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贤明
招标采购是国有企业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招标工作开展得好坏是采购工作做得好坏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国有石化企业中强化法治意识,依法合规开展招标工作,意义重大。在石化企业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只有时刻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合规开展招标工作,才能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才能确保不断地提升石化企业招标管理工作水平。
一、石化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的特性和要求
石化企业所需工艺设备、分析仪器、控制仪表和化工三剂与原料等。物资的招标采购需要充分考虑石化企业的工艺工况特点,要求必须满足安全与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要求。
由于许多石化物资是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或有害的工况条件下使用或运行,因此招标采购这类物资时,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对其使用或运行的工况做出准确的描述和正确的要求,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提出相应的合适要求,对合格投标人的有效业绩提出合理的要求,同时对投入使用或运行后的长期运行和维护成本给予充分的考量。然而,如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于考虑不周或设定的招标条件不周全、不合适,实施招标后的结果可能就是纯粹地以低价中标的产品;可能就是并非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甚至是投用或运行后隐患不断的产品,会长期困扰化工装置的安全、稳定和环境友好的可靠运营。因此,石化企业物资招标采购除了要符合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主要法规之外,还必须满足国家和石化企业关于石化物资在(HSE)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及生产技术标准、验收标准、验收方法等规定和要求。
二、石化企业物资招标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设立门槛,虚假招标。一些物资需求单位(用户)或采购单位为了把物资交给自己选中的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与采购目标无实质利害关系的限制性条款,或以安全和/或环保等为借口,违规设置明显倾向性或苛刻的采购条件,以有利于某一投标人中标,或导致招标失败,促成独家谈判的高价供货。
2.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已鲜见,但以种种借口规避招标却屡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躲避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二是肢解项目规避招标。将一个采购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使每项都达不到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从而零星谈判采购。
3.合谋作假,串标围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串通招标。一些投标人,不去精心编制投标书,以实力中标,而是挖空心思在招标人或评委身上下功夫,通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搞定关键人后中标;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意向投标人采用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对其他投标人则百般刁难,甚至利用权力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制作评分标准,或在评标中故意多打分,从而使意向投标人高价中标。二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投标人相互串通,达成“君子协议”以抬高报价。或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均沾;或此次你投标、我陪标,下次我投标、你陪标,大家轮流坐庄,这样既能避免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又能中标,导致招标投标被“绑架”。
4.过程监督薄弱,监督乏力。首先,监管部门多,导致主体责任不明确。目前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有:国资委、发改委、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其次,目前许多石油石化企业主要实施事后监督,也削弱了监督的效果。再次,石油石化企业虽有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但因监督人员往往不懂具体采购业务,无法洞悉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的“猫腻”,使监督流于形式。
5.执法不严,责任追究不给力。对许多应招未招、应公开未公开的招标项目,以化整为零形式规避招标,以各种限制性条件和倾向性条款人为设立门槛实施虚假招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主管单位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不完全是因为监管部门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于识别日常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时即使能够发现,也视而不见,有时甚至对构成犯罪的,还往往由领导出面与司法机关交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努力“挽回面子”。
三、强化法治意识,坚持法治思维是做好招标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1.招标是法律规定,坚持法治思维是做好招标工作的必要保障。招标是唯一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下唯一法定的采购方式,而且招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还是集团公司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只有我们时刻坚持法治思维,才能做好招标工作,才能将依法治企引向深入,才能全面推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强化合规经营,包括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反腐败、反垄断、反欺诈、反对商业贿赂等。企业实施合规管理是企业寻求依法治企,主动规避经营风险,寻求健康生存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 招标程序是法律程序,在开展招标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面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我国现有绝大多数石化企业都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因此在国有石化企业中应首推公开招标实施物资采购。而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这表明异议及对异义的答复也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3.招标文件是法律文件 招标文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招标成果的好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由此可见,评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招标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与相关招标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招标机构或负责招标部门在接到招标采购计划后,在准备招标文件时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不高,有瑕疵,甚至有错误,就必然会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质量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而影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出具的评标报告对正确中标人和中标结果的选择。因此,负责招标文件编制的所有招标采购业务人员和负责招标文件审核的招标管理人员等,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时刻坚持法治思维,才能编制出体现最佳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最高质量、最高水平的最终招标文件;才能确保得到性价比最优的招标结果。
四、强化法治意识对石化企业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性
1.强化法制意识。石化企业负责物资采购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拟购物资的具体使用环境,即温度或压力的高低、易燃或易爆的程度、有毒或有害的程度等具体工况条件,设定出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技术条件与标准,确保石化企业所需物资的采购质量。
2.养成良好习惯。石化企业采购人员形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法治思维,有利于养成依法合规开展好所有招标工作的良好习惯。
3.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石化企业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坚持法治思维,做好招标管理工作,有利于不断地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4.有利于规范操作。石化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法治思维,严格执纪执法,做好招标的监督工作,有利于监督石化企业招标实施部门依法招标,规范操作。
5.减少违规违法行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利于监督石化企业的招标工作开展得是否依法合规。最大程度地减少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减少串标围标、造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6.规避经营风险。石化企业负责招标采购的所有相关人员在决策、执行、管理一切事务时,都能按法律、按制度办事,有利于减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正确的和最佳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合法合规经营,有效地减少和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作者单位:吉林石化公司招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