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鑫
摘要:文章针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阐述,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全面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国际条约使用不清晰、在单边贸易保护下实行合法性保护、逐渐由开放性保护转为隐蔽性保护,并提出了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出口数量下降、传统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被削弱、国际纠纷逐渐加剧、中国企业的涉外风险加剧,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保护主义;出口贸易;影响;对策
一、正确认识新贸易保护主义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内涵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步兴起的,主要表现为绿色壁垒、技术壁垒、贸易限制等非关税壁垒,因为有时候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首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了贸易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表现得更加突出,发达国家往往以保护人权为借口来进行,向发展中国家征收高达十倍的反倾销税,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收取高额的反倾销税,就是对本国人权的不尊重,会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工资降低,生活水平降低;其次,减小贸易逆差,各国本着保护本国弱势行业的初衷,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向其他过去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最后,宣泄民族主义的需要,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加加速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国家经济受到影响的时候要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来进行宣泄,使得民族主义凌驾于经济含义之上。
(二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各国经济形势的不同表现,各国均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表现的更加合理性、形式也更加多样和隐蔽,范围也及其广泛,影响是双方面的,这些表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演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面开展
如今的经济表现出了全球一体化,贸易保护主义也表现出了于过去不同的规则,最重要的一点是国际之间在利用 WTO 规则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各国在WTO规则背景下,来寻找自我保护,为自己国家寻求公平、合法的生存土地。在WTO的“公平贸易”号召下,各国贸易在得到不公正待遇时,都借助WTO的规则来寻求保护, WTO 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的贸易自主性,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需要这样的贸易规格,因此,WTO规则下的各种保护措施,已经成为了各国实行贸易保护的一种常态。
(二)国际条约使用不清晰
在法律惯例中,国家法一般要优于国内法律,但是,国内和国际法律没有一定的同一标准,国际法并不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适用的,各种在经济贸易中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不受损失,往往表现出了国家法优先于国际法,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只执行对本国有利的法律条款,其中,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美国,美国实行的是单边贸易制裁,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有对美国表现出贸易的“不公平”,他就会采取单边贸易来对其他国家采取制裁,这为其他国家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的时候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利用单边贸易实行合法性保护
WTO 成立后,对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来说会收到很大的限制,传统的这些贸易保护手段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显得日益弱化,在进行贸易保护的时候不得不实行相应的对策,,这样发达国家既得到了多边关系带来的利益,也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反倾销、犯补贴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保护。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此起彼伏,呈直线上升。在国际性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各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开始对国际上的反倾销立法,并将这些政策合法化。
(四)贸易保护由开放性向隐蔽性转变
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各国采取的是非关税壁垒保护主义,采用一些明显的非关税政策来对对本国贸易实施保护,比如出口补贴、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等贸易规则,而且这些规则越来越严谨,越来越严格,但是,如今更多采用的是隐蔽性的贸易保护措施,比如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健康标准、质量认证等程序。发达国家往往在技术方面相比发展中国家有技术和质量的优势,利用WTO规则中的相关协议,来提高优势行业的技术壁垒,而且这些行业和领域已经由最初的生产加工领域延伸到了金融行业,甚至各行各业都有渗透的迹象,美国已经指定了5 万多个相关的技术法规,欧盟已经达到了10万多个,各国的都针对WTO 的相关规则指定了形式合法、种类繁多的技术壁垒,保护措施也更加隐蔽,往往打着公平、保护环境的旗号。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一)出口数量下降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出口数量的下降,据商务部每年做出的统计,自2009年开始中国货物的出口在逐年下降,比如,美国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对进口我国的轮胎征收了比以前高大35%的进口附加税,这样高额的附加税导致我国轮胎的出口数量大大降低,也使得国外轮胎订单销量大幅下降,这样对国内轮胎企业的影响是相当严重的,有的企业甚至濒临倒闭,除轮胎行业外,我国的玻璃行业、纺织行业同样也遭到了同样的待遇,严重影响了我们出口商品的贸易交易量,这对中国许多靠外贸存活的企业来说,这样的打击是惨重的。
(二)传统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被削弱
中国传统商品主要指的是劳动密集性商品,这些商品也是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商品,主要受到了技术水平、和环境等元素的限制,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得到提高。美国、日本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往往对贸易密集型的商品设定了较高的质量技术标准,因此其他国家一些“低廉”的商品就很难进入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这样给我国商品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我国大部分的出口商品都不同程度受到了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包装要求、环保等方面的限制,商品进入的门槛的受到了限制,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就根本用不到我国的商品,更不用说商品的竞争力了。
(三)国际纠纷逐渐加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注重,出现了越来越的纠纷,涉及到了行业范围也及广,案例较多的行业有数码产品、家电、汽车、通讯设备、生物制药等,一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经济赔偿的数量也是极大的,这给中国企业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国内受到此类纠纷的公司已经很多,比如华为、中兴、三一重工等高科技行业,一般在国际产权纠纷案例中中国胜诉的概率要比日本、韩国等企业的低。
(四)中国企业的涉外风险加剧
我国的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第二大规模的出口国,而在出口商品中占据半壁江山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也是最激烈的,目前国际上出现的“中国威胁论”日益严重,这样的言论已经由发达国家扩散到了发展中国家,不仅经济、贸易领域受到了影响,军事领域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风险也日益加剧。
四、新贸易保护主义下中国出口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
政府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相关贸易规则的指定中,政府要鼓励相关的龙头企业加入到国家标准化指定中,进而参与到国际化标准的全过程中,从而将中国的一些意见、想法和要求反应到相关的国际组织中,指定出有利于中国行业发展的技术标准。对于中国一些出口企业如果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贸易摩擦,政府要积极协调,这样不仅在使中国企业的损失降低的同时还可以积累宝贵的经验。
(二)政府要指定我国的贸易保护政策
加入WTO,并不是意味着要排斥一切的贸易自由化,而是要以各国的利益合法化为前提,这样可以利用WTO的规则来享受自由贸易的益处,还可以保护本国的商业,政府应该根据相关的国际规则来制定适合中国的贸易保护政策,从而使得中国在国际出口贸易中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出口企业要积极应对
国内企业在如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新形势的变化之下,要转变过去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只有能将自身品质做硬、做强才有足够的资本参与到国际之间的竞争当中。国内企业应该将企业的科技发展、质量要求、科技含量作为一种硬指标来抓,要树立科学至上的经营理念,要密切关注行业内国际价格和国际标准的变化,要能够对国际间的贸易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从而调整产品的价格,能够灵活应对国际之间的价格战。要不断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不断提高产品的档次,从而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四)树立品牌意识,创立真正的自己品牌
出口企业要创立真正自己的品牌,要大力开发产品中的技术含量,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要加大商品的经济投入和技术开发,不断开发新的商品,提高产品自身的工艺,产品要标准化生产,打出自己的品牌,提升出口商品的价值,更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当自己的品牌走向国际市场受到贸易摩擦的社会,应该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如何去寻求相关的法律帮助。
(五)企业之间加强合作
对于发达国家实行的相关贸易保护措施,尤其针对某类产品制定的技术壁垒和技术标准,他们针对的是产品本身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企业而设定的,这样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受到伤害的是整个行业而不是具体某个企业。在针对这些问题的时候中国的企业应该加强合作,采取集体行动,与国际上这些不合理的技术壁垒提出想法,摆明态度,可以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内企业首先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外贸政策,协会可以出头来进行协调和谈判,在约束本国企业的同时也能保护他们的利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服务,使得中国企业更加团结,也更加向良性空间发展,这样在国际竞争中中国企业会更加有优势和实力,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单打独斗,牺牲太大。
五、结束
中国应该采用积极的态度应对新保护主义下的保护主义,要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加大对外投资力度,培养本国优秀的一些跨国企业;积极开展贸易服务,寻找新的贸易增长点,发挥出中国的巨大潜力和优势,更要积极开展相关的业务拓展,提升产品的软实力;国内各个行业间要加强合作,更要加强行业间和政府间的沟通协作,组织相关的行业协会,协会之间加强合作,如果行业之间某一企业受到损失和打击,企业之间要采取集体行动,从而与不合理的贸易规则进行斗争,集体行动的力量往往是不容小视的,这样不仅避免了企业单打独斗困难,还能凝聚企业之间的力量,从而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真正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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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