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琼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购物凭借其丰富的产品资源和方便的购买方式逐渐赢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网购技术并不是万无一失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网购快件;丢失毁损;消费者
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是广大网络企业不能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文主要是对网购快件丢失毁损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消费者是否有权直接向快递企业主张违约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和总结
网购快递合同主要是指商家同快递公司之间的约定,将商品由快递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送到收件人的手中,同时要依据约定和同上要求进行相应的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商家和快递公司都属于合同当事人,但是消费者并没有直接参与或是代理,属于第三人。商家作为当事人,在发生货品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向快递公司提出诉讼。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主要的情况就是消费者在与商家进行买卖的过程中依据约定进行支付,而商家就不具备向快递公司提出诉讼的积极性。由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威胁时,作为快递企业的第三人,是否有权利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当前,依据已经有的合同研究发现,网购快递服务合同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但是缺少有效的说服力。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判定
相关研究学者认为,应当依据实际合同的内容和行为进行分析,还有的研究学生认为,两类合同的判断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同的性质以及目的;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目的或是依据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出目的。虽然相应的理论知识存在差异,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很相同,也就是说两者都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依据合同的分析而不是其他,这种理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定的不足。
(三)问题的解决
现阶段,网购快递服务合同是否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是消费者对快递公司拥有直接的权利,但是在各家快递公司中并没有直接的文字凭据和相关的合同规定,这就需要进行一定的分析来确认。相对于一般情况来说,商家是快递企业的债权人,商家与快递公司进行的服务合同,主要是以消费者进行服务。依据这一情况可以看出,商家的订单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消费者成为合同的最终受益者,也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二、消费者能否选择向网购商家注重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第121条规定能否作为维权依据
面对消费者的需求和发展,商家存在多样化的答案,主要的理由就是订单的缺失主要是由快递公司造成的,责任不能由自己承担。消费者的《合同法》制定的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第121条规定进行维权。这一规定明确的指出了消费者在没有得到商品或是赔偿时,尽管损失是由快递公司造成的,但是作为当事者的一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面对有效的法律规定中,有些商家还存在一定的疑惑,主要的原因就是商家将商品交给快递公司时合同已经完成,这样就不再存在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第121条规定并不适用。
(二)关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的援用
除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之外,应用最多的就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为交付主义。只有遭受到风险性的损坏后,消费者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进行索赔,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并且依据这条规定解决相应的问题,而在能够明确损失是商家违约造成的,从而依据相关的条例实施解决问题。因此,援用《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必然的选择。
(三)关于《合同法》第65规定的援用
《合同法》第65条规定主要是依据快件丢失、损耗问题,要求商家承担责任也有不同的情况。总体来说,只有消费者与商家约定有快递公司进行实施,这条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全力,同时,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相符,消费者可以适量选用。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责任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快件丢失毁损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快件丢失后,平台对于消费者的违约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平台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况。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来说,商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没有产生一定的违约责任,没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另一方面,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平台并没有对消费者合同权利进行造成损害。快件出现丢失和损失后,消费者只需要确定订单的存在、交易的发生以及没有从平台中获取商家的真实等,不需要证实平台的错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网购中出现快件丢失毁损等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并不完善,规模、技术水平以及劳动力等多样化的问题影响着快递行业的发展。要想解决相应的问题,就需要对我国的快递行业进行改变。同时,消费者在出现自身损失的情况,可以向国家邮政局或是地方提出诉讼。
参考文献:
[1]贾玉平.网购快件丢失毁损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J].中国流通经济,2015,02.
[2]唐晴.论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湖南师范大学,2014.
[3]倪纬.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