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写作中的叙事误区

2016-04-16 16:14李晓芳张艺真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4期
关键词:导语法治

■黄 金 李晓芳 张艺真



法治新闻写作中的叙事误区

■黄金李晓芳张艺真

法治新闻,肩负着传播法治信息、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中国的重要使命,因此其文体写作更要求严谨、准确、客观、公正。目前法治新闻写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报道的社会传播效果不良,引起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误解甚至不满。本文将依照法治新闻文本结构,着重分析当前法治新闻写作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标题过度强调冲突性与娱乐性

新闻媒体为使新闻获得广泛关注,通常会采用一些特殊手法处理标题,以达到抓“眼球”的效果。给标题中的元素建立因果关系,并使其产生强烈冲突是其中的一种手法。当标题中的因果关系超出常识范畴,自然会引发读者往下阅读的兴趣。但这种因果关联的部分先决条件却没有写进标题里,因此存在歪曲事实的风险。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刊登了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随后网络媒体纷纷转载,但原报道的副标题却被许多媒体忽略。其中,新浪的标题为《大学生家门口掏鸟16只卖千余元获刑10年半》。以上两则标题都包含了“掏鸟”这一具体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获刑10年半”,必然会让读者认为这件事是反常的、违背常理的。标题的强冲突性正是让这则法治新闻获得广泛关注的原因,而所谓的“掏鸟”事实上是“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媒体利用“鸟”和“燕隼”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以及“捕猎”和“掏”两种行为的关联性,刻意营造出耸人听闻的新闻效应。读者在详细了解事情原委之前,容易通过标题判断此事为量刑过重,甚至带着这种先入为主的立场来阅读报道,报道的舆论不免偏向于被告人,无形中危害了司法公平正义。

除了制造强冲突外,一些媒体通过充分“挖掘”新闻人物身上或事件本身的话题,将娱乐性元素纳入新闻标题,以博得读者注目。这些充满娱乐元素的标题模糊了法治报道的焦点,把读者引向了对当事人的戏谑性“围观”上,并不利于法治报道对推动司法进步的作用。

今年伊始媒体关注的陈满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的首例刑事案件,也是“201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一场冤错案经历23年后终被改判,它对于我国法治工作的警示作用以及当前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是非凡的,新闻媒体的首要职责是还原案情,引导全社会对冤假错案的关注且积极呼吁遏制冤案再生的制度建设。但一些媒体在制作标题时选取了娱乐化事实,变相消费新闻人物。中新网在转载新闻时将原标题改为《陈满谈狱中23年:春节不敢看春晚幸福被剥夺》。都市类报纸的做法更加娱乐化,如华西都市报推出了《缺席了24年的同学会,陈满这次终于站到了同学中间》的报道;又如重庆晨报在报道此案时选用的标题为《陈满与世隔绝23年:不明白“粉丝”为什么不能吃》。尽管以上新闻正文客观回顾了案件全过程或报道了陈满要求国家赔偿的进展,但如此新闻标题却选择了“春晚”“同学聚会”“粉丝”等非重要的娱乐性元素,对当事人围墙之外的生活冷漠地“围观”,报道几乎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与人文关怀,无形中亦自损了媒体形象。

误区二:导语重趣味而轻客观

新闻导语担负着提示新闻要旨和吸引读者关注的双重任务。然而法治新闻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又易于使得报道略显枯燥,所以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阅读,便任意夸大或缩小新闻事实,一味追求导语的趣味性,而罔顾报道的客观性。新闻趣味性和客观性之间失衡,造成导语写作病例频频再现。

“大学生掏鸟”事件中,郑州晚报这篇新闻的导语写道:“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这里记者把“掏鸟”一词替代了法律词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意缩小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却又强调了“判刑10年半”的严重后果,似乎是出自于日常生活的平凡事件却达到了不平凡的“戏剧化”效果,这样叙述事实造成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因果关系,易让读者对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2014年的假新闻《哈尔滨:赚钱不给老婆花就算家暴》引发了公众对哈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误读。该新闻的导语中引用了原条例中“除打骂外,精神恐吓、禁闭、冻饿、经济封锁等都属家庭暴力范畴”这一条规定,并且把此条规定中的“经济封锁”解释成“赚钱不给老婆花”;而且从原文来看,哈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并未将以上行为直接认定为“家暴”,所以这篇新闻中的导语明显存在着夸大甚至是虚构事实的错误,虽然能使新闻更有趣,也能吸引更多读者关注,但却没能做到理性客观地报道事实,反而给出台此法规的地方政府带来不良的舆论压力。

误区三:法言法语表述不当

法律术语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语言具有科学、严谨、简明、准确等特点,如果记者缺乏法律常识,不能严谨地使用“法言法语”甚至随意发挥对法律事实的描述,将会导致法治报道传播失效,引发公众误读,混淆案件性质。

在2012年8月杭州网的一篇名为《国内地沟油第一案昨开庭:七被告为什么涉嫌两个罪名》的报道中,把“被告”和“被告人”混淆了,被告和原告相对应,是民事诉讼的法律用语,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使用“被告人”,这样写显然不符合案件的性质。又如,2015年11月法制网登出的《团十二师中院执结一起标的近2亿元案件》一文中,记者使用了“标的”一词,“标的”是指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标的额”是指合同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标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这里显然错把“标的”当成“标的额”来用了。除此之外,容易混淆的法律术语还有“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缓期”和“缓刑”、“询问”和“讯问”等等。

媒体在叙述事实时也常存在张冠李戴的错误。如2015年5月新浪新闻报道《炫富女郭美美遭法院起诉,将被追究刑责或面临重刑》。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只能是检察院或者受害人,法院只有审判权能,这里却无视法律的规定,硬生生地给法院加了一项“起诉”权能。2015年2月东方网的《复旦投毒案林父提起上诉黄父:不想跟林家有任何接触》中提到“林父提起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能够提起上诉的主体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上诉只存在于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森浩显然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上诉主体只能是林森浩而不是林父。还有今年2月盐城新闻网的《盐城盐都集中宣判9起危险驾驶案件》一文写道:“法院对9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判决,依法对这9名案犯执行逮捕,送往市看守所羁押。”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新闻所述法院判决完以后才对案犯执行逮捕显然是不正确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案以后法院才有判决的可能性,这则新闻明显犯了法律常识错误。

诸如此类不严谨的表述还有“××检察院依法对某贪污的官员定贪污罪”,检察院只有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职能,而审判权是法院的一部分。种种错误表述究其原因,是法治新闻记者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根本职能混淆不清,是缺失专业报道素质的表现。

误区四:信源误用、误增与误删

新闻报道准则“要求每一个所谓的新闻事实都必须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消息源那里获得证实才能成立”,但由于时间和人力成本的限制,“这种严格的证实程序在新闻工作中是非常罕见的”。①在许多情况下,记者和媒体基于常情常理以及可靠的消息来源来建构事实。②在“大学生掏鸟”事件中,郑州晚报的报道全篇只提到了“小闫的家人”这一个消息源,对小闫掏鸟过程的描写没有明确指出记者采访的时间、地点和被采访者。文中提到了小闫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并被新乡市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但对于这个违反常理的判决,记者并没有采访公安机关和法院,只就当事人家属的描述就刊发了报道。

法治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体裁,对新闻事实的准确性要求更高,任何细微的错误都有可能引起人们对法律条文、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产生质疑。而报道本案的记者却采用了可信度较低的单一消息来源且没有寻找其他消息源核实新闻内容,向公众传递了错误的信息,甚至引发了偏向一方的舆论声势,给司法工作带来消极的压力。

此外,记者和媒体在处理法治新闻信息来源时还出现了引用法律条文时随意增删原文内容的情况,这不仅歪曲了法律条文,也容易使读者对法律条文产生错误的认知。刊登在法制日报上的《明星虚假代言不属立法空白》一文中写道:“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其中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食品安全法原文并没有对“食品”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限定,记者随性增加的这个定语却无意中缩小了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又如,该报在《妇女遭受性骚扰可直接起诉》一文中将“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写成了“预防和制止妇女的性骚扰”,一个“对”字使法律条文的意思大变。媒体没有严格把关报道所引述的法律原文,错误地传播了法律认知。

综上所述,法治新闻写作的叙事误区损害了法治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记者和媒体应把握好报道语言的准确性与专业性,严防犯法律常识上的错误,才能守住法治新闻弘扬法治精神、铸造法律理念的这块重要阵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美]塔奇曼著,麻争旗、刘笑盈、徐扬译:《做新闻》,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②夏文蓉:《一则社会新闻为何引起舆论热议?——对“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新闻文本的研究》,《新闻记者》2016年第2期。

猜你喜欢
导语法治
在法治护航下实现新飞跃
导语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阳光
本期专栏导语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导语
本期专栏导语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