关键词助你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基本关系的辩证思考
开展“党纪教育一刻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