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梅
摘要: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主体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政府工作定位在于执政为民,同民众的有效沟通视为促进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保证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有效性,以此构建良性沟通机制,称为行政诉讼调解。简而言之,行政诉讼调解就是对政府与民众争议和纠纷的合理协调手段,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化发展意义重大。行政诉讼调解因涉及到的领域相对广泛且复杂性较高,决定了其所具有着极强的理论与制度正当性,成为了辅助我国社会民主化实践的重要工具。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从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的视角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构建;理论基础;调解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化进程也在迅猛深入,和谐社会的建设已经在当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尽管如此,社会环境中的各类矛盾与纠纷也无法被全面化解或避免,尤其是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更是成为阻碍社会和谐化发展的重要因素[1]。对此,有必要通过行之有效的社会公平机制对此加以控制,以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基于此,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应运而生,旨在服务于社会的和谐化建设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架设合理化沟通与协调平台,以此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凸显我国社会的民主化特色。从宏观视角来看,行政诉讼调解工作更是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而理论基础与制度的构建实为确保行政诉讼有效性的重要支撑,从此角度探寻行政诉讼的调解工作也就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一、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意义
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目的并非仅出于对国家政权的维护,更是和谐社会视角下推动民主化发展重要体现。具体而言就是构建民意表达空间的重要工具。由此可见,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依赖于社会各界的整体力量,只有不同的社会力量协调一致保证所有功能的均衡性,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运行状态,最终实现协调发展。对此,政府代表着国家公权,必须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核心,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实体当中所有功能载体的高度协调。而最为有效的举措便是同人民群众之间架设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2]。对此,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则有完成此任务的担当。其次,社会的发展推动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行政裁量权在行政工作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这样的情形标志着我国行政工作正在朝向现代化急速转型。在此背景下,我国公共行政工作当中亦开始加大行政裁量权的渗透力度,成为了行政工作过渡到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权利环境基础;第三,社会的民主化发展,赋予了民众以主体地位,群众对于现代民主生活的参与热情正在持续升温。从行政工作实践的理论层面来看,个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包含在集体的意愿当中,也就是行政意愿,而这种融合则能够进一步调动起人们作为政治受众体的参与积极性。此时,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便为行政工作的有效沟通拓宽了路径。二、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理论基础分析
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开展的目标在于为了充分协调各方利益以化解各类矛盾,然而该工作的完成,则必然需要以相应的理论作为基础。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行政理念的转型为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深化创设了良好的环境氛围。长期以来,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工作的开展始终强调“行政权力不可处分”,很多行政工作环节具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在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共同发展的推动作用下,加之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传统的行政理念已被撼动,尤其是和谐社会背景下政府工作职能转型的环境中,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融入直接要求将传统的强制性行政模式转变为服务型行政模式,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推广便顺势展开[3]。由此,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理念越发重视如何提升为民服务的质量,行政主体当中的行政权力也就逐渐成为了公众维护利益的武器,对于推动社会功能的优化作用无可替代。
其次,现代法律体制作为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依赖,也就是行政诉讼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法律理论根基。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工作目标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首要原则,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亦应当全程维护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行政诉讼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与准则亦在于此,其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更多地在于为了保证政府“服务为民”理念的有效贯彻落实,最终通过对社会压力的缓解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可见,我国行政工作的重点即在于维护行政诉讼工作各主体与受体之间地位的平等。
第三,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定位于和谐社会建设,核心在于对“和谐”的强调,而“和谐”的重要体现即在于民主法治,实为有效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重要保障。然而社会始终处于发展进程中,矛盾的增长亦极具多元化,在行政工作力度与延伸的范围有限的状况下,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便成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化的最有效保障。三、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制度的构建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并非是一项无章法的活动,而是需要基于相应的制度来进行,也就是将行政工作的开展放在了制度构建的基础之上。自愿、合法与平等原则也就成为了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支撑。
首先,自愿性原则实为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基础,行政主体与受体之间的矛盾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行政辅助工作,只有行政主体与受体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始[4]。毕竟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并不具有强制性,一旦有某一方不自愿,那么调解工作的开展也就失去了其价值和必要性。实际上,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审判机关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但真正能够决定调解是否可以顺利进行的,依然是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这不仅是行政诉讼工作的出发点,更是行政诉讼工作开展的最根本约束。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内容与实践必须要合乎法律标准,不能因为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脱离国家对此所圈定的法律范围;另一方面,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针对对象也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案件,这就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对应的行政处理方式。除此之外,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展开也要严格走好法律程序。
第三,平等性原则即是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理论基础,又是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核心,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与受体之间要构建起平等的地位,各方都介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价值。不可否认,政府等行政机关固然具有着一定的权威性,但依然需要不断打破这种格局的理念束缚,借各种手段维护行政双方的平等权利,实为社会和谐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工作作为我国民众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在新形势下提高对行政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从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视角推动行政诉讼调解工作实效性的不断提升,为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助力。
;参考文献]
[1]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1):3-16.
[2]郭志远.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62-65.
[3]晋松.困惑与突破:环境司法保护的诉讼模式——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反思[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