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发生机制及干预策略分析

2016-04-26 08:25段俞戎
科技视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干预策略犯罪心理盗窃罪

段俞戎

【摘 要】盗窃罪在当今社会中愈发常见,我国盗窃罪的犯罪率常年居高不下。此种情况的出现必然涉及了众多复杂的原因,本文以犯罪心理学为视角,从盗窃罪的概念、成因、发生机制、干预机制等方面论述盗窃罪,以期帮助解决盗窃这一棘手的问题。

【关键词】盗窃罪;发生机制;犯罪心理;干预策略

0 引言

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一种隐蔽式的、非暴力的、技能式的犯罪。现实生活中,盗窃罪的实际类型可以表现为各种各样,从次数上看,可以一次盗窃、可以多次盗窃;从场合上看,可以在公众场所盗窃、可以入户盗窃;从是否携带凶器上,可以不携带凶器盗窃、可以携带凶器盗窃;从手段上看,可以扒窃、可以偷窃。从1979年以前我国刑法长期未能制定出来,到1979刑法的出台,再到1997刑法的公布,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了重大修改,在传统盗窃行为方式之外,正式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多次盗窃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变动。对于盗窃罪立法不断的完善,这反映了我国盗窃行为和方式的增多,也反映了刑法根据现实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但实践当中新增的有关盗窃罪特别类型的问题层出不穷,必须不断加以深入研究,对理论加以完善,才能更好地控制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1 盗窃原因分析

本文从心理理论机制剖析盗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希望能够对日后的干预及预防起到一定作用。

1.1 精神分析的理论

精神分析中人格结构的理论也可以对盗窃犯罪行为进行解释。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所组成。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的部分,是无意识的本能。本我不可能直接接触外界,唯一的出路是通过自我。当本我与现实冲突而得不到满足时,就产生了自我。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超我是人格中的道德部分,它代表的是理想,而不是现实,它追求的是完美主义,而不是快乐。当个人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内心催生是否要实施盗窃的矛盾时,主要看他自我的人格是否能够理智分析,对本能的需要与现实的约束进行调节。如果行为人唯利是图,人格结构不完整,自我人格可能就消极地变成实施盗窃的推动力。

同时,精神分析中的无意识也对盗窃行为产生了影响。无意识包括各种原始冲动、愿望等,与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相左。由于无意识的内容被外界现实所拒绝,就被压抑到意识层面之下,但是它们并未就此消失,而是千方百计的通过各种途径表现出来。对财物价值的非法占有和使用是能够直观被外界认识到的意识表现;对聚敛财富的原始冲动、渴望被平等对待的朴素愿望,是盗窃行为人的无意识心理的主要内容。

1.2 人本主义理论

为什么某些人属于同样的人格特质,但有的人会发生盗窃行为而有的人不会呢?这是由于导致犯罪的原因除了人本身生理遗传的问题,还包括后天环境的影响。我认为,盗窃罪的发生可以由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解释,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有等级的,他把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类只有在满足基本的低级需要的基础上才有能力和精力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因而,需要的层次也就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手段和方式,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当无法满足生理及安全需要时,有些人就可能选择一些违法犯罪的手段,比如说通过偷窃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无暇顾忌是否达到了更高级的自我实现等。

1.3 行为主义的理论

盗窃的发生也可以用行为主义的观点来解释。人类社会是一个群居社会,人的行为是交互行为,不可能独立存在。在日常的交往活动中他人或特定群体的行为方式会对个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个体再受到他人的怂恿,被利益诱惑,或是群体中出现反社会煽动,他可能就突破自我人格的约束,盲目的进入犯罪团队中。可以用强化理论来解释,盗窃之后未被抓住,盗窃的能满足其欲望的物品就成了正性强化物,每次的作案成功都强化了下一次犯罪,通过不断强化,使犯罪行为增多。在恐惧侥幸的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开始实施小偷小摸,并从中获得一些利益,他们的私欲也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满足。而由此产生的对于虚荣心、私欲的满足又刺激了行为人进一步去追求更多不合理的欲求,在此心理作用和支配下,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日趋频繁,盗窃手段日趋高明,盗窃数额日益增多。行为人人格中的反社会特质逐渐形成和稳定。

期望理论也可进行解释,一般来说,人们总会根据类似情况的积累和归纳,来形成一个稳定的并和环境一致的“类化预期”。期望理论旨在说明一个人的行为表现建立在人们对特定行为导致特定结果的类化预期上。人们都过对自己和他人盗窃情况的归纳,得出的类化预期就是通过盗窃可以满足欲望而不用承担其他劳动及法律责任。因此,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期望,就增加了行为人日后盗窃行为的次数。而班杜拉所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中的观察学习,也可以解释其成因。观察学习是指人们仅仅通过观察他人(榜样)的行为及其结果就能学会某种复杂行为,又称替代学习。班杜拉认为,人的一切社会学行为都是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通过对他人示范行为及其结果的观察学习而得以形成的。社会中存在的盗窃现象比较多,而通过观察他人盗窃所得且未被抓住的结果,从而使犯罪人自身也习得了这种盗窃行为。

1.4 认知理论

根据认知学派的理论,很多犯盗窃罪的人都有一些不合理的信念。比如仇富心理,盗窃者采用这种变相的手段报复富人,以受害者丢失财物后慌张、焦急的心情为乐,以此安慰自己的失落、不平衡的心态。或者,高呼义等(2006)认为有人在犯罪之前,不能客观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认识社会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评价,出现认知误区,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往往利欲熏心,不能对自己行为作出评价,也不关心社会对自己的评价。

而且根据归因理论,许多倾向于外部归因的人,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是由他人逼迫、哥们义气、命运不公平导致的,并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会一次又一次的不断犯错,或者认为上天对自己不公因此做一些偷窃的行为来弥补自己;而倾向于内部归因的人,有时自己什么都做不好就会认为是自己能力的问题,不断的失败使自己产生“习得性无助”,不愿意去继续努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从而进行盗窃等犯罪行为。

2 盗窃罪的预防及干预

随着我国盗窃罪比例的不断上升,对于盗窃罪的预防及干预迫在眉睫。对于盗窃罪的预防,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建立各种安全设施和制度,制造各种犯罪障碍,使盗窃犯罪不能顺利销赃,提高破案率,号召盗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等政府调控手段,还有以下几个方法能够从根本上帮助预防及干预盗窃犯罪:

2.1 塑造积极的价值观

沈雪平(2014)认为,人的价值观形成期主要集中在青春期,而这一阶段又最容发生异变。正确健康的价值观能够引导人的行为举止符合道德法律规范。从青少年抓起,运用案例教育的方式,引导青少年认识金钱的功能与局限,强调惩罚的严重性与法律的威严性,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塑造正向的价值观,就是对自我人格的意识层面的强化和完善,使人能够理性的辨别事物的善恶、区分举止的对错,加强自我的控制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2.2 心理认知的干预

心理认知矫正治疗,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策略、技术对犯罪人的各种心理问题进行评估、矫正与治疗的过程。这种认知矫正治疗,也就是转变盗窃罪犯的错误观念,将他原有的认知思维打破并重新灌入正确思维并加以建构的过程。

心理认知矫正治疗的第一步是辅助犯罪人认识自身的错误思维。这对于整个疗程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也是最关键的。犯罪人的自我认识是常年累月形成的一种固定状态,治疗效果不可能一锤定音,应当有条不紊的进行,开展辅助性启发与教育。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心理相容。施教者要发掘治疗中存在的可变因素,发现并表扬他们心灵的闪光点,主动融入犯罪人的日常生活,取得他们的信赖。

心理认知矫正治疗的第二步是控制管理情绪。盗窃犯多是利己主义,追求快捷的利益,性格上警觉敌对,对进一步的治疗常表现出反抗性,容易暴躁发怒或是完全沉默。这个阶段中运用团队比赛的简单游戏方式进行治疗,在三方面会有比较明显的效果,一是,增强罪犯的交际互动能力和团结精神;二是,培养积极进取的心态;三是,学会如何面对失败的情绪管理。

第三步是激励。治疗人员应当协助犯罪人树立新的理想追求,让他对服刑期满后的生活充满期望,通过以往取得的成绩、荣誉等鼓励他,暗示他找回信心和希望。

从讯问人员开展侦查讯问工作的角度来讲,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对于那些作出外部归因的盗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应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于那些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通过引导他们关注自身素质等方面的缺陷,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从而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认罪伏法的意识。

因此,要在社会生活中建立心理咨询与救助机构,因为行为人的畸形心理需要进行指导和纠正,从而使其逐渐适应社会。建立正确合理的心理需要。

2.3 分配与福利制度的完善

根据需要理论,因为盗窃行为是财产性犯罪,归根究底是物质条件过于苛刻。如果能够在物质层面上尽量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盗窃犯罪总量会大幅度减少。

参考巴西缩小贫富差距的做法,可以设置对高、低收入者不同的起征点和税率标准,使部分财富从高收入者流向低收入者。在社会福利方面,可以对低收入者实行较低标准的社会保险制度,例如,低收入者可以享受半价或免费的医疗服务、较高的失业保险补助等;对于贫困家庭实施“家庭补助金计划”等福利办法。

以上对盗窃犯罪的原因剖析可能是肤浅的,其心理预防措施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在我国盗窃犯罪的比率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通过对盗窃犯罪原因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加强社会对盗窃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并有助于有关部门有的放矢地深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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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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