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
2015年12月30日的新闻中又有一个陈年旧案的新消息:海南陈满案再审,检方要求改判无罪。
因为重审尚未宣判,现在还不能说陈满一案是“冤案”,但最高检的抗诉以及抗诉带来的重审,本身就是一个信号。重审中透露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讯逼供”信息,已足够丰富。
陈满案肇始于1992年,从被捕到一审被判死缓、再到二审维持原判,横跨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严打”时期。如果将这一段的司法历史横切出来观察,就会发现在同一个时间轴上,聚集着若干冤案样本:湖北佘祥林1994年因涉嫌杀妻被批捕,1998年被判刑,后因其妻忽然现身而重获清白;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正是在1996年严打运动中,“仅61天”就走完程序、“庭审不到一小时就被宣判死刑”。“严打”背景下的冤案,正是以超法治的手段寻求法治成果的悲剧。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是今天再提“法治”二字时,必须学到的第一课。
这一课正在形成共识。陈满案再审,和之前媒体倒逼疑案重审不同,缘起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上一周另外一起引起公众关注的重审案——“巧家幼儿园投毒案”,主人公钱仁风重获自由,也是因为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些虽仍有赖于主人公的艰难申诉,但司法系统内的制衡功能和纠错能力还是逐渐显露出来了。在中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历史当口,这种能力要迅速提升、并与对“严打”思维的系统反省相伴随。
(摘自《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