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
摘 要:越南国会的发展是越南整体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体现。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国会在越南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对维护越南国家统一、保障人民民主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其不断完善的国会体制以及选举制度对当今发展中国家具有深远的启示。
关键词:国会;实际权力;民主化;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K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164-02
越南国会初创于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时期,在1976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正式成立之后,越南国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在越共的领导下不断深入改革,对越南的政治、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越南国会制度的发展的过程
越南国会自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初就已成立,它是处于越南劳动党(共产党)领导之下的国家机构。随着国家统一,越南国会体制逐渐发展完善,无论是在特殊时期还是现如今,越南国会一直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至革新开放前的国会稳固期(1975-1986)
1975年4月30日,越南民主共和国经过不断的努力,终于解放了由美国控制的南方。但是南北方以往社会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异“北方在越南共产党领导下已初步建立起以苏联模式为样板的、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政治体制,而南方则是殖民体制。”[1]于是,1975年11月21日,在越南南方的西贡召开了统一的政治协商会议,“会议决定举行国会大选,选举全国统一的国会”[2]。而在此次的全国性选举中“几乎所有18岁的公民都有资格投票,他们100%都是合格选民,选举了北方249名代表和南方243名代表,国民大会的主要目的是使祖国统一”[3]。
为了使统一国会以及新成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获得合法性。1976年6月24日至7月3日,越南统一国会一次会议决定成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最终,1980年12月18日,统一国会第七次会上一致通过新宪法——1980年宪法。此次宪法中除了重申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的唯一力量以及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还加强了国会的实际权力。国会中的“国务委员会既履行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职能又履行国家元首职能”[4]。在这一时期,虽然大体上国会的体制没有较大变化,但国会的权力不仅仅局限于立法与监督方面,在行政方面也涉入颇多。
(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革新开放时期的国会调整期(1986至今)
20世纪80年代末,越南受到东欧剧变、冷战结束、苏联解体以及中国的改革开放影响,1986年越共召开六大,制定了革新开放的政策方针。并于1991年越共在河内召开的七大“提出了党的自我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5]。其深刻认识到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影响的作用。因此,1992年4月15日,在第八届国会的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越南第四部宪法——1992年宪法。其中,除维持国会的基本选举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及职权外,1992年宪法及以后的其他法律条文对国会的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
199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撤销国会中的国务委员会,改设国家主席。至此,国会不再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在立法权力方面,对国会的立法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国会的法律、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国会代表表决赞成,国家的法律、决议最迟在通过15天内公布”[6]58,并赋予国会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力;在国家政策上,赋予国会制定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国家民族政策的职权;在国会议员的构成上,除了增加允许自报候选人的出现之外,之后的法律文件中规定国会议员分为专职与非专职两类,并且“在2001年末国会通过的《国会组织法》第45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专职议员应至少占全体国会议员的25%”[7]。国会中专职议员在其任期的工资和津贴由国会支付,而在任期结束后可以返回原单位工作。
二、越南国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越南国会从1946年成立以来,随着越南国情的不断变化,国会的制度体系不断发展,且国会内部人员构成也逐步趋于合理。可以说越南国会的发展历程有着其自身的时代特点。
(一)在越共领导下其实际权力逐步合理
美国学者塞廖尔·亨廷顿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曾说过“一个现代化中的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黨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8]。在越南统一之后到1992年宪法出台之前的时期,在越南南方的西贡,越南召开了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南北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制定统一宪法和成立统一国会。这一时期,越共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南方推行北方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越南的统一国会被赋予了国家元首的职权,国会权力不仅涉及原有的立法、监督等权力,它还拥有了政治、军事、外交方面的权力,国会虽处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但其国家实际权力空前集中。在1992年制定新宪法至今,越南积累1986年革新开放的经验教训,以92年宪法为开始,逐步合理分配国家权力,撤销国会的国家元首职权,对国会的立法、监督权力进行实质强化,使权力分配逐步合理化。
(二)议员比例的合理性
历次越南选举法都强调了国会议员比例的合理性“公民不分种族、性别、社会成分、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居住期限”[6]60。除特殊情况下,年满21岁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这就在选举资格上实现了民族平等,并对国会议员的结构上进行了优化。例如第一届国会共403名代表,其中“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届国民大会中有数十位全国各少数民族的代表”[9]。这就是说越南国会是一个全体民族的国会,而少数民族议员是代表本民族利益的,有影响国家政策的权力。少数民族参与国会也是国会内部结构优化的开端。此后,越南国会议员的比例不断调整,除实现民族平等之外,1992年出台新宪法后还在国会中引入专职议员机制,利于国会对专业领域制定政策。据统计,1997年时,“当时的专职议员占议员总数的约15%,以后计划将该比率增加到20%—30%”[7]。而在2001年的《国会组织法》中对于专职议员所占总议员比例有了明确的规定即:专职议员至少应占全体议员人数的25%。在对专业领域制定政策方针时,国会中的专职议员可以提供大量的专业知识,也在国家权力方面给了专职议员自身一个发挥自身特长的平台。
三、越南国会制度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越南的政治体制不存在权力的分立,而是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在行政、立法、司法方面并没有绝对的权力制衡。在越南,这三种权力是相互贯通的。因此,越南国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自身的发展完善过程对其他类似于越南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深远的启示。
(一)合理解决发展中国家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经济水平是一个国家制度建立的首要基础,美国学者亨廷顿曾说“如果你想造就民主,就请促进经济增长”[10]。越南的领导者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越南国会对实际权力的掌握是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状况而变化的。在1975年统一之后,由于越南南北处于不同政权的统治之下,南北经济制度差异明显。为了更好地向南方推行北方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统一的越南国会被国家的领导者——越南共产党赋予了超出其作为国会的实际权力。1980年宪法中废除国家主席一职,其职责由国会承担。此时的国会实际权力得到空前的增长,虽然其仍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但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1986年,越南认识到本国经济由于受到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造成了越南经济发展的二次萧条,于是效仿中国改革开放进行对本国经济的革新开放。革新开放给了越南经济发展一次腾飞的机会。“1991年—1995年的五年中,越南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每年增长达8.2%,工业生产平均增长13.3%,农业生产年均增长4.5%,出口额年均增长20%”[11]。经济的发展给了越南政治制度民主化一个条件,在1992年的宪法中,越南恢复了国家主席一职,国会不再享有主席的职权但扩大了对于立法和监督的实权。
(二)加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越南国会作为越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权力。随着国会实际权力的增加,其对国家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1986年末,越南國会批评政府未能控制通胀的任务,在1988个批评政府要求省遭受饥荒的水稻交付;……1997年国民议会否决了总理对中央银行行长部长的提名,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提出很多问题”[12]。国会对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是国会运用实际权力的表现。因为国家行政部门是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国会对其加强监管能够规范国家行政部门的行政过程,使国家政策能够得到公民的广泛认同,增强政府威信力,对保障国家政权的稳定性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重视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越南国会较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更有竞争力。越南国会的议员选举制度中,公民以及社会舆论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现阶段越南国会的选举有着高度透明化的特征。一是在候选人参与选举的前60天,其简历及财产情况应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民众则以此了解候选人并对不合资格的候选人予以检举;二是在选举前,候选人至少需要安排一周时间与选民直接对话了解选民需求,并接受质询;三是在竞选时媒体全程录像,并由2名非候选人选民进行监督检票。因此,在越南国会议员选举过程的监督中,公民以及媒体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当效仿越南国会的议员选举监督措施。保障公民公平公正的选举议员,而不是一些集团势力为谋求集团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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