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军队科技人才工资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6-05-14 04:55丁兆忠李照春
商情 2016年9期
关键词:工资制度科技人才建议

丁兆忠 李照春

【摘要】信息化战争是科技的较量,更是科技人才的较量,要提高打赢能力,就必须合理配置使用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现今军队工资制度对科技人才的经费保障存在较大的问题,不能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关键词】科技人才,工资制度,建议

一、优化军队科技人才工资体系,加大科技成果奖励

军队科技人才从其职业上讲,首先是军人,但从对军队建设的意义上讲,更是科技人才,所以其工资制度应与军事指挥人员有所区别,充分体现出科技属性,其工资体系的主体应由反映军队科技人才的多元科技要素构成,而不能仅仅照搬照抄一般军官的军衔、职务单一因素。这些多元素应包括军衔与职务、学历、职称、成果以及专利等级、权威等。除此之外,还可以辅之其它津贴补贴形式,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激励作用。当今社会,是知识的时代,科技创新是时代的标志,提高科技人才工资待遇,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为部队服务,激发科技人才创造潜力,才能推进部队更好更快发展。设立科技人才成果奖励基金,不仅能解决当前军费有限的问题,更能为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动力。

二、完善军队科技人才工资结构,明确科学的增资机制

与社会工资水平相比,军队科技干部工资偏低,这主要是由我国军费规模较小决定的,这给我军工资制度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而,必须在工资总额范围内,以改革旧有的工资结构为突破口,改革不合理的工资结构,实现结构优化。一方面,建立适合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工资制,另一方面,对军队科技人才工资的主体构成也要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率工资两个部分:基本工资依托军衔、植物、学历、职称等几部分;效率工资依托工作绩效、科技进步、科技创新、成果发明等现实创新能力。基本工资在一定水平上反映人的潜在能力,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效率工资则随实际贡献可以较大幅度的变动,其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把潜力转化为现实创造力。当然,基本工资也不能过低,否则会成为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的障碍。我军应建立基本工资定期增长的机制,每年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上涨水平来进行合理的增长,并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证。在确定增长率时应注意经济增长和物价因素是增资机制中主要变数,工资增长的上限是经济发展速度,下限是物价上涨水平。科学的增资机制能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也能增加军队在人才争夺中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

三、改进科技人才经费保障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面对高科技人才引进难的问题,我们应重点考虑,采取超常措施,对这样的科技人才提供优厚的工资待遇。在人才的培养上,对重点方向、重点建设部队的科技人才的培养,要重点保障,使他们创业有机会,干事又舞台,发展有舞台,社会有地位。经费保障结构的调整还应体现在受教育层次的结构上,按照人力资本理论,受教育程度越高者其劳动生产率也越高。但我军收入分配没有体现受教育水平的差异,很难适应知识军事对高科技人才的需要,所以对科技人才的经费保障要体现不同教育程度者之间的合理收入差距。要区分不同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对高学历、高等级、高水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分别制定各种不同水平的鼓励性津贴。通过规范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科研成果等直观因素,区分科技人才不同等级,给予相适应的工资待遇。通过这种利益导向,在军队形成崇尚知识、鼓励创新的氛围,使科技人才在工作中更主动、更有效的发挥聪明才智,勇于创新,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劳动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加大对科技人才工资待遇的提升,重视对科技人才队伍的优化,激发科技人才更好地为部队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健全军队科技成果考评机制,提高人才工作积极性

科技人才激励政策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导向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外部竞争性的特点,激励政策的实施要能够达到吸引科技人才加入部队的目的;其次是在军队内部,激励政策的运行要能够达到激励内部人员高效率工作的目的。二是公平性原则,在奖励酬金设计上要体现按劳分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所用,按贡献给人才以回报。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坚持考核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每名科技人才每年都必须接受一次考核,按照德、能、勤、绩标准,客观地反映一年的工作业绩,并公正做出评价。对考核成绩优异以及有特殊成绩的人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奖金,对成绩不合格的人缴纳罚金进行惩戒教育,使军队科技人才在公正的评价、社会的认可中受到广泛尊重,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另外用人方式也要有所创新,科研任务的下达要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在内部公开招标,对有潜力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身份、年龄、资历的限制,允许破格参加竞争,使他们由机会在竞争中崭露头角,达到“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目的。完善军队科技人才工资制度必须与其业绩成果考评制度结合起来,必须把科技人才工资报酬与科技人才的劳动、贡献、岗位结合起来,必须对享受津贴的人员进行考核,通过定期考核享受人员的成果业绩,将考核结果与津贴待遇的享受联系起来。对于工作成绩优秀、取得突出成就的人员应该继续予以享受,对于混日子、工作成绩一般的人员应取消其享受资格,使待遇标准的享受成为其努力工作的动力。

五、解决军队科技人才后顾之忧,缩小军地工资差距

军队科技人才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而必须付出连带成本,如军人家庭搬迁费、子女转学费、交通费、家属就业安置费、探亲食宿费、“二次就业”费等,所以要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对此予以全面保障。除了为学术、科研带头人提供一流的科研设备,办公条件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外,要在住房、子女上学、家属就业和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给他们以相关优先政策,使其能安居乐业,集中精力想科研、搞科研。如可优先解决科技人才的住房问题,按照相应等级安排住房,提供高标准住房面积;对于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优先提供建房贷款、给特招引进的优秀科技人才一定数量的安家费。在子女教育优待方面,可对军人子女在同城市或同辖区内给予择校自由的待遇切免交择校赞助费。在其它社会保障方面,可考虑为科技人才建立多种保险基金,如子女教育保险金,家庭财产保险金等。军队科技人才各种福利待遇可实行货币化,增加科技人才各种生活补助,解决科技人才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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