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陈绍娥
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企业IPO浪潮的掀起,企业上市作为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上市后企业的发展优势不言而喻,不仅可以募集更多的资金,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但是为了能够上市,很多企业却不择手段,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实现上市的目的。本文采用案例法,以A公司虚假上市一案为例,从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角度对企业以及保荐机构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对案例所反映的伦理与职业道德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两点建议。
关键词:财务造假 职业道德 商业伦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7-0097-02
一、案例简介
B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韩某、霍某系B证券A公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B证券为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关于A公司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陈述、A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陈述、A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意见的保荐书。
A公司为了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影响上市的问题,便向他人借款、股东垫资来弥补财务上的损失。A公司在会计期末冲抵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冲回。2009年底,A公司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转入资金1 400万元用于冲减应收账款,后于第二年年初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2010年9月和12月,A公司通过股东垫资和由他人转入资金的方式分别转入资金 2 566万元和8 754万元用于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1年年初将他人资金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2011年第二季度末,又通过他人转入资金8 890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并于一个月后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截至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中,A公司共虚构收回应收账款24 205万元。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A公司虚构合同十余份,虚增收入2 700多万元。而B证券对此却出具了“关于A公司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A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保荐书。并在A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反映的问题及分析
(一)会计职业道德缺失
在A公司事件中,对应收账款的变动、主营业务收入2 700万元,证监会查证的结论是会计造假,A公司对此也予以承认。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会计人员在记录会计事项时,未能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未能对会计信息披露做到及时、准确、充分的披露。从A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存在缺失,主要原因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薄弱、对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自律机制不完善三方面原因。就会计人员目前的工作环境看,会计人员工作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二者在地位上存在一种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对会计人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会计人员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观念削弱了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扭曲了会计人员的内在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
(二)商业伦理分析
A公司公然违背一般会计原则,对应收账款的收回和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虚构,以实现IPO的目的,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A公司的伦理模式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模式。这种不道德的上市模式损害了A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营行为也不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和原则,可见A公司更注重自身利益,即自利行为。管理层选用股东垫资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再在会计期末冲抵,下年期初转回,为了企业或自己的私利,在面对市场环境的压力时,并未选用合法策略和途径来挽救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利境遇,而是公然违背会计准则进行操纵利润这种不道德的方式。此外,B证券公司在推荐A公司IPO保荐业务流程中,未按照审核程序对A公司应收账款的虚构收回和收入的虚增的事实、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便为此出具了保荐书。本可以通过常规审核程序核查出A公司在会计期末销售款项的不正常流出和A公司销售情况的不正常的财务造假问题,但韩某、霍某作为保荐人却未查出,因此为A公司出具的保荐书中关于A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意见也是虚假的。
上述做法公然违背了“社会人”和“道德人”的特性。这是由于企业和社会性质的保荐机构行为决定了企业伦理的实际情况,因此应该站在社会立场上考虑行事,换言之,我们必须放弃个人的感情,从社会或公共的角度来做出选择。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对伦理道德做出决策时,关键是要认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所做出的决策将会导致一系列或好或坏的后果,所影响的绝不仅仅是做出决策的企业本身,甚至会给所有利益相关者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伦理决策必须体现道德管理模式,它对社会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眼前利益、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企业。为了能够突出企业的内在美德,企业应该从道德行为的范围内寻求经济利益。
从案例A公司的情况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企业和资本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一,诚信的缺失。现在很多企业和社会机构在面对社会利益与自身利益相冲突时,受到利益的驱使,公然违背职业道德。为了自身的短期发展,出具虚假报告、披露虚假信息、欺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二,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独立性缺失。B证券公司担任A公司上市事宜的审核机构,在本应通过常规程序就能检查出A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下,却出具了A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结论意见的保荐书,可想而知,B证券公司对A公司虚假上市有着很大的责任。从而可以说明,B证券公司对A公司的审核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第三,监督机制存在缺陷。A公司的欺诈手段并不复杂,审核人员只要根据相关业务的核查程序进行仔细核查,就不难发现A公司报告中虚假的财务线索。B证券公司在审核之前就已提出A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0年1—9月毛利率较往年有较大增长等问题,但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却没有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核实,便出具了针对A公司上市的保荐书,由此可知B证券公司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未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可以得知B证券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通过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机制,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适应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加强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和严谨。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完善对会计舞弊行为主体、管理者、会计人员的惩罚力度。树立会计诚信的职业道德文化氛围,提高会计队伍总体素质。长期坚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包括会计诚信在内的继续教育并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便监督管理,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贯彻和落实。将会计职业道德原则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凸显出浓郁的文化舆论气氛,对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起到督促作用。会计诚信教育应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基本职业道德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会计职业技能培训等,使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熟悉职业道德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必依,以提高会计诚信化建设水平。
(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力
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完善行业自律监管,不断健全和积极借助广告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力量。政府应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如积极主动地开展和加强各行业的自律监管工作、加强审计、税务、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行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状况,最大限度地约束行业的不利行为,对不称职或违法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地惩罚,严重者应加大惩罚力度。另外,还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推进诚信教育与宣传,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营造浓厚的环境与氛围。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对违背诚信道德规范的人或企业通过媒体等敏感介质进行公示,使失信者不敢铤而走险。
(三)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的自觉性
企业在商业伦理建设中起着主要作用,加强企业遵守行业自律机制的自觉性,能够使商业伦理建设立竿见影。企业领导者应在管理活动中树立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自觉遵循和发展企业内部商业道德规范,进行企业伦理决策,加强企业内部经营道德规范,并对员工进行企业伦理教育。将伦理优势发展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内部人员工作的进展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质量检验,形成规范的工作报告制度。
(四)推进制度和企业伦理的融合
完善的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而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是诚信的伦理道德,因此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行为应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理方针,综合利用制度和伦理的管理手段,以此推进制度和伦理的有效融合。一方面要以制度或法律作为载体和表现形式,把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融入制度或法律,以此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强调伦理道德制度化,主张道德法制化或道德立法。另一方面要以实现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念为目标,对现行制度进行伦理评估,对不适合伦理要求的制度进行调整,提高制度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杜海霞.论企业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J].财会研究,2014,(11).
[2]江琛.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状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