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民生领域监督体系建设的路径

2016-05-14 11:41薄谊萍
学理论·下 2016年9期
关键词:监督体系反腐

薄谊萍

摘 要:民生问题涉及范围广,却也成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本文分析了民生领域要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的原因,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民生领域监督体系建设的举措建议,即消除腐败动机,充分发挥廉政教育的作用,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好事前的监督预防;杜绝腐败机会,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作用,杜绝腐败机会的产生;严惩腐败行为,加强事后的监督,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处置力度,对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关键词:反腐;民生工作;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9-0012-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1]我们党一直以来都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随着大量事关民生的工程和政策在基层的开展与实施,民生领域也成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包揽工程成功,干部却倒下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快完善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监督体系建设,遏制在民生领域中腐败犯罪的高发态势,促进民生领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就成为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加强新时期民生领域监督体系建设的原因

民生问题涉及范围广,包括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救助等。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之所以在民生领域高发、频发,有其特殊的内在原因与外在机会。

第一,民生领域是资源丰富的领域,使腐败分子觉得“有利可图”。腐败行为之所以发生,趋利性是其最大的内在动力。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高“含金量”的惠民、利民政策出台,党和国家在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日益加大,相应地,各级政府都在尽全力关注民生问题,打造民生工程,为人民谋福祉。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党和国家对民生领域投资加大的同时,就使得这一领域所谓的“油水”增多,“油水”的增多加大了对人们的诱惑力,这也就使繁殖出“蛀虫”的可能性随之加大。

第二,民生领域权力监督不到位,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从近年来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多是业务骨干,拥有一定职权,这类人员权力相对集中,并且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相互袒护,这就使得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无从进入,从而导致下面人员“看得见、管不着”,而上级主管机关却“管得着、看不见”,这就难以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三,相关制度建设没跟上,腐败成本低、查处不严也是民生领域腐败的重要原因。近些年国家在民生领域投入的资金不断增多,但在国家投入发展迅猛的同时,民生领域的一些相关的法规制度和配套措施却不到位、比较滞后,由此产生了操作流程不规范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如,有些单位在财务管理上没有明晰的责任分工,出纳、会计集于一人,更有甚者,有的单位一把手直接插手财务;还有的单位践行财务制度力度不强或没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另外,民生领域的资金在申报环节、审批环节和具体的发放环节都存在着很大弹性,可出现的漏洞比较多,这就使得一些领导干部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这一领域“有利可图”。他们会认为民生领域里的各项补助和补贴领取的人数多、范围广且补贴补助发放频繁,就算有贪腐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就算被发现,也不会有足够证据,很难被查处,于是一些主管这一领域的领导干部手越伸越长。

二、加强新时期民生领域监督体系建设的举措

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及权力腐败的制约与抑制,加强监督是一把利器。完善的民生领域监督体系,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是监督职能部门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一个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它能对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形成高效能的监督制约作用,从而保障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消除腐败动机

充分发挥廉政教育的作用,把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监督预防。没有无缘无故的腐败行为,任何腐败行为都是由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促成的。腐败动机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前提条件,若是没有想腐败的动机,不管制度的笼子如何编织,也都不会出现腐败行为[2]。因此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的警示作用,筑好思想上的防范大堤,在腐败行为发生前做好事前的监督与预防,提前消除腐败动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地进行廉政教育,是保持其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的事前监督预防措施,也是消除腐败动机的有效手段。一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巩固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强化其正确的权力观;二是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党纪党规;三是加强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宣传,使公众对腐败“零容忍”,营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生态,促进社会廉洁风气的形成。

(二)杜绝腐败机会

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要发挥各种监督的作用以形成合力,减少腐败产生的机会。同前所述,若是制度设计科学合理,不管人有什么样的动机,腐败行为也不会产生[2]。所以,在保障改善民生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作用,加强民生领域的监督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腐败漏洞。

1.从源头上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暗箱是腐败滋生的温床,阳光是腐败的天敌。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权力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单位的人财物进行公开,特别要让资金运转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如,投资额公开、项目公开、政策公开、时限公开、结果公开,这样就能有效压缩腐败活动的空间。正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所讲“要给予权力的透明运行以制度保障,要尊重公众充分的知情权,使用一角一分必须征得公众或是其代议机构同意并有明细账目可查。”[3]

(2)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努力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其一,建立严格的举报人保护机制,如,提供举报人紧急避险电话、举报人紧急避难场所等,使举报人免于受打击报复。其二,将腐败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

(3)充分发挥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部门定期与单位负责人谈话,给其以警示,把腐败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审计部门依法对经济组织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弄清经济责任分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患于未然。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提高后,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增加,腐败的规模也会随之降低。

2.编好制度的笼子,加强制度的防范监督作用。“制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抑制投机行为或权力的滥用。”[4]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抑制腐败行为产生。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突出加强民生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二要加强制度的监督落实,有些发案单位,不是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全,而是好的制度没有落实。三是重点要坚持财务审计、工程审计、专项审计和离职审计等各项制度,突出对政府投资公共领域招投标和预算变更、工程结算等重点环节的审计。四要杜绝“小金库”,在有条件的较大单位实行财务电子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运作,通过电脑流程防止违规行为发生。通过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可以看出,犯罪主体很多是长期担任某个部门领导、长期从事某项重要岗位工作,手握人事、资金、项目、执法等实权,时间一长,自我要求很容易放松,面对各种诱惑容易丧失理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要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形成监督合力。对各种监督功能及其责任进行清晰划分,对不同层级的监督权限做具体规定,对监督进行总体设计,整合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内外部的监督作用,打造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从而形成各个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又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在组织内部,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充分整合监察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党委会和普通党员对其的监督作用,从而形成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优势。在组织外部,要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此外,家庭监督的作用也必不可少。组织要经常走访领导干部的家属,并通过评选廉内助的活动,督促领导干部家属加强对其监督。

(三)严惩腐败行为

要加强事后监督,对腐败行为严厉惩处,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权力监督、财务监督及制度监督对于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事后的监督惩处同样不可或缺。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后的惩处力度以及是否迅速及时,对其他想要腐败或正在腐败的人员的震慑作用是非常巨大的。而事后的监督惩处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惩处;另一类是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惩处。

其一,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强党纪政纪部门对其的监督惩处。一方面,单位的监督部门要定期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一些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通过对这些人员的党纪处罚、政纪处罚和经济处罚等,使违法违纪人员确实感到违法的成本之高、损失之大,从而杜绝此类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每一位领导干部的廉政记录档案,通过廉政档案的跟踪记录,激励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

其二,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强有效的司法监督惩处。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审判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审判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地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刑罚标准,针对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使犯罪分子的量刑真正实现罪刑相当。在处罚执行时,要严格按照判决执行,避免出现执行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情况的发生,从而真正起到震慑社会的作用。

事后的监督惩处是完善、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不可低估。一是可以使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对那些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人员来说,腐败分子所受的惩处对他们也是一种警示,会督促他们从中吸取教训,从而更好地提升自身素养、遏制腐败动机。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4.

[2]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09.

[3]代表委员谈权力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EB/OL].中国网,(2009-03-13)[2016-03-23].http://www.china.com.cn/

2009lianghui/2009-03/13/content_17440368.htm.

[4][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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