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体现了“竞争中立”吗——基于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

2016-05-04 08:18徐小琴孙元欣
当代经济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政府补贴企业绩效

王 菁,徐小琴,孙元欣

(1.浙江工业大学 经贸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2.上海财经大学 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3.上海财经大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上海 200433)



政府补贴体现了“竞争中立”吗
——基于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

王菁1,徐小琴2,孙元欣3

(1.浙江工业大学 经贸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2.上海财经大学 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3.上海财经大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上海 200433)

摘要: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政府补贴和“竞争中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定性比较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政府补贴对象并不是完全由企业所有权性质决定,同时具有“扶持强者”和“保护弱者”特点,即大型亏损国有企业、创新骨干企业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出口骨干企业能够获得高政府补贴;第二,非国有企业在获得高政府补贴时将转化为竞争优势,而政府对大型亏损国有企业的高扶持并不能有效提升企业绩效。以上结果显示,中国虽然尚未普及竞争中立理念,但是针对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国有企业改革早已逐步开始。中国政府补贴的选择偏好是多元化的,国有企业并不因为其所有权特征而得到了政府补贴的特别优待。

关键词:政府补贴;竞争中立;企业绩效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成果,特别是在最近几次的经济危机中,中国发展模式都呈现出巨大的竞争优势,有效地抵御了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因此,许多新兴经济体均开始效仿中国模式,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欧美为代表的国家自由资本主义受到了来自中国发展模式的挑战,希望通过竞争中立政策以确定新的游戏规则,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其国有企业,这使得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面临巨大的外部压力。“竞争中立”规则不仅直接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未来的改革走向,而且也是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个重要议题。围绕着竞争中立这一问题,不同的司法辖区有不同的界定,澳大利亚从“提升国内整体竞争环境”的角度界定竞争中立,要求政府企业不得因其国有性质而享有高于私营部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从“各种市场主体竞争优势来源”角度界定竞争中立,指在特定经济市场中,没有任何企业受到不当的竞争利益或不利益。但是,企业在市场中往往会因为所有权性质等原因,受到不当的利益或不利益,即国有企业会因为其所有权性质而获得竞争优势。综合以上对竞争中立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竞争中立是指国有企业将不会因为其国有所有权性质而获得政府的优待,从而在市场上比非国有企业而得到更多的竞争优势。

我国已有学者开始对竞争中立问题展开研究,但是主要集中于竞争中立概念、国际造法、竞争中立规则将对中国产生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对策等[1-3],而关于中国是否存在竞争中立问题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较少。在政府扶持动机和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中,学者们已经关注到所有权性质、企业规模、财务绩效等因素对企业获取政府扶持的重要作用[4-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虽然这些研究成果识别了哪些因素将对企业获得政府扶持产生显著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事件的发生常常是多个因素组合的影响结果。其次,关于所有权性质与政府扶持关系的研究没有取得一致性的结论,例如唐清泉和罗党论[4]研究发现民营企业比地方国有企业无论是享有补贴比例还是补贴绝对数额都要高,而邵敏和包群[6]、耿强和胡睿昕[7]却认为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比率显著高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此可见,仅考虑单个因素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已不能满足我国竞争中立问题的研究需求,国有企业性质可能是与其它条件组合共同作用而致使这类企业能够获得高政府扶持。因此,进一步厘清国有企业获得高政府扶持的条件组合不仅关系到我国未来与欧美为代表国家的关于竞争中立规则的谈判,也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上海自由贸易区建立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拟重点探讨以下问题: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关键时期,以及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竞争中立政策的国际推行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对企业扶持是否存在“竞争不中立”问题,即在哪些条件组合下,政府会对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待遇?如果政府对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对国有企业的优待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为回答以上问题,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模糊集的定性比较方法,分析了企业获得高政府扶持的条件组合,即在哪些情境组合下,国有企业将获得高政府扶持。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获得高政府扶持的企业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

与前人研究相比,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拓展了现有文献对竞争中立的认识,分析了我国政府是否会因为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扶持,以及在何种条件组合下,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扶持国有企业。虽然已有学者探讨了所有权性质对政府补贴的影响,但是这些研究成果没有得到一致性的结论。第二,虽然已经有大量研究围绕着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影响因素、政府补贴动机等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是这些主要是识别哪些变量将对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产生显著影响以及该变量的影响程度。然而,政府对企业的高扶持常常是多个因素组合的影响结果。因此,与以往的相关研究相比,本文不再是考察单因素,如国有所有权性质与高政府扶持的关系,而是更加关注于在哪些因素组合下将使国有企业能够获得高政府补贴。第三,进一步分析高政府补贴与企业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探究由于所有权性质差异而获得的政府补贴能否使其转换为竞争优势。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研究背景

1.竞争中立的内涵

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并执行竞争中立政策的国家是澳大利亚。在1996年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将竞争中立定义为:“竞争中立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该概念在所有关于竞争中立的研究中引用最为广泛。澳大利亚提出竞争中立概念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市场经济的配置效率,针对财政补贴这一扭曲公平竞争的行为,设计了竞争中立的监督机制,防止某些经济体由于其所有权地位获得过度优势而导致稀缺资源使用效率的降低。不同于澳大利亚对竞争中立的定义,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将“竞争中立”定义为:“竞争中立意味着政府支持的商业活动不因其与政府的联系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人为竞争优势”。霍马茨的定义显然扩大了“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综合以上界定,竞争中立的基本内涵上并无明显分歧,就是国家在市场竞争这一问题上应该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

目前,以欧美为代表的国家积极推动竞争中立,试图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中引入包括竞争中立在内的“高标准政策”,要求参与谈判的国家消除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各种优惠,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国有企业,为欧美企业凭借现有的巨大优势进一步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制度支持,制约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1]。虽然欧美竞争中立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性,但我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强国必须要面对新时期下的外部挑战。因此,在此情境下,要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对策和建议,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是否存在竞争中立问题,即政府是否会因为国有企业的国有所有权性质而给予更多的优待,使其获得竞争优势。

2.公平竞争与竞争中立

公平竞争理论与竞争中立概念直接相关。公平竞争是一个大概念,是指竞争过程的公正、公道,既适用经济领域,也适用非经济领域,如竞技体育、高等院校招生、人才选拔晋升等。公平竞争适用于所有行为主体,如不同产权性质(国有或私营)、不同行业、不同国籍、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市场垄断、滥用市场势力等。公平竞争原则适用于市场体系建设、政府职责作用、市场监管体系、公平税负、市场准入和退出等诸多方面。通过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竞争中立与公平竞争内涵是一致的。竞争中立并不是排斥国有企业,而只是要求公平竞争,政府在市场竞争这一问题上应该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但是,竞争中立与公平竞争适用范围又是有区别的。公平竞争是大概念,包含了竞争中立的含义,国有与私营之间的公平竞争,只是市场行为主体诸多矛盾之一,适用范围宽泛。竞争中立是一个专用名词,专指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关系,尽管竞争中立也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但适用范围专一。因此,竞争中立不适宜与公平竞争概念同等互换使用。

(二)研究假设

1.国有企业改革与竞争中立的协同性

虽然在我国尚未普及竞争中立理念,更未正式提出竞争中立制度框架,但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竞争中立理念并不矛盾,具有协同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本身,就是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将针对国有企业的计划控制转化为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一,从1978年到现在,30多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本身就是朝着公司化和市场化方向演进,符合竞争中立的要求。从“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政府首先逐步取消或放松了对各行业的管制,引入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推动国有资产的证券化,建立竞争机制;其次,放宽市场准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分类监管等。

第二,长期以来我国以“公平竞争”理念为指导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竞争中立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竞争中立并不是排斥国有企业,而只是要求公平竞争。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014年,在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对市场准入、市场行为监管、监管信用、市场监管执法、监管执法体制、社会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要求。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竞争中立的基本内涵,与竞争中立的目标一致。

综上所述,竞争中立与中国体制改革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具有内在协同性。然而,由于传统体制对企业具有深远影响,要实现竞争中立,还需要依赖进一步的国有企业改革。根据OECD2012年的报告,国有企业往往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股利分配、政府补贴、税收、贷款和破产等方面享有优势,导致了与私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关系。由于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不仅能够直接给企业带来现金收益,还有可能向市场传递了相关的利好信号使得企业在贷款等其它方面获得更多优惠[8]。因此,本文主要是从政府补贴考察我国竞争中立问题,即获得高政府扶持的企业特征分析。

2.获得高政府补贴的企业特征

政府补贴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有关政治、经济的方针和政策,按照特定目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支付[9]。从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目的来看,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获得补贴的企业主要包括能够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大量就业的企业,附加值较高的高科技企业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如农业、公用事业企业等[9]。本文认为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对象并不是单个影响因素决定的,而是由多个因素组合产生的影响结果,获得高政府补贴的企业具有以下三种条件组合:

(1)大型国有亏损企业

大型国有企业在地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引擎作用,但是现今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产能过剩、管理模式僵化等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不少大型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困境。目前的大型国有企业大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具有天然的联系,政府将出于增加就业和维护地区经济稳定的动机,给予亏损的大型国有企业高补贴,帮助他们“脱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大型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不仅具有左右经济命脉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关系着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大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关键,也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如在石油、交通和电信等行业中,国有大型企业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数据,国有资产总额达104.1万亿元,营业总收入47.1万亿元,职工人数3698.4万人,上交税费3.8万亿元。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对增加地区就业、维持地区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虽然大型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有巨大贡献,但是现今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面临亏损的危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上半年,近三分之一的中央管理企业和近一半省份的地方国有企业利润总额负增长或者亏损。大型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而言,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产能过剩大多都集中在国企,比如钢铁,水泥等;从内部而言,大型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僵化,缺乏竞争力和创新精神。目前的大型国有企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高层管理者大多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控制都是由国资委或相关机构执行,管理方式沿袭较为严重,不完全是以市场为导向,陈旧僵化的类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致使大型国有企业很难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第三,政府对大型亏损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能够使政府控制的资产最大化、增加地方就业、维持地区经济的稳定和形象。具体而言,首先,大型国有企业亏损将直接影响政府掌控的企业资产,并影响后续通过配股和增发等手段对资产的潜在控制。其次,维持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是地方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上市公司在地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引擎作用,其盈利或亏损将直接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且如果政府不给予亏损企业一定的扶持使得企业得以平稳运转,那么企业将可能因为亏损而裁员,导致失业率上升,直接影响了社会安定。最后,企业“盈利”或者“亏损”将传递给投资者不同的信号,造成投资者给予企业不同的评价,对于当地政府也会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从而会极大地影响地区的形象。因此,当大型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给予企业高补贴往往成为政府最直接、最有效的帮助企业度过危机的方法。

综上所述,政府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干预有时会受到社会目标或官员自身利益的影响而违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10],但大型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时候也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救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预算软约束现象就是政府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证据[11-12]。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经营状况较差的大型国有企业将获得高政府扶持。

(2)创新骨干企业

创新骨干企业,规模足够大能够长期高额资助研究开发,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成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力量。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是一个国家最有活力的企业,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将成为政府重点扶植的对象。这主要因为:

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得到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争相出台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等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各地财政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文总结了各地的战略新兴产业资助情况:“北京新兴产业创投基金达15亿元”、“黑龙江18.5亿元专项资金助力新兴产业建设”、“安徽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5亿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广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江苏武进财政奖补力促新兴服务业发展”、“浙江嘉兴年筹资5亿元扶持六大战略新兴产业”。可见从中央财政到地方财政都大力扶植战略新兴产业。

第二,创新骨干企业是推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力量,将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创新骨干企业是一个行业中经济规模、生产效率、技术含量、发展势头、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响和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掌握着生产的核心技术,决定着行业的技术标准,控制着行业的定价权,引领着行业的发展方向。现代产业发展的事实深刻表明,没有在全球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就不可能有行业发展的领先地位。要使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球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就必须加快培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因此,政府将通过遴选具有发展潜质的骨干企业,给予他们高扶持,使其获得更多地资源,实现技术的突破,成为辐射带动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和制造基地。

假说2: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创新性企业将获得高政府扶持。

(3)出口骨干企业

出口骨干企业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出口基地产业层次的提升,打造出地方优势产业集群,另一方面能够形成规模效应,成为推动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而言,政府更会对出口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以拉动地区经济增长。这主要因为:

第一,出口的发展能够拉动地区经济和就业的增长,地方政府官员具备采取补贴政策来提高鼓励企业出口的内在动力。作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增加不仅能够直接推动GDP的增加,而且还能通过影响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和进口间接刺激经济增长[13-14]。中国地方政府的官员评价和晋升的最重要指标就是地区GDP的增长速度,地方政府官员因此就具备采取补贴政策来提高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的内在激励[15]。中国各级政府对出口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可以改变企业的出口成本和出口动力,进而对中国企业的出口行为造成扭曲效应[16]。因此,出于稳定经济和保护就业的目的,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出口的变动对经济和就业所造成的冲击,采用政府补贴的手段来对出口企业进行调节和激励。

第二,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地方政府官员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的自由裁量权越大,而且为了快速拉动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官员将可能以补贴形式的“利益诱导”促使企业更多的出口以实现既定目标。具体而言,在经济发展水平越落后,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越严重,政府官员甚至可能故意把授予补贴的标准做得很模糊或者具有很强的任意性,从而给地方政府官员“设租”和企业寻租提供了很大的自由空间[17-18]。因此,以出口导向为主的中国经济发展战略背景下,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将会更多的干预企业行为,即通过高补贴改变企业的出口成本,激发企业出口动机。

假说3:在经济非发达地区,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出口企业将获得高政府扶持。

3.所有权性质、政府补贴与企业绩效

地方政府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通常是基于两种目标,分别是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益,其中,企业效率包括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出口和企业绩效等,社会效益则包括创造就业和税收等。我们认为,比较于经营状况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大型亏损国有企业获得高政府补贴时不能改善企业绩效。这主要因为:

第一,大型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天然联系,使得企业同时兼顾着经济动机和政治动机,不仅需要对市场负责,更要对政府负责。大量学者通过经验证据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低[19-20],而与国家所有权相关联的政治成本和代理成本被认为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率较低的原因[10,21]。Shleifer和Vishny[10]指出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官员利用控制的国有企业来实现其政治目标,尤其是扩大就业,而不是最大化社会福利。Boycko等[22]更进一步认为解释国有企业无效率的更关键的因素是与政府官员而不是与经理人员相联系的代理问题。由于国有企业在企业文化和用人制度上的传承性,管理方式的沿袭还很严重,组织结构的低效率也必然会导致企业效益的低效率。

第二,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官员为了得到政治晋升,更关注当地的GDP总量和就业状况,为了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地方官员可能会给予生产率比较低或亏损的大型国有企业更高程度的补贴,然而这类企业绩效的提升空间较为有限。首先,大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他们与政府始终保持着某种特殊的政治联系,特殊的政治联系使得大型国有企业能够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23]。其次,政府补贴能够通过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促进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等提高企业绩效,然而,过多的政府补贴不仅降低大型国企研发投入的总规模,而且现行的补贴结构也会挤出大型国企的研发投入[24]。最后,补贴收入作为企业利润总额一部分,若使大型亏损国有企业避免了倒闭的风险,那么这些获补贴的企业将缺乏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生产率的动力[25],而且当补贴收入很高时,企业可能更有兴趣进行“寻补贴”投资而不是将资源用于提高生产率[26]。

假说4:比较于非国有企业,大型亏损国有企业获得高补贴不能转化为高绩效。

三、样本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样本

本文以2013年在深沪A 股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为基础样本库,剔除了数据存在严重缺失以及金融地产行业的公司样本。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包括政府扶持特征数据、企业特征数据(所有权性质、财务状况、总体规模、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海外市场销售额)、地区发展水平数据,均来自于国内三大权威数据库:CSMAR、CCER和WIND数据库。同时结合上市公司年报,巨潮资讯网和东方财富网等国内专业网站进行了数据核对。通过上述筛选步骤以及结合研究所需,本文最终获取了共1890家公司案例,其中,国有企业577个,民营企业1236个,外资企业77个。

(二)研究方法

虽然已经有大量研究围绕着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影响因素、政府补贴动机等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是这些主要是识别哪些变量将对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产生显著影响以及该变量的影响程度[4-7]。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事件的发生常常是多个因素组合的影响结果。因此,与以往的相关研究相比,本文更加关注于哪些因素组合能够使得企业获得同等高的政府补贴。

为了验证本文的假设,本文使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对研究问题进行剖析。比较于单一的案例研究和传统密尔法等研究方法,定性比较分析方法首先,通过实证资料以及相关理论的不断对话,从小样本数据中建构出研究议题的因果性关系,不仅考虑到了个案本身的异质性和复杂性,而且避免了单一分析的面向(特别是广义的求同法等对“少数”个案特征的忽略);其次,分析多重条件并发原因,即一个条件对结果的影响同时取决于其他条件,是基于个案现象探寻逻辑条件组合,但又区别于事件“统一”整体的全面了解个案的方法;最后,定性比较分析还可以以逻辑条件组合为基础,进行同一模式内不同个案之间以及不同模式之间的比较[27-28]。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的本质是一种韦伯式的思想实验(thought experiments),对于k个变量而言,有着2k个可能的逻辑观察面向,而逻辑条件组合的数量则高达3k-1个。这些逻辑条件组合都可以看作是可能的跨个案模式。虽然其中也包括了部分反事实的条件集合,但是可以通过对一致性(Consistency) 和覆盖度(Coverage) 两个重要参数的控制,评判出最具解释力的逻辑条件组合,最终得到现象的理论化解释。一致性的特性是评估逻辑条件组合与实证数据所呈现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之间的关系程度,基本上该值最理想的状态是接近1,但当低于0.75时,这样的运算条件结果已经很难去解释实际现象。覆盖率则是在一致性运算后,再评估运算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对于结果的解释程度[28]。这种研究方法最早被用于政治学研究中,近年来被广泛的应用于管理学研究,它能有效地识别出导致特定结果的可选择路径的数量以及复杂性。由于本文假设较多的政府补贴是由多个因素组合而形成的,因此,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研究方法。

由于天然数据并不满足比较分析的布尔逻辑分析,在进行定性比较分析之前,需要将它们校对转换为明确集合和模糊集合。明确集合是指在特定集合里,成员状态要么是完全隶属,要么是完全不隶属。而模糊集合则允许研究者定义成员状态隶属或不隶属的程度,如1代表完全隶属,0代表完全不隶属,0.5代表转折点。本文运用QCA视窗分析软件fs/QCA2.0,选取模糊集合的运算方法,将各变量转换成[0,1]区间内的集合数据。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本文被解释变量是政府补贴。已有文献往往采用受补贴额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值来衡量企业受补贴的相对程度,但这种衡量方式也许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政府在给予企业补贴时并非是按照其销售收入比例进行转移支付,而往往是通过一些名目进行定额的补贴。而且,若一些大型企业的销售收入过高,采用该指标则会使其受补贴程度降低,即使这些企业已经获得了非常高额的补贴。本文参照Wu等[29]、耿强和胡睿昕[7]的研究,以行业调整后的政府补贴作为代理变量,用企业受补贴额与当年所在行业平均受补贴额的比值表示企业受补贴程度大小。该指标能够很好地衡量企业所受补贴额在行业内的相对水平,从而更加符合现实。

2.主要解释变量

(1)所有权性质(SOE)。有大量研究表明所有权性质与政府补贴密切相关[4-7]。因此,参照唐清泉和罗党论[4]的研究,本文将所有权性质定义为当终极控股人为政府时,取1,否则为0。(2)公司规模(Size)。由于政府补贴的动机和力度也取决于企业的重要程度,规模越大的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大,越重要的企业,政府给予的补贴也会越多[4]。本文参照唐清泉和罗党论[4]、耿强和胡睿昕[7]的研究,以期末资产总额取自然对数以考察企业规模的影响。(3)企业亏损(BP)。由于政府需要维护地区经济环境的形象提高政绩,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将有动机给予补贴援助,帮助上市公司保牌等[30-31]。本文参照唐清泉和罗党论[4]的研究,扣除政府补贴后如果公司的ROE处于(-1%,1%)之间则为1,否则为0。(4)创新能力(CR)。本文参考Chen[32]、Gentry和Shen[33]的做法,采用公司研发支出与销售收入的比值表示。(5)出口能力(OS)。本文参照Sullivan[34]的研究以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表示。(6)企业绩效(ROA)。本文参照Barber和Lyon[35]、Keats和Hitt[36]的研究采用资产回报率作为企业绩效的测量指标。(7)地区发达程度(DE)。本文参照唐清泉和罗党论[4]的研究,当企业所在地区的GDP高于全国各省市GDP均值时,取1,否则为0。

变量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四、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对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1)在单位资产政府补贴方面,在全样本中,单位资产政府补贴的均值为0.005,进一步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0.005,而非国有企业样本组的均值为0.006,两者无显著差异。(2)在政府补贴方面,在全样本中,政府补贴的均值为2.42,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4.18,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1.64。(3)在亏损方面,在全样本中,有14.4%的企业发生亏损,通过对比国有企业组样本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可以看出,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0.127,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低于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0.184。(4)在海外销售方面,在全样本中,海外销售密度的均值为0.120,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0.07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0.140。(5)在创新能力方面,在全样本中,创新密度的均值为0.023,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0.008,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0.030。(6)在企业规模方面,在全样本中,企业规模的均值为21.713,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22.443,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21.392。(7)在所在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方面,在全样本中,有44.5%的企业位于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0.269,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0.522。(8)在企业绩效方面,在全样本中,资产回报率的均值为6.140,对比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样本,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为5.384,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组样本的均值6.472。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注:***表示 p<0.001,**表示p<0.01,*表示 p<0.0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虽然在总量上,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然而在单位资产政府补贴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没有显著差异;其次,比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企业规模更大、而在海外销售和创新投入上较小,企业绩效上较差;最后,比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比例更大。

(二)高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分析

采用模糊集比较定性研究方法,对高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展开进一步分析,并且以不高或者低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分析作为前者的稳健性检验。在模糊集比较定性分析前,由于规模、创新和出口能力数据等并不满足比较分析的布尔逻辑分析,本文参照Ragin[28]的方法,将创新能力,出口能力,企业规模通过校对转换为明确集合和模糊集合。各变量的完全隶属门限、转折点和完全不隶属门限分别为:政府补贴(3.52,0.29,0.01),创新能力(0.09,0.01,0),出口能力(0.61,0.01,0),企业规模(23.94,21.58,20.14),企业绩效(17.37,5.47,-2.84)。

本文采用fs/QCA2.0软件,删除连续性小于0.8的案例编码,选择标准分析,输出结果为复合方案、吝啬方案和中间方案三种结果。并且参照Crilly等[37]、Fiss[38]和Greckhamer[39]的模式,本文结合吝啬方案和中间方案回报分析结果。一致性(Consistency)是在评估运算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与实证数据所呈现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之间的关系程度。最理想的状态是接近1,但是当低于0.75时,运算条件结果已经很难去解释实际现象。方案覆盖度(Solution coverage)指所有逻辑条件组合对于结果的总体解释程度。唯一覆盖度(Unique coverage)表明了导致高政府补贴的每个逻辑条件组合的相对权重[28,38]。

表3显示了高政府补贴的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结果。我们采用Ragin和Fiss[28]所运用的符号,圆圈内为黑色的代表条件存在,为×的代表条件缺席;大圆圈代表核心条件,小圆圈代表辅助条件;空白区域代表“无关紧要”,即条件可能存在或是缺席。方案1-3的一致性均大于或等于0.8,体现了较好的一致性。方案1-3的唯一覆盖度(Unique coverage)也揭示出每个条件组合对解释高政府补贴的独特贡献。表3的覆盖度总体得分(Solution coverage),说明了高补贴结果中48%的样本。

方案1的核心条件是国有所有权性质、规模大和亏损,表示重点国有企业在亏损时能够得到政府的高补贴。辅助条件是创新性差和经济非发达,出口能力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这个结果与方案2-3最大不同的是,政府补贴具有扶持弱者的特点,然而在扶持对象上更多地集中于规模大的国有企业。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承担着维持地方就业和其他经济社会职能,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致使大型国有企业在业绩亏损的时候,能够获得政府的较高扶持,但是这种对规模大的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是政府的一种非竞争中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原则。以上结果支持假说1。

通过对核心条件的分析,方案2a-2c意味着规模大且创新性强的企业,即重点的创新型企业能够获得高的政府补贴。该结果表示政府会选择一些创新性良好的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使其能够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支持了假说2。并且方案2a-2c中,企业业绩非亏损是作为辅助条件,也体现出政府对这类企业的补贴并非是出于扶持弱者的动机,而是在于培育创新性强,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企业。除此之外,方案2a的辅助条件还包括了非国有企业,而经济发展程度、出口能力是无关紧要的条件;方案2b的辅助条件包括了经济非发达,而所有权性质、出口能力是无关紧要的条件;方案2c的辅助条件包括了出口能力强,而经济发展程度、所有权性质是无关紧要的条件。比较方案2a-方案2c,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非国有企业与经济非发达、出口能力强是相互替代的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的重点创新型非国有企业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非发达地区都能够获得高政府补贴,而国有企业则主要在经济非发达地区获得高补贴。

方案3的核心条件是经济非发达、规模大和高出口,表明在经济非发达地区,政府偏向于给出口能力强的重点企业高补贴。方案3的辅助条件是非亏损,也体现了所在经济非发达地区的政府倾向于扶持出口能力强,且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重点企业。而此时,创新性能力与所有权性质是无关紧要的条件。以上结果显示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政府出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政治晋升的动机,将更有动力对那些重点出口性企业以高补贴,促使其快速发展拉动当地经济与就业水平。以上结果支持假说3。

表3也列出了覆盖度得分,意味着实现特定结果的条件组合的案例比例,同时我们也可以根据该值判断每个条件组合的重要程度。在表3中,唯一覆盖度(Unique coverage)的最大值为0.05,意味着方案1和3的条件组合是3种条件组合中最为重要的,即经营绩效良好、规模大且出口能力强的企业以及大型亏损国有企业能够获得政府的高补贴。

表3 高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分析

注:圆圈内为黑色的代表条件存在,为×的代表条件缺席;大圆圈代表核心条件,小圆圈代表辅助条件;空白区域代表“无关紧要”。

(三)高企业绩效的条件构成分析

本文前面的结论表明,获得政府高补贴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企业,第一,规模大且创新性强的企业;第二,在经济非发达地区,规模大且出口能力高的企业;第三,规模大的国有亏损企业。由此可见,在我国存在一定的竞争中立问题,政府对那些亏损企业给予扶持性补贴时更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

然而,根据竞争中立的定义,政府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而有选择性的扶持,致使其获得竞争优势。那么获得高补贴的企业是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竞争优势呢?为了提高本文研究假说的严谨性,以下部分将对政府补贴、所有权性质和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展开进一步分析和验证。本文参照Barber和Lyon[35]、Keats和Hitt[36]的研究采用资产回报率ROA作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测量指标。

高竞争优势构成条件中有高政府补贴的,主要有四条路径方案1-3和5,方案1的核心条件是规模大、非国有企业和高补贴,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创新性、出口能力和地区发展程度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该结果表示给予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非国有重点企业高补贴能够使这类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方案2、3、5的核心条件是非国有企业和高补贴,方案2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和创新性强,出口能力、规模和地区发展程度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而方案3的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出口能力不高或低、经济非发达,创新能力和规模为无关紧要的条件。方案5的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出口能力、地区发展程度高,创新性和规模是无关紧要的条件。

综合以上核心条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政府给予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非国有企业高补贴能够使其获得竞争优势。因此,比较于经营状况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大型亏损国有企业获得高政府补贴时不能改善企业绩效,支持假说4。

表4 高竞争优势的条件构成分析

注:圆圈内为黑色的代表条件存在,为×的代表条件缺席;大圆圈代表核心条件,小圆圈代表辅助条件;空白区域代表“无关紧要”。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以上研究结果是否稳健,我们进一步对不高或者低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展开分析,结果见表5。表5的方案1-3的一致性均大于0.75,体现了较好的一致性。表5的覆盖度总体得分(Solution coverage),说明了不高或者低补贴结果中68%的样本。

通过对核心条件的分析,方案1揭示了非亏损的非重点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不高或者低。辅助条件是非国有条件,创新性、出口以及经济发展程度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这个结果反映出无论是在经济发达还是非发达地区,政府对非亏损、非重点的非国有企业给予低或者不高的补贴。方案2的核心条件是经济发达、非国有企业、创新性不高或低,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出口和规模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这个结果表示财务状况良好但是创新性不高或低的非国有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获得政府补贴不高或者低。方案3的核心条件是经济发达、非国有企业、 出口能力不高或低,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创新和规模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这个结果表示财务状况良好,但是出口能力不高或低且非国有所有权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获得政府补贴不高或者低。方案4的核心条件是非经济发达、规模一般或者小、创新性不高或低,辅助条件是非亏损、出口能力不高或低,所有权性质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这个结果表示财务状况良好,但是创新性和出口能力不高或低,且非国有所有权企业在经济非发达地区获得政府补贴不高或者低。方案5的核心条件是非经济发达、规模一般或者小、出口能力不高或者低,辅助条件是创新性不高或低以及非国有所有权,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是无关紧要的条件。这个结果显示出规模一般或者小而且出口和创新性都不高或者低的非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不高或者低。

表5 不高或者低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分析

注:圆圈内为黑色的代表条件存在,为×的代表条件缺席;大圆圈代表核心条件,小圆圈代表辅助条件;空白区域代表“无关紧要”。

在表5中,唯一覆盖度(Unique coverage)的最大值为0.17,意味着方案1的条件组合是5种条件组合中最为重要的,即政府对非亏损、非重点的非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不高或者低。以上分析结果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上述结论。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3年中国A股上市的1890家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模糊集的定性比较方法,考察了高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以及高政府补贴下高企业绩效的条件构成,并且以不高或者低政府补贴的条件构成分析作为前者的稳健性检验。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工具的引入,我们无疑看到了比单纯的回归方法更多的东西。虽然以往有学者对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影响因素展开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也发现了所有权性质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但是这些研究仅仅识别出哪些因素将对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产生显著影响以及单个因素的影响程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事件的发生常常是多个因素组合的影响结果。

在高政府补贴条件构成的研究中,我们发现:第一个条件构成是以国有所有权性质、规模大和亏损为核心条件,表示大型国有企业在亏损时能够得到政府的高补贴;第二个条件构成是以规模大、创新性为核心条件,这表明政府偏向对那些大型创新性企业进行高补贴;第三个条件构成是以经济非发达、规模大和高出口为核心条件,表明在经济非发达地区,政府偏向于给出口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高补贴。后两个条件里都以非亏损为辅助条件。而第一个条件则表明政府补贴具有扶持弱者的特点,然而在扶持对象上更多地集中于大型国有企业。为了提高研究假说的严谨性,在对竞争中立的进一步研究中,本文对政府补贴、所有权性质和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和验证。高竞争优势构成条件中有高政府补贴的,主要有三种条件组合。从这些条件构成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给予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非国有企业高补贴能够使其获得竞争优势。

本文的研究拓展了现有文献对竞争中立的认识,分析了我国政府是否会因为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扶持,以及在何种条件组合下,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扶持国有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政府补贴与企业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探究由于所有权性质差异而获得的政府补贴能否使其转换为竞争优势。本文研究表明,目前的大型国有企业大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承担着维持地方就业和其他经济社会职能,与政府具有天然的联系,政府将出于增加就业和维护地区经济稳定的动机,给予亏损的大型国有企业高补贴,帮助他们“脱困”,但是这种对规模大的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是一种非竞争中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原则。然而,这种高补贴并不能使这类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因此,中国地方政府补贴的选择偏好是多元化的,同时具有“扶持强者”和“保护弱者”特点,国有企业并不因为其所有权特征而得到了政府补贴的特别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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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李再扬

Does Government Subsidy Reflect “Competition Neutrality”—a Fuzzy Set-based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WANG Jing1,XU Xiao-qin2,SUN Yuan-xin3

(1.School of Economy and Trade Management,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gzhou 310023, China;2.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China;3.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Shanghai 200433,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takes the listed companies of Chinese A share as a research sample and conducts theoretical probe and qualitative comparison test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subsidy and “competition neutrality”. The research results indicate: firstly, the targets of government subsidy are not completely decided by the nature of enterprises’ ownership. Meanwhile, they have the features of “supporting the strong” and “protecting the weak”. That is, the 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at suffer losses, the innovative backbone enterprises and the export-oriented backbone enterprises in less developed regions can get high government subsidy; secondly, when the non-SOEs acquire high government subsidy, they will turn it into competitive advantages. But the great support given by the government to the 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at suffer losses can’t efficiently upgrade enterprises’ performance. The above results show that although competition neutrality conception is not popularized in China, the SOE reform to build fair competition has already gradually begun. The selection preferences of Chinese government subsidy are diversified. The SOEs get the special preferential of government subsidy not because of their ownership features.

Key words:Government Subsidy; Competition Neutrality; Enterprises’ Performance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6(02)-0049-12

作者简介:王菁(1983-),女,上海市人,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自贸区经济与管理;徐小琴(1981-),女,浙江省衢州市人,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自贸区经济与管理;孙元欣(1955-),江苏省吴江市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自贸区经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JY065),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LQ13G020013,LY14G020006),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与企业国际化研究中心”重点项目(15JDJS02Z);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CXJJ-2013-348)。

收稿日期: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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