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民国卖身契”

2016-05-13 08:25梁斐梅
西江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契约

梁斐梅



一张“民国卖身契”

梁斐梅

岑溪市文物管理所收藏品中的一张《卖身契》。

岑溪市文物管理所藏品中有一张卖身契,这份卖身契是岑溪筋竹镇(原为永业乡)在“文革”时期发现的。这是一张广东郁南县一对夫妇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将女儿卖给与郁南县交界的筋竹镇云龙村的莫并辉为婢的卖女契约。此卖身契长51厘米、宽45厘米,系用毛笔在宣纸上书写而成,行楷书,文字自右向左竖排,契文如下:

立卖女身契人广东郁南县住第九区大塘村住李文盛仝妻陈氏有亲生女戊午年八月□□酉时年方七岁今因家贫乏食许配莫成情愿出卖托中带至广西云龙村莫并辉允肯出价承受为婢三面订定身价银陆拾大员(圆)另四毛正即立契画押身价银即当中交李文盛接足回家使用此女即交莫并辉使唤教诲日后长大成人任由许配成婚倘因疾病夭折皆由天命不敢异言如此女若许字别人或来历不明卖主另中理妥不干受主之事一卖千休永不补赎口恐无凭陈彬甫代书立卖女身契一纸交与受主并辉收执为据

代笔人彬甫(划押符号)

中华民国十三年(即公元1924年)甲子岁历旧六月廿九日立卖女身契人李文盛(划押符号)

契,本意为刻。通常所说的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信守许诺事项的一种凭证、契约、合同。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很多,诸如:判书、质剂、傅别、分支、书契等。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则广泛地应用于双方的买卖之中,其含义也逐渐演变为专指有关买卖的文书,也就是今天我们所写的买卖合同,如田契、绝卖契、租约、典约等。

解放前的贫弱中国,卖儿卖女的悲剧时有发生,其中有为了让子女得到温饱谋一生路而忍痛割爱,也有筹钱吸毒或赌债高筑而将子女当商品出售的可悲行为,绝大部分是因政局动荡或战乱,加上天灾人祸导致骨肉分离。由于当时社会存在卖儿卖女的现象,所以也就有了“卖身契”这种让人心酸的契约。

不过,这张“民国卖女身契”保存至今,对研究民国时期广东和广西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责任编辑:傅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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