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商品检验法的推行
——工作方法、社会关系与南北差异

2016-04-16 23:29沈玮玮
法治社会 2016年3期
关键词:生丝广州上海

沈玮玮

民国商品检验法的推行
——工作方法、社会关系与南北差异

沈玮玮*

内容提要:在科学与技术理性标准的指导下,民国政府开始自西方全面移植商品检验法。因个人工作方法而颇具影响力的上海商品检验局,和深受政治斗争与地方关系影响的广州商品检验局在对待检政上的不同态度,导致了民国商品检验法在南北地域上的实施差异。因参与者的性格和眼界、执法部门的利益之争等不同因素所体现出的完全不同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行动,反映了以民国商品检验法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在科学和政治的影响下法律移植的困境与机遇。

民国商品检验法南北差异法律移植

民国政治提倡的是一种新生活方式,这与近代西方科学指导下的新生活观念不谋而合。于是,伴随着西方自然科学理性的启蒙,国人开始逐渐接受一套全新的技术知识。这就包括以商品检验(以下简称商检)为代表的技术法规移植。虽然以西方利益构建的商检法一开始的推手便是外国人。然而,随着出口贸易的需要,国货大多数的技术和卫生标准均无法满足西方人的标准,一整套检验法则随着国境的开放被完全移植到中国来。商检标准的强行输入在一定程度上侵夺了中国的立法主权,但经由法律移植而来的产品标准和卫生习惯却将国人的生活文明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民国在接受文明标准的过程中也试图创立自主的商检标准品牌。如此,中西法制技术的交流便产生。进而,本文考察民国商品检验法制在南北不同地域的实施状况,其深层次是在考察以贸易和科技推动的中西法制技术交流是如何进行的。另外,也希冀透过深度观察一部以西方所谓普世的科学和技术理念催生出的商检法,来探究国人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是如何以法制技术来应对贸易技术发展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冲击的。

一、商品检验法在上海:邹式工作法及上海局的运作

(一)邹秉文的性格经历及其工作法

上海商检局的首任掌门为邹秉文,1邹秉文 (1893-1985),著名农学家和植物病理学家,1912年入康奈尔大学学习农学,历任金陵大学、南京大学教授,并筹建中央农业实验所、棉产改进处、烟产改进处及中国第一座化肥厂,还曾出任联合国粮农组织筹委会副主席。商检法制在上海的推行全靠邹氏贯彻执行。集学者、官员、商人于一身的邹秉文是时任国民政府工商部长孔祥熙选定的局长不二人选。1929年1月21日,邹秉文接管了当时由农矿部所设立的全国棉花检验局,是为上海商检局的雏形。上海局管辖的区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四省。而邹秉文的出身及经历直接造就了上海局的组织架构:行政、检验和研究指导三块。检验根据商品种类分设各处,各检验处内都设有专门的研究股。同时,1930年12月专门成立了技术研究会,局长和科技人员皆为会员,增强了科学研究的氛围。学者出身的邹秉文在人事选配上以学历背景和技术能力为首要,他 “用人不问亲疏,注重的是这个人的专长,没有专长的人,宁可把与这个专长有关的事业暂停或缓办。”2吴觉农:《我在上海商检局搞茶叶工作的回忆》,载 《文史资料选辑》第88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其次注重品行和潜能。在上海局的人员配置上,具有国外大学背景占11.5%;政界人士占8.9%;商界人士占6.3%;大学及专门学校占20.3%,中学及同等学校占46.6%;其他学校背景占6.4%。3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编:《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概况》,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1930年5月发行。一般情况下,“检验处主任是美国留学生,组长是欧洲留学生,技正是日本留学生,国内大学毕业生只能作技术员,大学没有毕业的则只能担任检验员、事务员之类。”4冯和法:《漫忆上海商品检验局》,载 《文史资料选辑》第88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在如此综合配置下,也唯有如此复合型的邹秉文才能将留学生和当时国民政府政商界的优秀人才凝聚在一起,各自发挥专长,形成合力。

人员的到位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由于待检商品种类繁多,财力有限,邹秉文首先从已具有多年检验历史的棉花检验入手展开工作。以创业之身出任局长的邹秉文并不满足于继承以往的棉花检验,他依然从最为棘手的棉花掺水问题入手,借用其在政商界的影响力,长袖善舞,快速制定了棉花水分检验标准。上海局经过与棉纱两界领袖商讨,制定了五年内逐步铲除江浙皖三省棉花掺水计划。即自14%逐年递减至12%止,第一期1930年1月1日起,规定为12%至14%;第二期1931年1 月1日起,规定为12%至13%;第三期1932年1月1日起,规定为12%;凡超过以上逐年规定标准者,不准出口,并不准在苏浙皖三省市场自由贸易。5《申报》1930年1月16日。在此基础上,上海局更是以国际市场优、上、中、下、平五级对国内棉花进行定品定级。同时依据棉花纤维长度采用先进的长度分析机与纤维长度测定器进一步对棉花进行五级测评。上海局在邹秉文的带领下采用循序渐进之法逐步深入,建立了完整了棉花检验标准。其他的上海商检标准也是如此采用循序渐进,综合多方意见而成。1934年5月1日所实施的茶叶检验标准修订版也是经由上海局和汉口局召集富有茶叶学识经验者所组成的茶叶标准审查委员会共同拟定,以便联合推行。

邹秉文作为技术官员出任首任局长,其商检行动保持了与国民政府所设定的初步目标一致。正如邹秉文所言,“一个是消极的例行检验,防止劣质商品的输出;一个是积极的研究指导,以期商品得到改进,借以发展对外贸易,从而发展我国的农业。”6邹秉文:《初建上海商品检验局》,载 《联合时报》2001年3月23日第4版。上海局收购万国生丝检验所一例可以反映作为集官商学于一身的邹秉文在局长任上的综合能力。20世纪20年代纽约逐渐成为国际生丝交易中心。当时美国的生丝市场几乎全被日本洋行出口的生丝垄断,美国当局正设法改变这一局面,使中国的生丝能够不经洋行而直接出口美国。华商也对洋行垄断生丝检验权极为不满,生丝品质随意由洋行决定。洋行往往根据市场状况任意判定生丝质量。如市场状况较好,则检验宽松;如丝价下滑而存货较多,则检验挑剔。更有甚者伪造检验记录,对检验记录张冠李戴,百般刁难,无理退货或取消合约。美商兰乐璧洋行还在成交合同上设定格式条款,注明 “言明来丝如有不匀、不洁或者不符合兰乐璧洋行设定的质量标准,坚决不予收货”,以免除违约责任。1919年初还曾发生十家丝厂联名控告外商的案件。为此,各地丝商都希望尽快设立生丝检验所,以求公允。美国自有打破垄断之诉求,中国也有以求公允之主张,双方即在自由贸易的目标中达成一致。1922年经两国协商后决定共同出资在上海设立万国生丝检验所,其中美国丝检公会出资5万美元,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出资3万美元。该所确定在美延请技师,按纽约所的检验方法承接业务。经检验后出具证书载明其质量,买卖双方凭单交易。检验所不仅对销往美国的生丝进行检验,凡经上海口岸出口的生丝基本都由其检验。

上海局成立后,为了检政统一,全面接收万国生丝检验所的工作开始展开。华股自愿将股本捐赠给商检局,而美股资产则需要购买。美国丝业公会检验公司认定至少须以美金5万元方同意让渡。然该所仪器在尚未折扣的情况下的估价不过2万5千美金。后经多次交涉,最终以国币6万元成交。7参见 《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21-24期,第139-140页。1929年6月30日交接手续完成,商检局生丝检验处成立。收回生丝检验权后,生丝检验处开始主办生丝检验短训班,依然聘请美国人白利南主办,国人缪钟秀讲译,每期3个月,并于1930年制订 《生丝检验细则》并于同年4月实施公量检验。在完成生丝检验所收购后的3个月后,1929 年10月1日,邹秉文率团考察了日本横滨生丝检查所和检验方法,遂拟筹集2万元资金扩建原有的生丝检验处。邹作为技术专家出任局长,其理念在于不断以先进科技促进检验技术的提高,以商检的国际标准制定最先进的产品技术标准。不过,这一努力遭到工商部门内一些权贵的抵制。工商部有关司、科的首脑人物原想沿袭过去外商检验积习,通过检验费的高昂收入中饱私囊。8前引6,邹秉文文。但邹秉文本着从轻征收,取之于商用之于商的原则打消了权贵的念头。于是,经费申请当然无果。此路不通后,邹局通过私人至交,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低息贷款以充实设备。在加强了已有的生丝检验之后,他又通过多方贷款,陆续充实了桐油、茶叶检验处、畜产品检验处等。以上事例可见邹秉文做事雷厉风行的性格,亦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干练。

上海局的快速进入正轨与邹秉文的长远考虑也是紧密相关的。邹氏 “未雨绸缪”的大局观和“磨刀不误砍材工”的外围基础工作方法都为上海局的快速壮大和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可称之为 “邹式工作法”。邹式工作法将行政、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形成了全套的中国商检体系创建方案。在邹主政时期,上海局的工作既包括人才培养,如以部分检验费收入开办上海兽医专科学校,亦注重商检宣传,尤其是注重国际宣传以扩大中国商检之影响。比如派专人到各国驻沪领事馆介绍推荐,与各国商业参赞交流诚恳密切。还筹措经费出版中文版 《国际贸易导报》(以研究检验方法,改良商品贸易为宗旨)和英文版 《出口商品检验月刊》(宣传国货为宗旨,后更名为 《检政与商业月刊》)以扩大宣传。另编译有 “丛刊”和 “浅说”两类宣传手册,其中 “丛刊”专供各检验机关及商家参考用;“浅说”主要作宣讲品,如 《棉花掺水的弊害》等。这些宣传并非流于形式主义,而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地调查基础上的。9袁李来:《邹秉文与上海商品检验局》,载 《民国春秋》1998年第5期。

(二)邹式工作法的目的与效果

邹秉文的上海商检实验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商检机构设立目的向前延伸至科研和预防前端,不仅将商检作为一种政府权力在运作,更重要的是将商检作为一种文明标准在推广。作为留洋的科技专家,邹秉文深知欲完全真正收回中国商检主权,非得以先进的科研技术为商检提供自主的检验标准不可。这同时也是以邹秉文为代表的一大批留学归国技术人员如费起鹤、张景欧、缪钟秀等人在收回中国商检主权方面的共识。因此,邹秉文十分重视检验的基础研究,各处下设的研究股以课题的形式对研究进行量化考核和激励。具体是由各级技术人员选定研究题目分别进行,研究项目期限2-3月或1-2年不等,研究结果随时报请局长考核。当时,农作物检验处进行了棉花烘验方法、棉花品质、棉花等级等研究;畜产检验处进行了干蛋品的研究及肠衣漂白、生牛皮消毒等研究;化验处进行了关于糖品、肥料、植物油等研究。对研究的重视使得上海局的检验标准得到了国际认可,如上海局出具的生丝公量证书在国际上一直具有较高的权威。当时连宋子文控制下的中央信托局在出口生丝时因未能得到上海局出具的生丝公量证书,纽约交易所甚至拒绝其上市交易。10徐鉴:《对中国检验检疫发展史上几个问题的再思考》,载 《中国检验检疫》2003年第5期。上海局的基础研究不仅涉及商品检验标准,也扩展到对商品产销供给与国际市场情况等方面,还有关乎产品质量与包装改进等内容,研究均立足于中国实际问题。并且,邹秉文还一贯倡导将商检工作与产地和行业调查结合起来,如针对太仓的棉业调查、余姚棉产的调查、上海丝厂业的调查以及江苏、浙江蚕业的调查等,这些调查是商品改良之基础。在调查的基础上再进行深入研究正是技术出身的邹秉文之专长,例如邹秉文就当时中国茶叶出口遇阻的困境,从极其窘迫的检验费收入中专门拨款设立祁门红茶改良场,并从德国购置新式揉捻机和干燥机等先进器材进行科研,使中国祁门红茶品质足以与印度、锡兰高级红茶媲美。另外,以防治上海及江浙两省牛瘟而建立起的牛瘟血清制造所也于1930年制造出中国自主生产的第一批牛瘟血清,为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创造了绝佳的技术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在他主政期间所确定的商检科研队伍和体制,先后开展了14种出口商品的检验。这些努力不仅完善和丰富了民国时期商检类别和标准,而且由其领衔的5大类52种商品的调查研究,为形成商检体制的中国标准奠定了扎实的基础。11冯世鑫、邹德珍:《邹秉文二三事》,载 《中国检验检疫》2002年第9期。此外,邹秉文的两袖清风,大公无私的品格也在经营上海局的财政收入中得到了体现。上海局的主要收入以检验费为主要来源,各项商品的检验费一般为商品市价的2‰,亦有1‰以下者。检验费的主要开支是偿还建局之初的贷款共计13万元,也投入科研宣传等。在邹秉文担任局长的3年4个月内,收支大致平衡。

经过2年不到的努力,白手起家的邹秉文所开创的上海局到1931年1月已形成一室五处的格局:秘书室、事务处、农作物检验处、畜产品检验处、生丝检验处和化学工业品检验处,处下再按照商品和分工设课,局正式人员也由初创的22人增加到167人。12《上海商检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商检志》,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至此,通过个人综合能力所反映出来的,不被政治环境所体制化的极富远见、雷厉风行、两袖清风的邹式工作法,基本上初步实现了1929年2月23日在他上任后第二天全体职员大会上确定的施政目标:既注重选用专门人才,以科学方法检验;又注重科学研究,使商品有所改进。与纱厂棉商等商人洽谈合作,争取充分认可。建立商检局威望的前提在于检验迅速准确,以免延误商品出口,且检验证书在国内外当具有最高信用,同时保证检验费收取不给厂商带来过重负担等六项工作方针。这也与邹秉文报效国家,爱国爱民的情怀是密不可分的。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初,邹秉文依然冒着巨大风险在美选育最先进的岱字棉良种,几经波折购买棉种运抵中国,使新中国初期的棉花产量大幅度提高。

(三)邹式工作法的推广与上海的影响

如此工作经验和超凡的能力使邹秉文从门外汉逐渐成为中国商检的开拓者。虽然这种依赖于个人独特性格和能力的工作法无法在政局动荡的年月推广开来,但邹式工作法形成的商检法制则可以产生持续的影响。邹秉文并不局限于上海,他逐步将自己任内的商检经验及时地法制化,积极参与撰写、修改商品检验法、条例、规程、细则等,为民国商检法体系的初创立下汗马功劳。唯有如此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品格素养以及长远的大局意识才能为邹秉文构建全国性商检法规奠定基础。

在邹秉文卸任之后,由副局长蔡无忌13蔡无忌 (1898-1980),蔡元培之子,1924年毕业于法国国立阿尔福兽医学校,获兽医博士学位。我国现代畜牧兽医事业的先驱和商品检验特别是畜产品检验事业的奠基人之一。接任局长一职,蔡无忌自1932年1月接任一直到1949 年5月均担任上海局长,使上海局在民国商检史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蔡无忌、吴觉农、张伟如、汤成等一大批专家学者均是邹秉文聘请在上海局任职,保证了上海局人事的稳定性,也使得邹秉文所确立的工作方针得到良好地承继。全国商检局除了上海和汉口局仅换过一任局长以外,其余各局人事更迭十分频繁,这正是民国政治中裙带关系的体现。当然,蔡无忌的连续任职除了与其出身有关外,还以孔祥熙的直接举荐有关,他更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出任对外贸易部商检总局副局长。

随着上海局如火如荼的工作展开,国民政府开始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等港口开放城市逐步筹备商检局,并称为 “五大商检局”。除上海外,汉口也以上海为模板,聘请技术专家出身的吴健14吴健,1902年留学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学习冶金,1909年被聘为汉阳铁厂工程师,是当时该厂唯一的中国工程师,也是中国第一位钢铁冶金工程师。为局长。天津则以费起鹤为局长——费曾任上海局副局长,可见上海局的影响力。这四个商检局都比不上上海局的规模宏大,所有检验法则多取效于上海。抗战胜利后,重庆商检局曾特别提出要在上海设立隶属于中央建制的商品检验总局,以统一全国商品检验之政令,15徐鉴:《解放前夕旧商检局没落》,载 《中国检验检疫》2002年第11期。正说明上海局在民国商检体系中的地位,也足见邹秉文对中国商检事业的巨大贡献。

二、商品检验法在广州:广州局的政治关系及工作开展

广州商检局于1930年6月17日成立,16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州市志·卷七·外经外贸》,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其辖区是包括粤、桂、闽三省各通商口岸。相较于上海局,广州局受到了更多的政治干扰。商检局应遵行 “商业化而非官僚化”的办事方针,致力于 “为商人谋福利,不当以官自居,致导旧时机关之陋习。”17工商部商业司通商科:《全国商品检验会议汇编》(1930年6月),第15页。然而,据曾在广州局工作的邱汉强回忆,18以下有关广州商检局的叙述参照邱汉强:《抗战前的广州商品检验局》,载广州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主编:《广州文史资料存稿选编 (八)》,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当时国民政府主宰的商检局有的也成为装饰点缀,或者纯粹是为了解决人事安排。同时,受时局影响,新设立之商检局经费捉襟见肘,除了靠局长之私人关系外,仅靠检验费收入维持。因此,各类商品之开检,各地分处设置的先后,完全随收入之丰盈与否而定,不考虑实际需要而分其缓急,商检于是变为变相的抽厘收税关卡。由于当时广州商检部门机构分立,广州局的工作开展更为困难。

(一)南北政治与人事关系

广州局首任局长为胡弘成,乃胡汉民胞侄,经其在广州承办捐务的父亲胡青瑞长袖善舞的运作而坐镇首任局长。按照国民政府公务员铨叙法规,商检局长为简任职,需要很高资历,足以证明国民政府对商检局长之职的重视。胡弘成当年不到24岁,学历和经历均不及。于是采造假之途,顺利过关。在商检局任上,胡弘成完全倚重其父,但凡一切人事安排及局内大小各事,均由其父及代表一手操办。除技术职务外,亲友、门客和同办捐务的伙友悉数被安排在局内。因此,广州局内的人事争斗也随着国府派系的斗争不断上演。

上层如此任人唯亲,下层亦效仿之。广州局成立之始并无明确的组织人事要求,因收入随意设置人员,导致机构臃肿。19例如广州局成立时在局长之下设中英文2秘书。局内组织初设秘书室、事务处及化验处,后增设牲畜正副产品检验处及农作物检验处。各检验处、化验处各设主任、副主任、技术官 (后改称技正)、技术员、事务员、佐理员若干。事务处设主任,下设分股办公,有文书、会计、报验、庶务、编辑等股,股设股长、事务员、助理员。在1930年12月兼并广州农产物检查所后增设副局长,检验处也因兼并及陆续开验而增设人员。1933年之际开始大幅压缩商检局之规模,副局长及秘书等职全部遭到裁撤,各局限定事务员也不得超过20人,人员的大幅度裁剪导致文书、编辑、统计、报验、采样、会计、庶务等各项工作难以应付。1933年人员开始精简,但也是政治派别斗争的结果。据称这是立法院长孙科限制改组派实业部长陈公博的手腕。当时广州局受双重领导,对此番精简竟置之不理,仍旧维持原有编制。业务特繁的上海局在此次精简过程中却颇受影响,不得不以技正为秘书,大量聘用人员及任用雇员,招收练习生。1936年广州局再度复建之时,因公务员失业者多,有不少颇具资历的人屈就商检局雇员。亦有大学毕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老练之人也不得不以练习生之名义,办理检验事务。在当时如此混乱的政局下,商检局的编制如此变动不居,具体办事职员没有职位保障,商检事务疲以应对,商检局设置初衷正逐渐落空。

广州局常成为政治斗争剧烈之地,根源于南北分裂的政治格局。加之广州局收入颇丰,常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广州局曾利用检验费之收入,编制预算几无限制,可尽情开支。职员薪俸按中央级薪水给付。虽然未曾发现广州局利用检验之权向商人公开勒索留难,然根本无此必要,暗地收受商人贿赂却是常事。另外,各任局长中饱私囊,单检验费收入舞弊数目就颇惊人。此外,由于经常向外国洋行定购大批仪器,虽然有时直接由技术人员接洽相关事宜,但洋行照例送庶务回佣5%,庶务一职当然被视为 “肥缺”,胡弘成妻子之舅父曾接任此职。在邱汉强看来,但凡到广州局工作的人士,大多业已多年失业,来时行李萧条,衣装简朴,然几月后均已西装笔挺,住所陈设华丽,且多有蜜友双宿双栖,足显广州局之丰厚优渥。

(二)广州局与地方关系

商检局对各类应受检之商品,均分别订有检验规程和施行细则,对报验手续、检验方法、合格标准等有详细规定,可谓周密完备。但能否确实贯彻执行则另有说辞。局高级技术人员,多在大学兼或其他机关兼职,投入检验的时间和精力自然不多,日常检验工作多委付与辅助人员。另外,商检乃强制性检验,各地海关对受检商品于进出口时,先申报商检局检验,取得及格证书始能报关完税起卸或启运。海关由西方列强把持,商检局不能直接进驻海关,双方又无彼此联系。海关仅对进出口应验之商品,责令商人前赴商检局报验即可。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因在报关完税时海关要加以查验,无法封存,故检验商品亦可在检验之后舞弊。只要进出口商品数量相符,是否为检验商品之原件,海关亦不负责。故而海关于商检局仅是协助部门,以确保商检局检验费之收入,商检之目的与效用就颇值得怀疑。

广州局不仅没有与海关很好地协作沟通,与其他部门之间也因利益纠葛而无法合作,实际成为孤立部门。当时国民政府工商部与农矿部各自为政,均欲染指商检权。工商部在各口岸设立商检局,农矿部也于各口岸设立农矿物检查所 (以下简称农检所)。二者性质相同,业务范围无法清晰界定,商品与农矿物品难以区分。两机构在收入丰厚的检验领域形成了鹬蚌相争之势,各自抢先开验收入丰裕之商品。因农检所成立在先,已把能有大宗收入的化肥和水产品抢先开检。地方政府也欲在商检中分一杯羹,如广东省建设厅也设有广东生丝检查所,办理生丝出口检验。于是,商检局、农检所和生丝检查所三家机构各自为政,从无联系。直至1931年工商部与农矿部合并为实业部,农检所才归并于商检局。但生丝检查所因收入丰裕,在其他各地生丝检验已并入商检局的情况下广东依然不愿放手,这基于广东省的半独立状态,直到1936年两广事件结束,生丝检查所才并入,检验工作遂得以完全统一。

商检局因直属于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关系尤为微妙。广州局在依仗中央关系的同时,也在极力抵制中央影响。在胡弘成执掌时期,广州局对中央政令的执行也区别对待,如调整检验费,增开检验品类,年终考绩等利好政策便遵照办理。于已无利或损己之利的政策如人事之任免,编制紧缩,提取征存检验费等就相应不理。另外,广州局同广东本地各机关保持隔绝,即使与其学术和业务相关联部门也是如此。这导致广州在同中央商检政治的安排上需要从消极检验向积极改善转变的思路上背道而驰。广州局一贯只作消极执行,从未和他方积极合作以推动检验技术的发展,为提升国货品质而服务。局牲畜检验处的技术人员虽多聘请广州卫生局兽医人员担任,但两单位也从未正式合作共同对肉类商人进行品质指导。此外,化肥在华南地区进口数量极大,商检局仅在入境时检验含氮成分便算履职完毕,从未会同相关单位对农民进行使用方法的培训和指导,以致农民使用错误,造成韩江流域潮汕及闽南一带严重减产。

(三)商检工作与商人态度

广州局与商检对象 (出入境商人)的关系也是异常复杂微妙的。商检意在对商品形成一种限制标准,商人因在检验手续繁复的前提下还要支付不低的检验费,着实不满,如输出牲畜产品及桂皮等商人。然而,商人的不满也是相对的,对于商检的态度与商检本身的合理与否极为相关。例如对出境运往港澳的新鲜蔬果进行植物病虫害检验,商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形式主义的要求看似是在严格执行商检法规,但1936年开始实行的销往港澳果蔬的植物病虫害检验却不仅徒劳更是有碍贸易自由。该项检验港澳并未分别办理,同时每日输出果蔬数量极大,造成每日到局报验基本在百数十起以上,检验时间稍加稽延,果蔬即会变质腐坏。广州局对此检验也并非以收费为目的,因植物病虫害检验,每起所收检验费常仅壹角或数分,连发放检验证书之成本也无法抵消。于是广州局简化了程序,于先报验后即填定合格证书,交检验人员带至商品存放地点,检验后即行发给商人。但因工作量大,每日派出检验人员几乎以练习生为主,即便如此,巡检人员也仅是匆匆巡视便算完毕,分发合格证书。因此,这种检验本无必要,亦非有效。自开验以来,从未发生过有运往港澳之新鲜果蔬被验出不合标准。而对必须附有原产地出口病虫害检验合格证书始能进口的国家贸易,出口商人便认为必要而积极配合。即便是在香港转口出境的商品,如需要取得检验证书,中外商人亦积极请求广州局派员到香港代为检验。为此,广州局于1937年初在九龙设立办事处以方便出口商人。

同是食糖进口的检验,各个进口商人对商检的态度也不尽一致。原来垄断华南糖市的台湾糖、荷属东印度糖,对商检并未反对,认为其可有可无。而在美国背后支持入境的菲律宾糖由实力派联合农林局撑腰,为打破垄断反倒认为商检有碍,成为陈济棠撤销广州局的主要理由。此外,广州局的大部分检验收入来自于化肥检验,但由英日德独占的化肥销售对此商检并无反感,倒是认为商检可视作广告宣传,扩大交易额。即便是根本无需商检的那些从尚未设立检验处的福建小口岸输入的化肥,外商也自动报验。其中不乏一些商人认为商品检验等于多了一重保证,由政府信誉加强了商品信誉,便于推销,如生丝和传统腊味的输出商人。综合而言,商人对于商检的态度是因人而异、因货而异、因时而异。

三、结论:商品检验法推行的南北差异

西方依赖于科技手段而迸发出的贸易增长,迫使中国对外贸易必须依赖于商检制度,才能积极提高国货品质以回应贸易下滑的处境。在此关乎国民生计的重要关口,商检制度的移植和改良理应与西方科技的移植和改良类似,需要多方合作,而且应当从长计议。在此过程中,困难与机遇并存。抓住机遇需要北方邹秉文式的积极热情和工作方法,陷入困境则出于南方广州式的任人唯亲和消极孤立。在贸易繁荣,与南京距离更近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由于用人适当,邹秉文式的工作法产生了联动效应。而在南北政局对立的广州,法律实施则停滞不前,裙带关系阻挠着科学价值传播,无法在无国界和地界的科技平台上达成共识,精诚合作,遂导致商检权沦为徇私枉法之工具。虽然南方在商检制度的创立之初以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大旗唤起了不同政见的共鸣,理应为商检法制的良好推行铺平了道路,但起源于南方的政治派别又持续影响了广州,从而波及到了以三民主义为理论根基的商检法制之推行。在科学观念进入国门时,各地对待西方法治不尽相同的态度直接影响了纯粹以技术标准见长的商检法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在科学与政治交互影响的民初政局中,对待商检法,有利用政治推行的积极,如上海;也有利用政治阻挠的消极,如广州。然而,上海并未影响广州,广州亦未影响上海。看似统一却斗争不断的民国分裂的政治格局,使得国内的法制经验并未得到有效的交流。广州局始终未参与全国性的商检会议,上海局的影响或者邹秉文的商检法工作方法普及相当有限,天津、青岛与汉口所代表的北方各局以及不同租界关口的商检法实施依然与上海有所不同。

总之,我们以法制史的视角所重建的民国商检政务实施状况的史实,可以窥见民国政府法制权力的运作过程。这其中包括分析民国政治派别的权力斗争在法制实践中的具体影响;也包括考察在时势造英雄的变幻时局中,个人能力是如何在法律推行的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0《孟子·离娄上》。基于良好的生活标准推行的法制,因政治环境之弊,无法达到善治的效果,中央权力在检政统一的过程中引发的权力斗争,以及地方关系在检政法制执行中的负面作用,都足以说明。而携带民主和科学的商检法,通过实施者所具有的性格、学识与经验,也能够对检政的推动带来惊人的效果,法律移植非一日之功,其艰辛漫长可见一斑。时至今日,以上在移植法实施的过程中所凸显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关系之干扰,不过如此。

(责任编辑: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广东地方习惯法研究”(N115007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面上项目 “中国立法传统的谦抑性研究”(X2fXD215290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共建项目 “广东瑶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GD15XF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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