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白某在结婚前有一张梳妆台,结婚后一直使用,到离婚时梳妆台因为老化,已经坏掉了。白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梳妆台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白某的梳妆台是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妇女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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