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案例

2016-05-14 16:08王月
关键词:财务造假

王月

摘 要: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能很大程度地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虚假的财务信息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做出的决策,危害投资者利益。本文从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案例入手,首先回顾了欣泰电气强制退市事件始末,分析了欣泰财务造假手段及相关审计查证方法,从而引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最后探讨了减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制度层面的方法。

关键词:强制退市;财务造假;审计机构责任

中图分类号: R73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118-2

0 引言

2016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公告,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处罚,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自此,欣泰电气成为首家遭到强制退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1 欣泰电气事件回顾

笔者先带大家来回顾一下欣泰电气事件始末。

2011年,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却于2011年3月18日被证监会驳回,理由是对于欣泰电气持续盈利能力的质疑。2012年欣泰电气更换保荐机构,再次冲击IPO,并于6月7日披露招股说明书。此次,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7月3日审核通过欣泰电气的首发申请。欣泰电气于2014年1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登陆深交所创业板。

2015年5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的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中国证监会据此立案,于2015年7月对欣泰电气展开调查。证监会查证属实,并于2016年7月8日正式对于该公司作出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2 造假手段及查证方法分析

欣泰电气主要从两方面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一是报送中国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这两项违法行为均与应收账款存在重大联系。

暂且不考虑欣泰电气2015年年报对于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从欣泰电气2013-2015年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到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重很大,应收账款周转率很低。

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及时收回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的低下存在两方面可能性:一是该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了货款偿付能力较弱的客户,无法及时收回货款,此时,企业坏账准备提取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二是该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来虚构收入,部分应收账款实际并未发生。不管从哪方面来说,应收账款相关认定都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在进行审计时,应给予较多关注。

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欣泰电气应收账款造假主要为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采取的造假手段有两个:一是由董事长温德乙向第三方借款,将借得款项在财务上作为收回的应收账款,并在报告期后,还回借款,以此降低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二是自制银行进账单、付款单和银行流水,伪造报告期收回账款,并在报告期后进行对冲。笔者尝试分析了查证这两种造假手段的方法。

2.1 假设销售业务真实,仅在应收账款收回金额上做了手脚

针对第一种手法,客户账面的应付账款应与欣泰电气账面应收账款余额不符,进行应收账款函证,应该能发现问题。此时,由于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既存在较高的高估风险(通过虚构销售收入,虚构了应收账款),也存在较高的低估风险(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重过大,可能伪造收回账款,降低投资者对于经营状况的疑虑),审计人员可以对与被审计单位有较多业务往来,但期末余额较小的客户进行询证,还可以考虑不在询证函中列明金额,而让客户自行填写。

对于第二种手法,除了向客户函证,采取银行存款询证也很可能发现问题。由于在报告期内企业银行存款没有实际增加,也采取了伪造银行流水的方式来虚构账款收回,那么银行存款函证的结果很可能与对账单余额不符,这就应当引起关注。可在此基础上进行银行的实地走访等。

2.2 假设虚增了销售收入,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实际未发生

由于实际上并没有待收的账款,向欣泰电气的客户询证可能无法发现虚构业务的情况,但是通过查看销售合同、询问被审计单位客户等方式就很可能发现财务漏洞。而且,在欣泰电气采取直接伪造银行流水的情况下,即使该项应收账款本就不存在,向银行询证,依旧能发现虚构账款收回的问题。

与此同时,欣泰电气在报告期后虚构收回的款项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冲销。笔者想到两种方式。第一,进行应收账款的转回。一般来说,应收账款收回后,除非发生退货,否则很难转回。因此,应收账款多笔、大额的转回,应当被视为异常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对此提出合理质疑,并通过和被审计单位的客户沟通等方式了解相关业务情况。第二,通过其他往来类科目进行调整,而这也可以通过类似前述查证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核查。

综上所述,尽管欣泰电气使用了一些造假手段,且伪造了大量财务资料,但是审计机构如果秉持合理怀疑的态度,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是很有可能发现财务造假端倪的。况且,根据欣泰电气2015年年报披露的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011-2014年报表应调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少则7200余万元,最多达到1.8亿元,数额巨大,必定会留下痕迹。然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欣泰电气IPO的审计机构,且承担该公司2013-2014年的年报审计工作,却连续数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禁让人产生疑问。

3 审计机构责任及解决办法探讨

审计机构,本来应该履行自身责任,合理地评估风险,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从而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信息的要求,维护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而在本案例中,审计机构是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审计人员是否遵守了职业道德,保持了独立性、客观性?恐怕不尽然。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第一,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处罚力度仍不够强,使得不少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心存侥幸,认为粉饰财务报表未必会被发现,或受到处罚。因此,某些上市公司本身实力不够,却为使财务数据“好看”,通过各种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并与审计机构串通,营造业绩良好的假象。第二,审计机构收取的审计费是由被审计单位支付的。理论上讲,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是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聘任的,然而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并没有真正分离。实际上,管理层能很大程度决定审计聘用、续聘和收费等,也就使得审计机构为了承接业务、获取收入,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意志,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就很可能受到损害。这样一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且未被指出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

针对上述两方面问题,要减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

件、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也就有两方面可能的对策。

第一,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和其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于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不足等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公司的曝光度。事实上,A股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已经在逐渐加强,比如本次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正是依据了2014年新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不过,如欣泰电气这样进行虚假财务报表披露的企业应该还存在于A股市场,强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增加对于审计机构的监督和违规惩处依然十分重要。同时,证监会也可以采用一些新媒体,比如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和其审计机构进行披露,增加中小投资者对于违规公司情况的了解。

第二,改变审计聘用制度。由目前审计机构聘任方为被审计单位向聘任方为第三方转变。比如,由被审计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其他组织)提出审计需求,并提交预计审计费用;由该组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直接对该组织进行汇报,由该组织进行考核,并发放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费用等。

总而言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推卸的。要减少此类造假,可从加强监管和改善审计聘用制度两个方面着手。长此以往,上市公司和其审计机构,应该会更加注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披露的完整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 考 文 献

[1] 黄钰菁.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案例研究——以长航油运为例D].广东:暨南大学,2015.

[2] 李婷婷.媒体关注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D].辽宁:东北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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