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整形 谁来买单

2016-04-17 06:54李昭赵书博
法庭内外 2016年7期
关键词:受赠人文峰权利义务

文/李昭 赵书博

经法视点

为爱整形谁来买单

文/李昭 赵书博

恋爱是美妙的,热恋中的男女往往不分彼此,即使为对方一掷千金也在所不惜;一旦分手后,随着两人关系急转直下,有些人便开始盘算如何要回曾经在对方身上花的钱……

案情简介

杜文峰(化名)刚过不惑之年,肚子比去年增大了一圈,头发比去年更显稀疏,还好腰包比去年更鼓了。作为一个十分成功的中年男性商人,杜文峰日常生活并不挥霍,相反很节俭甚至有点吝啬。在一场商业活动中,杜文峰结识了年轻貌美的陈美娟。杜文峰便与陈美娟套近乎,两人相谈甚欢,临分别前还互留了联系方式。从此之后,杜文峰便一发不可收拾,天天与陈美娟聊得火热,隔三差五找机会约陈美娟出来见面。不久之后,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交往一段时间后,杜文峰发现陈美娟虽然年轻貌美,但美中不足的是她的双腿太粗了,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于是杜文峰建议陈美娟抽脂瘦腿,这样她才更显身材。陈美娟犹豫不决,担心抽脂瘦腿不安全。杜文峰似乎看透了她的心思,向陈美娟保证:“我有一个整形医生朋友,他技艺十分精湛,准保抽脂安全。”陈美娟点了点头。杜文峰为了将抽脂瘦腿之事板上钉钉,又趁热打铁说:“抽脂费用我来出,不用你自己为此花一分钱。”陈美娟又点了点头,表示同意。

杜文峰联系好他的医生朋友后,带着陈美娟去了医院。经检查评估,陈美娟适合通过抽脂的方式瘦腿,于是便在杜文峰和医生的安排下作了抽脂手术。术后,陈美娟的双腿果然瘦了下来,杜文峰看着十分得意,自叹3万块钱花得值。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杜文峰在外“招蜂引蝶”终究被他妻子发现,以离婚为威胁要求杜文峰立即与陈美娟断绝关系。杜文峰盘算如果和妻子离婚将被妻子分走一半财产,简直是割肉,相比之下还是“弃车保帅”——与陈美娟断绝关系更划算。不仅如此,“精明”的杜文峰认为,在恋爱期间他为陈美娟花了3万元进行抽脂瘦腿,陈美娟因此受益而身材变得更好;分手之后,自己与陈美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陈美娟应该将3万元抽脂费用退还给自己。陈美娟认为杜文峰隐瞒自己真实婚姻状况,玩弄自己的感情,不向杜文峰追究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就算便宜他了,竟然还想要回3万元抽脂费,门都没有!

法律分析:为男友整形,却属不当得利?

杜文峰追讨钱财无果,便一纸诉状将陈美娟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陈美娟返还整形款3万元。杜文峰认为,自己掏钱让她抽脂瘦身,她可是捡了大便宜,现在既然已经和她没什么关系了,要她把整形的钱还回来,合情合理。但是,花了杜文峰的钱而瘦腿成功的陈美娟真的属于不当得利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不当得利的法学内涵。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使他人受有损失;3.损失与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的根据。结合本案的情况,陈美娟确因整形而获益,但是此利益却不属于财产上的利益,而是人身方面的利益;再者,虽然杜文峰在财产上有一定的损失,但是杜文峰的损失与陈美娟的获益之间却并非找不到合法的根据。因此,杜文峰欲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陈美娟返还3万元整形费于法无据,难以胜诉。那么,杜文峰在恋爱期间为女友花钱整形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杜文峰是否能要求陈美娟返还整形费3万元?

关于恋爱期间杜文峰为陈美娟花钱整形的行为性质认定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情谊行为。所谓情谊行为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友谊交往行为。情谊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它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当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是否具有达成某一法律效果的目的。也就是说,情谊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杜文峰和陈美娟是恋爱关系,他以满足自身审美需求为目的掏钱为陈美娟抽脂整形,二人之间并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杜文峰无权要求陈美娟返还整形款。二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杜文峰花钱为陈美娟整形,其花费的3万元整形费是属于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而陈美娟对此赠与行为有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

赠与行为与情谊行为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杜文峰为了让自己的女友“身材更好”,以达到自己赏心悦目的效果,故提议陈美娟对腿部进行抽脂,并承诺所有花费自己负担,从法律的角度,陈美娟并非一定要接受杜文峰的提议,她具有拒绝整形的权利,二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杜文峰花钱为陈美娟整形的行为应当属于赠与行为。那么,二人分手之后,杜文峰是否有权撤销这份赠与,要求陈美娟返还整形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杜文峰将整形款已经交付陈美娟,陈美娟亦完成了抽脂整形的行为。而在赠与过程中,杜文峰也并未与陈美娟对此赠与行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约定任何条件或义务。所以,邓文峰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不具备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最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杜文峰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情侣在恋爱相处阶段,往往会互赠礼物,有的礼物很平常,有的礼物却价值不菲;有的礼物以恋爱为目的,有的礼物却以婚姻为前提。那么在曲终人散、恋人们各奔东西的时候,恋爱阶段互赠的礼物,是否可以要回?这就要结合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礼物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情况下,赠与人欲在分手后要回礼物首先要看礼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在礼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另外,很多情侣之间的赠与也是附有条件的,尤其是对于某些价值较大的物品的赠与,往往具有某种隐含的前提。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婚戒、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彩礼或嫁妆等等。此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无法实现,赠与人则可以要求受赠人对礼物进行返还。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能促使人变得高尚,它只能限制人不能犯错。法律可以决定“礼物”的去留,但却不能左右爱情的长短。若是人与人之间以一种真诚负责的态度相处,恋爱时互相信任,步入婚姻后保持忠诚,那么“礼物”的归属也许就不再需要以法评说。

责任编辑/郑洁

猜你喜欢
受赠人文峰权利义务
Design of broadband achromatic metasurface device based on phase-change material Ge2Sb2Te5
胡文峰博士简介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
——《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ffect of edge transport barrier on required toroidal field for ignition of elongated tokamak∗
文峰街
赠予房产,担心对方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信访法治化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微信购物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