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出资的价值评估问题探讨

2016-05-14 16:08胡博边帅
关键词:价值评估专利权

胡博 边帅

摘 要:进入21世纪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科学技术在资本市场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区别于传统资本的新兴资本形式——知识产权资本越来越受到重视。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达到资本的确定性原则。然而,专利权价值评估过程往往存在着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权;专利权出资;价值评估;评估作价方式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124-2

0 引言

专利的工业技术特征决定了专利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出资中最普遍的形式。专利从广义上讲包括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两种权利状态。前者为一种既得权利,后者为一种期待权利。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出资应具有确定性,即权利应当特定化,是一种既得权利。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期待权,申请有批准与驳回两种可能;以专利申请权出资不符合知识产权出资的“确定性”要件。同时,“若用专利申请权向公司出资,亦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确定原则相左”。[1]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宜作为知识产权资本进行出资,本文所述专利权如无特别说明,仅指已获授权的既得专利权。

公司股东以非现金财产出资时,必须要对非现金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这既是会计账簿记账的需要,也是确定股东公司权益的基础。具有货币估价的可能性是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的一个必要条件。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出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1 对专利权资本进行评估时面对的难题

1.1 评估难度大

专利权作为一种技术性的权利资本,其价值往往受到法律政策、经济形势、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价值难以确定。同时,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方法与标准,也没有强大的专利数据库作为支撑。还有就是专利价值评估会因为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前瞻性不同而产生差异。

1.2 评估效力的不确定性

我国的专利权质量往往不高,具有的经济价值很不稳定,资本化难度比较大。价值评估很可能会因为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失去意义。

1.3 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完备的专利权数据库,专利权评估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完备充分的数据;同时,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往往专业化不足,缺乏有专业背景的价值评估人员;因此公司在认定专利的价值时也经常是以评估结果为准,缺乏审核程序与标准。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 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专利权评估作价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概括下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方法因素、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及其他因素。本文探讨的是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这里所讨论的仅是影响专利权出资的法律因素。笔者认为影响专利权出资的法律因素有以下几种:

2.1 专利权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规定,我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而三种类型的保护类型、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可靠性、有效期均有所不同,因此价值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从以上所述条件来分析,发明专利的价值是三种之中价值最高的,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均不如发明专利,其可靠性较低,有效期也短于发明专利,故其价值是低于发明专利的。因此,在对专利权评估作价时一定要分辨清楚专利的类型。

2.2 专利权的权属状态

用作出资的专利权是否为出资者所有,是专利权出资评估作价所必须明确的一件事情。若专利权不属于出资者所有,那么出资者就无权转让专利权,也就无所谓用专利权进行出资了。出资人无权转让专利权的情况有两种:出资人不拥有该专利;用作出资的专利权虽归出资人所有,但是该专利权不能用作出资。其原因有二:

其一,出资人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了独占使用或排他使用协议;

其二,出资人虽基于在先的许可使用协议享有该专利权,但却不允许第三方使用。

因此,专利权的权属状态是在专利权出资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的事情。

2.3 用作出资的专利权是否涉及法律纠纷

用作出资的专利权是否涉及法律纠纷也是影响专利权价值的重要因素。用作出资的专利权一旦涉及法律诉讼,若诉讼方提出无效程序,就会增加专利权的不稳定性风险,尤其是未完结的诉讼,会更加影响专利权的估价。但是一般而言,经过无效程序纠纷之后的专利,其稳定性、可靠性都要高于未经过无效程序的专利。

2.4 专利保护范围(专利宽度)

专利宽度决定着专利的保护范围,它显而易见的影响着专利权的评估作价。专利宽度主要体现在权利数量要求和地域保护范围两个方面。一般而言权利数量要求越多,专利评估价值就会越高。而就地域保护范围而言,地域保护范围意味着潜在的市场,地域保护范围越大,专利价值就越高。同时,一般而言欧美等发达国家授予专利的价值要大于发展中国家授予专利的价值。

2.5 专利的创新性

创新性是指该专利技术和此前专利技术的差距或距离。[2]从创新性角度讲,专利可以分为基本专利和改进专利。基本专利是指先前技术领域没有的专利,是一种全新的专利技术方案。改进专利是指在基本专利上进行加工改进而形成的专利。一般而言,基本专利的价值要高于改进专利。但是,在专利市场中,基本专利较少,占大多数的仍然是改进专利。改进专利的价值主要依靠其与先前专利的差异性大小,差异性越大,价值越大。

2.6 出资专利权的有效期以及被新技术突破的可能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是10年,其起算日均从申请日开始。一般而言,有效期越短的专利其未来可期待的价值就越小,因此处于不同阶段的专利的价值是不同的。故在进行专利权出资评价时必须要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期还有多长。同其他技术类似,专利技术也有着产生、发展、成熟、衰亡的周期,其价值会随着生命周期而发生变化。同时,一项新的专利若其本身所蕴含的技术很容易被突破,那么该专利权的价值相对来讲就会比较低。与被评估专利类似或更好替代专利的出现,会对评估对象使用的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使评估对象的收益期限大打折扣,因此被评估专利的可替代情况会影响其价值。[3]当然也要考虑到该专利是否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因为未交专利年费的专利会有被自动认定为放弃专利的可能,该专利也就不能用以出资。

3 专利权资本价值评估主体的确定

我国法律对非现金出资做出强制性评估的要求,但对评估主体并未予以规定。评估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独立专家评估制和发起人自行评估制。笔者认为,公司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意思自治的产物,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专利权价值评估应实行发起人自行评估制,由股东自行选定评估机构,但评估股东应当承担评估不实的法律责任。

4 专利权资本的价值评估方式

对于专利权的出资评估现在国际上还没有通行的方法,各国所采取的评估方法多是经济学上对无形资产的

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这几种评估方法都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静态评估,得到的价值是对以前的判断。[4]而使用专利权进行出资着重的是专利权的未来价值,所以上述评估方法都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

下面对这三种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

重置成本法包括复原重置成本法和更新重置成本法。不管哪种方法都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专利权的开发成本与未来价值的巨大悖离。重置成本法只能计算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那部分。而在专利权的研发过程中,研发人的智慧与灵感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这是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所难以反映的。

收益现值法是在确定资产价值方面用的最多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是指通过预测评估对象剩余期限内的周期性未来收益,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逐一折成评估基准日期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但是需注意的是专利的预期收益率、收益期、折现现行率等都是难以确定的,这些参数值确定的不同就会导致在资产评估时出现高估或低估的现象。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经济学评估方法并不能单独胜任专利权出资的作价评估,他们本身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因此许多学者提出了新的专利权出资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主要是用来为欧式和美式看涨期权创立投资的套期保值,需要大量的数据对投资的各种特性进行特征化处理。这种方法被称为最复杂的专利权出资评估方法。但是我们在这里提到它的主要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很充分地考虑到专利市场运营环境的不稳定性,可以更公正、真实的反映出资专利的价值。专利权出资评估在方法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对专利权出资评估的主体及方法提出更加有建设性质的意见。

参 考 文 献

[1] 刘春霖.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研究[J],法商研究,2009(2).

[2] 郑素丽,宋明顺.专利价值由何决定?——基于文献综述的整合性框架[J].科学研究,2012,30(9).

[3] 冯丽艳.专利技术价值评估影响因素分析[J].中州大学学报,2012,27(4).

[4] 王竞达.跨国并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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