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芬 张敏
摘 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理念由不侵害他人到适当的爱他人的转变,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广。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性质、内容及违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来浅析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公共场所消费者、活动参与人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解决的是在法理层面为什么要让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活动组织者承担此种义务,主要有三种学说:1、过失论认为: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让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于上述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和活动参与者在消费或参与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未能保障消费者和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说明上述主体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2、危险控制论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组织者对管理或活动的区域环境、设备设施等最为了解,其最有能力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是损害的扩大,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利益说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活动组织者从其管理行为或者是组织行为中获取了相关的利益,既然上述主体获得了相关利益,那么就有义务制止危险的发生或防止危险的扩大,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笔者青睐于危险控制论。理由在于过失论过于含糊,在实践中往往不好界定此种行为到底有没有过失。利益说,不能涵盖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全部范围,比如在公园游玩,游乐设施出现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公园没有从游乐设施中获取利益,该不该由公园承担人员伤亡的责任?很明显,公园应对人员伤亡负责,但若采纳利益说,答案是否定的。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保障公共场所或组织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比如说浴场内应当铺设防滑的地板砖,超市的扶梯、电梯应当安全可靠,配备相关的消防设施。二是人的安全保障义务:1、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场所配置相应的人员,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展开救护。参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0702号民事判决书》中消费者在电梯上发生事故,超市相关工作人员负有立即对电梯制动,对受伤者进行救护的安保义务。2、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等相关人员对一些危险行为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书面形式的,比如常见的:麦当劳工作人员在清洁地板时,会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小心扒手”的告知语。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比如说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在游客玩过山车等危险项目时,应告知游客有关这项活动的危险,哪些人不适宜玩,安全设施怎么佩戴等。3、对特殊人群进行适当的关怀,也就是说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对特殊人群要尽到比一般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履行比一般人员更重的安保责任。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照《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瓦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年老者在洗浴时,浴池的经营者有权要求亲属陪伴或者安排浴池的工作人员陪护。参照《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高龄单身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超市应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购物。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说:只要在超市、宾馆、商场等场所一旦发生事故,都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组织者来承担责任。关于安全的保障的限度,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迹可循,如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或操作规定等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是否达到同类管理者、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的注意程度,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者、组织者应达到的注意程度。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安全保障义务究竟为何种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安全保障义务为一个诚实善良的管理者或组织者应尽到的注意、照料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担的义务,二者有共通之处,故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诚实善良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合同约定,而是法律规定,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相比之下,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归入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中,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如果认为安保义务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必须要求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就不能将安全保障义务归入到合同的附随义务中。如李某去公园游玩,公园正在施工,由于施工的地方未设置围栏,也没有警示标志,致使李某掉入坑中,身体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认定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说不通,因为李某和公园之间就没有合同约定。即使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合同附随义务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根据协议约定,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该让违约者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从实践考虑,由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要比根据违约责任获得的赔偿要多,若将附随义务视为一种法定义务,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从立法层面考虑,立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就从立法层面肯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为一种法定义务,违反了此项义务,就得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四、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办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包括两种:一种是完全赔偿责任,承担该责任的情形是由于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一种是补充责任,适用情形为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不能或不完全承担损害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来讲,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危害结果,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于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要注意:首先这种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只有在第三人不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其次注意这种责任的补充性,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是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其过错责任范围的,不再向被害人承担责任。(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基金项目:“中国梦”背景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学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GH140654
构建大学生生命教育体系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项目编号:2014JG054
参考文献:
[1]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