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三姐告状案:民初女性诉讼案中的道义、法律与舆情

2016-04-17 10:38王小蕾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海南历史文化研究基地海南海口570228
妇女研究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执法者道义二姐

王小蕾(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暨海南历史文化研究基地,海南 海口 570228)

杨三姐告状案:民初女性诉讼案中的道义、法律与舆情

王小蕾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暨海南历史文化研究基地,海南 海口 570228)

杨三姐告状;性别;司法;道义;舆情

杨三姐告状案是民国初年轰动一时的女性诉讼案。案件源于华北乡村社会在性别权力关系上的失衡。女性对诉讼领域介入,既是对男性权力的挑战,也暗示着导向社会结构改变的因素开始出现。由女性所发起的诉讼案进入审判流程后,道义、法律与舆情的互动关系也呈现出了较为复杂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群体维权意识的培养起到了促进作用。

杨三姐告状案曾在民国初年的华北地区乃至全国引发了轰动效应。以往学界对这场案件的解读与分析仅限于对同名戏剧的探讨,对其深层致因及本质问题却鲜有关注。在笔者看来,杨三姐告状案的发生源于民国初年华北乡村社会性别权力关系的失衡。作为当事人的杨三姐之所以发起诉讼,只是体现了乡村民众对道义的追求,不能证明女性维权意识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案件进入审判流程后,道义、法律、舆情的互动成为主导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在案件审理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当事人也试图利用性别气质制造舆情,以求获得司法的同情和道义的援助。这在客观上帮助其完成了自我赋权,培育了男女平等意识。

杨三姐告状案发生于1918年的直隶省①直隶省:明朝时称北直隶,清顺治二年(1645年)改称直隶,康熙八年称直隶省。1928年,经国民政府决定,将直隶改为河北省。旧京兆区二十县并入河北省,北京改称北平。滦县。案件的起因是由包办婚姻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杨三姐出生在滦县青佗乡甸子村的一个雇农家庭。其姐杨二姐通过“订娃娃亲”嫁给了高家狗庄的高占英。虽然高家是村中有名的富户,但是由于家境上的悬殊,杨二姐婚后备受婆家冷落。其原因,正如杨三姐晚年在自述中所说:“俗话说,媳妇做的是娘家的‘官’,二姐因为家庭贫困,在高占英家里的地位也就越来越低。”[1]上述说法为当地的婚姻风俗所印证,男女双方在订婚后,各自的家庭就需要准备对等的资财。正所谓“女索重聘,男责厚奁”[2](P116)。杨二姐的娘家显然无法支付与高家所出的彩礼大致相当的嫁妆。这是她在婆家的地位每况愈下的原因。虽然部分从事中国社会性别研究史的学者也承认,女性成婚后,便进入一个因婚姻而织就的亲属网络。她们的地位和精神健康,既取决于生育子嗣的状况,也仰赖于那种所谓的“子宫家庭”(即阴性家庭)的情感网络[3]。不过,出嫁数年仅生育一女的杨二姐,显然没有能力完成这种权力的反转。

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加之学识素养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杨二姐与高占英的婚姻关系较为冷漠。这个局面的形成与高占英处理婚姻问题的方式有关。虽然许多再现案件的文本,都强调了他作为新式学堂毕业生的主体身份。但是,高占英的性别观念和婚姻观念并未因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启迪而发生多少实质的改变。他接受和杨二姐的包办婚姻固然是出于无奈,然而这却未能使之深刻反思传统性别制度对男女两性的束缚。他所进行的抗争时常建立在漠视和损害女性权利、生命和尊严的基础上。婚后,高占英长期与妓女出身的五嫂金玉通奸,且时常打骂前来劝阻的杨二姐。

如此,也折射出华北乡村社会性别制度在权力关系上的不平等。因为在“历史上的中国式的界定社会性别的框架”[4]下,男性对女性的支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支配关系不仅是由男女两性在财产权上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更是女性在公共领域中的不利地位所导致的。同时,“在物质技术和制度文化的变迁中,存在着思想文化的滞后性”[5]。尽管彼时在滦县部分社会阶层中早已兴起赴新式学堂求学的氛围:“顷年以来,县中有立初、高中各学校,各编村普立初小学校,莘莘学子日增月盛,而高材挟中人产者,类皆肄业……其中富有产者,或自备资斧邀游异国,争先著鞭。”[2]然而由于缺乏介入城市文明、实现社会流动的有效途径,多数像高占英那样的青年人在行为实践上始终未能脱离乡村。自然,他们的婚姻家庭也就无法摆脱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这使人不得不反思新式教育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青年人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继而确立独立人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女性解放、男女平等的思想早已开始传播,但上述观念的普及却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智识的缺失和活动场域的闭塞,乡村女性基本没有或较少受到这样的启蒙,继而衍生出权利意识。尽管《大清民律草案》中早有“夫妇之一造受彼造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侮辱者,法庭应准予二人离婚”[6](P174)的规条,然而由她们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现象却少之又少。即便遭受男性的虐待,她们也只能将自己身为暴力受害者的事实隐匿于封闭的家庭空间。杨二姐的人生悲剧便是由此而起。1918年农历三月十二的傍晚,杨二姐与高占英再度发生争执,并被丈夫残忍地杀害。

杨二姐被杀后,高占英及其家庭为了掩盖真相,谎称其死于血崩。但是,葬礼中的诸多疑点,引起了杨三姐的怀疑。首先,在下葬前,杨二姐的衣物有严重破损。这同其日常的行为举止不符。“如果是我二姐不慎划破了手,她会找一条其它的布来包扎,绝不舍得撕破我给她做的新衣服。这是我们的姐妹之情,绝不会的。我一看见这件衣服被撕破,就什么都明白了。”[1]其次,死者的嘴角尚有血迹,下身也有伤口。当她试图询问高占英并要求查看尸体时,遭到了拒绝。

更为重要的是,杨二姐是高占英明媒正娶的妻子,高家为其举办的丧事却过于简单。这同滦县的丧葬礼俗有所不合。一直以来,当地民众对女性的丧葬仪式比较重视,家中若有女性病危,婆家要及时通知娘家人前来探望,陪伴、照顾病者直至死亡。死者去世后,亲属应“厚其衣殓……哀嚎擗踊而奔谒五道庙,昏昼均以烛行,哭而来复哭而返……成服后,亲友始以信闻,谓之报丧。至二三日,亲友毕至始盖棺,即小殓也……过七日始掩柩,谓之大殓……所费资以千万计,有竭尽财产以为悦者”[2](P117)。而“高家办丧事,上下很紧张,鼓乐虽然有,但是并没有和尚做法事,很潦草”[2]。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杨三姐希望以诉讼的形式调查杨二姐的真正死因,将杀害她的凶手绳之以法。不久之后,她在兄长杨国恩的陪同下,前往滦县县衙告状:“所以我一不打架,二不斗殴,而是决定去官府告状,为我二姐讨一个公道,为天下姐妹讨一个公道。”[1]这说明了任何性别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关系均具有难以掩盖的复杂性。研究者不能将其简单地概括为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而是要结合具体的历史语境细致考察性别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虽然一些从事性别研究的学者都认可男性在传统社会性别制度中占据的优势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只能充当被男性控制的对象。相反地,她们也会在较小的空间内利用微弱的权力,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足见中国的性别制度与社会结构之间的链接机制始终具有某种弹性,这使得女性被压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保有了变动可能。

只不过由于当时妇女解放运动对乡村女性的忽视,致使杨三姐发起的诉讼与其说是基于一种权利意识,毋宁说是体现了对道义的追求。正如费孝通所言,乡村民众在以自己为中心的社会网络中,是以道义作为衡量一切的出发点,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也是一根根联系的绳子,每根绳子都是被道义维系着[7](P45)。同样地,作为一种相对健全的价值判断,对道义的渴求也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思想观念中,并影响了他们对案件的判读。如此,则使得杨三姐所发起的这场诉讼获得了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二姐是冤枉的,四邻八乡,不论贫富老幼,都来帮我这个苦孩子,有钱的出钱,有道儿的出道儿”[1]。在他们看来,高占英与嫂子通奸并残忍杀害妻子原本就是对道义的践踏。因而,上述行为在社会大众的良知上就会引起反抗。在此,村民们认为他们对高占英违背人伦、无视亲情的行为有所失察,并因此感到羞愧。于是,他们对维护道义的法律产生了某种期待。尽管上述举动或许不能称作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这却为杨三姐的诉讼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

那么,伴随着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和价值体系的转换,法律能否伸张乡村民众所倡行的道义并贯彻男女平等的精神呢?从《大清律例》和1912年《暂行新刑律》中对家庭暴力案之司法解释的比对中可见端倪。《大清律例》曾规定,夫妇之间所发生的命案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对等的。妻子谋杀丈夫的案件需要依法办理,丈夫谋杀妻子的案件则要酌情考虑:“凡夫谋杀妻之案,系本夫起意者仍照律办理外,如系他人起意,本夫仅止听从加功者,绞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8](P772)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对于杀人罪的规定则消除了这种差等对待:“第二百九十四条杀尊亲属者,处死刑。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和一等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五条伤害人者,依左例断之:一,致死或笃疾者,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二,致废疾者,一等或三等有期徒刑;三,致轻微伤害者,三等或五等有期徒刑。”[9](P262)

可见,当现代法律制度植入中国后,某些符合道义且追随时代发展潮流的性别观念,早已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借鉴、言说和应用。但在某些涉及女性的诉讼案中,其能否被贯彻执行?答案是值得商榷的。

一方面,在乡村社会乃至整个传统中国,“无讼”的思想一直广为流传。无论是作为作奸犯科的积极主体还是受到侵害的对象,女性一旦卷入诉讼,会面临更痛苦的经历:将原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对外展示,并成为民众公开谈论、讥讽的对象[10](P157)。这不但使之形成了“耻讼”“贱讼”“惧讼”的思想,更直接或间接地承认了女性从属于男性的法律地位。以上观念不是依靠外在的权力使女性服膺的,而是通过教化使之养成了敬畏之感。当杨三姐准备诉讼之际,她的亲属便力劝其接受高家的补偿,放弃对道义的执念。虽然杨三姐对此进行了有策略地抗争,但不足以消除传统伦理规范给诉讼带来的阻力。

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现代法律同乡村社会的习惯法也形成了共存关系,体现着传统思想意识并支撑着相应的等级秩序。正如晚清时期一位执法者所言,案件各方“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但本案情节,应用何律何例,必须考究明白,再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之”[11](P34)。在他看来,执法者不应只是专攻法律知识,更要考虑为官和民所普遍接受的判断标准。这使得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作用有所加强。特别是在杨三姐告状案这样的女性诉讼案中,它甚至成为执法者和女性当事人产生分歧的根源。

在女性当事人看来,执法者需要使她们追求的道义明确化,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然而,执法者的工作若要顺利进行,不得不考虑为民众广泛接受的伦理规范,并兼顾人情因素。于是,他们不会孤立看待诉讼者的陈述,而是将其置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情境中加以评价,使审判朝着平息案件当事人纠纷、修复他们之间友好关系的方向进行。由于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亲属关系,时任滦县知事的牛宝善便做出了这样的判断:一方面以“女子不得上堂告状”为由,对杨三姐大加申斥;另一方面勒令高占英及其家人给杨三姐150块现大洋,并赠予杨家20亩地和1头牛[12](P178)。

但是,这场诉讼案毕竟关系到民众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权利,审判的结果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执法者对道义的体认,因而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得出确切的结论,否则便是会被视为执法不公。于是,牛宝善用钢笔在杨三姐的袖口边写下了一个“津”字,暗示她将在滦县未能解决的冤案上诉至天津的司法机关[13](P314)。上述行为无疑使审判达到了公私兼顾的效果。同时,这也是执法者在遇到难于调解的案件时的惯常做法。因为,上诉可以被无限制地提到官府等级构造内的任何级别,并无根据什么而终结的制度规定。只要原告方追求道义的目标没有达成,上诉就会一直持续。与此同时,受理上诉的司法机关通常会做到以下几点:或对基层司法机关下达指令,或要求得到报告,或另外派遣官员会同基层司法机关审理[14](P15)。有时,该过程也会伴随着对基层司法机关断案标准的质疑,以及对更高级断案标准的呼吁。

在滦县的诉讼遭遇挫折后,杨三姐便上诉至天津的司法机关。作为近代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样板,天津的司法机关确立了如下制度模式。首先,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分工,避免主审法官对案件的任意专断。天津高等审判厅共设厅长一人、刑事部长一人、民事部长一人以及法官若干名。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需要有承审员一人、会审员二人[15](P278)。其次,对司法解释的关注程度较高。通过查阅当时的审判记录可以发现,执法者对案件所进行的司法解释在文本中占据较大的篇幅[16]。最后,诉讼代理制度及法庭辩论机制的完善,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得到维护。对于杨三姐这样生活于社会下层的乡村女性来讲,上述转变显得难能可贵:“我在滦县打官司就不知道请律师,所以官司打输了……律师不出庭,有理说不清。”[1]

另外,在执法流程中,道义的因素虽未被突出强调,然而证据的采集却得到了重视。《天津府县试办审判厅章程》规定:“凡刑事、民事案件之原告、被告均可带同证人到堂供证,并可呈请公堂传令某人到堂作证。”在人证不足的情况下,法庭会委派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物证收集[15](P281)。这一切,对杨二姐死因的认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采集证据的时候,法律与传统社会风俗之间的矛盾却异常突出,本案的关键程序“开棺验尸”正是其中之一。

一般说来,为了弄清命案的线索和实情,执法者需要现场检验勘察死者的尸体。根据检验所得出的结论也对他们断案的结果有所影响。为保障检验的科学性,他们需要遵循一套固定、严谨的工作流程:按照前后左右由上而下的顺序对尸体进行整体检查,特别要注意身体的要害部位;若发现上述部位有损伤,必须在众人面前报告,并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前往观看,彻底认定死因[17]。然而,在执行这套工作流程的时候,这还是难免同传统社会风俗有所抵触,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开棺验尸”有违民众对亡灵的敬畏之情。在天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往滦县验尸的时候,死者杨二姐已经下葬多时,检验势必要在侵扰死者亡灵的前提下进行。在不了解现代法律的各界人士看来,这既是与传统生死观、道德观、价值观相背离,更是对死者的践踏与凌辱。其次,“开棺验尸”也同他们的风水观有所冲撞。大体而言,民众对墓地的风水极为看重。这种对于风水的敬畏,使之对执法者在死者坟前进行的司法检验有所抵触。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死者的身份是女性,“开棺验尸”也触犯了民众对女性身体的禁忌。一直以来,民众对女性身体的认知无可避免地带有以下特点:透过定义身体外在的差异,进而延伸至抽象意义上的男女之别、内外之分,标志是围绕女性身体所生成的一系列相关禁忌,譬如将女性身体的裸露视为不洁和不雅;男女之间的身体接触更是被严格禁止。

基于上述理由,执法者对杨二姐尸体的检验失之粗略:仅对死者的体表特征进行登记,并结合周遭人等的描述判断其死因[17]。这不但难以令执法者彻底了解案情,更使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陷入僵局。上述困境的摆脱,则取决于女性当事人能否使自身所追求的道义得到执法者的认可。只有当执法者认为案情于道义和法律的任何一面看来都属性质恶劣,毫无通融余地,他们才会对案件予以彻查[14](P24)。是故,为了得到执法者的同情,女性当事人往往会通过感性的手段强化对道义的诉求,譬如,面对前来检验的执法人员,杨三姐大声疾呼:“验尸官先生,你可要凭良心办事呀!我可是拿命来打这场官司!你家里没有兄弟姐妹吗?你可要对得起苍天啊!”[1]

显然,杨三姐希望召唤“亲情”这一主题,并试图将道义与社会所认同的伦理因素相结合,形成一种能够引起广泛共鸣的认知。从案件的进展看,如上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说服执法者的作用。在他们看来,杨三姐因亲情和道义而发起的诉讼不但合情合理,还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此,执法者支持了杨三姐的诉讼请求,对杨二姐的尸体进行重新检验。在此次检验中,他们从杨二姐的阴部找出尖刀一把,发现了高占英杀害杨二姐的确切证据。然而,高占英的死刑判决并未立即执行。原因是,尽管杨三姐所追求的道义全部或部分地代表真理,但是这却难以给执法者带来强大压力。同时,道义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与角力在任何案件中都呈现出多样的局面:执法者和当事人各有其理、各执己见,案件旁观者的看法和观点也因人而异。为使判决早日达到满意的结果,杨三姐还需利用时机、渲染舆情,令自身追求的道义被广大社会成员所认可,以便对法律的实施起到制衡作用。

而近代以后,报刊媒体已然在法庭审判中承担起了调节公众注意力的责任。媒体报道的深入,保证了详尽的信息和逐字记录的细节随着审判的进行而渐次向公众传播,使人们对审判发表评论乃至形成舆情成为可能。为给读者的注视选择恰当的视角,记者们会选取一些带有争议性和戏剧性的案件。“杨三姐告状”案由此进入舆论空间,并从家庭私人领域的纠纷转化为轰动一时的公共事件。

在杨三姐于滦县起诉的四个月后,《大公报》介入了对该案的报道。“滦城②即案件的发生地滦县。高家苟尔[狗儿]庄离城约九十余里,该邑人民素以强悍称,故凶杀之案数见不鲜。查高占英……年二十六岁;其妻杨氏年二十四岁。今春三月十三日夜间,不知何病,突然身死,事后被该尸妹杨姐闻知即往该县控诉。”[18]为了使案件意义得到彰显,记者们在陈述案情之余,还提出了如下问题:如何呈现和评判法庭的运作,主张审判未能做出的公正判决?怎样展现案件话题的争议性和敏感性,使读者消费信息并发表言论?在诉讼中,杨三姐对传统性别角色的颠覆是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僭越,还是为世风日下的社会增添秩序感?

为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记者们须就复杂案情做出独到论断:“经牛承审员审讯以杨姐尚待字闺中,不应出头告状,当庭大加申斥……嗣经牛承审员将被告传来审讯,至数月之久,竟毫无头绪(传闻受高某运动之说,未得确否),杨[三]姐情急,为姐伸冤,遂不惮关山跋涉至天津高等审判厅告诉。于日前(二十四日),复经华检察官将两造人等传至县署。是日晚九点,略为审讯,劝导原告,而两造均强硬,主张非开棺验尸不能解决。检察官和承审员均无法不能不准。”[18]由上述报道可以看出,尽管司法机关在裁决案件时体现了鲜明的逻辑性,但审判背后却有着超越法律条文所阐释的立场,并成了各方争议的根源:在一个强调司法独立和法制改革的时代,女性的维权行为应当被如何看待?执法者需要在性别化的法律纠纷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女性群体能否从现行的司法体制中获益?尽管记者们没有给出上述问题的确切答案,但法律的尊严却是被始终强调的。他们对案件中以法律为依据的行为予以褒扬,并对与之相反的举动加以批判。这展现了其知识结构的优越性和行动立场的前瞻性,拉近了法庭与公众之间的距离。

虽然经由报刊媒体的报道,杨三姐告状案的影响力有所扩大,但是记者们却未对案件的后续情况予以跟踪。自1918年8月30日的报道登出后,仅有零星消息反映案件进展:“滦县高占英谋杀其妻一案,经本县判决后不服上告。闻此案现经高等审判厅判决,仍然判处死刑。现高占[英]不服又上告大理院矣。”[19]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作为现代传媒的代表,报刊媒体更倾向于关注体现时代精神的精英女性,普通女性在这个新旧交替时代的生存状况与基本诉求时常被忽视。另一方面,在现代“法治”潮流的涤荡下,记者们难免对女性当事人的抗辩感到担忧,认为这有可能对正当的审判秩序产生冲击,从而造成另一重意义上的执法不公。在他们看来,杨三姐对诉讼的涉入固然是对道义的争取,但她在法庭中呈现出来的却是一种狭隘的情感宣泄。这种行为若不能得到控制,便会转化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诱因。因此,为了避免女性读者“将其人其事印在脑海中,并激起效法的冲动”[20](P198),记者们有意弱化了杨三姐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看,报刊媒体对案件的传播未能使之引发持续轰动效应,实非偶然。

是故,为了激起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探索,使之认同女性当事人所追求的道义,还需引入其他传播媒介。杨三姐告状案的戏剧改编发挥了重要作用。就在审判进行之际,成兆才写就了评剧《杨三姐告状》③《杨三姐告状》1919年在哈尔滨庆丰剧院首演时名叫《枪毙高占英》。。为了将观众带入看似神秘的司法审判,使之认同编者意欲传递的观念,他在剧中构建了这样的戏剧冲突:“(高唱)占英上堂分辨理,连尊厅长听分明,家中自幼把书念……毕业到家把馆成,家中设立男女校。我妻杨氏把病生,三月十三得的病……十四起早着了重,呜呼哀哉一命倾。(三姐唱)三月十四送来信,送信的到我家天未明,言说我姐姐暴病而死……民女细把袄袖看,小指伤痕有血红,那是民女要拦葬,庄中人等忙拦迎,占英我姐姐到[倒]是怎么死,快对老爷说实情。(厅长白)读书之人,无故害妻,罪犯千条。”[21](P4)在成兆才看来,案件各方对道义的体认存在显著差异。执法者没有站在女性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道义的问题,是造成执法不公的原因。

可见,多年的职业习惯使成兆才形成了爱憎分明的立场。在这种朴素道德观念的支撑下,他希望弘扬主人公杨三姐所追求的道义,充分发挥戏剧惩恶扬善的功能。此外,在这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像杨三姐告状这样具有争议性和敏感性的案件也引发了他强烈的思考。他认为,杨三姐告状案既是道义与法律的纠葛,更是新旧思想的交锋。为了支撑这样的理念,成兆才将女性当事人对道义的诉求同时代语境相结合。因为,近代以后,中国传统社会性别制度对女性的压抑深受抨击。能否从闺阁走向社会,主动争取男女平权成为衡量女性是否具有理想人格的依据。在这个前提下,杨三姐发起诉讼的行为无疑具有争取性别平等的意涵。她所追求的道义也是同文明与进步相适应的。

为了使女主人公的品质贴近这一要求,成兆才需要对她身上天然流露出的女性气质加以遮蔽。因为,公共空间充斥着对男权的尊重。为了拉近同男权社会的距离,作为戏剧主人公杨三姐需要对自己的性别身份进行调适。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拥有刚烈的形象。尽管杨三姐一角在传统戏剧中依旧属于旦角的范畴,但该剧在首演时却是由男演员来扮演一个性别角色偏移的少女。这为整个故事增添了戏剧性。其二,具有男性化的品格。剧中的杨三姐一改往日的柔弱、悲恸,而是运用理智的头脑展开有效的法庭辩论。这既是人物自身做出的性别重整,更是成兆才对这一全新性别身份的肯定与重申。

然而,杨三姐的这种性别错位,却有可能在观众中引发焦虑。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成兆才需要确立以下基调:杨三姐发起诉讼并不是败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是捍卫道义的途径:“三姐听说把堂下,同他[她]哥哥把家还,邻居见了齐来问,他把案情说一番,众人齐说‘真烈女’。”[22](在此,作者无疑抓住了烈女④有关烈女的含义,笔者比较赞同鲁迅在《我的节烈观》中提出的观点。烈女分为两类:一类指在丈夫或未婚夫去世后随之自尽的女性;另一类指在遭遇强暴后设法自戕或抗拒被杀的女性。的部分特征,以此形容杨三姐对道义的坚守。他意在使观众了解,虽然杨三姐抛头露面的生活方式具有反叛性,但她发起诉讼的举动又是女性的传统美德的彰显。这令杨三姐成为新中守旧的人物,而在观众一方,又可收到旧中出新的效果。在他们的心目中,杨三姐不仅是以弱者的身份对抗强权的象征,更成为在法律体制难以企及的地方伸张道义的代表。自此,作者、案件当事人与观众对案情的认知趋于一致。原属于不同阶层和社会身份的人群,找到了共同的话语空间:通过对司法公正的呼吁,声援这位用道义对抗性别压迫的女性。

这种舆论力量不但使由女性当事人所追求的道义获得认可,还令一向自诩为权威的执法者感受到了压力。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舆论对于案件的注视具有无形的监督作用。他们也无时不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个崭新的媒体时代,如何对案件进行审判,才能符合民众期待,树立良好职业形象?毕竟,作为近代中国城市中一个渐具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只有利用在公共舆论空间中展示起捍卫女性权益、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才能,才能证明自身的行业优越性。为了平息民众激昂的情绪,重申法律程序的客观性和优先性,执法者决定了结此案。

虽然他们承认女性当事人追求道义的举动是正当的,然而在实际行动中他们还是要宣称法律在任何时候都要凌驾于道义之上。这体现在对高占英的处罚上。据杨三姐的哥哥杨国恩回忆,天津高等审判厅处决高占英的方式是公开的,刑场也设在了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12](P177)。该行为体现了下列意图:使罪犯公开宣告自己的罪行,进一步重申对他所施加的司法正义。将公开受刑与罪行本身相联系,制造一种有关忏悔的戏剧性场面。同时,由于绞刑的行刑过程较为缓慢,民众在观看这个场面的时候也能感受到法律的权威[23](P49)。

在目睹高占英行刑的过程后,杨三姐便受到了启发和震撼,衍生出了模糊的权利意识:“孙中山建立的中华民国讲的不就是人人平等吗?我就是要到官府去找一个平等,特别是去找男女平等。”[1]足见,通过参与诉讼,她的能力、智识、视野以及社会洞察力有了显著的提高,表现便是:通过讲述“自己的生活事件,探索共同的经验模式来创造知识,将个人所遭受的创伤揭示出来,成为集体受压迫的经验”[24]。这可以使之“找出问题的所在,批判对现实公认的解释,并发掘更新的、更正确的理解世界的方法”[24](PP234-235)。

尽管如此,这种在诉讼中所生发出的权利意识毕竟具有局限性,不足以涵盖女性的整体利益。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权益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已经得到初步落实。同时,社会对女性的要求亦发生着改变:敦促女性以理性的方式思考自身处境,强调她们在经营家庭和参与社会生产方面的作用。在这个前提下,杨三姐对道义和权利的争取已经不具备借鉴价值。这无疑使杨三姐告状案在女性群体中的影响力有所减弱。时至今日,以杨三姐告状案为题材的通俗读物依旧接踵而至,但是它只是民初历史中的一段骇人听闻的故事,并被当作当下时代的参照物。

四、结语

近代以后,法律现代化的潮流对传统社会性别制度及其权力关系的嬗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原先由社会精英所呼吁的女权渐次演变为女性在法律上的实际利益,标志便是给予女性平等的诉讼权。虽然上述立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但法律对女权的重视却是在执法的过程中被层层推进的。杨三姐告状案就是其中一例。

杨三姐告状案虽说源于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社会性别权力关系的失衡,但由于活动空间的局限,女性当事人在开始诉讼的时候,仰仗的并不是逐步向女性利益倾斜的法律,而是传统社会所认可的道义。尽管从本质上,道义同法律有着利益上的共谋。然而,由于案件各方对道义的理解大相径庭,致使法律在此类案件中的实施时常受阻。在此,发起诉讼的女性须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抗争策略:利用对舆情的渲染,令公众了解和支持自身所追寻的道义。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介入恰巧能帮助她们完成这个目标。在报刊和戏剧等大众传媒形式的推动下,原先由女性当事人所追索的道义迅速获得关心该案的各界人士的认可,并转化为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吁。这不仅令案件的审判得以在公开和透明的状态下进行,还能帮助在智识和能力方面处于弱势的女性当事人初步培育自我赋权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由女性通过发起诉讼而培养出的权利意识没有得到女性群体的广泛认可。因为,像杨三姐这样参与诉讼的女性只是凤毛麟角,她个人的成功并不意味长期束缚广大女性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已经发生了彻底改变。更重要的是,杨三姐告状案发生后,中国女性的生存处境以及价值观念发生着急剧变化。尽管杨三姐诉讼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女性维护个人权利的勇气与精神,但是其主体经验却无法深刻地启迪多数女性,这是杨三姐告状案的言说价值难以充分显现的原因。

是故,分析这场民初女性诉讼案中道义、法律与舆情的互动关系时,研究者要将其视为三种变化层面的综合:理想化理念、生活实践和女性权利。在今后的研究中,对于下列问题更要做出进一步回答: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在妇女解放运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是什么?在女性诉讼案中,执法者和当事人对于女权的理解经历了怎样的变迁?有关女性诉讼的历史经验在传播轨迹上有何特殊性?这个知识传输的过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打破男性精英和知识女性对妇女解放思想以及女权运动经验的垄断?由此,研究者才能审慎分析近代中国社会性别制度中所蕴含的权力关系,认识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递进性和不协调性。

[1]杨三姐自述民国初年的人命官司[J].世纪,2005,(2).

[2]张凤翔,刘祖培纂.滦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河北府县志辑)[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3]Margery Wolf. 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

[4][美]贺萧,王政.中国历史:社会性别分析的一个有用的范畴[J].社会科学,2008,(12).

[5]W.Ogburn. On 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 Selected Paper[M].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64.

[6]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G].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7]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8]马建时,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10][美]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11]方大湜.平平言·卷二[M].清光绪十三年(1887)刻本.

[12]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社会民情卷[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2.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枣强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枣强县文史资料(第9- 10辑)[M].2000.

[14][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与民事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5]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四[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16]暂缓案件裁定册[Z].天津市档案馆藏,全宗号:J0044- 1- 001396.

[17]关于检验死尸事项[Z].天津市档案馆藏,全宗号:J115- 1- 1189.

[18]检察官检验冤案[N].大公报,1918- 08- 30.

[19]命案判决上告[N].益世报,1919- 10- 06.

[20]夏晓虹.晚清的社会与文化[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

[21]成兆才.杨三姐告状头本[M].北京:北平打磨厂学古堂,1929.

[22]成兆才.杨三姐告状二本[M].北京:北平打磨古学堂,1929.

[23][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24][美]凯瑟琳·巴特利特.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A].王政,杜芳琴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责任编辑:绘山

Yang San'e's Litigation: The Morality,Law and Public Opinion in the Lawsuit Intiated by a Woman in the Early Repubic

WANG Xiao-lei
(School of Marxism/Hainan History & Culture Research Base,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Hainan Province,China)

Yang San'e's litigation;gender;law;morality;public opinion

Yang San Jie(Yang's 3rd Sister)pursued litigation in Hebei province in 1918 and created a sensation as a lawsuit initiated by a woman. This lawsuit found roots in the gender-based imbalance in power relationships in rural society in northern Hebei. A woman who decided to use the legal system to challenge patriarchal authority was a sign of women's determination to lead social change. However,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lawsuit,the legal,moral,and public opinions intersected and formed a complex atmosphere,which helped the case as well as the woman litigant and the raising of awareness of women's rights as a group.

D923.8文献标识:A

1004-2563(2016)04-0045-08

王小蕾(1986-),女,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海南历史文化基地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妇女/性别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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