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2016-04-19 09:31周蒲丰
永善文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宣判水务被告

周蒲丰

公元2015年,

10月28号这一天,

永善法官“实”又“严”,

“阳光司法”到文潭。

文潭一家小孩落水死,

纠纷起诉到法院。

家长状告学校和水务,

要求赔偿几十万。

法庭设在文潭村委会,

审判台上国徽悬。

桌上各种标牌摆齐全,

公开审判好庄严。

庭内庭外无虚席,

阳台上边人挤满。

群众议论纷纷的人命案,

大家要看法官怎么断。

话筒摆放四五个,

音箱喇叭接通电。

村委会干部烧起水,

纸杯热茶送面前。

时间正午一点半,

法官把法庭纪律宣。

原告入席坐左边,

两名被告坐右边。

死者父母庭上悲情现,

当着公众来申冤:

“学生读书学校有责,

儿子网鱼水务也该管。

家长管教不到位,

死亡责任共同担。

学校承担七分责,

水务赔偿两成钱。”

原告把诉状宣读完,

伤心眼泪流不完,

觉得儿子死得冤,

央求法庭公正断。

法官叫学校作答辩,

示意校方谈意见。

校方态度特鲜明,

据理力争不承担:

“当天学校已放假,

学生回到了家里边。

监管责任已转移,

父母应把全责担。”

法官叫水务作答辩,

水务显得更泰然。

小孩落水与己无关,

理由谈的很简单:

“水库不是风景点,

禁止捕鱼大字在水库边。

水务管水管坝未侵权,

要求赔偿不沾边。”

法官听完诉和辩,

条分缕析把理辨。

归纳争议为一点:

两被告应否把责担?

双方围绕焦点举证据,

互举互质讲意见。

对簿公堂摆事实,

你诉我辩谈观点。

一轮辩了辩二轮,

二轮辩了互相辩。

原告说被告有过错,

被告讲自己未侵权。

各人都说自己有道理,

群众如进了迷魂圈。

有的认为原告应获赔,

有的觉得被告赔了有点冤。

法庭内外气氛紧,

同情惋惜议论添。

原告请求作调解,

被告拒绝望宣判。

天上太阳快落山,

时间已过四点半。

台上一声法槌响,

法官宣布休庭等宣判。

时间到了正五点,

合议庭把案件评议完。

审判台上法槌响,

法官继续开庭作宣判:

“本庭现已合议完,

依据事实法律作宣判。

小孩网鱼落水死,

不在上学时间段。

学校教育已尽责,

死亡损失不承担。

水务是水库管理者,

管水管坝未侵权。

原告监护不到位,

死者对危险未预见。

要求被告赔偿缺依据,

驳回请求责任自己担。”

法官当庭断了案,

原告沮丧被告哀叹。

人人沉思找根源,

过错担责法优先。

学生生命诚可贵,

社会关爱高于天。

如果谁未做到位,

责任就由谁来担。

人间世事有真情,

法律规定不拐弯。

父母管教绷紧弦,

杜绝悲剧再重演。

案件判后众哗然,

一条生命换来前车鉴:

法不容情情惨淡,

父母管好在家子女理当然。

审理一件教育一片,

“阳光司法”威力现。

村民互相告诫管好子女,

坚决不让悲剧再重演!

(作者供职于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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