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卉
一、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我国宏观经济结构性问题突出,制约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入融合发展
农业农村发展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均是在宏观经济背景下进行的。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十分突出,而新的国家治理结构尚未形成,结构性问题可以用“四个脱节”来概括:生产与消费的脱节、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脱节、科技与经济脱节、教育与发展脱节。农村产业发展和融合方面,也受此影响并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家庭分散经营下的农业生产与市场衔接不畅;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与资本联系不紧密;农业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难以推广应用等。因此,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必须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结构调整,解决“脱钩”问题。
(二)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二元体制下,农业产业链被人为割裂,制约产业融合发展
一方面,我国历史上较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市场化程度较低,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形成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使农业相关生产要素能够在整个经济系统中实现合理有效配置。而这只有在较为成熟的市场机制下才能实现农业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和转移,才能在农业生产经营系统的内部、外部的不同产业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有机联系,形成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链条。
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被人为割裂,突出表现在农业就是限定在农村地区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产前需要的物资和服务投入以及产后的加工、流通、销售等增值部分都被限定在城市中的工业和服务业之中。产业之间的联系通过国家计划进行调配,而且这种计划和调配的利益取向向城市地区和城市中的产业严重倾斜。这种城乡区域分割、城乡产业分割的状况造成农业极低的产业收益和极小的产业发展范围,使产业融合所强调的产业关联、产业渗透和产业交叉,缺乏在农业实践上和理论上的推进空间。
(三)分散的小规模农业家庭生产经营,使产业融合缺乏承载能力,是制约我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微观组织原因
我国农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都将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的生产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具有规模小、分散化、市场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融资成本高等弱点。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推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改变农业生产经营者实力弱小、分布分散的状况,从而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接受、吸收和反应能力,进而有利于农业产业融合的实现。但是当前还存在一些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因素,例如:土地流转成本相对于农业收益较高,农业收益率显著下降;农户规模经营仍存在较多顾虑;土地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自给自足和生活保障功能,特别是在农民外出务工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差、连续性差和保障性差特点的情况下,相当农民转出耕地的积极性不高。此外,我国农户组织化程度较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协会组织,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组织化程度偏低,使得大部分产业融合还处于自发形成阶段,难以形成整体的竞争优势。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经营面临着与外部市场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和较高的交易成本,从而严重制约着农业与外部产业之间的系统的资源配置。
(四)农村产业融合所需的配套服务体系和制度政策尚较为欠缺
首先,产业融合不仅仅是产业自身的问题,还需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支撑。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往往只注重发展核心产业自身,而信息、金融、研发、人才、营销、物流、广告等相关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位。如金融担保、技术研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环境保护支撑、基础设施建设等。例如,产业融合发展缺乏融资渠道、先进技术要素扩散渗透力差等,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健康发展。其次,缺乏必要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政府调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突出表现在,地方政府对引入企业“行政捏合”,半强制性地外部“植入”,以自身掌握的资源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致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健康。特别是由于区域和部门分割,使生产要素难以自由流动,阻碍了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国外农业产业发展的做法和经验借鉴
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的“六次产业”和美国的“农工商一体化”的做法,并提出对我国的主要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发展“六次产业”的主要做法
1.日本提出发展“六次产业”的背景和目的
日本发展“六次产业”最主要的背景就是日本农民收入下降、增收困难。据统计,2008年日本农户收入为294万日元,还不到1995年农户收入689万日元的一半。主要原因是农业产业的增值收益没能留在农业生产者手中。鉴于此,日本提出要采取延长产业链的方式,通过农业相关各产业的合作、联合与整合,来实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效益的倍增。因此,日本以农业为基础,向后延伸,实现农业与农产品加工的第二产业和农产品直销、餐饮、休闲农业等第三产业的有机整合,形成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的链条,使第一产业生产者能够分享到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收益,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综合价值的提升。
2.日本发展“六次产业”的主要方式
从六次产业的实施主体来看,日本六次产业化的主体是“组织”,例如以专业农民、女性、高龄者等农业人组织、农村的“村庄”、自治体以及农协等以“地域单位”,而不是“单个农户”,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组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如果以实施主体的不同来划分,可以将日本六次产业划分为五类:一是农业生产者主导型,即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为主体;二是社区主导型,主要是以农村妇女、高龄者等难以从事农业维持生计的农民为经营主体;三是自治体主导型,即以农协为主导并由农协专门运作经营,主要以高附加值农业、品牌农业或特色产品基地为主;四是企业主导型,但日本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后文将进一步分析),因此这种类型相对较少;五是农工商连带型,是由农业生产者联合掌握高技术的食品制造企业、流通企业和零售企业来共同组建农工商一体化的产业集团组织,形成多元化产业体系,这也被认为是推进日本六次产业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形式。
从六次产业的主要形式来看,主要有产地直销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村饭店、观光农园、农家民宿等旅游消费形式。其中,农产品加工是主要形式,80.6%的人选择从事这个环节;其次,农产品的直销也占据相当大的比例,紧随农产品加工之后;农村饭店、观光农园、民家住宿占比相对较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涌现了多重样式,改变了原来农产品只能直销的陈旧方式,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由第一次产业占优势比重逐级向第二次、第三次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即产业重点依次转移,产业结构趋于高级化。
3.日本政府采取的支持“六次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1)以工商业带动“六次产业”发展,并注意避免工商业侵害农业利益。《农工商合作促进法》,推进中小企业者与农林渔业者合作,利用各自资源,通过共同新产品的开发生产或需求拓展等,提升农林渔业的综合价值。同时,为了避免工商业对第一产业的侵害,法律还规定,农工商合作中工商业出资股份不能超过49%。
(2)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延伸农业产业链。支持农林渔业生产者以农产品为基础的创新生产和产业拓展,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应用、新市场的开拓、新产业的培育等,充分挖掘第一产业的深度价值。例如,政府对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销路开拓进行补助,且补助从1/2提高到2/3,对新的加工、销售所需设施购置与建设给予1/2的补助。据统计,2011年日本农林渔业预算中,用于发展六次产业的资金支持为130亿日元,其中用于农林水产加工和销售的专用资金为33亿日元。
(3)注重采取金融政策对六次产业进行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林渔业者新视野的拓展给予更大力度的贷款优惠政策,其申请获得的无息农业改良贷款期限可以从10年延长到12年,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7.2亿日元、利率为1.2%的新视野活动促进贷款,且无担保信用额度可以从8000万日元提升到1.6亿日元。二是设立农林渔业产业化成长基金,由国家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再由基金与地方自治体及金融机构以1∶1出资成立子基金,支持农林渔业者发展“六次产业”。基金可以通过政策补助金、“劣后”贷款和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支持。据统计,目前,日本已经设立了49只子基金,基金总额733.02亿日元,并对全国35个经营体进行出资,出资总额为23.76亿日元。
(二)美国“农工商一体化”的主要做法
1.美国“农工商一体化”概况
美国的农工商一体化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但发展非常迅速。随着农业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农业前和农业后各部门分别接管了农业的一系列职能,即过去要由农业自身来完成的一系列职能逐步转交给了工业和商业,使得农业生产与工业、商业生产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到六十年代末期,参加一体化的农业企业已经占到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食品加工业类企业,其一体化数量占该类企业总数的90%以上。随着农工商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美国的农业生产迅速发展。有数据显示,如果将农业产前部门、农业产中部门和农业产后部门称为广义的农业部门,那么美国农业部门是美国国民经济中最大的产业部门,它所生产的产值1981年达到10920亿美元,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5,它的就业人数1981年为340万人,相当于运输、钢铁、汽车三个部门就业人数的总和。
2.美国“农工商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原因和条件分析
(1)是经济发展中分工专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的必然产物。美国农业生产力在科学技术的直接推动下实现了高度发展。首先是实现了农业生产的高度机械化,然后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度专业化(实现了农业的地区专业化、农产专业化、工艺专业化),专业化的分工又促成了生产越来越社会化,农产品的生产越来越需要农业与工业、商业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完成,农业生产对其他产业部门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整个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农业与加工、流通销售等其他产业部门协调发展,即实现农工商一体化。
(2)是农业适应市场竞争与工商资本逐利要求的必然选择。随着美国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为了实现对利润的追求,开始投资农业。并通过购买或租入土地直接经营农业,将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环节与农业生产紧密连接在一起,实现这种跨部门的垄断组织由于经营规模巨大、资本集中程度较高,因而劳动生产率高,产品成本低,在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处于决定的地位,这就使一些专业化程度低和规模较小的农场纷纷破产。据统计,从1951年到1985年,美国农场总数由524.8万个减少到275万个。一些小农场为了使自己免遭破产,只有接受垄断组织的条件,按合同要求生产某种专门产品,为加工企业提供原料;其余的农场主为了与垄断组织抗衡,改变它们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便采取入股合办加工企业和销售机构的办法组织“农场主合作社”。“农场主合作社”是农业资本卡特尔的产物,是农业资本积聚的结果。工商垄断资本对农业的渗透推动了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农业发展到工业化和商品化时必然要产生农工商一体化。可以说垄断资本对农业的渗透为农工商一体化提供了可能性。
(3)政府的政策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美国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美国政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支持:一是采取价格支持政策和信贷政策促进了农场兼并,使资本积累和生产更加集中。据统计,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补贴中的70 % 被用于支持年销售额在4 万美元以上的大农场,而年销售额在4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农场只获得30 %左右。二是联邦政府通过发放贷款支持农工商一体化发展。以1977年为例,仅“联邦土地银行”和“农家管理局”两个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就达2 2 亿美元。三是对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据美国税法规定,合同制经营的公司和农业合作社可以享受某些财务优惠,例如对合同经营只对个人征税,合作经营所得不予征税。四是政府为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完备的基础设施及各种服务。1985年,为把经过农产品加工环节处理的3 亿吨农产品销售出去,政府建造了28 万公里铁路、547万公里公路和4.2万公里改良水路等运输条件,还为农业提供290亿千瓦小时电力,相当于东北部九个州的用电量总和。
3.美国“农工商一体化”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1)主要形式
美国“农工商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是垂直一体化,即大公司直接拥有土地或租种土地兴办农场,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并将农业生产同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及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生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经济体系。例如,加利福尼亚财团控制的“德尔蒙特”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果品蔬菜罐头公司,它是一个颇为完整的联合企业,在国内外拥有土地80 多万亩,拥有38 个农场和牧场,并有54 家加工厂、13 家罐头厂,还有海陆空运输作保证,在海外也设有加工厂和种植园。二是合同制经营,即大公司与各类农场主签订合同,形成纵向一体化的“协作”,各类农场接受公司为它们提供的资金、技术帮助和生产资料,它们的农产品则全部出售给公司。农场主的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都受大公司的监督。如宾西法尼亚州的潘菲尔德禽蛋公司就采取这种合同制经营。三是农场主合作社,即由若干农场主联合成农场“合作社”,形成横向联合。参加“合作社”的农场主须经“合作社”出售自己农场的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到年终根据各个农场经“合作社”买卖份额的多少,按成交量分配盈利。上述三种类型中,合同经营和垂直一体化在美国的农工商一体化中占主导地位,尤以合同经营更为发达。近年来,农场主合作社由于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2)主要特点
随着美国“农工商一体化”深入发展,越发明显地呈现以下两个方面特点:一是农业生产环节比重逐渐缩小,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环节和农产品贮运、加工、销售环节比重逐渐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农产品加工程度提高,因而加深了农业生产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部门和农产品贮运、加工、销售部门的依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农业中某些作业逐渐从农场主的生产中分离出去,由专门的工业公司承担。二是特别重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农工商一体化的带动。美国生产实践表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带来四大好处: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初级产品的价值增值;能够扩大农业就业机会,就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力的出路问题;增加社会财富,满足消费者对消费品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为活跃农村商品经济提供了物质基础。所以,美国特别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有数据显示,仅1985年,肉品加工、乳品加工、面制食品加工、罐装和冷藏食品加工和棉花加工等五个行业的就业人数就达117.2万人。
(三)国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共同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日本和美国经验,可以得出如下共同点和启示:
1.产业结构调整应该是一个渐进的、缓慢的过程,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不能忽视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日本和美国在推进产业融合和农工商一体化过程中,都是在充分依据和尊重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顺势而为。因此,特别对于我国这个市场经济建设完善过程中的国家来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尤其避免政府“工程”式的定指标、下任务或推模式,政府一方面应提出和界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原则,另一方面应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管理、科技研究推广等基础性条件,同时,应注重市场机制和民间自主治理力量的充分发挥。
2.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规模化程度对于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当农民处于分散和弱势的谈判地位时,一方面无法使农业有效对接二三产业,另一方面也无法与二三产业特别是社会资本形成平衡的谈判力量,无法有效获取产业链收益,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农村产业融合态势,特别是容易威胁或者损害在产业融合过程中的农业农民利益。因此,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应该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与合作化程度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程度。
3.应基于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和技术条件灵活选择农村产业融合的具体实现方式。纵观国外产业融合,形式与路径多样,例如,日本有产地直销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村饭店、观光农园、农家民宿等旅游消费形式,实施主体也是多样化的;美国也存在垂直一体化、合同制经营以及农场主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因此,我国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以及资源、技术、资本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例如,不具备休闲农业发展所需的区域优势和旅游及经济资源地区,不可盲目发展休闲农业等,应立足实际,自下而上地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现路径。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必然要延长农业产业链,农产品加工环节大有可为。虽然多国在推进产业融合过程中做法不一,但很大程度上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注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并由此引导和带动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我国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发展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低、加工机械落后、加工体系尚未建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农产品作为初级原料和经过初加工后销售的份额占总产量的80%以上,而深加工后的商品不足20%,农产品产后产值与采收时自然产值之比仅为0.3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距离发达国家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如此,我国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潜力巨大,也更能促进农村产业融合。
5.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离不开政府必要的财政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产业发展,大多都是市场与政府两手发力的结果。日本和美国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的过程中,都给予了不同方式的财政支持。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政策以及提供完备的基础设施等支持农工商一体化发展;日本通过财政补贴、贷款支持以及设立基金等方式,推进六次产业发展。我国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需要财政支持,当然,我们认为,这种支持不应该是规定粗糙的、不公平的对某些个人或单位的补贴,而应更加注重利用财政引导金融方式进行支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推进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现路径与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理论、现状、国际等方面的分析,本研究对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分析和建议: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背景下,借力城镇化对农业消费结构和供给结构的变化,推进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使农村中三次产业结构合理,农业产业链得以延长,提高农业比较收益和竞争力,最终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
本研究提出如下原则:一是任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均应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目标,避免“把二三产业融合进来,把农业给‘融没了”;二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也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的主线;三是政府应以防范和化解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可能引发或存在的公共风险为主要目标,并以此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避免政府对市场行为的不适当干预,扰乱价格信号和市场机制,且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应“以结果为导向”,强调成本和效率;四是相关政策和融合路径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和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资源禀赋、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农业技术研发与应用等情况,注重政策和路径方式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二)基于城镇化视角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分类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城镇化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必然要求,创造了必要条件,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城镇化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另一方面,城镇化背景下逐渐壮大的工商资本必然要与有盈利潜力的生产要素——土地相结合,而且也决定了为了追求更大利润,工商资本不可能止步于单一的种植环节,而必然要求实现农业与其他产业的有机融合。基于此,结合前面的理论分析,城镇化可以对影响产业结构的需求侧因素产生影响,供给侧影响因素多是宏观性、整体性背景条件,因此,本文以城镇化为基础划分条件,结合供给侧相关背景因素,提出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致可能路径。
1.对于城镇化相对滞后、经济相对落后的传统农区:当前来说,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水平、科学技术研发与推广、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社会消费与生产结构等都相对滞后,因此这些地区当前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时,应注重提高开发优质特色农产品,提高其深加工水平,以此为基础拓展产业链。长远而言,建议一方面分析制约供给侧因素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改善供给侧影响因素,对不同地区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于基础设施滞后进而制约农业产业发展及其与其他产业融合的地区,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空心化较为严重的地区,应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或为农业引入社会资本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对于由于受到农产品加工等技术条件研发应用或相关设备条件差等制约的,应注重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来推进农产品加工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政策等改善相关设备条件。另一方面,更为根本的是通过逐步改变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制度以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来推进新型城镇化对社会消费、生产和投资结构的提升作用的发挥。
2.对于城镇化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这些地区较其他地区形成了相对较高水平的要素统一市场,资本实力与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高,消费结构升级并带动投资结构优化,因此,这类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及周边地区的地理位置与资源禀赋,一方面,探索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都市农业,以此为基础带动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农业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提高农产品深加工能力及农业科技附加值,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深度。
(三)相关政策建议与配套改革措施
基于上述原则,本研究认为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致力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良好基础。传统财政学理论通常从公共产品角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种“对立”的“界域”思维范式已经无法有效解释现实,应从预防公共风险角度来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风险”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社会风险,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私人风险,另一类是公共风险。所谓公共风险,即社会公共领域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经济领域的风险、社会领域的风险和环境领域的风险。但同时,公共风险又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特点。这体现在,一方面,无论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还是生态环境问题,长期来看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另一方面,任何一个领域的发展问题最终都会落到防风险上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有举措实际上都是为了防风险。因此,公共风险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有利于降低市场运行风险,从而降低可能由此引发的经济社会公共风险;二是从公共风险的角度出发,政府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其职能应该主要是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其决策应该以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为优先目标来考虑。因此,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都关系到农村产业发展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能否顺利进行,并因此来降低市场运行风险,并防范和化解产业发展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公共风险,政府应致力于提供和改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当然,公共产品提供的具体方式仍然可以是灵活和多样的,例如积极探索PPP模式和集团自组织提供模式等,但政府需要承担必要的责任。以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例,当前应构建以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内部化为核心的农业服务体系,吸引城市工商业流向农业,从而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随着组织形式的变化,农业生产结构也随之调整,并不断向高级化演进。
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已经步入经济增长新常态,与此同时,农业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速建立,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因此我们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在政策中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传统小农户在市场竞争行为中具有更清晰的成本收益边界、更高的投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也就具有相对较强的“自主管理”的能力,即在不存在外部指令而只按系统默契规则,各尽其责、协调自动地形成一种有序结构。因此,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较传统分散小农户具有更强的动力和市场敏感度及适应能力,政策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改变农业生产经营者实力弱小、分布分散的状况,从而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接受、吸收和反应能力,进而有利于政策预期效果的发挥和预期目标的实现。因此将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
三是应致力于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构建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并能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提高农民收入。首先,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其前提是相关方谈判力量相对均衡,不会出现“弱肉强食”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而提高农民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其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意味着三次产业之间形成区别于以往的一种崭新的关系,即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其中,竞争意味着“你的环节利润低,那我的环节利润就高”,合作意味着“互相离不开”的关系,因此,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方法等,都应围绕着建立一个三次产业之间的正常的竞争合作关系。此外,我们通常将农业作为弱势产业进行保护和支持,但我们更应认识到,从长远来看,农业的发展必然需要促成城乡统一要素市场的形成,并反过来推动农业发展,不能把农业孤立起来看待并进行保护,这样下去农业是没有出路和前途的,应该将农业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视野来看待,避免过度保护阻碍资源配置效率。
四是建立系统有效的财政、金融、投资支持政策体系,实现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统一规划、投资组合以及综合评价,提高政策效率。我们既要认识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仅仅依靠农民分散而自发的组织活动是不够的,前文理论部分也阐明了政府之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予以必要的和适当方式的支持;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政府干预方式或工具比较多,包括经费拨款、资金补助、贴息支持、税收优惠激励和政府采购扶持措施等,直接的财政投入仍是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方式,占比重最大的是无偿拨款,其他更灵活的、有杠杆效应的资金使用方式,如贴息、担保等使用不多,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造成很多政府行为安排脱离实际、效率低下。因此,当前我们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通过财政引导金融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扶持,例如通过价格、信贷、税收方面的优惠,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同时,注重政府相关政策之间的统一协调和有机配合,形成合力,使支持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成为有利于产业主体之间联合与合作的资源配置体系,有利于保证基础产业稳定发展的优序体系,有利于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激励体系,有利于国家支持的投入体系,有利于经济规模化生产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有利于纠正行政干预的自律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