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实用稳性衡准探讨

2016-05-04 00:53
中国船检 2016年5期
关键词:航区抗风稳性

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ZY2000》 第七篇 第5章中,对于渔船稳性的计算,规定可以使用两种版本:按我国的传统的稳性衡准进行校核(以下简称《传统衡准》)为主;若按IMO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的稳性衡准进行校核(以下简称《IS衡准》),验船部门也予以认可。两部衡准的数学模型不同,虽然都有气象衡准数K≥1的要求,但其临界气象衡准(K=1时)的抗风等级大不相同。两种衡准相对比较,特别在抗风等级的实用性方面,《IS衡准》似乎要优于《传统衡准》。现试分析如下:

风级、风速和风压的关系

气象预报的风级为蒲氏风级,并以海平面以上10m高处的平均风速为基准进行预报,其风级N、风速V和风压P之间存在着下述关系:

N级风时的平均风速:

风压与风速的关系:

气象预报的风级与风速的关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每级风的风速大小都有一定的范围,故在预报船舶的可抗风级时,应以可抗某级风的最大风速为准,以便覆盖该级风速的全部范围。例如,对于满足K=1临界衡准的风速V=28.1m/s时,则按28.1m/s在表1的最大风速栏反向插值,求出对应的风级为N=9.9(也可以按公式N=10(lgV+0.0778)/1.5-0.49进行计算)。但在预报船舶的抗风等级时,应按气象预报都是整级风的形式只取N的整数部分。

表1:气象预报的风级与风速的关系

风压与风速梯度的关系

《传统衡准》与《IS衡准》,都以距离水面6m高度处的风压为基准。因空气为粘性流体,在同一时间内,不同高度处的风速(空气流动的速度)不同,风速沿垂向呈现梯度分布,不同高度处的风速梯度系数ci的公式为:

式中:Vi—距海平面不同高度处的风速,m/s;

V6—距离海平面6m高处的风速,m/s。

用公式(3)的形式代入公式(4),可以导出:

式中:Pi—各航区不同高度处的风压;

P6—与Pi同一航区距离海面6m高处的基准风压。

《传统衡准》将航区划分为远海、近海、沿海三个航区分别进行风压取值,而《IS衡准》对风压的取值不分航区。两者风压及风速梯度取值的对比见表2。

从表列数据看,《IS衡准》与《传统衡准》风速梯度系数的取值基本一致。

表2:《传统衡准》与《IS衡准》计算风压与风速梯度的对比

《传统衡准》的临界抗风等级

《传统衡准》气象衡准的数学模型是:假定船舶失去动力处在横浪之中共振谐摇,当摇到某一舷最大角度时,受到突然吹向另一舷的横向阵风而发生横倾,用船舶自身抗倾覆能量与这种风、浪联合作用倾覆能量的比值K,作为气象衡准数,并规定K≥1(图示略)。

《传统衡准》临界气象衡准时的抗风级别见表3。

表3:《传统衡准》临界气象衡准时可抗阵风的风级

由表3可见,《传统衡准》满足临界气象衡准的最小抗风等级分别为:远海航区13.3级;近海航区10.8级;沿海航区8.5级。

图1:《IS衡准》

《IS衡准》的临界抗风等级

《IS衡准》气象衡准的数学模型是:假定船舶失去动力且处于横风横浪之中,在定常风的作用下,船舶向下风舷横倾了一定的角度,然后在此角度下受波浪的作用共振谐摇。当船舶摇至上风舷最大角度时,刚好受到突然加大的阵风,将船吹向下风舷产生横倾。用船舶自身抗倾覆能量与这种风、浪联合作用倾覆能量的比值K,作为气象衡准数,并规定K≥1。其数学模型见图1,校核的步骤如下:

1、船舶受到垂直于其中心线的一个定常风压的作用,产生一个定常风倾力臂(lw1);

2、假定在波浪作用下,船舶由lw1的平衡角(φ0)向上风一侧最大谐摇至横摇角(φ1);

3、然后船舶受到一个阵风风压,产生一个阵风倾侧力臂(lw2),且lw2=1.5lw1;

4、在此情况下,面积“b”应等于或大于面积“a”,即K=b/a≥1。

在《IS衡准》的数学模型中,设定阵风风压力臂lw2与定常风风压力臂lw1之间有lw2=1.5lw1的关系。由于风压力臂与风压成正比,故阵风的风压P2与定常风的风压P1之间同样存在P2=1.5P1的关系。利用公式(3)V=(P/0.7356)0.5(m/s),可以反推出P2所对应的风速V2,再以V2作为最大风速,反推出可抗的阵风风级。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表4。

由表4可见,《IS衡准》满足临界气象衡准的最小抗风等级为10.9级。

对《传统衡准》的讨论

从表3和表4的对比可以看出,就临界气象衡准的最低抗风能力而言,《IS衡准》与《传统衡准》三个航区的抗风等级相比,其10.9级较远海航区要求低了2.4级;较沿海航区要求高了2.4级;与近海航区要求持平(高0.1级)。根据国内渔船的实际需求,现对稳性衡准提出几点探讨性的意见:

1、《IS衡准》适用于全球海域的渔船,中国的海域当然也应包括在内。即使《传统衡准》规定距离台湾岛的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若干海里以外的远海航区,其海况的恶劣程度总不会超越“好望角”海域和北大西洋冬季的海况。而将国内渔船远海航区的抗风等级提高到13.3级,超越了《IS衡准》的10.9级,似乎过分保守。

2、航区应是指渔船作业的海域。在原有的《传统衡准》中,对渔船捕鱼中稳性风压取值的规定是:“Ⅰ类航区渔船的风压可取Ⅱ类航区的标准;Ⅱ类航区渔船的风压可取Ⅲ类航区的标准;Ⅲ类航区渔船的风压可以降低30%。”这种规定若和实际情况挂钩,也就是剔除了远海航区风压的概念,而近海航区的风压等同于《IS衡准》的要求。

3、现在船舶科技如此发达,无线电通信系统如此先进,通过接受气象传真,渔船预先停航或借港避风,完全可以避开暴风的袭击。远洋作业的渔船,一直使用《IS衡准》而从没有发生过气象衡准的事故,国内渔船使用也应没有问题,若仍将最低抗风级别坚持定到13级以上,过分的保守将会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4、满足沿海航区《传统衡准》的绝大部分都是小型渔船。从历年统计来看,小型渔船发生稳性事故的数量最多。为减少小型渔船事故的概率,提高该类船的稳性标准,向《IS衡准》靠拢也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我国渔船《传统衡准》的规定,直接与《IS衡准》接轨。其好处有三:一是降低了国内船舶抗风等级的拔高要求,能取得巨大的节能效益;二是对沿海航区大量的小型渔船提高了抗风等级的标准,对减少事故多发提供了更可靠的技术保障;三是所有渔船的稳性,不分航区都用《IS衡准》校核,具有删繁就简、完整统一的功效。

表4:《IS衡准》规定的风压及其对应阵风的风速与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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