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东
[基本案情]2004年5月,甘肃省广播电视报社与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协商后,达成协议联办《黄河风采》专刊,协议规定专刊的发行工作由报社负责,福彩中心给报社一定的经费补助。同时,甘肃省广播电视报社私下提议,将联办费的30%以“审读费”的名义返还给福彩中心有关人员,此提议得到福彩中心被告人于某等人的默许。自2004年5月至2009年6月,报社在每季度收到福彩中心的联办费后,福彩专刊负责人马某便以“审读费”的名义提取现金,并将联办费的30%分成三等份,送给被告人于某等三人,被告人于某共计收受贿赂59050元。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甘肃广播电视报社和省福彩中心均认为省福彩中心领导给专刊工作给予了支持,从稿件的审查把关到信息资料的核实及专刊的发行都付出了劳动。支付给福彩中心领导的“审读费”属于“审稿费”、“校对费”,定性为劳务报酬。而公诉人认为,“审读费”的实质是于某等人为报社谋取利益后所收受的贿赂,是酬谢费、回扣的表现形式。该争议焦点也是整个庭审中的核心问题。
“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公诉人在平时的理论学习、业务训练、生活阅历、办案经验等建立起来的深厚积淀,以及公诉人庭前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在法庭上得到集中展现,正可谓厚积而薄发。庭审涉及讯问、举证、质证、答辩等四个方面,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不可能面面俱到,本文将从庭审讯问和质证作为切入点,与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二、庭审讯问技巧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完成出庭支持公诉任务的基础环节。实践中,我们公诉人普遍重举证、辩论,而对讯问被告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实,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被告人阶段已经是双方较量的开始,公诉人应力争占据主动。公诉人讯问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庭审质量以及旁听人员对公诉人能力的判断。
(一)法庭讯问的目标定位
庭审讯问的主要目的并非迫使其认罪,而是通过讯问明确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有利于庭审调查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因此,当被告人当庭不承认的事实,无须在庭审讯问中一定要其承认,欲速则不达,公诉人可以将其辩解记录下来,在后面的举证阶段再用充分的证据比如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这就是考验出庭的整个过程中公诉人对整个庭审的掌控能力,这也是一名优秀公诉人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一项能力。
本文案例中,被告人于某虽承认收受财物的事实,但辩解从稿件的审查把关到信息资料的核实及专刊的发行都付出了劳动,其“审读费”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公诉人针对其辩解,及时调整讯问策略,从本案受贿的时间条件、“审读费”提取比例,工作职责范围等三个方面作为突破口。第一,从受贿的时间条件作为突破口,进行讯问。2004年5月,报社与福彩中心商议联合办刊事宜,在合作协议签定之前,报社表示为感谢福彩中心领导对专刊工作的支持,将从联办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审读费给福彩中心领导。报社支付“审读费”给福彩中心领导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联合办刊,进而获得联办费这种利益,“审读费”并不是被告人于某等人劳务报酬的对价。第二,从“审读费”提取比例作为突破口,进行讯问。如果是劳务报酬,那就应当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进行,而本案中于某等人还没有具体付出劳动报社就事先规定按照联办费30%的具体比例给予审读费,报酬应当随劳动量的增减而变动,但这一比例为何自始至终没有变动?并且是按照联办费的30%提取,而联办费是报社所获取的利益。第三,从工作职责范围作为突破口,进行讯问。被告人于某等人在省福彩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在专刊发行中做了什么具体工作?上述工作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通过上述讯问,可以证实虽然被告人于某等人对刊物稿件做了一定的审查和核实工作,但这些工作是与福彩中心宣传工作直接相联系的工作,属于其职责范围。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多角度讯问及追问,揭露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企图逃避罪责而虚假供述的本质。
(二)循循善诱,使被告人辩解自相矛盾
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这是公诉人常用的方法之一。公诉人庭审讯问开始可以从被告人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入手,再进一步将这些事实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最后引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部分。对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不要急于揭穿,让他一个谎言接着一个谎言的说,直到他自己不能自圆其说,再抛出我们的杀手锏,抓住矛盾追问,使其不得不说出实话。这种策略容易在一开始使被告人陷入麻痹状态,回答问题时放松警惕,等不经意间回答了关键问题,当其明白公诉人讯问的用意时为时已晚。本文案例中,对于被告人于某等人工作职责的讯问作为突破口展开,即是这种讯问策略的有效实施,也为下一步举证阶段进一步证实系以“审读费之名,行受贿之实”做了有效铺垫。
三、庭审举证策略
公诉庭审既要追求庭审质量,也要追求庭审效率。因此,公诉人举证即要细致全面,又要简明扼要,详略得当。
(一)突出举证重点
公诉人在举证中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及对辩护意见的预测,确定举证的重点。在决定定罪量刑的重点问题上要加强举证,突出重点,从而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举证的重点包括:
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明伤害程度的证据、诈骗案件中证明虚构事实的证据等。本文案例中,于某等人的工作职责及“审读费”的提取比例等问题即是举证重点。
2.证明被告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实施犯罪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它不但是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而且也是犯罪意图外化,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对证明被告人这一阶段行为的证据要重点举证。
3.证明经预测可能成为控辩焦点的事实与情节的证据。如受贿案件中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等。
一言以蔽之,公诉人举证要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清主次,重点突出。
在案件庭审中,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较好的案件特点,因为在讯问环节,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举证阶段我们不再举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而是重点宣读行贿人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这样既体现了突出重点的举证思路,又避免了重复举证。
(二)分组进行举证
对于证据量比较大的案件,公诉人可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使杂乱的证据经过分组后显得清晰有序,结构严谨,提高诉讼效率。采取分组举证要注意的问题是:
1.分组要逻辑合理。分组要体现公诉人对证据的合理归纳与组合,对证据组合的逻辑思路要清晰,各组证据间显得顺理成章。分组举证的方法,可以在举证前先说明举证方式,包括对采取多媒体示证也进行说明,而举证方式说明这一环节是我们在重大复杂案件庭审中往往忽略的一个环节,当然对于简单案件没有必要。比如,受贿类案件举证中可以将证据分为大的三组证据进行出示,第一组主体身份类证据,第二组受贿事实部分证据,第三组全案综合证据(包括立案、拘留等程序性证据和自首、退赃等量刑证据);而对于第二组多起受贿事实部分证据,又可以分为几个小组证据分别出示,几个小组中又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收受贿赂部分证据,第二部分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部分证据。上述分组举证,结构严谨,体现了严密的内部承接关系。
2.每组举证要作小结。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履行举证责任,还要履行说服义务,举证阶段就表现为对每组证据的举证情况进行小结,简明扼要地论证所举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对证明这一犯罪事实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不要受辩方指挥
庭审实践中,有时辩护人会向法庭提出侦查卷中某份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公诉人没有当庭出示,要求公诉人宣读该份证据。有的审判长予以准许后,会要求公诉人按照辩护人的要求宣读证据。如果公诉人按照辩护人的请求、审判长的决定,对该份证据进行宣读,则庭审效果会很不好:一是公诉人宣读与指控犯罪相矛盾的辩方证据,陷入自相矛盾,模糊了公诉人控方的角色定位;二是令旁听人员误以为公诉人在庭审中受辩护人指挥;三是给旁听人员以公诉人工作中有疏漏,忽视了该份证据的错误认识,或者产生公诉人有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是在客观公正的进行司法活动的偏见。
实际上,公诉人之所以没有出示该份证据,是证据采信的问题,因为没有采信该份证据,公诉人没有采信的证据当然不可能作为证据进行出示。正确的做法是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决定由辩护人宣读出示或者在休庭后移交人民法院,并说明没有采信的理由。这一做法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基本原则,也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四)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大量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我们公诉人出庭带来了新的巨大挑战。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要排除,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要排除,法院审判阶段发现的,同样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排除。大家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有深入研究和实践,这里重点谈谈法院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公诉人的举证策略。
1.询问办案人员(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是非常有力的举证方法之一,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公诉人对出庭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的提问一定要有策略和针对性。有的公诉人是这样提问的,你们是不是依法办案?你们是不是进行过刑讯逼供?被告人在笔录上的签名是自愿签的还是你们威逼签的?可以说,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个问题,对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基本上没有证明力。因为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是空洞的,没有情节,也没有细节。
比如围绕被告人接受调查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应从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等作为切入点,要向侦查人员提出非常具体的问题。例如什么时间到公安机关的?是传唤、通知的,还是他自己来的?办理了什么法律手续?是否保证了被告人的休息?办案区有没有睡觉的床或者长沙发、被子等?公诉人的以上发问和侦查人员的回答,实际上已经从时间、地点、被告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等方面证明了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因此,公诉人对于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有细节、有具体内容,不宜只问宏观方面的问题。同时,对于辩护人提问过程中出现的被动情况,公诉人还应当申请法庭同意后,向侦查人员补充发问,以弥补先前出现的不足或者缺陷。当然,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公诉人也应当客观对待。即便某一案件中的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特殊情形下,公诉人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记录人、录音录像制作人、翻译人员、监管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
2.通过录音录像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这也是非常具有证明力的举证内容。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且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故在法庭播放前不存在调取录音录像的问题。而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并不要求一律进行录音录像,即使进行录音录像,也不要求随案移送录音录像,故需要申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需要事先从侦查机关调取。
3.关于看守所羁押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的举证。公诉人应积极争取看守所的配合,及时调取被告人入所各项记录。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可以到被告人羁押的看守所向收押人员、管教人员、狱医、同监号犯罪嫌疑人调查询问,以证实被告人出入监室被讯问前后的身体状态,看守所都有发现被刑讯致伤拒绝收押的规定,即使收押进来管教人员也会及时发现。所以,上述人员的证人证言对于被告人是否被刑讯致伤具有直接证明力。同时调取羁押部门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时的体检表,通过书证、物证、人证之间的核实对照,以查证办案单位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本文案例,公诉人即在出庭前就依法调取了被告人于某入所体检表和管教人员的笔录。
其他举证方法因为没有特别之处,都不再详谈。以上是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举证的主要内容和策略选择。公诉人为了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所有的举证方法中,首要的还是客观证据,如录音录像,其次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同时,要以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予以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