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怡 尹红
摘要:随着两岸三通的放开,台湾和大陆的交流也逐步加深。在频繁交流的过程中,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四个角度阐述台湾与大陆的立法区别。
关键词:台湾法;大陆法;法律概念;立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93-01
随着2008年两岸三通的新时局到来,台湾和大陆的交流也逐步加深。今年春节前夕,由于“周某事件”,李某吧吧友在1月20日晚上组织大规模的反台独行为[1]。该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两岸文化存在共性和差异。本文立足法律,浅议大陆的法律体系和台湾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的区别。有助于更进一步了解台湾。一、法律概念的比较(一)法律概念的顺序不同
台湾把大陆的“警员”叫做“员警”;把“缉查”叫做“查缉”;把“继承”叫做“承继”;把“盗窃”讲成“窃盗”。[2](二)法律概念的简繁不同
大陆习惯用名词的堆砌,如“共同犯罪”、“判决效力”、“私权变动”。而台湾的法律概念等多的带有文言文色彩,喜欢用“之”做连接词,如“私权之变更”、“判决之羁束力”。(三)法律概念的形容不同
如大陆用“主犯”表示犯罪中的主谋,而台湾用“正犯”[3];大陆把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称作“合同,合约”,而台湾用“契约”一词代替;大陆使用“知识产权”表述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台湾则使用“智慧产权”[4];大陆使用“上诉”,台湾使用“抗诉”;大陆使用“异议”,台湾使用“抗告”;大陆使用“专案组”,台湾使用“特侦组”;大陆使用“再审”,台湾使用“三审”;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二、法律规则的比较
首先,台湾的法律规则与大陆一样都用“章、节、项、目、款”来规范书写。不同的是,大陆的法律规则第一条基本以法律原则为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而《台湾海商法》的第一条是船舶的定义:“本法称船舶者,谓在海上航行及在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其次,台湾的法律规则较之大陆的法律规则更多的吸收了古代法律语言上的优雅,在台湾的法律规则中几乎看不到“的”,全部都是用“之”代替的。相比而言,大陆的法律规则更为现代化,简约化。在这一方面,为了有利于两岸文化交流和祖国统一,在有条件的可能情况下,两岸应当更多的保持一致。虽然现在,并未产生矛盾与问题,该问题最终会呈上台前成为每一位立法人都需要考量的问题。
最后,台湾法大多不设附则,如台湾地区新刑法《中华民国刑法》(2006年7月1日生效)并不设附则,而大陆法习惯性在每部法律后面都加上附则,有的规定实施时间,有的规定变通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有的授权实施细则,有的补充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等。三、法律规范的比较
台湾有些典型的法律规范,大陆并没有;而大陆有些十分重要的法律规范,台湾没有。比如大陆的《婚姻法》。祖国大陆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婚姻法,而台湾则使用大陆法系国家流行的亲属法称谓。台湾地区亲属法在立法体系上吸取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立法发展的代表性经验和成果,借鉴德国、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德国的“潘德克顿体例”,将“亲属法”置于民法典中,作为归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四、法律部门的比较
自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修律以来,基本仿效大陆法的法律部门,尤其是德国法,中国法律近代化从一开始就打上了很深的德国烙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仿效德国和日本建立起自己的六法体系,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就是六大法律部门。这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标志,史称“六法全书”。国民党战败后把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并在台湾延续下来了清末以来的变法修律的成果。
而新中国在这方面主要借鉴苏联的法律部门。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以来,大陆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的法律部门。比如“军事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部门是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
总而言之,相对而言,台湾的法律体系有许多值得大陆借鉴的地方。两岸应当相互交流共同发展,推动两岸法律的完善,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参考文献]
[1]曾欣,金惠真.周子瑜所属韩国公司“案底”多[N].环球时报,2016-1-20.
[2]台湾地区民法典[Z].2010-2-3.
[3]台湾地区民法典[Z].2006-7-1.
[4]厉辉.大陆与台湾知识产权法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