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春 郑烁 王冷 张冲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化是其最核心的要求。法庭辩论环节,部分公诉人驾驭庭审的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公诉语言运用不规范、表达能力不强等。鉴于此,以庭审辩论实践为基点,从公诉人的庭前准备、语言规范、技巧策略等多维度出发,建构提升公诉语言综合运用能力的立体化对策,以助于公诉人提升庭审能力,树立良好的庭审形象。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公诉语言 法庭辩论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庭审实质化程度的加强,时刻考验着公诉人的能力与水平,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对抗最为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运用能力[1]往往直接影响着庭审走向及裁判结果。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存在语言运用不规范、表达能力不强等庭审驾驭能力问题。鉴于此,本文以庭审辩论实践为基点,从公诉人的庭前准备、语言规范、技巧策略等多维度出发,试图建构提升公诉语言综合运用能力的立体化对策,以助于公诉人提升庭审应对能力,树立良好的庭审形象。
一、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本院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分析,同时结合自身所观摩的其他公诉人庭审表现情况,发现当前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普遍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一)不作回应
有些公诉人认为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已经确凿无误,在法庭辩论中,无论辩方抛出何种观点,都无法撼动被告人即将被判刑的事实,因此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答辩或一带而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表现出一种相对消极甚至冷淡的态度。
[案例一]一起妨害公务案件的庭审: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时,突然猛打方向盘将车辆一侧的辅警蹭倒,后被告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径直从辅警小腿上碾轧过去致其轻伤。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民警执法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对辅警的站位与车辆的位置问题,以及辅警被车辆刮倒后遭受碾轧的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完毕后,无论辩护人说出什么样的理由,提出什么样的质疑,公诉人都仅仅以一句“辩护人发表的观点,公诉人已在公诉意见中予以阐明,故不再予以答辩”来应对。该案的最终结果虽然是公诉指控成立,但是公诉人冰冷的语言及消极的态度无疑不利于公诉人树立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二)被动作答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公诉人在庭前缺乏充分准备时,辩护人侃侃而谈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埋头苦记,笔走龙蛇,[2]公诉人认真记录虽然是为了一一驳斥辩护人的观点,但是在不经意中却已被辩护人牵着走,丧失了主动权。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立”,如果变成了一味的“破”,则无法良好地完成控诉使命。
(三)模糊焦点
在当前庭审常态下,普遍存在争议焦点模糊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因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庭审前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另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在总结争议焦点的能力尚有欠缺。
[案例二]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辩论:辩护人称被告人是自己主动上警车后跟随民警到案的,但公诉人称被告人是由被害人指认后,由民警带往派出所的,双方就此辩论了两个回合,最终,由法官制止,并恢复法庭调查。该案中,公诉人犯了没有能够及时归纳争议焦点的错误。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与公诉人认定的不同时,此时的争议焦点并非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因此,公诉人应当及时请求恢复法庭调查,避免进行不必要的辩论。
(四)欠缺灵活
法庭辩论是一个博弈现场,有时无法预测对方会抛出什么样的观点,这就导致在法庭辩论中一不留神就跳入对方所设下的陷阱。
[案例三]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件的庭审辩论:辩护人称被告人非法持有1000余发子弹不属于情节严重。而且辩护人还举例称:“因为如果一个兵工厂生产了1000发子弹,你能说生产数量巨大吗?”此时辩护人就犯了逻辑错误,不同性质的事物无法类比。然而,本案公诉人未能抓住此逻辑错误,未能用“归谬法”置以有力反击。如果此时公诉人能够反应及时,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辩道:“如果按辩护人的逻辑,一个人贪污100万元也不是情节严重,因为在银行里100万根本就是个小数字”,此时就会产生绝佳的辩论效果。
(五)咄咄逼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公诉人过于看重控方角色,追求胜诉的色彩非常浓厚,甚至为求胜诉而不惜违背客观公正的义务。[3]例如,在发言时语调或语气过重,失去了应有的理性和平和,在辩论时咄咄逼人,对抗性过强,这都显示出一些公诉人未能很好地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问题归因
以上问题是由很多原因引发的,只有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才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
(一)思想观念问题
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通过立法修改,强化了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仍然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有罪推理、重实体而轻程序、重效率而轻公正、重打击犯罪而轻人权保障的错误司法观念。在有些案件中,公诉人在辩论环节,不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有时还出现打断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情形。
[案例四]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辩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用胳膊肘部击打被害人眼睛,致被害人轻伤一级,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环节说道:“我当时并非想伤害被害人眼部”,公诉人听罢,未等其发言结束,便打断说道:“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称自己只是随意将胳膊往被害人脸上挥了一下,尽管如此,被告人依然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虽然在本案中,公诉人打断被告人的辩解是为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笔者认为,如此打断,确有不妥,不仅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同时侵犯了被告人的程序辩护权,有违程序正义。
(二)庭前准备不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要说要办的事,预先要做好准备,思虑周详,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公诉人在庭前都会准备公诉意见书,但是通常会忽略准备答辩提纲,因此,在法庭辩论环节,就会出现被动应答、绕弯子、偏离目标等情况,对案件重点问题、焦点问题或疑点问题未能得以充分阐述。
(三)辩论技巧匮乏
有人说,法庭辩论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法庭辩论虽然不用像在辩论赛一样使用很多花样技巧,但既然是战争,也要讲兵法、论策略。法庭辩论环节如果想收获良好的效果,除了要以公诉人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公诉人娴熟地掌握辩论技巧。然而当前现状并不乐观,公诉人普遍忽视对辩论技巧的学习,导致在法庭辩论中有一种“有理说不出”或“有理说不清”的感觉。
(四)语言运用不当
在当前的庭审实践中,很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语言运用上,存在语言表达不流畅,用词过于口语化或过于书面化,语音、语调不加以区分,肢体语言缺乏等问题。
三、提升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规范运用的对策
提升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的综合能力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解决当前公诉人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切忌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观念错误。换言之,应当建构富有针对性的、立体化的对策解决体系。
(一)庭审辩论前的准备工作应全面、细致且突出重点
公诉人要想提升自己在法庭辩论环节中的语言运用能力以及庭审驾驭能力,就应当把视野扩大、把重心前移,即将法庭辩论环节前的准备工作[4]和法庭辩论中的语言表达、技巧运用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公诉人应当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采用“一看二思三听四写五模拟六调整”的方法,全面、细致且突出重点地做好法庭辩论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看”就是指庭前的“阅卷”工作,它在公诉人了解案件过程中居于首位。公诉人必须重视庭前的阅卷工作,阅卷讲究全面、仔细,既不能出现遗漏,也不能只求效率而不顾质量。阅卷工作只有做到细致入微,才有助于公诉人发现问题、形成意见,从而为后期的庭审答辩明确方向。
“二思”是指在阅卷的过程中以及阅卷之后,公诉人应时刻保持思考状态,尤其对于涉及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三性”、犯罪构成要件等细节问题,公诉人要多加思考,带着问题、疑惑去甄别证据材料,理性地作出审查判断。
“三听”意味着公诉人在接下来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注重倾听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观点,尤其对于辩护人针对控方证据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不仅要认真听,而且要听清、听懂。同时,对于辩护人申请的证人、调取的新的证据,公诉人要仔细听明白辩护人的证明目的,要善于从辩护人的发言以及证人的证言中听出漏洞和矛盾之处。
“四写”又称为“四归纳”,是指公诉人在前面“阅卷”、“思考”、“听意见、找漏洞”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公诉意见。此时,公诉人就需要初步撰写出公诉意见书。同时,针对在上述前三环节中发现的辩护人的倾向性意见,以及辩护人可能在庭审辩论环节中采取的辩论方法和辩论策略,公诉人亦需撰写相应的答辩提纲,全面、准确地归纳出庭审的辩论焦点,这有助于公诉人理清思路,为后期答辩夯实基础。
“五模拟”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或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中,公诉人在初步撰写完成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之后,可以通过自行预测、练习的方式,与办案组中的其他成员一起模拟庭审答辩,提高答辩的针对性和质量,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增强公诉人的信心,而且有助于公诉人把控庭审辩论方向,提升庭审的驾驭能力。
“六调整”具体是指,虽然在庭审辩论环节开始之前,公诉人已做充分准备,拟定了庭审预案,撰写了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但是庭审的发展态势有时会超出公诉人的预期。比如,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临场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理由有可能是公诉人事先未能预测到的一大辩论焦点,此时,公诉人需要迅速反应,及时调整、修正此前的辩论方案,灵活应变,而不能仍然按照之前的准备自说自话、照本宣科。
(二)辩论技巧的运用应缜密、熟练而不失灵活
1.公诉人应准确掌握庭审答辩范围
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有时候辩护人的辩护内容很多,信息量很大,但有些意见是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或只是辩护人自己的主观臆断,缺少相应证据支撑。因此,公诉人在答辩时应明确思路,有针对性地答辩,将答辩的范围限定于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证、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等辩护意见上。
2.公诉人应灵活掌握庭审答辩技巧
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可根据具体案情、证据把握程度等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采用传统答辩策略或灵活答辩策略予以答辩。
一般而言,选择传统答辩策略的前提是,公诉人法学理论功底较为扎实,且已经下足功夫,完全将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情况烂熟于心,而且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不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此时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同辩护意见,公诉人可具体选择采用“综合答辩法”、“直言答辩法”或“各个击破法”进行答辩。[5]
此外,在有些时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较为疑难、专业,公诉人如直接正面答辩,往往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即应当迂回作答。
(三)公诉语言的运用应专业、精准且兼具艺术性
1.书面公诉语言的撰写应客观、严谨而不晦涩
(1)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撰写应坚持客观、规范。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坚持庭审实质化,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当明确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具体到公诉意见书的撰写,应坚决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坚持庄重、理性、客观的语言风格,同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要做到严格规范,避免过多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
(2)法制宣传与教育部分用语应准确且贴近公众。公诉意见书法制宣传与教育部分贵在用词准确、适度,用语理性且便于普通公众认知、理解,只有这样,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此外,公诉人在撰写此部分时,不宜全篇使用法言法语,应坚持从贴近公众、便于公众认知的角度出发,在撰写时将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通过适当的情理解析、适度的情感表达,来更好地阐述与案件相关的法理,这样才有利于引起公众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共鸣,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宣传与教育效果。
2.口头公诉语言的表达应理性、规范而不失情感
(1)语速、语音与语调应坚持“和而不同”。具体而言,在法庭辩论中,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的语速应适当放慢,语调适中即可,不宜过于高亢:一是公诉人向法庭阐明指控观点时;二是公诉人的论点或论据需要引起法庭、辩护人及旁听人员注意时;三是向辩护人发问时;四是阐释相关的法理和情理,需引起法庭及旁听群众共鸣时。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的语速应适当加快,语音要铿锵有力,语调可高亢、激昂:一是驳斥对方的重要论点时;二是揭穿对方的诡辩时;三是揭露被告人所犯的严重罪行时,及其给被害人本人及家庭、社会、国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时。[6]
(2)口语表达应突出逻辑性。一般而言,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应当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语言表达的逻辑性:一是公诉意见的发表,应当做到开门见山,论点明确;二是支撑论点的相关论据应层次分明,从事实认定到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分析透彻,总结准确,言简意赅,能够形成有效的印证体系;三是答辩时思维缜密,用语严谨,且能够快速锁定对方辩护意见的矛盾或疏漏之处,并给予有效回击;四是对于庭审中遇到的突发事件,能够通过语言表达的形式从容应对,且不留把柄。
(3)公诉语言的表达应注重情感。恰当的情感表达有利于促进公诉语言在规范与艺术中实现升华。具体而言,法庭辩论环节中,公诉人发言的倾听对象不仅仅是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有时还包括旁听人员以及舆论媒体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带给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创伤是沉重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融入适当的感情色彩,不仅能够反映出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同时也能感染公众、说服法官,引起全场共鸣。这一点充分说明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运用“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门艺术”[7]。
注释:
[1]优秀公诉人所具备的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思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理论研究能力等,在指控犯罪时通常会凝聚为一种表现形式,即庭审时的公诉语言表达。这一表现形式在法庭辩论环节往往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
[2]参见沙莎、姜智勇:《出庭实务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3]参见万毅:《论我国公诉人的角色定位——新刑诉法背景下的思考》,载《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4]笔者在此所指的“庭审辩论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诉人在开庭前为预测庭审辩论所做的准备工作;第二个阶段是开庭后至法庭辩论前,公诉人根据庭审态势发展以及法庭调查阶段中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所做出的相应准备工作。
[5]具体参见张伟军、韦兴顺、闫沛垠:《公诉人出庭辩论攻防谋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316页。
[6]同[5],第49-50页。
[7]郑烁:《公诉语言:在规范与艺术中升华》,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