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能否在全社会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相差甚远,直接威胁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应当从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规则存在常规项目的规范并不统一、致残与致死的损害赔偿标准不完备、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够精确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规则制度上应探索研究适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具体考虑因素,同时要要注意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一致性。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与含义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以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责任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关于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则、范围、计算期限、计算方法的总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受害人最终得到赔偿数额的多少以及其权益得到救济的程度。不同的赔偿标准,最终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甚至相差甚远,这就体现了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不仅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分析
有权利就一定有救济,人身损害后主要的救济方式就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对赔礼道歉不存在异议,但是牵扯到损失赔偿的问题上,总会产生争执。这类权利不同于财产权,它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理论上也没有真正提出它一旦被侵权时,所能得到补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众多的人身侵权行为,立法者和司法者还是不得不制定出一些标准,将人格利益的损失,转化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且人们总是试图找出一种最具合理性的计算方法来达到定纷止争,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1、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2、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意义与价值
1、增强确定性,保障公平
确定性是法律的追求和价值之一,它对公平、效率、安全等均有一定的意义。私法对确定性的追求从未停息过。民法甚至被认为是“以概念计算”的法律思维方法。但是民法在追求确定性之时,忽视了权利的定量方法。而数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具有确定性。因此,利用数学方法对人身价值进行计量,有利于增强权利保障的确定性。通过量化分析,能摆脱过去完全依靠法官主观上的裁量的格局,从而保障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2、制定科学合理的人身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目前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存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即使已然存在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不具有科学的说服力。法律幸福感参数的引入,是数学与法律的有机结合,是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科学搭配。通过幸福感参数,广泛调查搜集确定每一数量级标准,并可以根据被调查人群的职业、年龄、所处的区域进行合理的分类,确定不同的数量级,以制定科学合理的人身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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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海宁(1991—),男,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