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慧贞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保荐制度逐渐从国外引进我国,并且在引入初期就开始运用在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工作中,同时保荐制度也开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管理工作上开始广泛的应用。同时证券保荐制度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行和上市的基础上逐渐在计划过程走向市场化状态。但是保荐制度在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之后,整个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保荐人和中介之间的责任不清晰等等内容,因此想要保证证券保荐制度的长久发展,还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保证我国证券保荐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证券保荐制度;不足之处;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3-0143-02
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保荐制度从国外被逐渐引入,而保荐制度主要指的就是具有国家法定资格的保荐人员,推荐出能够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以及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都在推荐的过程中逐渐上市。保荐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的次投资市场开始运行。于1999年期间,香港证券交易场所中的创业市场开始建立证券保荐制度。与此同时,在这一时间段中我国逐渐把证券保荐制度引入,自此这项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长远的发展。保荐制度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化解创业市场中的投资风险,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 保荐制度在我国的价值以及特点
我国在2003年的年末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且在2004年期间开始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实施,这也是证券保荐制度首次引入我国市场中。在2006年初期,我国颁布且开始实行证券行业相关的法律,同时还形成了保荐的相关业务,在这一制度所使用的范围之内,保荐人的责任和相关的法律情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1.1 保荐制度的价值
我国从国外逐渐引入证券保荐制度之后,这一制度开始在我国的社会中快速发展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这一过程也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演变的重要过程。并且在实质上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从计划走向市场的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证券法在1999年开始实施,证券的发行制度实际上是审批制度,并且任何想要发行的证券机构,都需要首先得到证券的发行额度以及其指标。与此同时还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得到相关机关和国家证券管理行业的批准[1]。
1.2 保荐制度在我国的特点
在我国保荐制度是在国外借鉴而来的,但是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良好的创新的,但是根据我国的证券法以及证券上市保荐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社会保荐制服还包括以下的内容:
第一,我国在内地的保荐制度上使用了扩展和外延的手段,也就是不仅仅适用于创业的市场,同时也能够适用于主板市场中,保荐制度不仅仅是在证券上市的阶段进行使用,与此同时还能够适用于证券的公开发行阶段,并且逐渐的延续到证券上市全过程之中[2]。
第二,保荐人分为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两种,要求保荐机构能够对于发行人负责,同时核实公司在发行过程中所需要的文件进行期中内容和信息真实性以及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同时还需要协助发行人,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在上市之后的持续承担和监督的责任,并且与此同时还需要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机构的服务和代表人中。
2 证券保荐制度在中国实施的不足之处
2.1 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地位不平等
在我国内地地区,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是具有双重责任的,也就是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人,都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承担其中相关的责任。但是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能够看出,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中虽然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中的地位却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例如:保荐代表人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保荐机构相对应的保荐代表人没有明确的责任等,这些都是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3]。
2.2 保荐人和发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荐人负责推荐证券的发行上市工作,并且还需要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承载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同时还需要协助发行人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且保荐人还需要在证券上市之后持续担任其督导的责任,与此同时还需要承担其中的连带责任。因此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保荐人很难做到主动舍弃其中的利益,恪尽职守的完成工作,因此保荐人和发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是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之处[4]。
2.3 保荐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需提高
在我国的证券发行业务中,保荐代表人的资格除了需要获取其中的从业资格之外,还需要保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经历。其中这一标准制定的还比较低,例如:具有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这项内容的标准制定还比较模糊,应具体为从业时间多长,达到什么程度等。同时保荐机构的资格和标准制定的还相对较低,从而进行高质量的保荐工作,因此还需要保证保荐人的主体资格得到良好的提高。
2.4 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角色混合
我国证券发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社会证券保荐机构中的负责人,也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并且对于公开发行的募集文件进行相关内容的主要核实,同时中国保监会也需要出具保荐的意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事证券承销工作的证券公司,还需要在同时从事保荐的工作。证券承销主要就是需要把证券销售出去,而证券保荐则是对证券的品质进行担保。但是在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还需要作为保荐人和承销商的公司很容易导致角色混淆,两个职责都会出现形同虚设的现象。
2.5 保荐人和中介之间责任不清
在证券的发行过程中,其中还有中介机构的介入,因此在证券的发行过程中,还应该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检查,对于其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中的披露内容进行独立的判断。与此同时保荐机构作为判断和中介机构中的专业意见还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差异。因此保荐人和中介机构之间责任不清,也会导致保荐人所承担的责任过于重大[5]。
3 完善我国证券保荐制度的具体措施
3.1 保证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地位平等
保荐人需要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工作进行实质性的检查,与此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推荐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权利。所以在证券保荐业务中,对于保荐人工作的要求还非常高,不仅仅需要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还需要具有诚信和道德。与此同时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地位还需要具有平等的性质,这样才能够避免证券公司在面对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产生道德的偏差,促进证券业务良好的发展。
3.2 完善保荐人和发行人的信息
在我国内地中的证券保荐制度中还存在着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过于重大,因此保荐人和发行人的信息并不完善,因此保荐机构中所承担的责任还比较强,甚至出现了由于信息不完善的情况,忽视保荐机构责任的问题和情况。
3.3 明确保荐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在每一个证券保荐制度的中介机构中,其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还需要明确保荐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认定标准。这样才能够使其在各自的业务上存在着自身的优势,这一点在证券市场上所发挥出的作用也是不相同的。同时也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长久发展。
3.4 分清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
在证券业务中,还需要明确和了解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之间的关系,保荐人责任体系包括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等,因此还需要保证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之间能够划分界限,这样才能在相关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减少和避免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的混淆,避免出现业务上的差错[6]。
因此保荐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把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之间进行良好的区分,并且详细的了解到其中相关人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适当的对其中的标准情况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够保证证券保荐业务能够和证券承销业务具有明显的差别,使其在我国证券行业中能够顺利的发展。
4 加强保荐人的责任和诚信建设
保荐业务在证券行业中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首先一方面需要保荐人具有专业的保荐能力,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要求,除此之外,另一方面还需要了解保荐人是否具有专业良好的诚信道德。在我国的证券保荐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很多违规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保荐人没有诚信的工作最终导致的情况,所以还需要加强对保荐人职业水准的考核的保证,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这一点对于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诚信道德教育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5 结 语
根据以上内容能够看出,保荐制度引入到我国之后有助于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并且能够在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情况,保证我国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保荐制度对于推荐的公司发行和上市的证券,以及其发行人所提供的具有持续性的训示和督促、指导性的作用,同时还能够保证证券公司信用担保的良好制度。
保荐制度在引入我国之后,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还需要在这些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完善措施进行改善,以期能够保证我国证券保荐制度不断进步,为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周文英.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对我国保荐人监管的启示[J].暨南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79-84.
[2] 李洋.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刍议[J].现代商业,2013,24:
20-22.
[3] 马玥.浅谈保荐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思考——平安证券领史上最严 罚单的警示[J].法制与社会,2014,02:41-42.
[4] 叶育甫.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4,06:
139-141.
[5] 林枫,范锰杰.我国保荐人制度:市场的“守夜人”抑或“合谋者”——基 于中小板绿大地公司的案例分析[J].财会学习,2011,06:64-68.
[6] 李静,任端军.论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监管之保荐制度的完善——兼 论对英国AIM保荐制度的借鉴[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1:
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