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星公司“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被北京知产法院裁定停用

2016-08-25 05:52文图石月炜
法庭内外 2016年7期
关键词:唐德中国好声音名称

文图/石月炜

灿星公司“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被北京知产法院裁定停用

文图/石月炜

2016年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了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等的复议申请。这意味着灿星公司将不能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the Voice of…”节目模式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模式。根据Talpa公司授权,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2016年1月28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取得Talpa公司授权,包括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内的区域内使用、投放广告、宣传及使用“The Voice of China”节目模式等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独占且唯一授权。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并于6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灿星公司等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灿星公司等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

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进行听证。6月30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到会委员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讨论,并形成决议。

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程序问题、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担保金额及形式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可以适用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复议理由,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等的复议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目前,灿星公司、案外人浙江卫视等已履行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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